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中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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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陕教职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涵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市级统筹责任中职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区域内中职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等,落实好办学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全面落实公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强民办中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向民办中职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中职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拟新设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资质等信息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计划安排,负责各学校的学籍审核、助学金发放、毕业证书审验等。

二、加强中职学校分类管理杜绝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清理“一园多校”“一校多牌”学校,原则上一所中职学校只保留一个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

规范学校名称,严格按照学校类型规范命名,非单独举办艺术类专业的中职学校不得在校名中冠以“艺术”字样。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类、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教研厅[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相关规定和精神,现就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榕教职成[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榕教职成[2012]2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进一步提高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要设立非全日制教育教学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与学生评价机制。

要建立非全日制教育教学档案资料独立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教育,按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

二、规范招生工作,加强学籍管理1、招生计划。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办学能力,制定年度非全日制教育专业招生计划。

各校在3月20日以前直接在新版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申报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表、学校及办学点简表报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确认,行业办学的中职学校应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招生。

2、招生录取。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交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招生学校于3月10日、10月10日前分春秋两季招生花名册(新生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录取手续。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闽教职成[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12〕22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全面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管理责任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采取灵活形式开展非全日制教育,这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全民的继续教育体系的新探索。

加强非全日制教育管理,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非全日制职业教育管理作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

其中以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等方式为主开展远程非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由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教学点办学资格审查,并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教职成[2010]4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教职成[2010]4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教职成〔2010〕4号)各市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高职学院中专部:现将《2010年安徽省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校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2010年安徽省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2010年是建设职教大省的关键之年。

全省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全力抓好《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落实,大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教育教学、招生制度、职业培训改革,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皖北三市六县建设,为加速安徽崛起进程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一、召开职教大省建设工作会议协助召开职教大省建设工作会议,狠抓职教大省建设规划落实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建设职业教育大省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职能,细化、分解、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职业教育大省建设工作年度目标,并研究制定配套文件;组织开展对各市职教大省建设的08、09年工作考核,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大力推动职教事业发展。

切实发挥职教大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和服务,努力把成员单位的作用发挥好。

二、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加快落实《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提出的“职业教育办学实力显著增强”的目标,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及重点实训基地建设,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形成一批优质职教资源,让更多的学生接受优质职业教育。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学校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学校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教办职成〔2023〕327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办职成〔2023〕32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函〔2023〕290号)的要求,经学校申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厅复核、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学校名单,现予以公布。

同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学校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工作的指导,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结合实地检查,准确掌握学校办学情况,对于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较差的,采取必要的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招生资格,省教育厅将对违规招生学校计入档案,不再接受该学校一年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备案。

二、坚持规范办学。

完成备案的学校要把一年制、非全日制招生作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突破口,放在探索就业和升学并举有效方式的高度,要加强学生管理、开足规定课时、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含实习教学),在经备案的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主动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社会监督。

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实习采取便利管理的原则,非全日制学生的实习管理暂行办法可在河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平台查看。

三、严禁违规招生。

2023年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一年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备案名单可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网站、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查询。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教研厅函〔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等规定,现就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行为(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地要加快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做到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办理录取手续、统一注册学籍。

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招生信息公示网站。

(二)清查办学资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

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二、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三)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

各校要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教职成[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XX学校非全日制学历班教育教学管理方案

XX学校非全日制学历班教育教学管理方案

XX学校非全日制学历班教育教学管理方案为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稳定办学规模,更好的将职业教育融入我县经济建设大潮中,依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9]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闽委办[2009]58号)、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实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明教职成[2009] 10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入学组织由招生老师与企业负责人沟通联系,有合作意向后,及时向招生办申报,由招生办统一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调研,考查办学的可行性。

招生办负责牵头签订校企联合办学协议,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项目推荐教师的招生任务数。

