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
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
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如下: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实施办法》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实施办法》及本次同步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统称新规)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以2015年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将予以退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施行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已完成重组上市,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书面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提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办理,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篇一 :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附件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1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统编版政治必修二同步练习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分层作业)(含答案)
2.1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22-2023学年高一政治必修2《经济与社会》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选择题1.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有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计划和市场。
不能把计划作为体现资源配置方式的是()A.烟台市投入10亿元开展水源保护和生态修复B.上海市政府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生活补贴C.猪肉涨价,导致生产猪肉的农户增多D.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0.5亿元用于云南地震救灾【答案】C【详解】ABD:“烟台市投入10亿元开展水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上海市政府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生活补贴”和“央财政拨付资金10.5亿元用于云南地震救灾”这三项都是国家宏观调控配置资源的体现;ABD都不符合题意,均应排除。
C:“猪肉涨价,导致生产猪肉的农户增多”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C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C。
2.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指出将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对电价市场化改革理解正确的有()①电价市场化改革旨在降低经营性用电价格①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价格都应由市场决定①电力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应由价值决定①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答案】D【详解】①:电网市场化改革目的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而不是为了降低经营性用电价格,①不选。
①: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价格主要应由市场决定,政府定价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①不选。
①①:对电价实行市场化改革,形成“基准价+上下浮动”的机制,有利于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因为电力具有商品属性,所以其价格应由价值决定,①①入选。
2014年下半年时事热点汇总
2014年下半年时事热点汇总7月份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介绍了中央档案馆在互联网上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的有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7月3日至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韩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结束之际,外交部长王毅向随行记者介绍了此访有关情况。
王毅说,中韩两国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缘相通。
建交22年来,两国关系全面迅速发展,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4.7月7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投票决定,北京正式成为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候选城市,将与挪威的奥斯陆、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一起角逐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
5.今年7月7日是“七七事变”77周年纪念日。
上午,党和国家领导人将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同首都各界代表一起,隆重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
6.7月15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在巴西福塔莱萨举行。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巴西总统罗塞夫、俄罗斯总统普京、印度总理莫迪、南非总统祖马出席。
5国领导人围绕“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可持续解决方案”主题,就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国际政治安全问题交换意见。
8月份7.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8月16日晚在江苏省南京市隆开幕。
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宣布运动会开幕。
南京青奥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在我国举办的又一项具有国际影响的奥林匹克盛事。
8.中共中央8月20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回顾了邓小平同志一生的丰功伟绩。
9.8月24日,“和平使命—201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武装力量合反恐军事演习联合导演部总导演、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王宁,在内蒙古朱日和训练基地宣布联演正式开始,并向各国战役指挥员下达战役训令。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房企退市专题研究:十余家房企面临“1元退市”风险,对行业整体影响有限
房地产 | 证券研究报告 — 行业点评 2023年6月2日强于大市相关研究报告《华发股份:把握机遇实现规模突破,聚焦核心战略下销售拿地强势》(2023/5/15)《行业盈利与现金承压;房企分化加剧,销售与投资普遍缩量——房地产行业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报综述》(2023/5/12)《保租房REITs 深度研究:住房租赁市场缺口较大,保租房REITs 起航,租赁行业加速步入专业化资管时代》(2023/5/8)《房地产行业2023年度策略——弩箭已离弦,能否冰解的破?》(2022/12/18)《中国真实住房需求还有多少?(2022版)》(2022/8/3)《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关于短期博弈与长期格局的思考》(2022/6/15)《从历史复盘中探讨本轮地产调控放松的最佳路径与当前房企的生存法则》(2022/3/3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房地产行业证券分析师:夏亦丰(8621)20328348************************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书编号:S1300521070005证券分析师:许佳璐(8621)20328710**********************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书编号:S1300521110002房企退市专题研究十余家房企面临“1元退市”风险,对行业整体影响有限核心观点⏹退市制度持续优化。
通过多次退市制度的改革,不断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构建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退市制度的完善也能有效抑制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同时让资源更集中于优质企业,使A 股市场不断走向成熟。
我国沪深交易所四大类强制退市指标有:1)交易类:包含“1元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和“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交易类退市条款一旦触及即退市;2)财务类:包括“扣非净利和归母净利较小值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和“净资产为负”,一年触发实施风险警示,连续两年触发即退市;3)规范类:包含财报造假、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半年报或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4)重大违法类。
2019年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3月13日晚间,*ST长生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已下达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自3月15日起暂停上市。
按照现行规定,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深交所后期将会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资本市场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制度,对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为代表的成熟资本市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退市机制。
我国在1993出台的公司法和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中也规定了退市机制的基本框架并在此后逐步完善。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文、2014年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沪深交易所相关的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总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动退市,即上市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转变、维持控制权、维护合理估值等考虑,决定不再上市,从而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第二类是强制退市,其中又分为不达标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类。
不达标退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为维护股票的总体质量和市场信心,根据股票交投活跃程度、股权分布、市值、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指标,要求股票终止交易;重大违法退市指的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此次*ST长生的退市就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退市机制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上市公司退市家数增加,退市类型也有所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
