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是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相比于两者存在的联系,其实仲裁和诉讼的差别是非常多的,比如管辖权、审理原则,审理者的产生方式等。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一定情况下,解决争议的选择权就不在当事人手中。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一、对仲裁制度的简述中国仲裁事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已经发展了将近24年,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普遍,中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在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仲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内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在我国,广义上的仲裁包括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前述仲裁的纠纷范围。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发生此种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中,笔者仅就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为当事人选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受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实体法,独立办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守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职权作出裁判。
那么,民事訴讼这种依国家权力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呢?二、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点(1)机构性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业争端日益增多。
在处理商业争端的过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探讨两者的利弊,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更为适宜。
一、仲裁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协商、调解和仲裁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效率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简便、诉讼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保密性好仲裁过程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其保密性得到较好的保障,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公司利益的纠纷更为适用。
3.自主性强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仲裁员,制定仲裁规则,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强化互动,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
二、民事诉讼的优势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正式、公正、法定和强制性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1. 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责任,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
2. 可强制履行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证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
3. 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时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争议情况下,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呢?一般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纠纷性质当纠纷涉及到民事、经济等非刑事性质时,可以优先选择仲裁制度,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
2. 合同规定有些合同中规定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
在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中,一般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绕过仲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
3. 执行力要求当涉及到对方不服判决强制执行的情况时,选择民事诉讼更为适宜。
因为民事诉讼有可以依靠国家的执行力,能够有效保证判决的强制执行。
4. 机密性要求如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时,一般选择进行仲裁,因为仲裁APPARATUS流程及结果保密性较好。
4. 经济性考虑在争议预计产生的费用中,如果诉讼的费用高于仲裁,则更应当选择仲裁。
了解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了解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商业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一、商业纠纷解决仲裁的利弊1. 仲裁程序简洁高效仲裁相比诉讼拥有更简洁高效的解决程序,仲裁庭的成立和仲裁结果的生效常常较为迅速。
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庭成员,从而确保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
2. 仲裁保密性强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保密,仲裁裁决通常不公开,避免了商业纠纷对当事人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仲裁也不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据,减少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3. 仲裁结果具有执行力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多数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上诉制度。
仲裁结果符合国际公认的裁决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提供的裁决书直接申请国内法院执行,此过程相对简单且效率较高。
二、商业纠纷解决诉讼的利弊1. 法律适用性强诉讼程序适用国家法律,通过国家法院裁决。
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确保解决纠纷的公正和公平。
2. 裁决结果可以上诉相比于仲裁的一审终审制度,诉讼程序通常具备上诉制度,对未满意一审结果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上诉请求进行二审,提高了当事人的救济机会。
3. 法庭审理公开透明诉讼程序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庭审,提供证据并陈述自己的观点。
公开审理增加了程序的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综合比较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其实都有各自的利弊,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选择仲裁的优势在于其高效性和保密性,适用于当事人对解决速度和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情况下。
而选择诉讼的优势则在于法院审理公开透明,裁决结果可以上诉,适用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和程序公正性有较高要求的情况下。
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评估具体纠纷的性质和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选择。
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商业纠纷,以避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开支和风险。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
其中,和解和调解是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为基础的,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不能彻底解决纠纷。
对于实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来说,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程序,而仲裁也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就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做进一步阐述。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而民事诉讼之于我们可能更为熟悉,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从它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有其相同点:1、它们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文章开头已述,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大多数的民事争议,民事主体除了调解和和解的方式之外,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在功能、作用上具有趋同之处。
