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浅析《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
浅析《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作者:宋海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2期关键词法政治经济启示作者简介:宋海凤,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343孟德斯鸠是著名的法学家。
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他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哲学等多方面研究法的精神,而不只是去解释各种法。
通过《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思想对于如今社会发展和我们生活的贡献,同时也能看到这些思想所带来的现实意义。
在了解和学习《论法的精神》的同时,我们要继续坚持借鉴和创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于1948年发表,自从出版后就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在两年的时间里重印了22版。
任何名著都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论法的精神》也同样如此。
它的产生不仅与时代和社会背景有关,也离不开孟德斯鸠家庭及个人的原因。
了解其写作背景,有利于我们更深刻的读懂本书。
(一)家庭及个人原因孟德斯鸠出身贵族,家族都服务于朝廷。
1716年孟德斯鸠承袭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继续为朝廷效力,我们也就很好的理解了他为何会花费那么长的时间去研究法,对法的精神进行阐述。
同时,对于孟德斯鸠个人而言,他十分好学也勤奋,又因为经济富裕和时间充足,所以喜欢去各国游历,积累了各样的经验和知识。
1731年,孟德斯鸠回到自己的国家,开始整理自己搜集的资料,进行写作。
1748年《论法的精神》出版。
他花了差不多20年,他的勤奋和坚持是我们常人所不能及的。
(二)社会环境政治方面,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正值法国君主专制走向没落。
统治阶级压迫广大人民,人民生活十分艰难,农民起义不断。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内容提要: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写道,不同政体在若干方面都有所不同以及三权分立,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受用,其他的许多内容也对人们,尤其是领导人、管理者、和法学人士都有着很大的启示。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而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成为了法的精神。
关键词: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基本法原则教育三权分立正文:《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而本书的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
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2。
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
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
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1出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家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页律,即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公开投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
的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第二章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第二节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1)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上君主,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
(2)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做不好的事情应该让代理人去做,而代理人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
(3)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律,进行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选举应当公开。
(4)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一、关于政体的划分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在第一卷中,作者首先讨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身体的关系、政治制度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
然后在最后五卷中,作者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区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不同国家和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了大量的历史记载、大量的经典事例,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本值得我们仔细阅读的经典著作。
同时,它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间和发人深省的东西。
根据《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本文对这部作品进行了总结,并将其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制度关系1法律与制度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是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中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所有的生物都有自己的法则。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组成的,它有一定的固定规律。
人们也受法律控制。
自然法源于我们生活的构成。
在所有的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自然法。
和平、觅食、崇拜和对社会生活的期望是自然法则。
当人类在社会中时,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
这是人为的法律,例如,国际公法、政治法和民法为所有公民解决国家间的冲突。
每一种社会形式都有自己的政治法则。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政府就无法生存,那么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政权就处于更好的状态:它对政权的特殊控制可以与国家的控制相匹配。
然而,法律必须符合在同一行业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这本书主要讨论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它存在于体系中的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
2与三种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制、君主制和独裁制在共和体制下,所有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前者被称为民主政治,而后者则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不仅是君主,也是臣民。
人民的意愿反映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只有通过选举,他们才能成为君主。
因此,为确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律。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
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3-15《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
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
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1. 了解孟德斯鸠好啦,咱们今天聊聊这位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说到他,大家可能会想,“这位老兄到底是谁?”其实,他可是个厉害人物,活跃在18世纪的法国。
孟德斯鸠是个法学家、政治家,更是个思想家。
他的书《论法的精神》简直就是一部思想宝藏,里面的观点至今都能让我们拍案叫绝。
总之,孟德斯鸠就是那个能让你恍若在阅读一部悬疑小说,竟然还没打瞌睡的家伙。
2. 法律与社会2.1 法律的精神咱们先说说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可不是凭空而来的,它得和社会的历史、文化、风俗相挂钩。
他说“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灵魂”,听起来是不是很酷?这意味着,想要理解法律,就得先理解这个国家的人民、风俗和环境。
就像你想知道为什么大家喜欢吃辣条,首先得明白这地方的饮食文化。
2.2 社会形态的重要性接下来,他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社会形态。
他区分了不同的政体,比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每种政体都适合不同的国家和社会。
在孟德斯鸠眼中,法律的制定也得根据这些因素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就像穿衣服,冬天你不能穿短裤,夏天也别披着大棉袄,不然就尴尬了。
所以,法律要灵活,得因地制宜,这才是真正的聪明。
3. 三权分立3.1 三权分立的魅力说到孟德斯鸠,不能不提他的三权分立理论。
这个理论简直像是个“法律界的四叶草”,幸运又神奇。
