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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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工作,提高出口备案单证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出口备案单证的合法、准确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三、出口备案单证的种类1. 出口备案单证主要包括出口申报单、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合同、许可证、报关单据等。

2. 根据实际情况,出口备案单证的种类可能会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四、出口备案单证的管理原则1. 出口备案单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备案。

2. 出口备案单证的申报、审核、备案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合法合规。

3.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4.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五、出口备案单证管理的主要内容1. 出口备案单证的搜集、整理、存储、传送等各项工作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

2. 出口备案单证的检查和审查工作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3. 出口备案单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出口备案单证相关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要及时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六、出口备案单证管理的责任制1.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存在问题由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2. 各部门必须明确监督责任,并实行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

七、出口备案单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和公司领导牵头,监督各部门的出口备案单证管理情况。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确保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 对出口备案单证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公司形象的提升。

八、出口备案单证管理的保密条款1. 出口备案单证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泄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6﹞904号【发文日期】2006-09-30【实施时间】2006-11-30【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条款废止。

第一条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知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第1页共1页。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要面对众多的单证和复杂的流程。

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管理,确保企业的出口业务合法、合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范围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进行备案: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包括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的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单证备案的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同时,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

三、单证备案的方式1、纸质备案企业可以将相关单证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

电子备案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数据存储和报送。

四、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1、准确性备案的单证信息应与实际出口业务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贸易方式等。

2、完整性备案的单证应齐全,不得有遗漏。

3、真实性企业应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

4、保存期限企业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在保存期限内,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证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单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流程。

五、税务机关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保存情况等。

1、定期核查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我国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我国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问题 。
我国简化 出 口退税单证 备案 管 理制度
从 国家税 务 总局 获 悉 , 为应 对 国 际金融 危 机 的严 峻 形 势 , 进 中 国外 贸 出 口健 康 发 展 , 化 退 税服 务 , 促 优 税
务总局决定对出 口货物退 ( 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 免)
行 简化 。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问题不仅 没 有缓和反而正在加剧
数据 显示 ,占全 国企业 总数 9 %的 中小企业 , 9
创 造 了 全 国 GD P的 6 %、税 收 的 5 %、 进 出 口总 额 0 0
资源税和个税即将推进改革
财政 部副部长王军3 2日称 ,近期将着力推动 改 月2
革 和 完 善 资 源 税 制 度 ,但 要 把 握 好 时 机 , 想 方 设 法 、 科学 稳妥 地 推 出资 源 税 改 革 。
其在北 京召开 的 “ 国发展高层论 坛2 0 ”上 指 中 09
出 ,我 国 经 济 形 势 较 好 的 时 候 ,有 条 件 推 出 资 源 税 改
革 ,但呈上升趋 势的居 民消费价格总 水平 ( P )使得 CI 改革缓推了一 步。现在 ,C I P 下来了 ,但在 经济形势较
困 难 的 形 势 下 , 推 动 资 源 税 改 革 又 会 给 企 业 发 展 增 加 难度。 王 军 同 时 表 示 , 当前 还 要 调 整 和 完 善 消 费 住 房 体 制 ,研 究 完 善 房 产 税 制 度 ,研 究 和 推 进 综 合 和 分 类 相 结 合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改 革 , 以 及 研 究 开 征 环 境 税 等

统计显示 ,1 月 ,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 -2
入 2 4 9 1 元 , 同 比下 降 8 1 70 .亿 .%,为多 年 以来 首 次 出 现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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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维普资讯
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嗣后该制度几经补充调整,其内容渐趋完善,但是分散于多个文件,不便学习使用。

小编特作如下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一、备案单证的对象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出口服务。

二、备案单证的种类(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2.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3.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4.货物承运收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的管理,规范退税操作程序,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申请出口货物退税的情况。

三、退税单证备案流程1.申请材料准备退税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出口货物进口证明文件-退税银行账户资料2.在线备案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提交至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

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和完整,如有虚假或遗漏,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3.审核备案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调查的情况,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接受调查。

4.备案结果通知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将在审核完成后将备案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通知申请人。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

未通过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重新递交材料。

5.备案完毕申请人如获得通过备案结果通知,即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四、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要求1.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备案申请材料,不得私自篡改或泄露给他人。

4.申请人在备案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5.退税款项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退税银行账户进行划拨,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退税手续,如逾期未办理退税手续,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7.申请人如需要对备案结果进行复议,应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责任与处罚1.申请人不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退税资格,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2.申请人私自泄露备案申请材料,致使信息泄露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物资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治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物资退(免)税治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物资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治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物资,最迟应在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物资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物资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讲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物资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物资明细单;(三)出口物资装货单;(四)出口物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物资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物资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治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治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 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 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 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 区域的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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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财税〔2019〕39号) :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
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 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 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 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 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 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 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 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 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 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7
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 (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出 口企业提供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 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 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 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款中抵扣。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X、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X、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鄂国税发…2006‟192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现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不得备而不查、备而不管,流于形式。

对于出口企业有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单证备案方式问题。

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原则上实行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

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实行“存放制”,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

对于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实行“报送制”,即由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于每月15日前将备案单证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其名单须按季上报省局备案。

实行第二种方式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关于四种备案单证的式样问题。

鉴于目前四种备案单证内容、形式多样,为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根据四种单证的特点,作如下要求:(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但购货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课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课件

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 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 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 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 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
备案单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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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 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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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 保管备案单证的, 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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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 实反映情况, 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 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 规定处罚外, 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未办理退(免)税的, 不再办理退(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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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应采取第一种 方式, 并应存放在财务部门。若出口企业 情况特殊需采取第二种方式的, 需报经市 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为便于备案 单证与退税申报资料的核对, 我省对《出 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了适当调整, 增 加了备案单证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所 属期等内容,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 作 必要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
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3.06
•【文号】国税函[2009]104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
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
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二○○九年三月六日。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依据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旨在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程序,确保出口货物的合法、准确性,顺利完成出口手续。

该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货物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境内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三、备案申请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2. 备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表格、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3. 备案申请材料需按海关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要求保留备案一定期限。

四、备案审批1. 海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2. 如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海关将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补齐或更正相关资料。

3. 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获得备案准证,准证编号将在准证上予以标注。

五、备案期限1. 出口企业的备案期限为一年,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2. 准证的有效期与备案期限一致,过期后需重新备案。

3. 若出口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进行备案更新。

六、备案查验1.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备案查验,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2. 出口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备案材料进行查验,若出现虚假备案的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处罚与纠正措施1. 若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海关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备案准证。

2. 出口企业如发现备案材料有错误或变更情况,应及时自行纠正并向海关报备。

3. 若出口企业多次违反备案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被列入不合格出口企业名单。

八、附则1. 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海关备案政策的更新与变化,及时调整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出口企业应合理安排备案事宜,并妥善保管备案准证及相关备案材料。

3. 海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或审核,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结束语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对于维护出口贸易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第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第二张出口货物明细清单;第三张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第四张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出具“海运提单”,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政运输出具“运单”。

第五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以下简称五种资料)。

2、上述五种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

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

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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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

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

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

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

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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