2、在民事争议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处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独立第三方来居中判断从而解决民事争议。
仲裁机构基于民事争议事实,独立地居中进行判断,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样,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之后,基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居中进行裁判,公正地做出裁决。
3、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按照《仲裁法》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当然,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有各自的特色,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分为公共国际法和私人国际法两大分支。
在私人国际法中,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重要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分析其特点和意义。
一、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争议跨越国界时,在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下进行的司法活动。
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 跨境性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争议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侵权行为、家事纠纷等方面。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的复杂性较高。
2. 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依据国际公约进行,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纽约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促进了国际民事诉讼的便利性和可预见性。
3. 司法决策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会受到限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来实现。
同时,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范畴,其承认和执行亦需遵循相应的规则。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业争议通过仲裁机构而非国家法院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具备以下特点。
1. 自主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商业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保护了各方的自主权。
2. 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较于国际民事诉讼来说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仲裁庭成员等,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3. 具有国际执行力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
这得益于《纽约公约》的推广和普遍适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更具实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与应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解决跨国争议的方式。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不属于同一国家时,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则是指当涉及的纠纷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民事法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
国际民事法规则主要涉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司法协助和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国际私法规则则主要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中寻找适用的法律和国家。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和当事人的仲裁合同。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主要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判决的执行等。
当事人的仲裁合同则用于确定仲裁庭的地点、仲裁程序和仲裁人的资格等细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相应的仲裁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受制于国际法律和国际私法规则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相对较少。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则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指定和任命的。
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组织听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双方进行庭审,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在执行和强制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国际执行和强制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仲裁民事诉讼纠纷一、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仲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区别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
(一)机构方面。
(1)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及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独立范围不同。
仲裁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不干涉任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3)设置不同.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性。
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效后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执⾏仲裁裁决。
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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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商事仲裁⽣效后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执⾏仲裁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当事⼈应当履⾏裁决。
⼀⽅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仲裁是⼀裁终决制,所以商事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权利⼈有权依据⽣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商事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程序分析
实践操作建议
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纠纷性质、当事人意愿和成本效 益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仲裁或诉讼 方式。
充分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前,应充分 了解相关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 护自身权益。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当事人都应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 主张或抗辩。
仲裁机构
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 仲裁机构,前者如国际商 会仲裁院等,后者则根据 当事人协议组建。
仲裁规则
各仲裁机构制定有自己的 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 、裁决作出等方面。
仲裁在商事纠纷中作用
快速解决纠纷
相比诉讼程序,仲裁程序 更加灵活高效,有助于快 速解决商事纠纷。
保密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有 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声誉。