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开,这样才能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包揽了所有的权力,那绝对是“权力的暴徒”啊,哪儿能给老百姓留活路呢?3.2 权力的制衡而且,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哪一个部门都不能太过分,得保持一个平衡。
就好比打麻将,谁都不想被“胡”的人掌控一切,不然那游戏就没意思了。
权力之间要像朋友一样,相互制约,才能让国家运转得更顺畅。
这样老百姓才能有个好日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听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孟德斯鸠真的很有远见呢?4.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4.1 文化的影响力然后,咱们再聊聊文化的影响。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摘要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
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
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
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
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
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
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概述
《论法的精神》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
该书是孟德斯鸠最为重要的法学著作,集中体现了其法律和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部分,三十一章。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与政体性质及原则的关系。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法律与各种政体下权力、自由、财产、赋税等具体制度的关系。
第三部分讲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四部分着重研究法律与人口、贸易、货币和赋税制度的关系。
第五部分讲法律与民事制度的关系。
第六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与各国重大事件的关系,特别是法律与革命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
他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
他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
此外,他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不仅对当时的欧洲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来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和
观点,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法的精神简介作者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他20年辛勤探索的最后成果和理论总结。
他在1749年曾经说过:“我毕生精力,耗尽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上面。
”同时,《论法的精神》也是一部划时代的作品,它即使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步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也是到他那个时代为止的一部最近不的政治理论著作。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卷6卷,上册是1—3卷,下册是4—6卷。
全书围绕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详细论述法与政治、经济、历史、宗教和地理等因素的关系。
第一卷: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种类及各自的原则(1-8章);第二卷:法律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政治自由下的法律与基本制度、与公民、与税收的关系(9-13章);第三卷:法律与气候、土壤的关系,法律与民族的一般精神、习惯、风俗的关系(14-19章);第四卷:法律与贸易、货币的关系,法律与人口的关系(20-23章);第五卷: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之间、法律与所规定事物之间的关系(24-26章);第六卷: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法律的制定,封建法与法兰西君主制建立和变革之间的关系(27-31章)。
著名学者罗伯特·夏克尔顿认真研究了孟德斯鸠的全部手稿和他的几位秘书的笔记之后,认为《论法的精神》的写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741年以前,他在此阶段写出了若干片段的原始稿;第二阶段为1741年至1743年之间,他在此阶段写出了全书的基础稿;第三阶段是从1743年开始,他在此阶段对基础稿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后直至1746年底为第四阶段,他在此阶段对稿子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四、主要内容帕斯卡说过:“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
我们如果跌倒后想再爬起,就要从这思想爬起,而不是从我们所无法填塞的空间和时间爬起。
”虽然身是贵族,但孟德斯鸠秉持着贵族应有的操守——“为正义而呐喊”,他身处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对专制主义有切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一、法的精神的内涵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同各种相关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的总和。
这种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环境(如气候、土壤等)、宗教、风俗习惯以及人口、贸易等诸多方面。
1. 法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 在民主共和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工具。
-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君主政体下的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贵族和其他阶层的权益。
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君主不能随意剥夺贵族的世袭权利等。
- 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这种政体下,没有法治可言,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 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气候- 孟德斯鸠认为,寒冷的气候使人具有较强的体力和精力,人们更勇敢、坦率,对自己的安全较有信心,这种气候下的民族更适合民主共和政体或君主政体。
例如,北方民族往往具有坚韧、勇敢的品质,在政治体制上更倾向于有一定民主成分或法治约束的政体。
- 炎热的气候使人的身体和精神萎靡不振,人们缺乏勇气,容易产生依赖性,这种气候下的民族可能更适合专制政体。
比如热带地区的一些古老文明,在早期可能由于气候因素,在政治上更容易形成集权的统治形式。
- 土壤- 土地肥沃的地区,人们往往安于现状,比较容易被征服,容易形成君主专制政体。
因为肥沃的土地能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源,人们不需要太多的奋斗就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缺乏政治变革的动力。
- 土地贫瘠的地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辛勤劳作,并且更具有冒险精神和独立意识,更适合共和政体。
例如古希腊的一些城邦,由于土地相对贫瘠,人们通过海上贸易和手工业发展起来,形成了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
论法的精神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本书著者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
《论法的精神》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
Book authors montesquieu (1689-1755) is a prominent of 18th century French enlightenment thinker."The spirit of law" is one of his major works.Montesquieu is one of the founders of bourgeois law theory, he thought the method is based on rational;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the ideal political system.This book in our country have long yan fu's translation, the title "the italians," bourgeois enlightenment of our country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The book advocated the rule of law, political freedo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a powerful attack on theology and the feudal autocratic, a platform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Especially for monteggia formally put forward 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for the first time since the modern times bourgeois political practices and political thought has a direct andfar-reaching influence.By law, the practice of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has become the national bourgeoisie to build democracy and the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 of the regime.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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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摘要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
