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课程免修的实施细则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修订)
根据《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课程免修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修读第二专业,原修读过同类、同层次的课程,可以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二、学生持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发的相同课程单科成绩单,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层次相同、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当的,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三、学生(非英语专业)持有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证书(成绩425分以上)或公共英语(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专科或本科阶段的全部英语课程。
四、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
2、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的学生。
五、学生持有国家级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同类课程的免修。
六、学生申请免修须提供最近五年内的有效成绩单原件或合格证书。
免修课程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四分之一。
七、学生申请免修时间及程序: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所开课程。
重修课程不得办理免修。
2、凡申请免修均须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申请免修审批结果可于开学后的第五周上学院网站查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深圳大学教务管理简介讲解
传播学院教务室 陈碧霞
教务管理架构简介
校级教学主管部门—校教务部 院级教学主管部门—学院教务室
系级管理部门—系主任
校教务部功能科室(与学生相关)
学籍管理室 (行政办公楼219-5) 考务管理室 (行政办公楼219-6) 教材中心 (老教学楼B105) 教务管理室 (行政办公楼219-8) 成绩单打印室 (行政办公楼219-9) 行政办公室 (行政办公楼219-10)
综合必修课程学分45
专业选修课程学分16
专业必修课程学分54
理工科类课程学分6
院级必修学分16
人文社科课程学分8
系级必修学分22
方向必修学分16
必修课程学分(合计99分)
综合必修课程学分(合计45分) 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合计54分)
必修课程学分必须全部修读完毕并获得学分, 除非课程计划调整,否则不能以其他课程学 分替换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1/3,或缺交 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不得参加期末考 试,课程考核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A/B/C/D/F等级计分,F为不及格
部分有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最高成绩 等级为A+
课程考核过程中严禁各类违规行为,违反考 场纪律或有抄袭行为的,成绩记录为F,成绩 单注明“作弊”,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习并取得学分 向开课学院提出修读申请,需符合一定条件 需交纳一定费用
休学/复学/转专业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 学业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 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必须 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 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抽签规则详见选课指南。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
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深大通告[2006]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或有突出贡献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规定中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深圳大学新生规章制度最新
深圳大学新生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生的行为,促进新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深圳大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深圳大学新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校友,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进步。
第三条深圳大学新生应当具备独立自主,自律自信,团结互助,积极进取的优良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四条深圳大学新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应根据规定参加,服从组织,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五条新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学习课程并完成作业和实验任务。
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将影响学分和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新生应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不得私自损坏或占用。
遇到教学用具故障或者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否则将受到学术处分。
第八条新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术处分。
第三章校园生活第九条新生应遵守校园的各项规定,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十条新生应保持校园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宿舍,教室和公共场所的整洁。
第十一条新生应尊重师长和校友,不得辱骂,欺凌或歧视他人。
第十二条新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第十三条新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毯等。
第十四条新生应遵守宿舍夜间管理规定,不得在深夜过于喧哗或者在宿舍内大声聊天。
第十五条新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在校园内滞留过夜,不得擅自爬楼或攀爬校园围墙。
第四章交通安全第十六条新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骑车逆行,乱扔垃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骑车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新生应理性消费,不得乱花钱,不得贷款购物,造成破产或者失学。
第十八条新生应珍惜生命,保护环境,不得在马路上闯红灯,不得在校园内玩危险游戏。
第十九条新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得打砸拆毁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新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得随意挥霍水电等资源,不得在校园内乱倒垃圾。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2015年7月修订)
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的精神,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注册时,须配合学院及时做好个人档案的建立工作,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二、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成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成人高考深圳大学考生信息表、学生履历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励或处分决定等。
三、学院每学期对转学、转专业、转班级、复学的学生进行一次档案的调整清理工作。
四、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五、毕业生领取档案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办理签领手续。
若需委托他人代领,则学生本人与委托代领人须在档案统一发放之前同时持身份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室办理代领手续,再由委托代领人于档案统一发放期间办理签领手续。
若学生本人已离开深圳,则需在其当地公证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委托代领人持公证书原件和学生证前来领取档案。
未办理委托代领手续者一律不得代领。
六、毕业生个人档案须和毕业证书同时领取。
七、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封条,应交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保管、拆阅。
深圳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深圳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深圳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深圳大学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90第五条学校粤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丽湖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就读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的将同时授予深圳大学和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两校学士学位。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金融科技理学学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区块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理学学士,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理学学士。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7)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以及来华学历留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一)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行为,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二)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协助调查者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送礼行贿;(五)组织、策划他人违纪的;(六)联合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
本科生学籍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七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应该遵守的法规和享受待遇的资格,其约束力于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始至学生毕业止。
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十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个月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办理注册。
开学第1~2周为正常办理注册手续时间。
学生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当年费用已经交清者除外),凭缴费凭条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院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暂缓注册审批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暂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应在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生产实习等教学活动安排,未按正常开学时间返校者,由学生所在院系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
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01.20•【文号】[83]教学字001号•【施行日期】1983.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83]教学字001号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深圳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深圳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深圳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以培养具备一定知识、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为目标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深圳的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学籍管理机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的建立与变更1. 学籍建立学生的学籍自入学起建立。
学生入学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健康体检等相关资料,填写学籍建档表,由学校进行审核和存档。
2. 学籍变更(1)户籍变更:学生一方或双方父母户籍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及时进行学籍变更。
(2)姓名变更:学生姓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学籍变更。
(3)转学变更:学生转学时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校将与原学校进行核实后,进行学籍变更。
(4)退学变更:学生有特殊情况需退学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后进行学籍变更。
三、学籍管理主体深圳学校学籍管理包括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家长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学籍管理工作。
1. 学校学校作为学籍管理主体,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的记录和更新,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2.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核学校学籍变更申请,确保学籍变更的合法、规范和及时。
3. 教师家长教师和家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教师要认真记录学生的学习、表现和评价等信息,并及时向家长反馈。
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四、学籍管理程序1. 学籍建档学生入学时,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学籍建档表,并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存档备案。
2. 学籍变更申请学生在学籍建立后,如有户籍变更、姓名变更、转学或退学等情况,需通过书面申请向学校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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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
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
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
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第十条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
“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
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
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选课第二十条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
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
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
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
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
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
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
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
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第一学期;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
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