诉讼程序规则
诉讼程序相对严格,需遵循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阶段,且审判过程一 般公开进行。
裁决效力与执行比较
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诉讼判决效力
诉讼判决同样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义务,否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国外现状
在国际上,商事纠纷的解决也普遍采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能 存在差异,但一般都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 会仲裁院等也在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02
仲裁制度及其优势
仲裁制度简介
仲裁和诉讼最简单的理解
仲裁和诉讼最简单的理解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仲裁和诉讼,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趣的事儿呢!
先说仲裁吧,就好比是你和朋友闹矛盾了,找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公正“老大”来评评理。
比如说,你和合作伙伴因为合同里的一些条款争得面红耳赤,这时候就可以找仲裁机构呀!就像有一次,我朋友小李开的公司和另一家企业有纠纷,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就决定走仲裁,让仲裁员来判断谁对谁错。
结果呢,仲裁一出来,大家都没啥话说了。
诉讼呢,那就相当于上法院打官司啦!这可是很严肃的事儿哟!就好像是你遇到了一个特别难解决的大麻烦,必须要找个最权威的地方来解决。
比如说小区里老张的房子被人占了,他多次协商都不行,那咋办?只能去法院起诉啊!把对方告上法庭,让法官来判个明白。
嘿,你想想,仲裁和诉讼就像两条不同的路,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嘛!仲裁可能快一些,流程相对简单;诉讼呢,更正式更权威,但时间可能长一点。
这就像你去一个地方,你可以选择走大道,虽然远一点但很平稳;也可以选择抄小路,快是快但可能有点坎坷。
那到底选哪个好呢?这就得看你的具体情况啦!如果事情不是那么复杂紧急,仲裁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要是问题特别重大、关乎很多利益,那诉讼可能更靠谱。
总之啊,仲裁和诉讼都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看你怎么用啦!咱可得根据自己的情况,好好琢磨琢磨,选对那条能帮咱解决麻烦的路哟!。
诉讼与仲裁研究民事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与仲裁研究民事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民事和商事纠纷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在解决这些纠纷时,采取何种方式更为有效并且能够实现公正、快速的结果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它们进行深入探讨。
一、诉讼诉讼是指将民事或商事纠纷提交法院,由司法机关审理,裁决一方胜诉的一种方式。
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
2. 审理:法院会依法组织庭审,聆听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3. 上诉:如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起上诉,并由高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尽管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公正、正式等,但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得出解决方案。
其次,诉讼成本高昂,包括律师费用、鉴定费等,对一些经济相对薄弱的当事人来说是负担不起的。
此外,诉讼结果往往只满足了法律的要求,无法真正达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民事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仲裁机构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庭进行处理。
以下是仲裁的基本流程:1. 协议:当事人在事先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仲裁方式及仲裁机构。
2. 仲裁程序:仲裁庭将组织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仲裁庭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3. 具体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可以通过法院执行。
相对于诉讼,仲裁具有以下一些优势:首先,仲裁程序相对简洁,处理速度较快,一般只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其次,仲裁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程序简便,所需费用较少。
此外,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灵活,专业性强,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与法院判决相比,其执行力度相对较弱。
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商业领域中,纠纷难免会发生。
当纠纷出现时,如何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成为了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商业纠纷解决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本文将就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仲裁的特点及适用范围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员进行公正、专业、独立的听证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 快速高效:与诉讼相比,仲裁一般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从而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
2. 保密性高:仲裁过程及裁决结果一般对外保密,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及商业信誉。
3. 灵活性强:仲裁过程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及争议性质进行灵活调整,提高了问题解决的灵活度。
4. 具有国际性:仲裁可以跨越国界,在跨国商业纠纷中具有较好的适应性。
仲裁相对于诉讼更加适用于以下情况:1. 跨国纠纷:涉及跨国商业纠纷时,仲裁可以避免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减少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 保密要求高:当事人对纠纷解决过程及结果的保密性要求较高时,仲裁能够更好地满足保密需求。
3. 方便性要求高:当事人需要根据时间、地点等方便的因素灵活安排争议解决程序时,仲裁是一个更佳的选择。
二、诉讼的特点及适用范围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方式。
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 法律地位确认:通过诉讼程序,争议双方能够在法庭上明确、确立各自的权益,获得法律地位的确认。
2. 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3. 公开透明:法庭审理是公开的,当事人及第三方可以进行旁听,确保纠纷的公开透明。
诉讼相对于仲裁更加适用于以下情况:1. 执行力要求高:当事人需要依靠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时,诉讼是更好的选择。
2. 法律地位确立重要:涉及到法律地位的确立,例如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诉讼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决。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较研究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法。
鉴于各国实体法⾮出⼀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法律上的命运,因此,⽆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作为核⼼问题。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制度已基本定型。
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各国⽴法与实践迥然不同。
⼀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更多的国家则未在⽴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这就向⼈们提出这样⼀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是采⽤同样的原则,抑或各⾃采⽤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外,是否当然适⽤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近⼗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的论⽂不下数⼗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的专著也已问世,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未能分析、⽐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的异同。
