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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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评析——兼谈中国行政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评析——兼谈中国行政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na y i f t e h Ad i s r tv u tS s e l sso he Fr nc m nit a i e Co r y 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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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 Dic s o Esa ls he Chie e Co n i o t t fNe e st n a i lt s s u s t tb ih t n s u c l fS a e o e s i a d Fe sbi y y i ZHENG i—la Ca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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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分 类 号 :9 5 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 1 3—00 0 10 —3 5 (0 0 0 J 13— 4
D :0. 9 9 J I S 1 0 OI 1 3 6 / . S N. 0 8—3 5 . 0 0 0 . 3 14 2 l .30 6
J n 2 1 u .00
N0. e . o 1 5 3S r N . O
第 3期 ( 第 15期 ) 总 0
法 国 行 政 法 院 制 度 评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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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 中国行政 法院设立 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
郑彩 莲
( 北师 范大 学 , 北 石家 庄 00 9 ) 河 河 50 1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法学07级3‎班刘伟文200712‎01323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读《法国行政法》(佩泽尔)有感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历史现‎实催生了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发展出‎行政法两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从而推动了法‎国行政法运行‎和法治的不断‎进步。

法国行政法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所显示‎的法律发展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在行政法原‎则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及实践‎需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法‎整个运行过程‎的具有统摄性‎的基本准则,是推动行政法‎发展的精神内‎核,承担了填补行‎政法规漏洞、克服法律条文‎局限的重要任‎务。

因此,明确、阐述并发展、完善行政法原‎则无疑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对行政法‎进行细化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准备和理‎论预设。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行政法学‎界就行政法原‎则的诸多相关‎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甚至行政法有‎哪些原则都各‎执一词。

这种学术上的‎分歧或者说混‎乱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制的进步‎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以为,从比较法领域‎获得借鉴,对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会有所‎帮助;而相对其他“法律大国”而言,被公认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在国情‎方面与我国不‎乏相通之处。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于法国行政‎法原则的探究‎,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一、法国行政法原‎则发展的探究‎在讨论之初必‎须明确的一个‎事实是:哪怕是最落后‎的或者最野蛮‎的政权,对于自身权力‎的分配和运行‎,都有着一套规‎则体系,否则这个政权‎就必然由于混‎乱而难以为继‎。

但是,哪怕是最“文明”统治技巧最高‎超的”前法治时代”国家,其行政规则体‎系由于缺乏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内核,依照当代的标‎准,充其量只能被‎视为较为成熟‎的行政组织法‎或者被称为”萌芽状态的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作者:马佳张玉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102-02法国历来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发达程度当属世界前列。

而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其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

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

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

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

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地位也日趋独立化,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

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

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

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法国历史上,路易十四王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国法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在这个王朝的统治下,法国的法制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重建,从而为法国的政治、经济、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

首先,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深刻影响了法国的立法体系。

在路易十四的统治下,法国立法经历了飞跃性的发展。

他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令、法令和法令,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执行。

他还建立了一套条文修正和修改制度,确保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使法律适应时代的需要。

这些立法改革促进了法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对法官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路易十四在王朝早期出台了一系列法令,规定了法官的任命、资格和职权范围。

他通过建立法学院和培养法律人才,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此外,他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改革,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这些改革为法官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同时加强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再次,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对刑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路易十四在王朝的初期进行了一系列刑法改革,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他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并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力度。

此外,他还加强了监狱管理,提高了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这些改革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法国的治安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后,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还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改革法律和司法制度,路易十四加强了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管理和调控,促进了社会的协调和发展。

他在经济上实行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推动了法国经济的繁荣。

同时,他加强了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投资,提高了法国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智力水平。

这些社会改革为法国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打下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法国路易十四王朝的法制改革是法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及国家赔偿制度构建——以法国相关制度为借鉴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及国家赔偿制度构建——以法国相关制度为借鉴


收稿 日期 :0 0 0 - 9 2 1- 9 1 作者简介 : 徐致远 (9 6 ) 男, 18一 , 山东昌 邑人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b, 1 级硕士研 究生。  ̄ 0) 2 9 学报
家为 了保 护重 大利益 而制 定 的法律 ,不负赔 偿 责
任。 而行 政立 法又 被称准立 法行 为 , 同议会 的立 法 相 比, 同样具 有普遍 性和抽 象性 的特 征 , 因此 在确
徐 致 远
( 中国政 法大 学 , 北京
10 8 ) 0 0 8

