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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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46 托拉塞米
注射剂 限需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剂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
47 七叶皂苷 48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49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50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注射剂 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
支付不超过10天
口服常释剂型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 口服常释剂型 的患者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多潘立酮
2 格拉司琼
3 托烷司琼
4 促肝细胞生长素
5 多烯磷脂酰胆碱
6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7 甘草酸二铵
8 谷胱甘肽
9 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10 门冬氨酸鸟氨酸
11 水飞蓟素
12 异甘草酸镁
13 蒙脱石
颗粒剂
限夜盲症、儿童佝偻病 限有硒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限儿童佝偻病
注射剂 限与肠外营养药物配合使用时支付,单独使用不予支付
口服常释剂型 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限高磷血症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患者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口服常释剂型 患者
注射剂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且 无法口服的患者
14 洛哌丁胺
15 重组赖脯胰鸟素
16 重组甘精胰鸟素
17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18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弧Ⅰ 19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20 阿格列汀
21 利格列汀
剂型
2022年目录备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本文档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详细内容,分为以下章节: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2.1 药品目录的制定原则2.2 药品目录的更新原则3、药品目录分类3.1 西药3.1.1 微量元素及其他药物3.1.2 中枢神经系统用药3.1.3 心血管系统用药3.1.4 消化系统用药3.1.5 解热镇痛抗炎药3.1.6 抗过敏药3.1.7 抗感染药3.1.8药物滥用及依赖性药物专用药品 3.2 中药3.2.1 中成药3.2.2 中药饮片3.3 生物制品3.3.1 疫苗3.3.2 血液制品3.3.3 诊断试剂及辅助药品4、药品目录标准4.1 药品目录编码4.2 药品名称与规格4.3 药品剂型4.4 包装单位4.5 药品使用范围及标准5、药品目录管理与更新5.1 药品目录管理机构5.2 药品目录的更新程序5.3 药品目录更新周期6、法律名词及注解6.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6.2 工伤保险条例6.3 生育保险条例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内容了解具体的药品目录。

附件:请参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附件已随文档一起提供。

法律名词及注解: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指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指国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生育保险条例:指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凡例
【注:正文】
1、药品目录的说明:
1.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1.2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1.3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2、目录的编制依据:
2.1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2 临床需要和医疗进展
2.3 药物疗效和经济性评价
3、目录的管理规定:
3.1 目录的审查与调整
3.2 目录的发布与公示
3.3 目录的使用与执行
4、药品目录的具体内容:
4.1 医保药品名称
- 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4.2 药品规格
- 如剂型、包装规格等
4.3 药品使用范围
- 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等 4.4 药品使用的限制条件
- 如年龄、用药剂量等限制
4.5 药品的支付标准
- 不同分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附件】
1、附件A: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附件B: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3、附件C: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医疗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提供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为妇女在生育期间提供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全文结束】。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乙类 51 便通胶囊(片)
52 肠舒通栓
53 苁蓉通便口服液

54 大黄通便颗粒(胶囊、片)
55 厚朴排气合剂
56 降脂通便胶囊

57 麻仁丸(胶囊)

58 麻仁滋脾丸

59 芪蓉润肠口服液

★(50) 三黄丸

60 通便灵胶囊

61 通便宁片
1. 4 清 热 剂
备注
第 3 页,共 51 页
分类 1. 4. 1 清 热 泻 火 剂
甲类 乙类
39 40 41 ★(39)
玉屏风颗粒 表虚感冒颗粒 参苏丸(胶囊、片) 玉屏风胶囊
1. 2 祛 暑 剂
1. 2. 1 解 表 祛 暑 剂
甲类 42 保济丸 43 藿香正气丸(水)
乙类 ★(42) 保济口服液
第 2 页,共 51 页
备注 △ △ △ △ △ △
△ △ △ △
△ △ △

分类
甲类 231 养阴清肺丸 乙类 232 二母宁嗽丸(颗粒、片)
233 蜜炼川贝枇杷膏 234 枇杷叶膏 235 润肺膏 236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231) 养阴清肺膏(糖浆、颗粒、口服液)
甲类 237 蛤蚧定喘丸 238 桂龙咳喘宁胶囊(片) 239 海珠喘息定片
乙类 240 喘可治注射液 241 丹葶肺心颗粒 242 定喘膏 243 复方川贝精胶囊(片)
★(194) 祛痰止咳胶囊 ★(195) 蛇胆陈皮口服液 ★(196) 蛇胆川贝散(胶囊)
205 蛇胆川贝枇杷膏 206 苏黄止咳胶囊 207 痰咳净散(片) ★(197) 消咳喘糖浆 208 宣肺止嗽合剂 209 止咳丸(片) 210 治咳川贝枇杷露(滴丸) 211 五味沙棘颗粒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凡例
凡例:
1.药品名称:与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的编码对应药品的通用名称。