招生任务数的认定按如下方案:1、教师参与非全日制办班招生,按每25-50人顶一个任务,50人以上的按:(实际数×0.02)=实际任务数,并可兼任该班班主任。

(2009年到2011年执行方案)2、教师参与非全日制办班招生,按每15人计一个招生指标任务,15人以上按:实际数×0.07=实际任务数,并可兼任该班班主任。

(2012年调整为该方案执行)3、教师参与非全日制办班招生,按每10人计一个招生指标任务,10人以上按:实际数×0.1=实际任务数,并可兼任该班班主任。

(2013年调整为该方案执行)二、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由教务处结合专业标准设置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方案。

2、教师选聘:由培训处牵头与企业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课程特点与教师特长等情况,在优秀教师中选聘。

若需要选聘外单位兼职教师,培训处负责收集好聘用教师的学历与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制作好聘书,由学校领导颁发。

福建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实行“校长承诺制”

福建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实行“校长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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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实行“校长承诺制”
作者:龙敏
来源:《江西教育·管理版》2013年第03期
针对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近日从福建省教育厅获悉,福建将实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管理“校长承诺制”,以切实负起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把新生入学关、学籍异动关及教学质量关。

福建省要求,严格实行学校(含省属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中职学校特别是校外教学点举办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办学资质和办学能力审查,严格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督促学校执行学籍异动月报制度,及时处理各校的学籍异动信息申报和投诉事宜。

福建省强调,要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得采取校校联合形式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严禁将高考复读生、短期培训学员及高职院校自考生等注册为中职学籍,严禁借校企合作等名义收集生源信息进行虚假注册学籍等违规招生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狠抓就业、招生两个关键,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农村职教规模发展、城市学校质量提高“两个突破”,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一、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继续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全面落实认真总结2006年“职业教育年”活动的基本经验,表彰先进。

筹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继续开展“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活动,重新修订制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强县(市)评估指标体系》,将“县域内应届初中毕业生一个不少地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作为认定职业教育强县(市)的硬性指标,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及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宣传职教专家及职教先进典型,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职成教重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职成教重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职成教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陕教职[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职成教重点工作的通知(陕教职〔2012〕8号)各市(区)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成教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统筹,促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一)加强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的宏观指导。

研究制订全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实施意见和方案。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结合专业、区域特点优化整合,推动规模化办学。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继续深入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达标验收,推动职业教育资源整合。

通过媒体公布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并统一规范名称。

(二)以市为主,统筹区域职业教育资源。

总结安康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及市级职教中心建设经验,加大市级政府统筹力度,各市(区)研究制订市级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规划,每个市重点规划建设3-5所综合性多功能有特色的县级职教中心,省上重点支持建设50所县级职教中心。

(三)强化县级政府统筹,整合县域职业教育资源。

总结推广洛南县模式,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政策、资金、培训“四统筹”。

参照洛南模式,力争各市整合1-2所县级职教中心,培育县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典型。

2012年全省支持建设10所综合性多功能有特色县级职教中心。

二、推进中、高职衔接,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四)推进中、高职衔接贯通。

从破解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现存的脱节、断层和重复问题入手,围绕产业和职业岗位要求,调整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结构与内容,推进中、高职重点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方面的统筹与衔接。

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

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

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
首先,中职非全日制教育是指中等职业学校为满足社会需求和
学生个体差异而设立的一种教育模式。

相比于全日制教育,非全日
制教育具有更灵活的学习时间安排,适合那些有工作或其他时间约
束的学生。

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学业要求后获
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的颁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门的规定。

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和实践实训后,需要通过考
核评价,达到一定的学习要求和标准,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这个证
书与全日制毕业证书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都是合法的教育证明。

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具有一定的含金量和实用性。

持有这个
证书的人可以在相关行业中找到工作,或者通过继续深造提升自己
的学历和职业能力。

这个证书可以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接受过一定
程度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并不等同于高等
教育学历证书,如本科学位证书。

在某些行业或职位上,用人单位
可能更倾向于招聘具有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员。

因此,持有中
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的人在就业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

总结来说,中职非全日制毕业证书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
教育模式下获得的合法教育证明。

它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灵活的学
习选择,可以提供一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就业和职业发展。