2015年,*ST二重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2017年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2021年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练习题库4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21年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练习题库1、关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作实质性判断B.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C.以信息披露为中心D.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2、跟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Ⅰ公开转让股份Ⅱ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Ⅲ进行资产重组Ⅳ公开发行股份A.Ⅰ、Ⅱ、ⅢB.Ⅰ、ⅡC.Ⅱ、Ⅲ、ⅣD.Ⅰ、Ⅱ、Ⅲ、Ⅳ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但不包括公开发行股份。
3、我国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有()Ⅰ价格优先Ⅱ时间优先Ⅲ客户优先Ⅳ数量优先A.Ⅰ、Ⅱ、ⅣB.Ⅰ、ⅡC.Ⅰ、ⅢD.Ⅰ、Ⅱ、Ⅲ、Ⅳ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4、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说法,正确的是()A.金融资产有社会价值,其价值是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B.金融市场具有将有形资产产生的风险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重新配置的功能C.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一般视为显性成本D.金融市场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转移,促进虚拟资本形成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金融资产有经济价值,其价值是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
金融市场具有将有形资产产生的风险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重新配置的功能。
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则为隐性成本。
退市新规重磅来袭:上市公司应如何防范和应对退市风险?【律师解读】
退市新规重磅来袭:上市公司应如何防范和应对退市风险?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退市制度,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赋予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退市新规”)[1],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予以规范。
退市新规一出,立即引发证券市场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
那么,退市新规一旦实施将会带来什么新变化,上市公司应如何防范和应对退市风险呢?一、退市新规下的退市条件退市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首次公开发行构成欺诈上市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上市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重组上市构成欺诈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且导致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退市新规的其他重大修改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权赋予证券交易所规范退市决策流程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形成认定意见阶段,二是形成审核意见阶段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上市公司收到认定意见告知书后,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缩短暂停上市期间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取消恢复上市情形删除重大违法公司整改、补偿后恢复上市情形限制重新上市条件禁止欺诈发行公司重新上市;其他重大违法公司重新上市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五年明确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实施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整理期业务规定》”)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本所现根据本通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整理期业务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原《整理期业务规定》(深证上〔2015〕46号)同时废止。
三、对于新《整理期业务规定》施行前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降低上市公司退市门槛
降低上市公司退市门槛作者:熊锦秋来源:《董事会》2018年第02期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毕竟还是极小部分,当前退市制度的核心问题,应是一些绩差股、垃圾股、问题股退不出去3月初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之后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笔者认为,在完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大刀阔斧系统完善目前的退市制度。
应该说此次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力度还是蛮大的,重组欺诈发行、上市造假、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6种重大违法情形将被终止上市,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到6个月,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没有恢复上市情形。
不过,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毕竟还是极小部分,当前退市制度的核心问题,应是一些绩差股、垃圾股、问题股退不出去。
退市制度极度宽松,垃圾公司不仅感受不到退市压力,甚至在重大重组、借壳上市、题材概念等助推下,还时不时掀起投机炒作浪潮,市场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形成,价格发现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更无从谈起,同时让大量跟风投机中小投资者遭受套牢或亏损。
垃圾公司不退市,虽然暂时“保护”了部分投机者利益,但市场缺乏健康机制,最终可能让其它更多市场主体大亏其本。
为完善A股退市机制,建议:大幅降低退市门槛。
目前IPO上市标准比较高,但上市后“维持上市标准”比较低,只有基本烂透的公司才会触及退市红线。
证监会在《若干意见》中要求证交所应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财务状况、交易标准”等退市指标,建议将维持上市标准设计为IPO标准的一半位置,达不到维持上市标准,上市公司则退市。
比如主板IPO在利润方面的标准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那么维持上市标准可设计为:最近三年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1500万元。
未来新经济企业可能有特殊的上市标准,那么其退市标准也应量身打造,同样以其IPO标准的一半位置来设计其退市标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我会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2日。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策主体的法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重要作用。
2014年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进一步优化交易类、财务类退市指标,并对决策程序、投资者保护等作了较为全面的安排。
这次对《意见》的修改,在总结《意见》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调整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2014年《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二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
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中国证监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惩戒重大违法,实现优胜劣汰,引导理性投资文化,我会在总结市场实践经验,借鉴成熟市场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是正常的市场现象。
从境外市场的情况来看,退市具体情形有很多,但归纳而言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
以美国为例,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有3052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7975家公司退市。
其中,多数为主动退市,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2/3。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自1993年《公司法》确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来,特别是在2005年《证券法》修改,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证券交易所后,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为主干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断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但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
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对此,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退市意见》。
二、总体定位与基本原则《退市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立足于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定实施主体的法定地位,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顶层设计的角度,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而集中的规范,特别是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6号)《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7月27日附件: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
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二、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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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
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二、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
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
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
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
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
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
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七、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修正)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
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
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
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
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
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
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五)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六)关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
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不同的股本总额要求。
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