要 : 国作 为行 政 法 的母 国 , 法 其行 政 法理论 和 制度 至今 仍 走在 世 界 前列 , 为各 国行
政 法 的发 展提供 经验 和借鉴 。法 国的行政诉 讼 以及 国家 赔偿 制度 , 其是将 行政条 例 列入行 尤 政 诉讼及 国家赔偿 范畴 的做 法 ,对于 中国 当前处 理抽 象行 政行 为违 法 问题 的相关 制度建 设

关于抽象 行政 行为 的法律规 制及相 关侵 害的 诉 和 完全 管 辖 之 诉 是 行 政 诉 讼 最 基 本 的 两个 种 救济问题 ,一直是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对 类 , 也是处理条例违法问题的基本诉讼途径。撤销 此, 法律上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 , 而学者们对这一 之诉, 是当事人请求法官撤销一个损害他利益的违 问题 的见解也 各不相 同 ,导 致我 国在这 一方面存 法 决定的诉讼 ,在此类诉 讼 中法官 的权 力受 限 , 具 在的问题越来越多。 国作为行政法的母 国, 法 行政 体到条例方面,只能就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或 法理论和制度走在世界前列 ,其在行政条例的违 者裁定 申 诉不能受理 , 或者驳回起诉 , 或者撤销违 法性审查 和处 理方 面已经 比较 成熟 ,值得 我们思 法 的行政 条例 。而涉 及对违 法条 例 的行 政赔偿 问 考与借鉴。 题, 在诉讼中则应通过完全管辖之诉。完全管辖之 法国行 政法 中关于行 政条例 的诉 讼和 国 诉是指行 政法官可 以行使全 部审判权力 的诉 讼 , 可 家赔偿制度 以撤销 、 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 , 也可以判决行政主 在《 法国行政法》 一书中, 王名扬先生将行政行 体附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 、 为定义 为“ 行政行 为是指行 政机关用 以产 生行政法 双方面行为 、 的行 为和事实 的行为 。【(5 法律 17 t ) " 5 上效果 的法 律行 为 , 私人 由于法律 或行政机关 以及 尽管法 国明确赋予 了行 政法 院审查 并撤销 违 授权 执行公务 时所采取 的某些 行 为 ”1P6 I( ) 11 ,不 同 法 的行政条 例 的权 力 ,然而 对于对违 法 的条例 给 0 于德国 、日本等国将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为的 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在立法及判 做法 ,法国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性的行为和具体 例上则鲜有涉及。 关于立法赔偿 , 法国最高行政法 性 的行为 。普遍性 的行 为 即行政 机关 制定普遍 性 院通 过 13 98年 LFert 案 , a l et u e 确定 了一定 范 围 内 规则 的行为 ,在法 国一般 把行政 机关普 遍性 的命 国家对 制定 法律 负赔偿 责任 的原则 ,这 一原则 的 令和 规定称 为条例 ,因此 法 国行 政法 中条例 的概 适 用范 围是 : 1 ( )法 院不 能审 查议 会 立法 的合法 念大致 等于我 国行政 法 中静态抽 象行政 行为 的概 性 , 须适用 议会所 制定 的法 律 。 法律 明确地 或 必 凡 念 。根据法 国 5 年 宪法 , 政机 关可 以制定 四种 默示 地禁 止 赔偿 时 ,不 能 判 决 国家 负赔 偿责 任 。 8 行 内容不 同的条 例 : 条例 、 执行 自主条例 ; 法令条例 ; ( ) 道德 的利益 由于制定 法律 而受 到损 害 , 能 2不 不 紧急情况条例 。 在关于条例的法律制度方面 , 条例 得到赔偿,因为这种利益是法律所明确或默示取 受行政法院的管辖 ,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 缔或禁止的行为。( ) “ 3损害必须具有特定性 , 只对 审查条 例的效 力 , 撤销 违法 的条例 ” …(n根据 法 特定人 或少数 人发 生才 能得到赔 偿 。普遍性 的损 。 n) 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诉讼的传统分类 ,行政诉讼可 害不违反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 不能得到赔偿 。( ) 4 分为撤销之诉 、 完全管辖权之诉 、 解释及审查行政 国家无过错时 , 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程度 , 受害 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 、 处罚之诉。 其中撤销之 人才能由于制定法律而遭受损失请求赔偿。5 国 ()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2006.9法制园地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侯宇(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摘要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既有其优点,但又存在其缺陷。

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建立行政法院制度。

关键词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分权制衡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71-03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可上溯到封建王朝时代。

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创立于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leConseil d’tat)。

