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工薪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
工薪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2012-09-06 15:01 | 304次浏览收藏本案例客户资料:陈先生,33岁,工薪,月均收入10000元年缴保费:8000元客户需求:夫妻有固定单位医保,社保,但全家一点商业保险都没有!虽然都有医保的最基本医疗保障,但是为了以防万一,还是想额外补充些商业保险重疾险(要保终身的)、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抵御不确定的风险,花小钱,买大保障,将风险转移出去。
买好保障之后,再考虑其它!幸福的三口之家2012版新康宁终身全面保障方案早为自己和家人准备一份健康保险,是很有必要的!我们都不希望有大病,出意外,但是意外和大病都是我们无法预料的事情,而保险正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也是唯一具有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方案设计一(男主人):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额10万,年交保费3380元,交20年,保障终身。
国寿吉祥卡B:年交500元,保额51万。
交一年保一年。
保费合计:3380元+500元=3880元保障利益:1、保单生效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给付50万元保险金。
2、保单生效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医疗给付10000元保险金,(免赔额100元/次,按所用费用80%报销)(有社保)3、重大疾病保险金:保40种疾病种类,生效180天后确诊赔付10万,合同终止。
4、轻症保险金:保障10种轻症,一旦确诊赔付2万,给付后仍有8万元重大疾病保障;5、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高残给付10万(新康宁);保单生效24小时后因意外伤害高残给付60万(新康宁10万吉祥卡50万)6、最高疾病身故金:10万(新康宁)7、最高意外身故金:50万吉祥卡+10万新康宁=60万8、保单借款,如果急需大笔资金,可以凭借保单获得借款。
9、免税功能:免交易税、利息税、遗产税、所得税;10、养老功能:急需养老金,可申请退保,所得现金可作养老。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68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日定额给付标准日定额给付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见附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上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国寿短险攻略
200元 (成年人限2 份) (未年人保额 限10万)
保险金额 机动车 搭乘水上 搭乘轨道 搭乘飞机 交通 交通 20万元 20万元 50万元
8万元
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范围
•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身 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 保险。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人应当符合《保险法》相关要求。
1年
200 意外身 元 故 (限2 份) 8万元
4000元 80元/
1.6万元 20万元
易保卡(钻石卡)
每份:500元 投保范围: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 住院津帖、飞机意外身故 卖点:意外医疗免赔额100元,再按90%给付
二、可选责任
• 1.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 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 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 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ⅩⅩ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明白得条款要紧内容及合同两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明白得商品特点并依照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专门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能够帮忙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三、长期看护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责任免去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躯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致使身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适合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若是以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能够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数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事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假设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那么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去第五条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劳的中止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九条合同效劳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置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三条失踪处置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八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居处或通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专门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一起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与记录范本班级学号姓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ﻩ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1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1)宋小四,全文段首空2个汉字,单倍行距,①Aa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4.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何时合同终止?答: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答: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答: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答: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案例2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如何赔付?答: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可贷多少?答: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答:4.受益人应如何进行保险金给付申请?答:5.一位22岁的人选择10万保额和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答: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案例3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是无保证年金?答: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答:3.一位20岁的女性选择20年期交15000元,选择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可领取多少养老金?选择10年、5年期交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有何规律?答: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案例4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适合怎样的客户?答: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以后又该在哪一年?答:3.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偿付有何特点?答: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案例5 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1.