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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 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 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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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 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 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2500 元。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 号)要求,
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 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 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 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 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 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 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工会的组织制度,加强工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工作实施细则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工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工作。

第三条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提升职工文化素质。

第四条工会组织要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干涉。

第五条工会工作应当坚持民主、规范、透明、服务的原则,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不断推进工会工作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七条工会组织要做好职工教育、职工培训和职工文化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二章工会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按照职工的数量和用工特点,设置合理的职工代表机构,开展工会工作。

第九条工会组织的设置应当适应用人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特点,确保各级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条工会组织的设置应当兼顾全员代表和部分代表相结合,既能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能保证工会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行使以下职责:(一)代表职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二)参与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水平;(四)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五)协助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群众组织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共同推进工会工作的合力。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服务,提高职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第三章工会工作的实施程序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作评估的制度,按时上报用人单位。

1.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1.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粤工总〔2014〕177号(广东省总工会2014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工会是指单个企业单独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多个25人以下小企业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企业工会应当实施民主选举,通过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意志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是指通过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鼓励实行直接选举。

第五条企业工会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直接选举可采取提名候选人和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进行。

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选取候选人,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不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没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姓名,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六条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再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七条企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时,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会员意志。

第八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筹备与会员代表第九条新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3.27【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04.08【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制度,规范相关的各项工作。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广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1.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按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企业、事业单位拨交: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3)政府补助:各级政府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4)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2. 经费管理(1)各级工会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2)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审慎、节约、高效的原则。

(3)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三、经费使用范围1. 工会活动经费:包括会员活动、职工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

2. 工会工作经费: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宣传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等。

3. 工会服务经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职工福利、职工医疗互助等。

4. 工会办公经费:包括工会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

5. 工会其他必要支出。

四、经费审批程序1. 各级工会在使用经费时,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2. 经费支出应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3. 重大经费支出项目,需提交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监督与检查1.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监督制度,接受上级工会、审计部门及会员的监督。

2. 定期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工会组织。

2.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4.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七、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1. 工会活动经费使用- 会员活动:应着重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 职工教育培训:用于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工会颁布的一部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规定,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指出《细则》适用于全国工会系统及其组织,旨在进一步准确执行《工会法》,推动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其中,强调了工会的领导作用和服务职能,还规定了工会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独立工作者和小微企业老板等群体,这部分内容展现了工会强化服务职能的新态势。

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包括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也规定了工会主席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一部分内容有效规范了工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提升了工会组织效能。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三条强调了工会组织要做到“全覆盖、精准服务”,其中提到了“工会三级委员会”的构建和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工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成立,规范了工会组织的构建和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组织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工会组织章程、工会经费收支、工会会员名单等方面,督促工会组织公开、透明,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第五条明确了工会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加强工会组织与基层群众联系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六条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对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展现了工会组织适应企业变化的灵活性。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第七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明确了工会作为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工会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经费收支管理第九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强调了“财务公开、透明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工会对经费的监管,增强了工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本文旨在通过整理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相关文档,为大家提供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一权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与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XXX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依据《工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在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广东省工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2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收取的会员会费、企事业单位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1.3 工会经费应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开展工会活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经费管理组织机构2.1 各级工会应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2.2 各级工会应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2.3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经费收入管理3.1 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按月缴纳会员会费,缴费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2 企事业单位拨交经费:企事业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3.3 政府补助: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政府补助,用于支持工会工作。

3.4 社会捐赠:各级工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经费支出管理4.1 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服务职工、注重效益、公开透明。

4.2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职工教育、职工福利、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权益等。

4.3 各级工会应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需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4.4 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手续齐全,确保资金安全。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5.1 各级工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并报送上级工会。

5.2 各级工会应定期接受审计,确保工会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六、经费公开和监督6.1 各级工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6.2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公开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七、违规处理7.1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2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经费安全。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来源:广东省总工会网站日期:粤工总〔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1、明确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组织及其活动。

第三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对工会组织和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独立自主,民主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三章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工会经费。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部分; (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
标准年度总和; (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
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
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在高温、寒冷和雾霆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广东省总工会文件
粤工总〔2018)5 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 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省总机关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总工发〔2017)32 号),制定《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霆用品以 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 知》(粤工办〔2013) 16 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 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 号文)等有关规定, 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 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公司领导体制的改革,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搞好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健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合理化建设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经理行使经理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维护经理的中心地位、中心作用。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措施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或选举公司行政领导干部人选,报主管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市、区、街道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市、区总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和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

工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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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1994年1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筹备开业的同时应为筹备组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级工会、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借故辞退。

借故辞退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不予纠正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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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

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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