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HT3XBS〗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日趋完善但也仍存在着不规范,风险大的特点,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如德国,智利,均对养老基金投资领域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可采取稳中求进,逐步放宽的策略。
2.组合资产,优化配置
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调非系统风险,实现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3.制度创新,公众监督
(二)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
国际经验表明:长期积累性基金如进行市场化投资运作一般可实现保值和增值,但巨额资金市场化前提条件是存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吸收巨额资金。因而,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引入并强化竞争机制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咸熟。
(二)导致人们对社保制度丧失信心
由于退休后的养老金取决于在职员工个人工资高低、缴费总额和缴费年限的多少,职工个人对个人账户拥有明晰的产权,而且个人账户中是实实在在的钱,是人们对未来预期非常明确,刺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而个人账户“空账”的运行使人对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不仅损害了个人参加养老保心的积极性,还会导致人们对社保制度丧失信心。
四、化解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一)国家应加强个人账户的立法工作
通过立法,将国家、企业、个人的责任明确划分好,防止三方互相推诿。对
基金的管理,一方面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一方面要对基金管理工作定期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阳光型政府的目标。对滥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人依法严惩。
2.“中饱私囊”
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养老保险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外地人员的流入,各地普遍严格限制跨地区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管理本地区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而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是否曾参保则无过问。再加上冒领保险金和提前退休现象的与日剧增,更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层层迷雾。有统计显示:仅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挪用。相关部门由于集保费征收、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等多种职能于一身,以政企合一的方式运营基金难免会陷入暗箱操作、效率低下以至被挪用、贪污的境地。这无疑对养老金“空账”这个黑洞来说是雪上加霜。
1997甘肃省关于贯彻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2日甘政发〔1997〕134号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
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川府发[1997]151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川府发〔1997〕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务院《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各市、地、州要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部署和要求,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目标。
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逐步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统一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第2年,应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进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国发[1997]26号文
【标题】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7年7月16日【文号】国发1997(26)号文【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旧养老保险政策区别
比一比:新旧养老保险政策区别 看一看:未来的退休金能有几多
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其与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有何区别?
我们以所谓的“新人”为例,比一比,新旧养老保险政策
注: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交满15年,便按以上公式给付养老金。
2、单位缴费工资总额20%
(其中17%进入统筹账户,3%进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
注: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缴费
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为“本人当月缴费工资”除“当月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后的历年算术平均值。
2、单位缴费工资总额20%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
3、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点明“个人账户”有利率,没承诺未来利率水平,如何尽快解决空账运转状况实现可能的增值是问题的关键。
大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的资金没有利息收益。
5、所谓“平均预期寿命”又称“人口平均期望寿命”,是指在现阶段每个人如果没有意外,应该活到的年龄,其数值呈逐年上升趋势。
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京社保发[2004]9号)通知“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计算预提社会保险费用时,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以78岁做为计提参数;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80岁做为计提参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3•【字号】桂政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1997年12月23日桂政发〔1997〕10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当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确定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案,经过柳州、北海、桂林、防城港、玉林等市的试点并在全区推广。
目前,全区已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我区的方案与全国统一制度在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模式、个人帐户设置、待遇结构和标准方面都比较吻合。
但是,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还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市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在《内蒙古政报》97年第9期刊发),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是: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日程,以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三、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要在1998年实现盟市级统筹,并在管理办法、提取比例和基金调剂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国家要求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在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前,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规定,分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口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5
683.50
1
2734
2734
30
820.20
1
2734
2734
35
956.90
2
4101
2734
15
615.15
2
4101
2734
20
820.20
2
4101
27பைடு நூலகம்4
25
1025.25
2
4101
2734
30
1230.30
2
4101
2734
35
1435.35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2•【文号】劳社部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0•【字号】皖政〔1997〕6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皖政〔1997〕63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制定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决定将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分年度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评。
各级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发布)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黔府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黔府发〔1999〕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级统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各类企业(含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其他非工薪收入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实现覆盖全社会。
三、省级统筹分两步走,第一步采取建立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省内的调剂。
对企业缴费比例,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负担差距大的实际,在实行省级统筹的初期,宜由省对每个地区分别核定不同的指导比例,待条件成熟后,再规定统一的缴费比例,并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指导各地区的具体征收比例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定下达。
职工个人缴费,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统一调整的办法。
第二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理顺社保机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
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茄戚逗后
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23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颤卖例降至2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23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
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截止2023年7月6日,全国有21个省市区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仔察保
险费率条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
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
参考资料:。
档案记载是连续的,但92年至96年原单位没缴纳养老保险的这么办
档案记载是连续的,但92年至96年原单位没缴纳养老保险的这么办档案记载都是连续的,但92年到96年原单位没上养老保险怎么办?由于养老保险真正缴纳的年限是从1996年开始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如果1992年到1996年之间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应视同为缴费年限。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实际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应该是1997年的7月16日,也就是26号文件的发文之日,但是在这之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大多地方开始执行,虽然属于改革试点性质,而且配套政策也不完善,统筹层次低,企业负担重,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附近,临近地铁,房租还可月付,租好房就选自如!广告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在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根据这个规定,1992年到1996年之间,如果当地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仍然属于政策过渡期,只要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时空背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社保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分类处理。
一是如果当时当地已经有明确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而你所在的企业没有按照政策制度的规定执行,那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种情况各地的政策都是明确可以补缴的,通过补交以后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为这类企业都是属于国有企业,所以和社保部门协商沟通的平台是畅通的;二是如果本人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单位,那补缴费用只能由个人来承担,但是补交以后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不能计入个人账户;三是如果当地当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导致企业无法无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一、1.新人新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1,25岁,月收入2000元基础养老金:23622021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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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