如何界定意外?什么情况下给付?答:2.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考虑哪些因素?答: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答:4.人身意外伤害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给付?答:5.职业类别为四级的人购买1百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趸交保费多少元?答:项目六健康保险产品解读案例6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承担哪些保险责任?答:2.该条款特指哪几种重大疾病?哪几种特定疾病?答:3.该条款赔付有何特点?答:案例7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的保险期间?答:2.该条款可给付哪些费用?为什么要按比例给付?答:3.保险金如何申领?答:4.保险期间多次住院该如何给付?答:案例8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的给付有何特点?答:2.该条款与费用补偿类医疗保险有何不同?答:3.该条款适合什么人群?答:项目七团体保险产品解读案例9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团体保险有何特点?答:2.与个人保险相比有何不同?答:案例10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条款与社会统筹医疗有何不同?答:2.该条款与个人保险的不同?答:项目八新型保险产品解读案例11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万能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答:2.万能险的缴费方式有何特点?答:3.万能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计算?答:4.投保万能险要涉及保险公司哪些管理费用?答:案例12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联合生存者年金)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联合生存保险的含义及特点?答:2.请说明此条款的保险责任?答:3.红利领取是谁的权利?保险给付该给谁?答:4.红利领取的方式有多少种?其含义是什么?答:实训二人身保险业务流程单据填写•项目一基本单据单据填写训练客户资料:栖霞二阀门厂女技术员韦开琴(身份证号:3201021,身份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8日,身高1.61米,体重65公斤,年收入5万元)和丈夫赵道发(身份证号:3201012)、女儿赵敏(身份证号:3273127,身份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0日,身高1.6米,体重52公斤,工作单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单位地址: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邮编210037,年收入6万元)居住在栖霞十月村28号,邮编210033。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
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
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理赔精选
一、郑先生重疾赔付案2006年2月13日,郑先生投保了我司康宁终身保险,保额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1月17日,被保险人因咳嗽伴咯血痰半月到医院诊治,经病理诊断为:右上肺腺癌pT2aN0M0。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40万元,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二、张先生意外伤害身故赔付案2003年2月13日,张先生投保了我司康宁终身保险,保额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月12日,被保险人在返乡高速公路上被失控货车追尾当场死亡。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整,合同终止。
三、陈女士重疾赔付案2008年5月1日,陈女士投保我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人民币8万元。
2013年2月7日,被保险人发现腋窝无痛性肿物半年余在医院诊治,经病理诊断:弥漫大B 细胞淋巴瘤。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24万元整,合同终止。
四、周先生重疾赔付案2001年5月26日,周先生投保了我司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因尿频、尿痛伴尿血3月余在医院诊治,经病理诊断为:前列腺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定期保险利益保障条款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整,合同终止。
五、肖女士疾病身故赔付案2009年3月20日,肖女士投保了我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12月24日,被保险人因重症肺炎、呼吸循环衰竭在医院抢救无效身故。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终止。
六、林先生伤残赔付案2011年9月23日,林先生投保我司绿洲组合保险计划(B型),保额人民币10万元。
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
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
国寿安心协赔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针对特定情况下的保单理赔的一项服务。
该服务适用于以下条件:
1. 意外伤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国寿安心协赔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该服务将提供赔偿。
2. 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某些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些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
被保险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诊断条件和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要求。
3. 意外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身故赔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户外活动时发生事故导致身故,该服务将提供赔偿。
4. 意外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伤残赔偿。
伤残程度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医疗证明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可能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和相关条款为准。
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并按照保
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
国寿安心协赔服务的推出,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使其在面对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身故或伤残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这项服务凸显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关爱和责任,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和可信赖。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面临突发情况时,国寿安心协赔都将成为被保险人的坚实后盾,为其提供贴心的保障和支持。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一、前言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款重要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对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全面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及其保障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赔付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说明,而这也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意外伤害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逝去。
意外伤害的定义、理赔条件和赔付标准都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详细说明,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和赔偿。
