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国内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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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紧张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不但在犯罪总量上持续增长,而且在犯罪性质上也不断恶化,暴力犯罪倾向明显。本文笔者在分别综述了一般紧张理论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国内外研究成果。

关键字:一般紧张理论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与吸毒贩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从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持续增长。从表1可以看出,从1998至2008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虽然偶有反复,但基本上是处在一个上升的趋势。特别是2000至2004这五年间,未成年罪犯总人数增长率达到了68%。

此外,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也在不断恶化。根据公安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20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一般盗窃、打架斗殴等行为,而到了90年代末,则向抢劫、放火、杀人、伤害等方面发展,暴力倾向明显。

以表2为例,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包括传统的盗窃诈骗、敲诈、抢劫,虽然仍占较大比重,但其比例开始下降。而未成年人侵害人身安全类案件,包括故意伤人、故意杀人、强奸等的比例虽然有所反复,但总体上仍呈上升的趋势,2010的未成年人侵害人身安全类案件所占的比例与2002年相比翻了一番。

表2:2002-2010南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

一、概念界定

(一)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基于此,实务部门和学术界所指的未成年人都是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上限却存在争议。

实务部门把未成年人的下限定为十四岁。其主要根据是《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第一,行为人不满十四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二,行为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负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己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四,行为人已满十八岁的,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但是学术界却存在多种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应该有下限,目前的研究中将未成年人的下限有定为六岁、七岁、十岁、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不等。其主要依据有法律条文、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状态、司法实践、研究的科学性等多种。而另一部分学者甚至认为未成年人这个概念不应该有年龄下限,其依据也包括法律条文和理论研究的科学性。

本文中,笔者处于研究考虑,认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应该存在下限。由于《刑法》和心理发展学中都将十四岁定为未成年人和青年的分界点,吻合度比较高,因此笔者也将采取这种观点。

(二)犯罪

“犯罪”这个概念,来源于英语的“juvenile delinquency”一词,但由于国内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准确、固定的翻译,理论上还存在“偏差”、“罪错”、“违

法”等提法。

此外,国内学术界对“犯罪”这个概念的含义也有所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仅指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第二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后者具体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

本文中,由于研究对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故笔者将采取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定义为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综上,笔者将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的违反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一般紧张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992年,罗伯特·艾格纽(Agnew)在《犯罪一般紧张理论基础》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一般紧张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的观点。一般紧张理论指出,人的犯罪行为实际是一种应付机制,这种应付机制主要用来解决不良的社会人际关系造成的社会情感问题。“紧张”泛指人们不喜欢的事件或情形,包括认知、行为、情绪等类型,这些事件或情形会使人产生犯罪倾向甚至导致犯罪行为。

艾格纽把生活中的紧张来源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未能实现的目标。其中又包含三种情况,包括经济和非经济的目标,如欲求获得大量金钱或提高地位、声望;二,失去正向的刺激。也就是说在生活中丧失重要的有价值的人或物,如父母离异、亲友死亡等;三,出现负面的刺激,如受到虐待,受到忽视,与父母和教师关系不和,与同伴关系不和,邻居问题,以及无家可归等负面事件的出现。

在解释紧张和犯罪行为的关系上,艾格纽指出,人的负面情绪,如愤怒、沮丧、抑郁等,是重要的中介因素之一。紧张引起负面情绪,负面情绪趋势人们寻求排泄或缓解的方式。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人们也可以采取如倾诉、运动等非犯罪的方式。是否选择犯罪取决与多种因素,包括个人与传统社会的关系、与违法朋友的关系及个人心理因素和性情特征。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可起到加强或削减的作用。

(一)国外研究现状

自阿格纽1992年提出一般紧张理论后,国外相关的实证研究逐年增多,学者们主要从紧张-犯罪的因果关系,紧张-犯罪的中介机制,紧张-犯罪的条件机制这三大方面对一般紧张理论进行了验证,并大多支持这一论点。

在紧张-犯罪的因果关系方面,浩夫曼和瑟伯恩的研究表明,经历各种不幸生活事件的青少年很容易成为违法者。类似结果还显示,压力因素如家庭破裂、失业、对朋友或学校不满都可能导致犯罪。

在紧张-犯罪的中介机制方面,马泽路里和皮罗克的研究发现,大学在面临各种压力可引起愤怒情绪,而愤怒情绪可增强他们的暴力袭击倾向。罗伯特、苏珊以939名高中生为对象的结果显示,负面生活事件所引发的敌意、生气等负面情绪,对攻击性行为的发生扮演因果角色,但与非攻击性行为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而布里兹纳的研究则发现,人们通过犯罪,如偷盗、暴力行为等则可以缓解紧张造成的负面情绪。此外,李理及其合作者还指出,愤怒的人可能更容易知道生活中的压力,而后压力导致犯罪。

在压力-犯罪的条件机制方面,很多研究者用各种分析方法,验证了当人们紧张时,不同的因素对抑制或加强犯罪的影响。如怀特对新泽西的中学生的研究发现,当这些中学生面临紧张时,与违法朋友的密切关系和低自我效能意识会强化他们的犯罪动机。马泽路里及其合作者对美国中西部高中生的研究表面,缺乏良好的社会关系是压力导致吸毒的强化条件。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得到了负面结果(包婉宁,2007)。

随着一般紧张理论的本身的不断完善,理论很多方面的研究支持上还存在空白点。比如艾格纽提出当人们经历众多的和持续的紧张时,往往会怀疑自己正常应对紧张的能力而选择犯罪作为唯一手段。再比如阿格纽最新提出了四种最容易导致犯罪的类型,包括压力的不合理性、严重性、低社会控制性和犯罪效仿性或刺激性(包婉宁,2007)。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比与国内丰富的研究成果,国内目前的研究寥寥无几。

实证研究方面,仅仅对一般紧张理论中有关情绪的中介模式的核心假设进行了检验。如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合作的《未成年人压力与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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