国家参事院可以追溯到旧制度时期的国王参事院(l e Conseil duRo i)。

法国的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的御前委员会(Curia Regis),其功能是辅助国王统治,就法律和行政事务向国王提出建议。

虽然国王参事院和法院都可分别处理争议,但是它们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国王参事院行使的是保留审判权(la justice retenue),而法院行使的却是委任审判权(la justice déléguée)。

①国王参事院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它仅仅充当裁决贵族们纷争的一个政治性的仲裁机构。

②1578年,亨利三世(Hen ri III)基于处理皇家内务和行政争议的需要而设立了一专门机构,于是肇始了国家参事院(leConseild’tat)的称谓。

到了路易十四(Louis XIV)执政时期,国家参事院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成了一秘密的机构,主要对行政和争讼提供指导。

从13世纪开始,国家参事院的基本任务是就行政和司法事务向国王汇报、磋商与建议。

直到17世纪时,国家参事院才逐步演变成了一正式的机构。

③在旧制度时期,虽然存在着有关裁决行政事务的法院(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最高法院,货币法院),但是它们并不构成真正的司法权。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国行政法官专业化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行政法官专业化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处 于起 步 阶段 ,行 政 法 官 的专 业化 培 养 需 要 探 索 我 国 的 本 土化 培 养 模 式 。 关 键词 :行 政 法 官 ;招 录 ;交 流 ;专 业 化 ;培 养 模 式 中 围分 类 号 :D 1 . 1 92 文 献 标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9 4 (0 9 3 02 —0 6 2 0 8 2 0 )0 — 06 4


实行 双轨审 判制 度 ,即在普 通法 院 的审判之 外 ,
建 立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 a jr dcin L u i it s o
于法 国特别 的行 政法 官培 养模 式 。
( )法官招 录制 度 一 有 两种 不 同的途 径可 以进 入最 高行政法 院 :行 政学 院考试 和社 会招 聘 。进入 国家 行政学 院要通过 严格 的考试 ,进 入学 院 的学生 经过 两年 的学 习 ,根 据最后 的考试 以及整个 在 校期 间的成 绩 ,学 院对毕
知识 ,使 得行 政机 关 对行 政法 官 的专业 性产 生信赖
和尊重 。 二 、对 我 国行 政 法官 专业 化 的启示 与借鉴
论层 面和实 践经验 层 面都具 有 优势 。 法 国行政 法庭 和行 政上 诉 法 院的 招录类 似 于最 高行政 法 院 , ]也 是通 过从 国家行 政学 院和社 会 招 E z
报 考者进 行两 次筛 选 ,进入 最高行 政学 院的学 生必 须 具有 最高 的智商 和 素质 。 3 另外 ,国家行政 学院 [ z
在课 程设 置上 ,保 证学 生得 到在 公共行 政方 面系统 而 全面 的教育 , 种教育 可谓 是理 论和 实践 的统 一 。 这 另 一种途 径就是 社会 招聘 。社会招 聘 的对 象是那 些 在公 共行 政领 域有 所建 树 的行政 官员 ,他们有着 丰 富的行政 管理 经验 ,进入 最 高行政 法 院 ,他们一 般 成为更 高级 别 的行政 法官 或者 查案 官 。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吴欣法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司法领域内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包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拿破仑民法典》和《拿破仑刑法典》,除此之外,法国还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

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人在法国学习期间了解到的一些颇有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依据法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官两大司法体系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工不同,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商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重罪法庭——法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土特产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方式极具特色。

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法国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司职案件的事实认定,专职法官负责判断法律适用问题。

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则是由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完整而不割裂的审判权,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全部负责。

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

下面介绍一下重罪法庭陪审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重罪法庭案件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12名成员之间权力平等,相互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9名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建立一个陪审员资料库,将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中,每年都进行更新。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一起共同随机初选出35人作为备选名单。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摘要现代的行政诉讼起源于法国,法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即将普通的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开,并分别交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受理及裁判。

法国行政诉讼系欧陆行政诉讼的一大范本,在大陆法系甚至在英美法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本文从法国行政诉讼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特色、形成及基本构造几个方面论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国行政诉讼;历史背景;主要特色;制度;基本构造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其行政诉讼有着自身的特色,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也有别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

特别对于行政诉讼刚起步的其他国家而言,要完善自身的行政诉讼体系,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法国行政诉讼形成的历史背景现代的行政诉讼起源于法国,法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即将普通的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开,并分别交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受理及裁判,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

二、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特色法国的行政诉讼颇具特色,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也有别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法国,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分属两个独立的裁判系统,并各自享有对既定种类案件的管辖权。

1872 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一般认为,在1889 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