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
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
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
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
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
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
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
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
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
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
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
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
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
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
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民政治下的希腊政治家都明白,只有品德才是支持他们的唯一力量。
如果没有品德,人们的心灵就会变得浑浊不纯粹。
与民主政治相比,贵族政治下的人民较少需要品德,因为人民受到法律的制约。
这种政体看似贵族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但事实上他们是排除在法律之外的。
贵族们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特权,并为了谋取私利而形成团体来抑制人民,法律是按贵族的意志来实施的。
而约束贵族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高尚品德使贵族与公民达到平等,一种是通过节制力使贵族之间达到平等和工商。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所有品德的位置;人们不需要任何品德,国家也不需要人民具备这些品德。
从历史学家的一些对朝廷的叙述中,我们发现,永远向品德嘲笑——这些东西,我想,构成了各地方、各朝代绝大多数朝臣共同的性格特征①。
当然,虽然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动力,但该政体并不排斥品德,而是用荣誉代替了我们所说的政治品德。
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连结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
②由于荣誉并不能容忍把剥夺别人生命当做自己权力的暴君,所以它并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不知道什么是荣誉。
甚至常常没有文字可以表达它。
③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以及政府的原动力。
在这种政体中,人人都心存恐惧,每个公民必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君主的意志一经发生就会产生效力。
人们只可以通过宗教来对抗君主的权力,宗教的法规是至高无上的训条,同时支配着百姓和君主。
另外,这三种政体中的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与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都应该与不同政体的原则相对应。
4 法律与各种力量的关系1.1 法律与防御力、攻击力的关系在法律与防御力的关系方面,联邦共和国是由几个小邦通过合约联合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
④联邦共和国既能能够抵抗外力干扰,而其内部也不很少产生腐化;专制国家通过彼此分离或者在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36页.②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36页.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第447 页.④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99页.较远的省份设置藩镇,从而谋取自保。
君主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设置要塞来保卫国境,谋取国家安全。
在法律与攻击力的关系方面,战争和征服是国与国、公民与公民、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基本权利。
1.2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公民的关系在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意味着每个人可以做法律许可他做的事情,而不是去做法律禁止他做的事情从性质上看来,共和政体的国家并不是自由的国家。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当立法仅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或者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或者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每一个国家的三权都有它独自的分法。
在希腊时期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拥有立法权,君主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罗马君主国里,国王由选举产生,统帅军队,主持祭祀,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开会,将某些事务交付人民审议,并会同元老院决定其他事务;而在现代君主国中,君主执掌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至少一部分立法权),但他没有司法权。
而在罗马共和国里,贵族通过其特权制定可以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律,公民几乎没有或只拥有微乎其微的立法权;公民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们①;而司法权一开始由执政官们执掌,后落入裁判官们手中。
在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
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习惯、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而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是有利于公民自由的。
在极端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就有法律侵犯一人的自由以保障众人的自由。
②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告的人。
③而在君主国里,君主通常会想法设法毁坏公民自由,例如,不太受人民爱戴的君主会有自己的密探,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应该易于接近,拥有善行,尊重公民,并给予人民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26页.②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43页.③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43页.5 法律与气候的关系孟德斯鸠经过研究查证发现,在寒冷气候下,人们会有较充沛的精力;而在一个闷热的地方,人们会感到心神萎靡。
在寒冷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是很低的;在温暖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就多些;在炎热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是极端敏锐的。
①所以,在南方国家,两性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平等,妇女受到家庭的奴役,对丈夫和家庭的依赖使其地位极其低下;在东方国家,由于气候以及多妻制,女人通常被幽闭,而且幽闭的程度通常也与丈夫家庭的财富成正比,女性足不出户,娇媚、贤惠成为东方女性的代名词。
东方人器官细弱,一旦接受某种印象,便很难改变,所以东方的宗教、服饰穿着、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跟几千年前相比,并没有较大的改变。
印度的法律把土地给了君主,破坏了私人的所有权思想,增加了气候的不好影响,就是说,增加了天生的懒惰成分。
起源于东方炎热国家的僧侣制度,人们较多地沉思,而行动的却很少。
如果想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生活的手段。
在欧洲一些国家,人们通过奖赏去摧毁懒惰并取得很大成功。
穆罕默德禁止饮酒的法律是出于炎热的阿拉伯气候的法律。
犹太人关于痳疯病的法律是来源于埃及人的习惯的。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而印度人软弱并有怜悯心,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不严酷的刑罚,甚至不严厉执行。
气候不同,人的性格也不同,该国家的政体也有所不同,所能容忍的法律内容和程度也不同,例如奴隶制,在专制的国家,努力的生活条件并不比普通公民差,所以奴隶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君主政体之下,人们认为人性不应受到摧残或贬抑,所以不应该有奴隶;而在共和政体下,奴隶的存在违背了政制的精神,所以拥有奴隶使任何公民绝不应该有的一种权力和奢侈。
另外,每个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6 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贸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商业活动。
它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59页.扩大了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