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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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二、承包的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甲方要求乙方完成之所有零星项目,承包内容如下(以下描述仅是概括性的,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乙方应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并承担其所有的风险)。
包括按甲方提供的本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所描述的工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完成之所有零星项目工作内容。
(二)承包方式:所需的计时(工)人工,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完工。如未具体约定合同工期,乙方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否则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乙方的工人必须在年月日(公历)前进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的,工期可顺延。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暂定总价:¥(大写元);
2、劳务分包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
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
3.1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工机具费、进退场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
3.1.1. 承包模式:包人工、包施工所用机械、包施工措施等费用、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管理费、包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3.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工人应得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赶工(抢工)费,及各种保险、证件办理费开支等;
3.1.3. 各种材料的制作、搬运、转运、安装、检验试验、安装后的检测、检验等费用和相应所有损耗、样品的一切直接、间接等全部费用,以及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出场费、安拆费、修理费、保管费等,现场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工伤事故处理费;
3.1.
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所需的检查、待检、测量及放线等造成的配合、等待等耗费的时间,超高增加费、降效费、垃圾清理及运出工地、成品保护、与甲方另外的分包队伍及业主指定分包的配合;含各种材料转运(倒运)、装卸,工完场清;含开工、竣工及施工过程中,甲方举办的各种仪式、迎接上级领导检查所进行的清扫、排队等所需的费用。
3.1.5. 因业主原因造成而甲方又未获得索赔的窝工及设备闲置费;
3.1.6. 综合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或其他原因而变动,结算按合同综合固定单价计算;
3.1.7. 按照甲方有关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应办理的进出场工作证、平安卡及施工形象费用等;
3.1.8. 夜间施工、交叉施工、不属于不可抗力恶劣自然条件下施工等的人工降效费、施工措施费及因工期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等;
3.1.9. 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单价约定:如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外的工程项目,单价按照当地定额中相应的类似项目的各分项综合单价与甲方投标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换算(下浮20%)计价,工程量按实计量,且不超过业主给甲方审定的工程量。
3.3 本合同工程不存在计时工及其它零星人工费用。除非发生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否则一律不予签工。
4、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能计算工程量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按《零星合同》执行。
4.1属于乙方的合同范围内工作。若由其它施工单位或个人代其完成,不论数量或金额的多少均从当月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另加收该数量或金额的 20 %作为甲方管理费用。
以上单价:⑴已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包范围及内容所要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未变更的情况下,此单价一律不作调整;⑵已包含于本合同但乙方存在不明确时,经项目部确认属于乙方需完成的签证工作内容;⑶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社保、医保、法定节假日、夜间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等。
五、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到要求,确保合同严格执行,让工程施工顺利开展。乙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整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为:
⑴支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拖延、安全事故损失;
⑵因乙方原因停止施工并不执行合同条款的没收保证金;
⑶乙方不能全额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时,以保证金发放工资;
⑷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施工人数,用于甲方代其雇佣工人费用。
无以上情况,本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全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则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六、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
1.1. 计量方法: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计时(工)的时间和人数计算,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数量为准;
1.2 结算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工程量;
2、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
2.1报表审核:每月 25 日乙方班组自报当月完成产值(具体流程按甲方要求),甲方项目部次月15 日前审核完毕,次月 16 日到 24 日支付至上月已完累计净产值的 100 %。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本月完成产值,则等同于乙方自愿放弃,甲方将不给予支付。
2.2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且不予支付工程款。
2.3每期进度款按甲方审定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资金需用计划》(以下简称“资金计划”)作为支付的依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编制人工工资表,甲方有权直接或监督发放人工工资。具体支付如下:
2.3.1 当期的工程进度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指标的80%以上(含80%)而不足100%的,则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50%支付。
2.3.2. 当期的工程进度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计划指标的70%以下的,则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责令乙方制定出补救方案和措施。
2.3.3. 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出现因工程进度完成计划指标低于80%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乙方就经甲方代表签认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并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严格按照付款办法执行,乙方负责人计划好资金运用,在和职工订立协议时,计划好每月的预付生活费和中途退场的结算办法,中途发生职工预支或结算,一切由乙方负责人自行解决。
4、领用工资制度:每月25日前,经甲方有关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管理员、仓管计划员、保卫科长、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乙方按上月已完累计净产值,经甲方计算核实工资结算额,按财务要求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