2. 医疗费用赔付:除了意外伤害的赔付外,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也会包括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赔付。
这一部分的保险责任通常会详细列明在保险条款中,以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并得到相应的经济帮助。
3. 其他附加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还会包括其他附加责任,如意外伤残、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这些附加责任的具体内容也会在保险条款中有所详细说明。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是衡量保险产品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金额的设定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实际赔付额度。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并且应该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需求。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芳龄、职业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来设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中国人寿保险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special/renshoubaoxianxianzhongdaquan/(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寿现在推出的产品有很多,下面就从各个分类来看一下。
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e保通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万能险国泰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分红险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12年期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险国寿美满一生5年期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投资连结险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少儿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寿英才卡B国寿阳光少年卡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金色阳光卡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2010版终身寿险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意外险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易保钻石卡国寿易保金卡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车行天下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吉祥无忧卡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企业团体员工工伤意外保障保险员工保障计划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钻吉祥卡吉祥白金卡吉祥金卡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福满家卡A款吉祥卡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吉祥卡B型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员工意外保险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幸福安达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家福卡吉祥卡D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保寿险“畅行卡”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团体意外保险中国人寿的保险险种覆盖面已经很大,因为保险的适用性是很重要的,所以选择产品的时候要注意保险的相应条款,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巩文生法律意见书
关于被保险人巩文生保险理赔案法律意见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现就被保险人巩文生保险金理赔一案中保险金理赔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理赔时参考。
1、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10月2日被保险人巩文生在我公司投保有《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附加险包括《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
本案因客户要求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要求公司赔偿引起争议。
2、证据材料:保险单、巩文生医学诊断证明、巩文生抢救记录及心电图、巩文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笔录、巩文生居民死亡殡葬证、保险条款、保险单首页。
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4、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案中巩文生系2020年6月1日早上四、五点巩文生上厕所时有胸闷、胸痛的感觉,早上到内黄县中医院就诊,在当日早上8时做心电图,心电图显示的波形为典型的急性心肌梗死病变。
公司在2020年6月25日调查笔录显示证明:2020年6月1日早上四、五点巩文生上厕所时就有胸闷、胸痛的感觉。
这也是心肌梗死的前期典型临床症状。
根据巩文生的心电图、就诊前的临床症状都表明巩文生系心肌梗死死亡,而非意外致死,符合疾病身故。
其二,在贵公司2020年7月13日的调查笔录中,巩文生妻子回答:经主治医生介绍,6月1日事故当天未做心电图,不能确定死因。
而根据心电图上的时间显示为2020年6月1日早上8时,所以巩文生妻子第二次的笔录与事实不相符。
根据《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个人长险全流程无纸化投保培训
点击以上六个按钮,可以在客户、设置、授权、 告知、确认、支付六个环节间切换。
3-1 第一步:客户
投保人、被保人:
1. 投保人、被保人需录入身 份信息、联系信息、社会信 息。若被保人与投保人为本 人,被保人信息无需重复录 入。
2. 凡录入项带*号的,为必录 项。也可以通过勾选“仅显 示必填项”选项,只显示必 须录入的项目。
3-1 第一步:客户(人脸比对)
2. 拍照进行人脸比对
操作提示:
1. 采集人像时,避免出现除客 户本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影像, 保证背景清晰。
2. 人脸比对时 ,需将脸部对准 提示框保持微笑,同时保持手 机稳定,不要晃动。
3-1 第一步:客户(人脸比对)
5. 比对成功后点击【完成 】,返回客户资料填写页面 ,进行后续投保操作。
3-5 第五步:确认(投保影像件)
未成年人提供户 口本投保,户口 本影像采集。
1. 打开【其他(个人) 】
2. 选择户口本
3. 按要求采集户口本影像
3-5 第五步:确认(投保影像件)
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投保,出生证影像采集。
采集出生证影像
3-5 第五步:确认(签名)
3-5 第五步:确认 (签名)
step3:授权
转账账户信息采集
step4:告知
录入告知事项
step5:确认
采集影像资料、采集电子签名、新型产品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step6:支付
银行实时代扣
点此按钮,返回上一步。 注意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若指 定)在未完成录入,未成功点击【下一步 】的情况下,点此按钮将会退回到主界面 ,且已录入的客户信息不会保存。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含赔偿比例[指南]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 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 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 值。
第十一条 附则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 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 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
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 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 保险单上载明。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 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 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