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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黑建城[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11]111号)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建住房电〔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

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

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黑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2]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从《办法》修改内容看,主要在部门监管责任、安全费用监管、文明施工监管、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了修改,使《办法》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建设安全监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落实《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此次《办法》的修改内容,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施行。

一、明确责任,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从综合监督协调角度,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监管工作。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一次性划拨安全生产费用给施工单位是其工程项目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各项监管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监管工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造必要条件。

三、结合建设部文件要求,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生产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鄂建办〔2018〕385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鄂建办〔2018〕3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确保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目标。

二、加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数据互联共享。

住建部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住建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自建信息系统与该平台的对接;目前没有自建信息系统的地区,可对接当地人社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或暂时使用住建部信息平台。

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附件2)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附件3)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届时,住建部、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及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建办质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建办质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安[201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
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安[2012]9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房产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房产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房产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房产局)、抚远县住建局(房产局),松北区住建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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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换发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黑建人[2011]3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换发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39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10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换发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开展范围、方式及时间(一)继续教育范围。

凡2011年10月15日前省住建厅颁发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网络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学时。

2011年10月15日起,“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年度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学,登录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

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学习期限为省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批合格之日起30日内),学满规定学时后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学满30学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学满40学时。

2012年度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从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截止,以后年度继续教育时间另行通知。

二、换证范围、条件和资格审查(一)换证范围2011年10月15日前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包括2011年10月15日后初次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吉建办〔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做好落实,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确保信息数据及时准确。

一、加快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按照住建部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通知要求,各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

按此要求,我省要同步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并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历史项目,住建部不再接受补录的项目信息,我省也将停用项目信息录入功能。

2017年7月1日起,凡吉林省建筑监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不作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有效业绩及企业资质升级工程业绩认定。

目前,全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进展不快,各地要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文件精神,督促各建筑企业加快项目信息录入,相关审核人员加快审核入库速度,不得擅自提高入库条件,或要求企业提供与文件通知要求不一致的附件材料。

二、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我省公共服务平台中包含项目登记、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建规范〔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4号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落实,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用热满意度。

二、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参照《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开展2019-2020年度供暖期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于2020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复核,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通报供热企业,并将本地区及所辖县(市)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陈雷刘奕彤顾文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居民供暖问题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建安办函〔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20〕25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鹤岗市水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6月1日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工作,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规范〔2020〕1号),结合本省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家的资格评审、选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下设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决定专家的聘任、解聘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2-12-25 07:56: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2〕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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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

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

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

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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