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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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 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
欢迎来到《银行新员工培训》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介绍。在本次培训中,我 们将深入了解什么是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它的特点,让我们开始吧。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概述
了解储蓄国债
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定义、目的和关键 特点。
银行角色
解释银行在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中的作用 和责任。
3 法律合规
澄清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法律合规要求和相关政策。
如何推广储蓄国债业务
教育营销
解释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优势, 以及如何将其与客户的投资 目标相匹配。
推广活动
介绍吸引潜在客户的市场推 广活动和销售策略。
合作伙伴
探索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伙 伴关系以扩大储蓄国债(电子 式)的客户基础。
总结和展望
储蓄国债利率和收益方式解析
利率计算
详细解释储蓄国债(电ຫໍສະໝຸດ 式)的 利率计算方法和公式。收益方式
探讨不同投资规模下储蓄国债 (电子式)的收益方式。
投资回报
强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对于 其他投资工具的回报率优势。
风险与注意事项
1 风险管理
讲解储蓄国债(电子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安全措施。
2 投资风险
强调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投资风险,并提醒客户注意市场波动。
投资机遇
探讨储蓄国债(电子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 潜在收益。
市场前景
展望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在未来的发展趋 势和机遇。
信息查询和购买操作流程
1
查询流程
了解如何查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价格、利率和相关信息。
2
购买流程
指导客户使用在线平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步骤和要求。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指南(最终版)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指南(最终版)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指南什么是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我国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人民币债券。

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七大特点:针对个人;不可流通;无纸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平安稳定;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便;品种多样在哪里可以购置:七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立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银行开通相应系统的营业网点。

如何了解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政策和发行信息:1.阅读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公告,咨询试点商业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或者拨打试点商业银行客户效劳;2.拨打中国国债协会政策咨询〔7,7〕;3.登陆财政部阅读发行公告〔财政部地址:.〕。

储蓄国债〔电子式〕主要业务流程:1.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准备个人有效XX件和上述七家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借记卡〕→到存折〔或借记卡〕的开户行柜台填写申请表格、阅读托管效劳章程→银行审核通过→领取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凭证提示:(1)由于开户所使用的存折〔或借记卡〕要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长期使用,因此建议投资者尽量选择自己经常往来的存款银行作为债权托管银行。

(2)七家托管银行在提供效劳的种类和质量上(比方:个人国债账户的外观形式,有无债权账户本,发行信息的公布速度,债权查询的方式等)可能有区别,在开户时请认真阅读托管效劳章程并详细咨询柜台人员所能得到的效劳。

(3)通过各家银行的个人国债账户购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债权上是完全同质的。

此外,由于采取了新的额度分配方式,各行在销售进度也将会大致一样。

2.发行认购保证资金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携带个人XX件、个人国债账户和开户所使用的存折〔或借记卡〕→到柜台填写认购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后在银行单据上签字确认→银行在确认有足够的额度并且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后确认债权→取得认购确认的回单提示:(1) 各行认购所需证件略有差异,请以各行柜台实际要求为准;(2)各期国债均设有统一的认购上限;. .(3)认购确认的回单并非债权凭证,丧失并不影响投资者对债券的所有权,但由于上面包含了很多有用信息和投资者私密信息,建议您妥善保管;(4)如果银行没有额度,请向柜台工作人员咨询是由于“今日暂无额度〞还是“销售已经完毕〞,如果是前者,可于明日再到柜台尝试,假设为后者,当期国债已经全部售完。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1. 引言储蓄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产品,用以募集资金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便利性和效率,国家推行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

2. 背景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主要依赖人工办理,办理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决定引入电子式管理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的电子化管理。

3. 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方便投资者进行储蓄国债相关操作,并且加强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

4. 适用范围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国家设定的投资门槛,机构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操作流程5.1 开户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之前需先进行开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开户和机构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联系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材料;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5.2 申购和赎回开户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申购操作包括选择期限、填写申购金额等信息;赎回操作包括选择赎回金额、赎回方式等信息。

