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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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
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
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
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
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
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
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
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
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
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
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
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
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
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
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
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
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
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选课
第二十条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
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
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
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
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
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