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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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一、概述《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探讨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

此方法强调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通过实例研习的方式,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与原理,从而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教育领域,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侧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不仅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该方法论的核心在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主张其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

在实例研习中,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找出其中的请求权基础,并围绕这一基础展开深入的讨论和剖析。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从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可以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方法论还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从而激发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介绍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通过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法律教育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1. 请求权基础概念及重要性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当事人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

它构成了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也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请求权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行使方向。

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多种可能的权利主张路径。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验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验报告

一、实验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请求权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请求权基础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本次实验选取了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通过分析案例,探讨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二、实验目的1. 理解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2. 学会运用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具体案例;3.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案例分析能力。

三、实验案例某市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甲公司无力偿还,遂将一栋位于市区的房产抵押给乙公司。

后因甲公司仍无力偿还债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甲公司辩称,该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债权。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将抵押情况告知自己,抵押权不成立。

四、实验步骤1. 确定案件事实: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乙公司,甲公司又辩称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

2. 确定请求权基础: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

3. 分析请求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乙公司,抵押权成立。

4. 分析请求权是否消灭:本案中,甲公司辩称房产已抵押给丙公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乙公司的请求权未消灭。

5. 分析请求权是否可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限制】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五、实验结论1. 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抵押权】。

2. 乙公司的请求权成立,未消灭,且可行使。

六、实验心得通过本次实验,我对请求权基础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我们要先确定请求权基础,然后分析请求权是否成立、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标题: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吴香香教授在其研究中,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以及实例,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在吴香香教授看来,请求权基础的研究首先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确定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通过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满足请求权产生的条件。

最后,通过对请求权的效力进行分析,确定其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吴香香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她指出,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权。

这两个方面的请求权基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吴香香教授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判断原告的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就具有请求权基础。

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请求权的效力,即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总结总的来说,吴香香教授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她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期待吴香香教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化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和探索,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民法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

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

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授予了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力。

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分析个案中的具体请求权行使情况,探讨法律规则、原则和权益的适用性。

二、背景介绍请以由甲向乙提出索赔请求的实例为例,分析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三、事实描述甲是一名购物者,他在乙的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

然而,电视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四、法律适用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行使他的请求权,要求乙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或者要求退还购买价格。

五、请求权行使甲通过书面信函向乙提出索赔请求,陈述事实情况并要求乙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甲明确表示,如果乙不解决问题,他将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对方回应乙在收到甲的请求后,进行了调查,并同意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

乙表示理解甲的不满,并愿意为其造成的困扰向甲表示道歉。

七、纠纷解决乙在一周内修复了故障电视,并将其送回给甲。

甲对维修结果感到满意,他选择了接受乙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对乙的积极回应表示感激。

八、结论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甲有权向乙提出索赔请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了他的诉求。

乙对该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应,最终解决了纠纷。

请求权的行使在法律领域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个人或团体捍卫权益的能力。

九、扩展内容除了上述实例分析,基于请求权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也有重要应用。

例如,在劳动法中,员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合理待遇和工作条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特定判决或赔偿。

通过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权益保护原则,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工具。

十、总结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个人或团体行使请求权的过程和结果。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体系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凭借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其合法权益的一种
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甲并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

然而,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到来之时,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

甲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首先,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乙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购房款项,而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有权依法主张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甲有权主张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对民事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是甲行使请求权的法定途径。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请求权的基础。

在实际
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请求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需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请求权分析1. 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2)请求权人具有权利能力;(3)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4)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

3. 请求权的效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1)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系某大学法学专业同学。

2019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开始入住该房屋。

二、案情概述2020年6月,张某在入住期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

经与李某协商,李某表示愿意维修,但双方对于维修方式和费用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作为出租方,李某应承担维修责任,且维修费用应从押金中扣除。

而李某则认为,房屋在张某入住前并未出现这些问题,因此应由张某承担维修费用。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

因租赁物的瑕疵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维修的责任承担。

然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李某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并对房屋存在的瑕疵及时修复。