然而,与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相比,其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可能
相对较低。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榕人社培[2013]38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榕人社培[2013]38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榕人社培〔2013〕38号)
市属各有关技工学校:
为规范非全日制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技工院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73号)精神,经研究,定于5月下旬至6月上旬对市属技工学校非全日制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请各有关学校做好自查迎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查
1、对2011学年、2012学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情况做出书面材料。

2、各校上报非全日制教育各班级2013年5、6月份课程表(见附表1)。

3、各校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自查表(见附表2)。

以上三项材料于5月21日前交到市局培训处技工教研室。

二、现场检查
1、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2、按照课程表的课程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现场检查。

对于此次检查各校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准备。

联系人:刘慧珍、陈水俤
附件:1.技工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班级课程表(表样)(略)
2.技工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自查登记表(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关于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规范和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证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采取灵活学制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这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全民的继续教育体系的新探索。

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作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明确学习期限,规范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初中学历(或同等学力)学生,基本学制原则上为3年,实行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含顶岗实习1年);招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学生,基本学制为1年,实行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顶岗实习半年)。

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注册为非全制。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及实际学习期限。

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学籍、教学、考核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基本建设,保障必要的教学条件,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质量。

教育部关于不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通知-[84]教成字020号

教育部关于不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通知-[84]教成字020号

教育部关于不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不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通知((84)教成字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全国总工会宜教部,部属高等院校:国务院国发[1982]119号《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19号文件)颁发后,促进了全国职工中等专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大部分都按照119号文件精神审查批准了一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附设职工中专班的同时,曾批准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以招收内部职工为主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或职工中专班。

鉴于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任务是培养各类高级专业人才。

每所高等学校的青壮年职工人数都有限,而要从这部分职工中需要经过培养提高达到中等专业水平的更是为数不多,连续招生受到限制,不能按照1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办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精神办学,因此,不宜在普通高校再单独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中具有初中毕业实际文化水平的青壮年职工的培养,可与学校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助,参加当地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学习。

至于119号文件下发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或职工中专班,并按招生条件规定和经统一考试录取的职工学员,可继续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直至毕业,办完这届为止,不得再行继续招生。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近期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增强防控意识。

各高校要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主体作用,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梳理和排查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严肃规范整改,清理所有不规范的办学项目,优化办学形式和管理模式,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并将继续教育办学风险隐患排查作为常规工作纳入高校工作考核。

三、严格自查整改。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2),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整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确认。

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省教育厅将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浙教办职成〔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21〕6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1),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履行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党委应当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办学定位,结合学校的办学软硬件条件、学科专业优势、教学管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决定学校是否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高校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在学校办学、师资和住宿条件不足情况时,须以高校名义向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教师、辅导员及招生宣传人员,建立非学历继续教育师资库,打造一批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名师;要以高校名义招标承租符合教学、学生生活的教学楼和宿舍楼,强化学校办学的主体责任。

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强化办学归口管理。

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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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中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培养培训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在全省开展中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资格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招生对象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

三、学籍管理
1.入学条件。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

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审核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中职新生入学手续。

2.电子注册。

非全日制中职新生统一使用我厅“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注册
时学生学习形式选择“灵活学制”。

严禁各地各校将非全日制中职学生注册为全日制中职学生。

3.修业年限。

各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

具体由学校自主确定,学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4.毕业。

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层次教育规定的学分,即可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全日制证书发放方式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芯注明非全日制字样,国家承认其学历(可通过安徽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查询)。

四、教育教学
1.教学计划。

各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中职学生的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德育课等公共文化基础课要达到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核心技能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要求。

学校开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比照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进行备案和审批。

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审批。

2.教学组织。

教学组织要适应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工作特点,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形式和学习方式,采取业余、半脱产、自学加集中辅导等多种学习方式。

原则上每个教学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学分制”。

3.成绩考核。

非全日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者其它考核方式进行。

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后,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合格。

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认证证书的,其相关课程可免考。

五、相关要求
1.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省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中专部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的学校,需提交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
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不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

各市教育局、有关中职学校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主动公开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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