但在1889 年12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

至此,“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管理体系是非常混乱的,各个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

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法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行政法规,这些法规逐渐形成了法国行政法的基础。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指令等多种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和监督。

2.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法国行政法中,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3. 法国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非常严格,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否则其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4. 法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因此,法国行政法对法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严格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及广泛的适用范围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法国行政法在法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

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

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1[①]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

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

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

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年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首先,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争议。

例如,法国设立了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英国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Chamber)。

这些法院通常由专门的行政法官组成,负责专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

这样做的好处是行政法官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法律规则。

其次,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这意味着行政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独立于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干扰。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行政权力之外的独立机构,直接负责行政裁决事宜。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此外,国外行政裁决制度通常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主要任务。

行政法院在行政裁决案件时,不会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而是主要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例如,英国的行政上诉法庭只负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会探讨它的公正性或正当性。

还有,在国外,行政裁决制度还可以提供一种行政救济机制。

即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院有权裁决是否撤销行政行为并给予补偿。

这种制度设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

最后,国外行政裁决制度还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这种制度将行政裁决的结果对公众公开,并且允许公众参与到行政裁决的过程中。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会定期公开裁决结果,并对重要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这样做可以确保公众对行政裁决制度的信任度,并增加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国外行政裁决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机制。

它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维护行政法院的独立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等方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在提高行政效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法国国家治理改革及其启示(最新)

法国国家治理改革及其启示(最新)

法国国家治理改革及其启示(最新)自上个世纪70年代起,法国在经历了“辉煌三十年”后,深陷经济增势低迷、失业率高企、贫富差距扩大、社会阶层断裂的泥潭。

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法国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

中央集权导致行政机构冗杂低效,腐败、渎职、懒政盛行,发展动力不足,财政负担沉重,民众不满情绪上升。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使国家的权力更接近人民,实现公共权力的优化配置和国家管理的民主化,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法国政府展开了以分权为主线的一系列国家治理改革。

这些改革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的成效,亦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对此进行讨论和总结,将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国家治理改革举措法国政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以分权为核心,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国家治理面临的困境。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推进地方分权地方分权是指权力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转移后其权力主体发生了改变。

从拿破仑时代起,法国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完全处于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基本没有自主权。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法国政府于1982年开始推行地方分权改革,直至2003年3月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地将“法兰西为分权型共和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

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举措包括:一是增加地方行政层级。

1982年3月颁布的法律将大区确定为一级地方领土单位,规定其享有与省和市镇相同的法人地位和权利,具有独立的公法人资格,从而使法国的地方行政建制由原先的省—市镇二级变为大区—省—市镇三级。

2015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了《大区区划、大区和省选举以及更改选举日程法》,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法国本土的22个大区合并为13个,以节约行政成本,提升大区的区域资源整合能力和政策执行效力。

二是将地方行政管理权交还给地方政府。

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后,地方行政管理权将从国家代表手中转移到了地方民选权力机关的手中,地方公共事务由民选产生的地方议会以及由议会选举的行政长官全权自主管理,中央政府委派到大区和省的国家代表不再行使地方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权。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作者:————————————————————————————————日期: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法国的行政制度

法国的行政制度

法国的行政制度引言:法国是一个西欧国家,拥有独特而丰富多样的行政制度。

这个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国的历史和文化,以及法国人民对民主和社会正义的追求。

本文将介绍法国的行政制度,重点讨论法国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共管理模式。

一、历史背景:法国的行政制度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大革命之前,法国是一个绝对王权统治的封建国家,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国王和贵族阶级手中。

然而,大革命彻底改变了这个体制,法国在1791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行政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原则。

自那时以来,法国的行政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演进,逐渐形成了现代的行政体系。

二、政府组织结构:法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分支。

行政机构包括总统、政府和公共部门。

总统是法国的元首,代表国家利益并履行行政职责。

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为五年。

政府是由总统任命的内阁成员组成,负责制定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并监督公务员。

公共部门是执行行政事务的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事务。

立法机构是法国政府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议会组成。

议会分为两个部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国民议会是由普选产生的,代表法国人民的利益。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监督政府运作,并参与决策过程。

司法机构是法国政府的第三个独立分支。

它由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其他一系列法院。

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并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三、权力分配:法国的行政制度采用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

总统、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权力,并相互制约和平衡。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表,有权任命政府成员,行使行政职责。

政府则负责实施总统的政策,并通过行政命令来管理国家事务。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法律,监督政府运作,并参与国家决策。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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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张德瑞(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

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收稿日期:2005-02-09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

