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防止执行实施权的滥用,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应当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项权能,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分别行使,互相监督,分权制衡。
第二条根据执行实施权权能的划分,执行部门实施机构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办理同类执行事项,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的执行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依次推进,前清后接,不得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反向流转。
第四条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过程应当实行流程化管理,监督跟踪各阶段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执行进程有序推进、顺利运转。
第五条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执行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应当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声讯台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法院执行,或者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将本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可以将其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上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可以采取集中指定执行和个案监督指定执行的方式进行。
3.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提级执行。
二、指定执行案件范围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经上级法院督办,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或有其他影响公正执行事由的;(三)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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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
因此,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直接与案件承办人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二、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必要时可以由二审法院立案庭(立案一庭)协助查询。
经查询,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
——结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5]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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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5-29【生效日期】1997-05-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立案工作的范围:(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苏高法〔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3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研究通过了《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20年6月29日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法委发〔2019〕1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79年2月2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苏高法审[200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审限管理是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关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立案、审理、卷宗材料移送、结案等环节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限实行跟踪监督、变更、通报等形式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
案件承办人、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遵守审限规定,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规定办理审限变更申请、案件报结手续。
第二章立案期限第四条对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或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六条对于中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5日内立案。
第七条对于发回本院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送达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后的次日立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案件应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由立案庭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
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审判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卷材料。
第三章审限和审限变更第十条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延期审理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5.06•【字号】苏高法[1999]151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高法[1999]151号1999年5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进一步理顺立案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各地亦应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归告申庭或立案庭负责。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我院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执行案件立案办法,于六月底以前,基层法院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报省法院;下级法院执行庭对上级法院立案庭或告申庭交办的有关执行案件的来信来访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进一步理顺立案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庭办理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执行庭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在经执行庭领导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二条应当由执行庭自行执行的案件,一般包括: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案件等,编苏法执字号。
第三条外省高级法院、本省中级法院或禾省基层法院经中院协调未果,书面请求本院协调执行的案件,应立协调案件,编苏法执他字号。
第四条中级法院就执行中适用法律问题向本院书面请示的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倾向性意见,立请示案件,编苏法执他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20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
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庭或集体讨论负责制。
凡涉及对仲裁裁决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制定重点案件执行方案、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执行、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采取强制措施或重大执行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执行异议审查、确定监督协调意见、有关请示的批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引言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石,法院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的任务是维护公正、平等和有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法院作为中国重要的法治省份,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积极推进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诉讼指南和操作规范。
本文将对江苏法院的诉讼指南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起诉程序指南1.材料准备: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时应当详细陈述事实、列明请求、提供证据,并且将起诉状、证据材料、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准备齐全。
2.提交起诉状: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律师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递交诉讼费: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现金等方式递交,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
4.受理和审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审查,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5.送达和告知:法院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可以提起答辩状、提供证据材料,并且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三、审理程序指南1.庭前准备: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将进行庭前调解,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如果调解不成就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举证和质证等。
2.开庭审理: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告知其可以带上证人和证据。
在庭审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3.证据的提出和质证: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提供证据,并要求法院质证。
法院将组织质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4.辩论和意见陈述:在庭审最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并陈述最后意见。
5.判决和上诉:法院将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四、执行程序指南1.受理执行申请:当事人在获得判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院将在受理执行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执行通知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0月10日第45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和复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以确定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否成立、执行措施是否正确,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执行听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听证应在决定听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5日书面提请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在结案前提出。
第二章听证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案件执行或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织进行。
执行实施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裁决部门组织进行。
对重大执行实施事项和属于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长为听证主持人。
案情简单的执行实施事项的听证,可由执行法官独任主持。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异议人、申请复议人。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五)和解的权利;(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苏高法电〔2015〕595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595号(2015年9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切实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省法院制定了《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一庭。
特此通知。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1998]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1998]36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今年起,我院各类一审、二审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工作已统一归告申庭立案组办理。
根据我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年第一期)的精神,现将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由我院受理的下列案件,由我院告申庭立案组编号立案:各类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赔偿案件、自执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各类实体请示案件。
其中,实体请示案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加盖院印的书面请示和相应卷宗,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
其他申诉、申请再审、批办复查等审判监督案件,仍由我院告申庭信访组办理编号立案手续。
二、各中院向我院邮送案件卷宗材料时,应注明“告申庭立案组收”字样。
三、各中院向我院移送、报送案件时,应逐项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函,按规定附足额的上诉状和裁判文书,并检齐全部卷宗。
四、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各中院报送上诉案件,必须将预交的上诉费收据及中院财务部门转汇省院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随卷移送:经中院催交,当事人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中院应将情况书面说明并将催交通知书一并随卷移送;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中院须先予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随卷移送。
缺少以上各项书面附件的,省院告申庭立案组将作退卷处理。
接本通知前已预收上诉费的,应于接本通知后15日内将上诉费收据及汇款凭证复印件寄我院告审庭立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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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发现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一条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应该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第十四条能够当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发出,不得通过多次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拖延立案。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当事人虽然逾期补正材料,但符合起诉和自诉、申请条件的应该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可以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好书面记录。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出具《缴费通知书》,明确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和缴费期限。
不得以当事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申请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经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催费后,移送审判业务庭。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投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登记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附件一:××××人民法院材料收据(法院代字)收××××××号今收到×××(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提交的诉状(申请书)和××材料××(如材料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诉讼服务中心或者立案庭印章)××××年××月××日附件二:××××人民法院补正材料通知书(法院代字)收××××××号××:你(单位)关于××一案的起诉(自诉、申请),尚需要提供以下诉讼材料:1、××。
2、××。
3、××。
……请你(单位)于××(年份)××(月份)××(日)前将需要补正的材料递交××××人民法院。
如你(单位)不补正的,我院将按照确认的送达地址退回诉状。
(诉讼服务中心或者立案庭印章)××××年××月××日注:补正材料通知书和与其相对应的材料收据采用相同的编号。
附件三:民事(行政)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
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等。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
附件四:刑事自诉状(样本)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 写明控告的罪名请求事项:写明具体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罪证和危害后果,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等。
此致××人民法院自诉人(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
附件五: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申请执行事项: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申请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材料。
附件六: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样本)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申请赔偿事项: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内容。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国家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