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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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业务是什么乡镇法律顾问主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业务是什么乡镇法律顾问主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业务是什么乡镇法律顾问主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业务是什么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指导和协助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事务工作;(四)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

具体顾问方面如下: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叮,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view/185056.html? wtp=tt如何发挥法律顾问在乡镇街道中的作用抓住主要矛盾,确定调解工作思路,制定方案。

通过与省高坪村小组干部调查,掌握了省高坪村小组关于本次集体山岭和山塘水库的一般租赁方式、地理位置和面积及对应的承租人基本情况,对工作计划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下一步江志平律师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入户到部分承租人家中,听取诉求和建议,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实现村民自治,为顺利化解矛盾纠纷打下群众基础。

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不仅是响应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群众中为民服务重要途径。

要充分发挥驻村律师作用,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及法治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做好群众的“私人律师”,履行好驻村法律顾问义务,实事求是,大胆实践,有效突出工作新颖效果与宣传亮点,进一步推动三溪镇法治建设工作。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范围内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乡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乡人民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范围第四条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2. 参与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表乡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乡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事务。

4. 协助乡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6. 承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要求第五条乡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乡人民政府的商业秘密。

2.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3. 主动了解乡人民政府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法律顾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1. 定期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每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 积极参与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精选资料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聘请、管理工作。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三)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进程,为“五局发展战略”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直属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法治建设,防范、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局、所属各农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在司法局,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管理局法律顾问,是指管理局根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和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管理局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理局批准,由管理局局长统一聘任,发放聘任证书。

第六条管理局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

管理局及其所属各农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县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

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询问;(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七条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第八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手续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对规定未列及的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规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或者缓收费用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和协助办理公证的收费分成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一、背景及意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对于提升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行政效率,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和协调,防范和解决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方案,以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与实际有效衔接。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面:立法层面、组织实施层面和管理服务层面。

1、立法层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应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立法法规,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规定,从而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约束。

所制定的法规应当涉及下列内容:(1)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

(2)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命和解聘程序及标准。

(3)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4)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和待遇。

(5)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2、组织实施层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实施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任期、履职方式、离职以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具体措施如下:(1)政府应当建立透明和公正的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并坚持公开竞聘原则。

聘任程序应当分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和任命等几个阶段,最终聘任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以建立可信度。

(2)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应当与任职机关的上下限相一致。

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应当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工作内容,应当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管。

任期届满后,政府法律顾问有权申请续聘或申请离职。

(3)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政府机关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增强服务质量。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督促和指导,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某些标准规范制定工作目标和验收标准。

(4)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方案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和服务需求,分为初期培训、日常培训和专业开发,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属各律师事务所: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司法局2022年9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意见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9〕105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以奖代补”工作科学化和精准化,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法律顾问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市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2013年实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村(居)自治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我局联合市委政法委通过在武汉微邻里开发增设“法指针”系统,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了由线下向线上线下相结合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呈逐年增加之势。

为加强农村法治工作,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二、目的本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向农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权益,促进依法治理,推动“三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一)选聘法律顾问各村选聘1-2名律师、人民调解员或有法律专业知识且热心公益的村民作为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并协助村委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要协助村委会制定法律咨询服务计划,建立咨询服务机制,积极向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对农村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2. 协助解决纠纷:法律顾问要积极了解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现实困难,协助村委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协商解决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3. 参与村委会法律工作:法律顾问要协同村委会工作队或镇/街道司法所开展法律宣传、监督、服务等工作,协调处理村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相关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法律服务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同时加强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工作效果评估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后,实施长效跟踪和效果评估,协助村委会将其工作情况纳入“两委”考核和法治村评选等工作中,对工作效果好的村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村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的法律问题,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同时,还可以开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模式,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引导律师等专业人才积极服务农民,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六、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顾问的能力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参见律师第26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中,依法征求、采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来访、来信和投诉;(四)代表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制定和审查;(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三)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管理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如下:(一)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发出邀请;(二)被邀请者应当在收到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收到被邀请者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顾问名单,并予以公布。

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法律顾问的权益,维护合法性审查的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是依法设立的机关或单位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条件包括具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持有相关法律证书,且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四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须遵循保守秘密、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尊重法律等原则。

第五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在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于与法律不符合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给有关部门,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

第八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工作量、工作时间、报酬等问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法律顾问通过协商确定。

第九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在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如因工作需要有合理的差旅、交通、住宿等费用,应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保证工作的透明、可查和追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律顾问的意见后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办法,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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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乡镇政府办公室),由乡镇司法所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乡镇长)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负责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第三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乡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复议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四)协助乡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协助乡镇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办理乡镇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X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情况;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乡镇政府为聘任主体,采取乡镇政府定向邀请、公开选聘或者各乡镇司法所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挑选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合适人选,报乡镇政府审定。

审定后,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

如遇特殊情况,乡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乡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乡镇政府承担。

第九条乡镇政府应确保法律顾问得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

第十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乡镇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乡镇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每年年末根据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法律意见书质量、代理案件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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