因此,李某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可能对张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房屋维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李某作为出租方,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高校男生宿舍发生火灾,造成3名学生死亡,多人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系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热毯导致电线短路引发。

火灾发生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组织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同时,当地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及相关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由于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学生伤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同样承担着对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教育机构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教育机构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在本案中,教育机构未能有效监督、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负有保障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职责。

在本案中,消防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在本案中,消防部门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及道理(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及道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指控被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拥有一项关于电子产品设计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子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道理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创新,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3. 法治精神的体现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治精神。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这有助于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启示与建议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

2018年5月,李某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车库。

由于车库搭建过程中,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将车库的一侧建在了张某某家后墙的下方。

车库建成后,张某某发现车库的建造对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了严重影响。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9年3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以消除对原告房屋的侵权。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搭建车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车库,未经张某某同意,将车库建在张某某家后墙的下方,导致张某某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排水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就车库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李某某拆除车库或对车库进行整改,以消除对张某某房屋的侵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和侵权纠纷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相邻关系主要体现在车库的搭建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搭建车库,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2. 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3篇)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三未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

2019年1月,房屋因管道破裂导致漏水,李四多次与张三沟通维修事宜,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2月,房屋漏水严重,李四无奈之下只能自行维修,花费了3000元。

随后,李四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费用,但张三拒绝支付。

李四遂于2019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押金和支付维修费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2. 李四自行维修房屋的费用是否应由张三承担?3. 李四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三、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屋出现漏水问题,说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张三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

(二)李四自行维修房屋的费用是否应由张三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修理的,可以请求出租人支付修理费用;出租人未支付修理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并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四在多次与张三沟通维修事宜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自行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并产生了3000元的维修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有权请求张三支付维修费用。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大学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综合性大学。

该校共有学生宿舍楼12栋,其中男生宿舍楼6栋,女生宿舍楼6栋。

2019年3月,该校某男生宿舍楼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名学生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工作。

二、事故经过2019年3月20日凌晨2时左右,某男生宿舍楼发生火灾。

火势迅速蔓延,浓烟滚滚。

宿舍楼内的学生被惊醒,部分学生迅速撤离,但仍有部分学生被困。

学校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组织学生进行疏散。

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被扑灭。

事故造成2名学生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违规用电:经调查,火灾事故是由于宿舍内违规使用电暖器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的。

部分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拉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违反了学校关于宿舍用电的规定。

2.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火灾的危害性,没有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

3. 宿舍管理制度不完善:学校宿舍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学生的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违规用电现象时有发生。

4. 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部分消防器材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四、事故处理1. 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医疗费用。

2. 善后处理:学校对火灾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慰问,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3. 责任追究:学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违规用电的学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4. 整改措施:学校针对事故原因,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1)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2)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用电、消防安全的管理;(3)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4)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校园火灾事故,涉及到了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学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是解决纠纷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具体时间,_____(原告)与_____(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起止时间,租金为每月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初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一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例如,原告可能因为被告未支付租金而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支出。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2、义务违反: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3、损害:原告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4、因果关系: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被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2、损害: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证据收集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原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以及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2、催告通知:证明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金。