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绝⾮⼀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然⽽,这⼀问题并⾮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的⼀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规定是否必须适⽤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律适⽤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持否定态度,⽽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信服。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机制化探讨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机制化探讨民事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涵盖民事纠纷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部环节。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本文所探讨的仲裁,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调整的由我国仲裁机构开展的有关商务纠纷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践中也称之为商事仲裁。
另外,由于本文探讨的是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的多元化解机制,是一种建立在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对接基础上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因此,其他一些商事仲裁形式,或不涉及完全意义上的本国矛盾纠纷解决,如我国在域外设立的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不属于机构仲裁而无法实现机构对接,如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的临时仲裁;或涉及非本国、非内地仲裁机构尚难实现机构对接,如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的域外仲裁、港澳台仲裁保全协助以及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等,均未纳入本文的探讨范畴。
因此,本文在先行界定的探讨范畴内,展开对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的相关研究。
一、背景与价值: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的概述(一)构建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的背景和必要性构建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非常必要。
一方面,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大格局下的必然要求。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此期间,从国家到省市层面,在保险、劳动争议、涉侨、证券期货、民营经济等众多行业领域均建立了与诉讼衔接的相关机制。
但商事仲裁体制特殊,没有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
《仲裁法》实施后,中国商事方面的仲裁协会至今仍未成立,由于缺乏相关机构的关注和推动,国内商事仲裁领域未能如其他领域一样建立与诉讼衔接的完整机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1)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
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如果某法院受理本案的话,则此时不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金辰公司提出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学员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如果某法院受理本案的话,则此时不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金辰公司提出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请用例子说明这几句话的含义。
我们老师回复:比如说甲乙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后来甲向法院起诉但是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了甲的诉讼,若乙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是受理该案的。
如果说乙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甲提起的诉讼,该题若金辰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效的话,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商业合同纠纷解决仲裁和诉讼的利弊分析
商业合同纠纷解决仲裁和诉讼的利弊分析近年来,商业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给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在解决商业合同纠纷时,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分析商业合同纠纷解决仲裁和诉讼的利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和适用场景。
一、解决方式比较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仲裁可以避免涉及政府机构的插手,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其次,仲裁程序相对简便,相关证据的提供和听证的过程相对较短。
最重要的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仲裁裁决,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能难以保证,特别是当涉及特定利益集团或政治因素时。
其次,仲裁不同于诉讼,对证据的调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标准不如诉讼严谨和透明。
此外,仲裁的成本相对较高,包括仲裁人费用、场地费用等,这使得一些中小企业无法承担。
与仲裁相比,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更受欢迎。
诉讼程序相对较为严谨,法院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有专门的程序。
同时,司法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确保双方遵守判决。
此外,诉讼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相关信息和判决结果对外公开,有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公平与诚信。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相对较长。
诉讼的主动权也较为被动,需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其次,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调查和审理费用较高,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承担不起。
此外,诉讼解决纠纷的结果可能受到司法资源紧张和司法环境复杂的影响。
二、适用场景分析仲裁和诉讼在解决商业合同纠纷时,适用的场景各有不同。
对于较为简单明确的合同纠纷,双方对仲裁程序比较信任的情况下,仲裁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对于涉及国际商业合作的纠纷,仲裁由于能够避免当地法律和语言的限制,更有利于双方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然而对于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商业合同纠纷,诉讼可能更适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够更全面地审查各种证据和背景信息,确保公正和公平。
民商事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民商事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吗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式,⽽民商案件是常见的民事纠纷。
有些民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的,那么民商事仲裁是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商事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吗民商事案件仲裁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民商案件如果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对仲裁裁决不服该该怎么办当事⼈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
⼈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仲裁并不是民商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民商案件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通过民事诉讼的⽅式解决。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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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宋连斌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体现在不同层面。
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权力来源性质不同。