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

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

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

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

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

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

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

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

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

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

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182有永久设立的,也有临时性质的,主要有: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补助金和津贴法院、职业团体纪律处分委员会和战争损害赔偿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具有管辖权。

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由总理担任,但他从不参加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遇有特别重要会议时,由司法部部长代表出席。

最高行政法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关,主要适用于政府提出法律草案和制定行政条例的行为,也包括某些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法院给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它又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它享有:(1)初审管辖权。

(2)上诉审管辖权。

(3)复核审管辖权。

(4)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

最高行政法院设有行政组、诉讼组以及报告和研究组。

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内设四个小组,即内政组、财政组、公共工程组和社会组。

诉讼组是最高行政法院中人数最多、作用最重要的组织,有组长一人、副组长三人负责各类诉讼工作。

报告及研究组设组长一人,行政法官10人至12人。

该组拟定每年向总统提出的报告,总结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并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名义对法律、行政条例等提出改革意见,同时也负责提出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措施。

[3](P100-101)上诉行政法院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审负担。

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是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它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

它原则上可以受理地方行政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但由最高行政法院保留上诉审管辖权的除外。

例如,关于解释和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其合法性的上诉案件,关于行政条例的上诉案件,关于市镇议会及省议会选举的诉讼案件,都直接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目前,法国全国共设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别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大城市中。

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

行政争议庭是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

二者是法国普通行政法院中的基层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为一般权限法庭,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一切行政诉讼案件,都以行政法庭为初审法庭。

目前,法国共有33个行政法庭,其中本土26个,海外7省每省设1个。

在法国,由于行政法院审判系统和普通法院审判系统没有共同的上级法院,为了解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法国建立了权限争议法庭,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

权限争议法庭的功能是解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司法审查的功能则由宪法委员会承担。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委员任期9年,不得连任,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

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

宪法委员会享有审理总统、议员选举中的诉讼案、监督公民投票并宣布投票结果等职权。

另外,它还充当总统的法律顾问。

法国宪法第60条规定: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之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执行之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由该委员会宣布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可以由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或者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由60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凡被宣布为违反宪法条款的便不能公布实施,而且该委员会的这种裁决是终审裁决。

为了保证行政法院的独立,法国行政法院的经费采取预算制。

行政法院的经费统一由司法部提出预算,由议会批准实施。

三、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成功经验法国的行政法院自产生后,由行政法院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审判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发展到行政法官独立于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并且行政法院组织也取得了独立地位。

这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发展健全的过程。

法国国家参事院最初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以后逐步演变为政府的中央行政机关,其权力范围也由行政管理权扩大到审查和裁决对行政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

参事院中经常实施这种权力的机构,很快就具备了行政司法机关的性质。

它不但有自己的诉讼程序和补救措施,而且还作出了大量的具有权威性的判例,从而形成了由法律工作者定期公布并加以适用的判例法,国家参事院因而也最终成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时至今日,行政法院在法国已成为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和效果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它不仅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适应了行政的需要,也切实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为自己赢得了应有的社会地位。

由于行政的日趋专门化,原本数目繁多的法国行政法院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从行政法院在法国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来看,其行政审判职能日益完善,在整个国家的审判活动体系中运转良好,并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点。

在行政法院成立之初,由于和行政机关联系紧密,它曾受到广泛的怀疑和批评。

但法国基于自己对三权分立原则的独到理解,在实践过程中找到了支持行政审判的理由:专门的案件应该对应专门的法官;行政机构的行为及其与居民之间的法律交往与普通生活中的法律交往显著不同,理应进行独立审判等等。

同时,行政法院还利用自己隶属于行政系统的有利条件,和实际行政部门在组织和活动上保持着经常接触,从而加强了行政法院执行行政审判职务的能力。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了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纷纷起而仿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有的行政审判制度。

由于行政法院在法国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西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纷纷效仿,先后设立起了与法国、德国大同小异的行政法院组织体系。

近年来,即使像英、美那样实行审判一元制的国家,也设立了一些行政裁判所这样的行政裁判机构受理行政案件,并且其所裁决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法院。

可以说,当今社会纷纷设183立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法国行政法院的人员安排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法官在行政法院任职期间,同时兼任行政组和诉讼组的职务,一切法官都能知晓重要的行政问题。

行政法院又规定所有行政法院法官必须外调实际行政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参加政府各种咨询委员会或决策委员会的工作。

这样的经历使他们不仅熟悉司法运作中的行政问题,而且同时也了解到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

独立性使他们能够成为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公断人, 全面的行政经验使他们有能力解决各种疑难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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