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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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前言自2022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起,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的法规对固废的分类、采集、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依据,使其在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内容1. 固体废物分类新修订的“固废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分类标准,推广垃圾分类。

2. 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采集和运输,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

其中,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优先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危(wei)险化处理等环保技术。

3.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固废法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范围、分类及可行性研究等要求。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开展危(wei)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并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置技术创新。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置过程不产生环境污染。

此外,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废物的危害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积极采取减排和污染管理等措施。

5. 监管与执法固废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管与执法机制,如加强对固体废物采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执法力量,打击非法固体废物处置和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附件清单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2. 《固废法》的解释说明3. 国务院关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2.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害的固体废物,如废电池、废灯管、药品废物、化学品废物等。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固废法律法规汇总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固态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固废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固废处理与处置、固废再利用等方面内容,为固废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再利用进行监督。

同时,固废法规定了相关责任,对违法者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惩罚措施。

此外,固废法对企业和个人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促进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分类处理,不同性质的废物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此外,该条例还对固废处理单位的监督、监测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固废处理过程的符合法规的要求。

3. 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建筑行业是固体废物的主要产生源之一。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来源、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必须在施工单位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分类和收集,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

同时,建筑废弃物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规则为了确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效实施,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机关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规则》。

该规则对执法人员在固废管理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执法规则的规定,固废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及固废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收集证据并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固废法律法规清单1. 固废管理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固体废物的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2. 固废环境保护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办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办法固体废物处理及利用管理办法固体废物处置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包装用废弃物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 建设项目固废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HJ/T 220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等,以确保固体废物管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废物处置与回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电子废物回收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工作,包括废物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垃圾分类处理、电子废物回收等方面,以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5. 法律责任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团体事件的社会责任共享办法这些法规规定了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环境、预防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行为。

6. 固废进口管理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禁止目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入境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推进进口废物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法规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包括禁止进口目录的规定、进口许可管理和废物安全监督等方面,以确保进口固体废物不会对国内环境和资源造成重大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包括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一些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治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法规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责任、标准和限值、排污许可、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恢复水环境,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利益。

法规对于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水干支纳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水体污染防治执法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法规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程度分类和监管问题,以确保固体废物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估测并评价其对环境的可能影响,以便提出合理的对策措施。

该法规于2003年正式实施,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报告的公开,对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2017年实施,旨在推动企事业单位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该法规规定了环保税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从经济角度激励企业减少污染,促进绿色发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纲要》该战略纲要于1998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纲要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为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撑。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一)放射性废物;(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2005/12/21
200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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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名录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
2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国家标准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广东省人大常委 江苏省人大常委
2004/1/14 2004/1/14 2012/7/26 √ 2009/9/23 2010/1/1 2017/6/3 √
部门规章 1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 2011/4/8 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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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31 2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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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2018年度6月12月效力层级序号名称制订主体颁布时间实施时间修订时间跟踪跟踪18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199510301996412016117订草案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广东省人大常委200411420041142012726地方性法规2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992320101120176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部门规章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201148201148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截至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环保厅20186120186120201231地方规章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2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39242013924苏环办201328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司法解释12005122120051221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员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12001122820027118599200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20178312017101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国家名录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19951120199671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国家名录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国家标准稿征求意见稿4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3日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1392620131211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106292010629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法律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5232003523适用的复函复函3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98200698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5312005531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工矿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组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废弃物、渣土、污泥、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兼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倡导循环经济,优先采取减量措施,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固体废物最高利用与最严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固体废物在生态环境优先考虑方面的地位。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以最高利用为目标。

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七条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或者掩埋固体废物,禁止建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要求的堆放场所、填埋场所和垃圾焚烧场所。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涉及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危(wei)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产生和减量第九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从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过程中源头减量,采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固体废物减量的行为。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最高利用原则进行选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及其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防治和管理相结合,源头控制,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加强监管,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共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资源价值、无害化处理程度等因素,分类管理。

第六条固体废物应当挨次实行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固体废物应当优先实行减量化和分类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分类投放、储存和处理固体废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技术、产品的应用。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固体废物热力学利用,实施废炭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固体废物有机物质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辟和推广应用。

第四章污染控制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许可而从事固体废物采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应当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并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赋予警告,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开除相关责任人员:(一)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环境保护管理任务,或者催促下属或者管理区域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污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实施环境监察,或者未依法采取监测、取证、处罚措施的;(三)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工作中徇私舞弊,破坏环保行政执法的。