5.3 利息计算和支付储蓄国债的利息计算和支付也通过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储蓄国债利息,并选择将利息支付至银行账户或再投资等方式。

5.4 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通过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储蓄国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系统对投资者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相关政策为了推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相关操作规程、投资者保护政策等。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执行。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

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简介储蓄国债被誉为“小白理财”低风险、固定收益、灵活转让等特点让其成为了近年来备受追捧的理财产品。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理财方式也越来越成熟,因此,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提出也是大势所趋。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是基于电子化技术手段,使投资者通过各类电子设备进行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赎回和转让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提高储蓄国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国库集中系统实现国库集中系统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可实现投资者的实时购买、赎回和转让操作。

国库集中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无须开立股票账户•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购买、赎回和转让储蓄国债的金额、数量没有限制•系统可实现实时资金结算和国债发行定价证券账户系统实现证券账户系统以股票账户为载体,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债的买入、卖出等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账户余额管理和查询。

证券账户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投资者需要开设股票账户,若已开立股票账户则无需再次开设•依托证券公司的库存资金进行国债的交易•系统支持在线查询和申购、赎回、转让等交易操作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优缺点优点•资金使用灵活,储蓄国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买卖,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理财机会•操作方便,不限时、地,没有纸质资料填写等诸多繁琐操作•安全性高,采用现代化安全技术和系统架构,确保交易的信息安全•交易效率高,实现自助、无人化在线交易,无需等待,节约时间缺点•操作失误风险,若投资者不小心误操作,会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技术风险,电子化交易需要完善的技术支持,一旦技术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影响投资者收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注意事项投资者在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挑选信誉良好的互联网公司,选择开设证券账户交易的投资者也应选择受到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并不意味着高收益,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交易前需要了解国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到期时间、发行量、年化利率等结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理财产品,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势在必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提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方便、更高效、更灵活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投资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合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

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

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承诺:向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

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八条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依据。

双方确认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或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一、背景储蓄国债是一种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筹措国家资金,支持公共事业建设。

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为此,推出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储蓄国债市场。

二、概述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是指利用电子技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实现对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和管理。

这种方式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交易操作,也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了市场活跃。

三、主要内容1. 电子账户开立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前,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电子账户,以便于交易和记录。

开立电子账户的过程相对简单,投资者只需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办理。

2. 电子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资者可以实现储蓄国债的买卖交易。

只需登录电子账户,选择相应的债券产品,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即可完成交易流程。

交易信息实时显示在电子账户上,方便投资者随时了解持仓情况。

3. 电子支付在购买储蓄国债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便快捷,减少了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电子结算储蓄国债的到期兑付和利息支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结算。

在债券到期时,相关款项会直接打入投资者的电子账户,无需额外操作,方便高效。

四、优势便捷快速: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查询,省去了繁琐的线下流程。

安全可靠:通过电子账户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透明公开: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交易记录和资产状况,保证了信息的透明公开。

降低成本:电子化管理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为投资者带来更高收益。

五、总结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推出,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一次革新和跃升,提升了市场的活力和透明度,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安全的投资渠道。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化管理将会继续完善和拓展,为储蓄国债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机遇。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或卡折合一(存量,下同)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或卡折合一的活期一本通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对储蓄国债进行发行、兑付、交易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第四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电子化交易系统,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条
投资者在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与储蓄国债的特性相匹配。

第七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有关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和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第九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和配套工作。

以上就是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 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

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2009]51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9.07.09【实施日期】200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九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三章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第四章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第五章一级清算第六章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第七章数据的技术处理第八章查询和账务复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

试点商业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分别对各自所运行的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和顺畅。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财库〔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1,国债代码:241701,以下称第一期)和2024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2,国债代码:241702,以下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50亿元。

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2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27年4月10日和202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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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

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

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

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

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

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

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四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第三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

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具体方式为:(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

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

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

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

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

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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