法官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仲裁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许可之当事人授权,是私权。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与法官不同,法官需要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而仲裁员可以不必精通法律。
具体说来,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管辖权的基础不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
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
诉讼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通常不能任意选择法院;而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
在一些国家,国内纠纷的当事人也可选择到外国仲裁。
2、审理的原则不同。
诉讼的价值取向、原则及判决方式与仲裁不同,如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更多地取向于公正,而仲裁更多地偏向于效益;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而仲裁裁决一般是保密的;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详而言之,结合中国的法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表现为:
(1)仲裁严格限于请求的范围,仲裁员的权能仅限于此;而诉讼则不完全如此,虽然辩论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法官还是具有一定的干预权。
在仲裁中,仲裁员是消极、中立、被动的裁判者,主动行使职权的情况很少;而诉讼中,法官有时候会主动行使某些职权。
(2)仲裁程序灵活,可以书面审理或者部分书面审理以及作出若干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仲裁员有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而诉讼的一审应当全部经过开庭审理,法官的程序决定权也小得多,程序的进行显得更为僵硬。
(3)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即使是不公开审理,判决也是公开的。
(4)仲裁中不能列第三人,而诉讼可以追加第三人。
尽管二者在此点上有趋同的倾向,但仲裁对当事人的意愿干预更少。
(5)限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只能一个一个案件的审理,一个一个地作出裁决书;而诉讼中,可以进行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制作同一判决书。
尽管部分仲裁机构于此点上也在学习法院以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但步伐要谨慎得多。
(6)仲裁中的答辩只能是消极地反对当事人的请求,不能抵消当事人的请求,只有提出反请求才能抵消对方的请求;诉讼中除反诉外,答辩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可以抵消一部分请求,如相互违约情形。
(7)在事实认定上,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大于法官。
诉讼一般都有严格的证据规则,而仲裁常无明确详细的证据规则,除了受制于程序正
义外,仲裁员几乎没有什么约束。
国际商事仲裁尤其如此。
(8)裁判结论的形成规则不同。
仲裁除少数服从多数外,在不能形成多数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诉讼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能会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结论。
(9)在涉外或国际事件的处理上,仲裁员可以较为自由地决定法律适用问题。
而诉讼中,法官必须遵守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
(10)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不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见和干预;而诉讼中,法官要服从所在法院的意见。
二、仲裁与诉讼的相似之处
仲裁与诉讼的相似或相同点更多地表现在个案上。
仲裁员与法官在个案上行使职权的方式相似,都是运用对抗性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者,而且都应做到公正。
故此,仲裁程序的进行与一审诉讼程序是相似的;仲裁员居中裁决与法官判案也是类似的;有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亦是相同的。
在个案处理上,甚
至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还大。
国际上,由于这些原因,仲裁庭和法庭有时候名字都是一样的。
最著名的比如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法院,虽然都称作法院,但前者是仲裁机构,后者才是司法机构。
三、法官担任仲裁员的问题
法官担任仲裁员具有一定的优势。
因为法官本身即是争议的裁判者,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特性,对仲裁有益无害。
而且法官对待仲裁的态度,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态度。
1994年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之一是“曾任审判员八年”,但现职法官能否担任仲裁员,存在争议。
此前,中国籍仲裁员中既有现任法官,也有离任法官。
在国外,现职法官能否出任仲裁员,也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国家,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93条(委任法官为仲裁员)规定,仅在合适或首席大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商事法院的法官或正式调停人才可以担任独任仲裁员或公断人,且有关报酬应在法院领取。
香港《仲裁条
例》第13A条(法官着手仲裁的权力)亦有相应的规定。
据此规定,法官应为特定法院的法官,并只能出任特定职位的仲裁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现职法官可以担任仲裁员。
在另外一些国家,法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仲裁员,例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78条规定,司法官员在其司法职务的任期内不得接受指定作为仲裁员。
根据我国法官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发出《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据此,我国现在不允许现任法官担任仲裁员。
四、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尽管对仲裁的理念见仁见智,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支持仲裁越来越成为共识。
支持仲裁
不仅是对仲裁的态度,更是一种价值取向,意味着一切有关仲裁的事宜应作有利于仲裁的处理。
这是仲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所决定的。
衡诸国际、国内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尤其它们在1995年后的最新发展,不难看出,支持仲裁如同鼓励国际贸易、吸引外资的政策,已成为国际共识。
支持仲裁是一连串的事,其核心是确立仲裁与法院的适度关系。
何谓适度?当今仲裁领域,司法对仲裁应给予更多的支持,更少的监督,且司法监督应尽可能限于形式监督和事后监督,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等等,已成为关于仲裁的知识。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主要在以下方面: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2、证据保全。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
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4、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5、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相对方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除非经查证属实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得拒绝执行。
法院对仲裁予以必要的干预,特别是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中国也不例外。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可免于诉讼程序的僵硬、冗长和昂贵,以及将国际争议交给国内法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院。
不可否认,仲裁的效益取向是当事人选择
仲裁的动机。
但是,仲裁当事人除了重视仲裁的效益,还重视仲裁结果在法律上的安全性,换言之,仲裁员是否善用职权,也是当事人关心的。
可见,法院监督仲裁,是符合当事人的愿望的。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六条把法院的干预区分为协助和监督,但没有明确指出何种措施是协助,何种措施是监督。
实际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
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仲裁的可持续发展,而支持仲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二者殊途同归。
然而,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一柄双刃剑,特别是法官对仲裁不甚友好时。
这就特别需要正确认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正确认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