工业固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产品相关标准

工业固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产品相关标准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72
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
73
GB/T 25181-2010
预拌砂浆
74
GB 15762-1995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75
GB 11968-20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
76
GB/T 29062-2012
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
77
JC/T 670-2005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67
GB/T 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68
GB/T 20491-200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69
GB/T 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70
GB/T 18046-200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71
GB/T 203-2008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49
GB/T 51003-2014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50
GB/T 25998-2010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
51
GB/T 29163-2012
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
52
GB/T 32787-2016
锰系铁合金粉尘冷压复合球团技术规范
53
GB/T 24763-2009
泡沫混凝土砌块用钢渣
铁尾矿砂
60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61
GB/T 24764-2009
外墙外保温抹面砂浆和粘结砂浆用钢渣砂
62
GB/T 4135-201X
银锭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

固废法律法规清单固废法律法规清单一、总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1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1.1.2 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1.1.3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1.1.4 环境监管措施二、固废分类管理2.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1 固废分类管理的要求2.1.2 固废分类收集和运输规定2.1.3 固废分类处理与处置相关规定三、固废产生与处置3.1《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1.1 储存与堆放要求3.1.2 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方法3.1.3 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四、固废处置许可与监管4.1《固体废物处置许可管理办法》4.1.1 固废处置许可管理要求4.1.2 许可审批流程及相关程序4.1.3 固废处置许可的监督与检查五、固废危险评估与防控5.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5.1.1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划分5.1.2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要求5.1.3 危险废物环境防控措施及安全措施六、固废排放与污染防治6.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6.1.1 工业固废排放标准与限制6.1.2 工业固废治理技术与设施要求6.1.3 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七、固废进口与出口管理7.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7.1.1 固体废物进口分类与管理禁止项 7.1.2 固体废物进口审批与监管流程7.1.3 固体废物出口管理规定八、法律责任与违法处罚8.1《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8.1.1 环境保护监管与违法行为认定8.1.2 固废违法行为与处罚补偿规定8.1.3 法律责任与违法处罚的相关要求附件:附件一:《固体废物分类标准》附件二:《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指南》附件三:《固体废物处置许可申请表格》附件四:《固体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示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的基础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

2. 固体废物:指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加。

固体废物的不当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主要的固废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法律,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明确了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按照规定处理固体废物;对于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对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强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规范运营,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危害性,该条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处理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四、《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

这个办法针对电子废物的产生、回收、拆解、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管理,促进电子废物的合理处置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格许可、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固废法律法规汇总本汇总了固废管理领域中的最新最全的法律法规,旨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各个章节的具体内容:1.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2. 固体废物处置场环境管理办法1.3. 固体废物危(wei)险废物名录及管理办法1.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2. 危(wei)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2.1. 危(wei)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2.2. 危(wei)险废物名录及管理办法2.3. 危(wei)险废物运输管理办法2.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3. 废弃电子产品管理法律法规3.1.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3.2. 电子废物拆解管理办法3.3. 电子废物处置管理办法3.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4. 建造垃圾管理法律法规4.1. 城市建造垃圾管理条例4.2. 建造垃圾处理管理办法4.3. 建造垃圾资源化利用办法4.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5. 农业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5.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办法5.2. 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5.3.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5.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6. 固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6.1. 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法6.2. 基础设施建设固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3. 农村固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7.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7.1. 循环经济促进法7.2.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7.3. 废物资源化利用及回收体系建设管理办法7.4. 其他相关规定和指南8. 国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8.1. 基于国际公约的固废管理规定8.2. 不同地方的固废管理法规附件:- 附件1:固体废物处置场环境管理办法检查表- 附件2:危(wei)险废物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3: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统计表- 附件4:建造垃圾处理设备购买合同范本- 附件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评估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 危(wei)险废物: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等特性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有关危废、固废三十三个环保法规及行动!

有关危废、固废三十三个环保法规及行动!

有关危废、固废三十三个环保法规及行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名录》的发布实施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手续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加油站固废处理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及遵守要求

加油站固废处理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及遵守要求

加油站固废处理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及遵守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固废处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加油站固废处理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遵守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加油站作为固废的产生单位,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和处置固废,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专门针对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加油站固废处理管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该法,加油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固废处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固废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固废。

3.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对加油站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加油站应遵守该条例,正确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以保障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加油站可以参考该细则,制定和执行符合规定的固废处理制度。

二、遵守要求1. 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加油站应建立固废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固废的产生、转移、运输和处置等信息,并严格按照台账进行管理,确保固废的全程可追溯。

2. 分类储存和标识加油站应对固废进行分类储存,区分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等不同类别,并在存放的容器上正确标识。

不同类别的固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包装措施。

3. 定期清理和处置加油站应制定固废清理计划,定期清理储存的固废,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法的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固废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 停止违法行为加油站要严禁将固废倾倒或非法转移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

5. 定期培训和检查加油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固废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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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标题
备注
1
2015新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2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3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1.4.2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第四章处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9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_财政部_建设_省略_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_788
四、改革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总则:1.0.4
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条: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7)
1.4.2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1〕9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二)基本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14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
15
国发〔2011〕42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四)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16
国家计委_建设部_国家环保总局关_省略_市污水_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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