3、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租金以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诉讼策略(一)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同时主张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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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程序 评审小组由黄家镇、胡川宁、季红明三位老师和谭茂尧、郑雨滔、廖小敏三 位研究生助理组成。评审由黄家镇、胡川宁老师现场审阅书面材料,季红明老师 同步审阅电子材料,共同确定初选名单,然后经过第二轮和第三轮筛选,最终确 定了 60 人的录取名单和 20 人的旁听名单。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5 级 硕士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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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郑州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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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 许昌学院 湖南大学 上海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兰州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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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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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山西大学 河北大学 渤海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天津商业大学 海南大学 广西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深圳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警官学院 广州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郑州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湖北经济学院 南华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 湖北工程学院 武汉学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长沙理工学院 许昌学院 南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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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11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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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录取名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19 年“请求权基础案例
分析法”暑期班录取名单
正式学员 姓名 杨紫晶
年级 本科 2017 级
学校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黄嘉琦 王中昊 张琨 李瀚正 沈新航 卢愿 庞玥坤 殷佳敏 张治宇 张文珂 黄骏庚 郭雨萌 杜舒影 谢楚君 刘嘉玮 徐瑞琦 刘泽浩 李可歆 何莹睿 冯屿 胡怡鑫 蒋朱蓉 宗绍昊 刘熙玥 杨淼 王艺 胡烨 郭文逸 姜浩阅 陈畅 宋金昕 段殷 张浩应 宋安琪
许昌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上海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罗开成 韩超男 余学亮 岳崧 郑永军 杨帅 熊倍羚 王思宇 陈俊琪 王萌萌 郑书逸 姬展 林光耀 马莹婧 李奕晨 李明杰 谢泽文 黄雨婷 曹健 李小雨 刘畅 刘宇航 李宇鸽 游佩琳 杨洁琳
本科 2017 级 硕士 2018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硕士 2018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5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7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6 级 本科 2018 级 本科 2018 级
浙江理工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警官学院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福州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暨南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郑州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工程学院 湖南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学院 湘潭大学
2019 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期研习班”
录取公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19 年“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期研习班”录 取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招录情况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报名情况 本期暑期研习班共收到 240 份报名申请书。申请者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华南理 工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兰州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 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 93 所院校(见表一),申请者的学历层次覆盖博士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见表二)。
4.申请者所在地域和院校分布。基于推广教学方法的宗旨,评审小组充分考 虑申请者所在地域和院校分布,最后录取的学员来自于全国各个地区 49 所院校 (见表三)。
表三
地区分布 院校数量 学校名称
地区分布
东北地区
7
华北地区
6
华南地区
10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 2 1 2 1 1 3 3 3 1 1 1 1 2 1 1 1 1 1 4 1 1 1 2 27 1 1
37 15.42% 3 1 1 1 2 55 2 1
71 29.58% 7 1 2
1
表二
人数
学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生
全日制本科生 在职本科生
人数
1 40 198 1
百分比
0.42%
16.67%
表一
地区分 院校数量

东北地 11

华北地 13

学校名称
哈尔滨工程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报名人数 人数 比例
1
1
1
1
1
2
14 5.83%
三、评审标准 本次研习班旨在向全国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推广作为一种法律思维训练方 法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教学方法,使更多的同学受益;同时期待能唤起各界 对法律人思维能力训练的重视,为改变现有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占据绝对权重导致 的法学教学方式单一、学生训练强度不足的弊端探索改进路径。在筛选确定录取 学员的过程中,评审小组综合考虑下述因素: 1.申请者所在院校类似课程的开设情况。鉴于部分院校已经开设类似课程, 来自这些高校的申请者在本校可获得学习机会,因此对在本校无法获得类似学习 机会的申请者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此次评审严格限制了西南政法大学本校学生 的录取名额,劝退了很多报名者,并在最终报名的 55 名同学中只录取了 5 名正 式成员。基于同样的考虑,有数位申请者已经保送到开设有类似课程的高校,虽 然他们的申请书写得很优秀,我们也只能忍痛割爱。 2.申请书所反映出的申请者的知识基础、思考能力和写作能力。有以下情形 者将不予录取:(1)申请书反映出申请者在之前的知识积累过于薄弱(例如基 本没有阅读过请求权思维方面的书籍、申请书完全反映不出之前阅读积累量等); (2)民法基本知识体系不完整(如只学习了民法总论的课程);(3)申请书不
1 5 3 2 3 2 3 1 1 2 3 2 2 5 2 4
32 13.33% 2 1 3 3 1 1 1 1 3 1 2 3 1 1
20 8.33% 1 2 1 1 1 1 1 1
40 16.67% 3
西北地 8
区 西南地
8 区
安徽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江苏师范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审计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财经大学 巢湖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兰州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宁夏大学 西安财经大学 甘肃政法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陕西理工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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