2.药品通用名字母排序:所有药品按其通用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药品编码:根据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的编码规则编制的药品编码。

4.药品分类:根据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中所述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5.规格:药品的规格描述,包括剂型、规格、包装单位等信息。

6.包装规格:药品以不同包装规格放置在市场上进行购买的单位规格。

7.单位:药品的计量单位。

8.本位码:对于有不同规格或包装的药品,以某一种规格或包装为本位码进行标示。

9.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用于监督管理药品市场。

10.生产单位: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药品的进口企业。

11.管理数量:对于拟除外的药品,设置的管理数量。

12.:对药品的其他相关说明。

附件:
1.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详细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药品分类目录及编码。

2.批准文号目录:了批准文号相关的药品信息。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负责,通过金钱给付等方式,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及经济补偿等保险服务。

3.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对职工的生育进行相关的社会保险保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假、胎儿妊娠等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20•【文号】医保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支付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
年版)》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10()1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医保目录》的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医保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总页数】66页(P47-112)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成药;药品监管;政策法规;注射剂;中药饮片;西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2017年版、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西药品种对比分析 [J], 谭文苗;王强;王兰;蔡彦蓉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与2004年版对比分析 [J], 贡联兵
4.2009年版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比及发展研究 [J], 沈怡雯;王永庆;张海涛;吴德芹;陈安九;孟玲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0年药品目录数据库-备注调整部分 1231

2020年药品目录数据库-备注调整部分 1231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 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 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
XL01XWP043B001G02B 硼替佐米
XL02BBA292A001G02B XL02BBA292A001G01B XL02BBA292A001G01A XL02BBA292A001
阿比特龙 阿比特龙 阿比特龙 阿比特龙
XL04AXL344E001G01
来那度胺
XL04AXL344E001G02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 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 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
伊马替尼
XL01XEY059A001G01
伊马替尼
XL01XWP043B001G01D 硼替佐米
XL01XWP043B001G01A 硼替佐米
XL01XWP043B001G02A 硼替佐米
XL01XWP043B001G01
硼替佐米
XL01XWP043B001G02
硼替佐米
XL01XWP043B001G01C 硼替佐米
AKA060 0药品编码
XL01XCL075B002G02
AKA061 通用名称
利妥昔单抗
XL01XCL075B002G0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第一章:引言第一节:背景介绍本文档是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保险药品目录)的详细内容。

保险药品目录是指各级医疗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适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而确定的药品清单。

第二节: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药物需求,提高医保经办工作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药品分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药品的作用、用途和治疗范围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必备药物2.常用药物3.特殊药物4.中成药和非药品类5.应急药物第二节: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调整机制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调整机制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药品的审批和入目录条件2.药品目录的监管和更新机制3.相关药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要求4.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和内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伤害性药品2.康复治疗药品3.应急药品第二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审批和调整机制2.工伤保险药品的报销和支付规定3.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的限制和要求第四章: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内容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排卵药物2.孕妇保健药品3.产后康复药品第二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2.生育保险药品的使用和支付规定3.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的限制和要求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法规文件2.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64个,中成药部分1315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21个(含西药162个、中成药59个),共计2800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5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WORD可编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的。

该目录包括了各种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是指必须支付的药品,包括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

乙类目录是指可以选择支付的药品,包括临床常用、疗效较好、价格合理的药品。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则根据工伤和生育的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药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主要包括围产期用药和新生儿用药。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意见,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还需要及时跟进医疗保险政策的改革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保险需求。

总的来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药品目录的分类和制定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是指必须支付的药品,这些药品通常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

乙类目录是指可以选择支付的药品,这些药品通常是临床常用、疗效较好、价格合理的。

这种分类方式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治疗所需的基本药品,同时考虑到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过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参保人员的利益。

因此,各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在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时,需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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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
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7.
案内的药品。

8.西药部分第912号“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9.西药部分第109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10.西药部分第116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AA-PA)、肠内营养粉剂(AA)、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12.中成药部分第360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片、百令胶囊、金水宝片、金水宝胶囊、宁心宝胶囊、至灵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466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片、地奥心血康颗粒、地奥心血康软胶囊、薯蓣皂苷片。

14.中成药部分第510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5.中成药部分第515号的“灯盏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52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三七通舒胶囊、血塞通片、血塞通胶囊、血塞通颗粒、血塞通软胶囊、血栓通胶囊。

17.中成药部分第5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叶滴丸、银杏叶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口服液、银杏叶片、银杏叶丸、银杏叶提取物滴剂、银杏叶提取物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颗粒、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分散片、杏灵分散片、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18.中成药部分第534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

19.中成药部分第77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血脂康片、脂必妥片、脂必妥胶囊、脂必泰胶囊。

20.中成药部分第1099号的“狗皮膏制剂”包括:狗皮膏、狗皮膏(改进型)、精制狗皮膏、新型狗皮膏。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一)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其他
(十三)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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