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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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设定的目标,并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对目标的实施和达成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则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定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定目标:企业需要根据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

2. 制定计划:企业需将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 监督评估:通过监督、考核和评估等手段,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4. 统计分析:对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改进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责任: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确保每个岗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建立制度: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职责,并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

3. 追究责任:对于发生违反规定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确保责任不能推诿。

4. 安全奖惩: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惩罚。

通过合理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____”、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2、因____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2、违____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子公司和分子公司,适用于本企业所属所有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并对责任追究进行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向员工进行宣传。

第五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具体明确,以具体数据量化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的数量、事故损失的金额、职工伤害的数量等。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对员工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评估,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改善。

第八条: 对于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以激励或警示员工。

第三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和问责。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领导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企业应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企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追责档案,将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长期监管。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应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考核等活动,激发员工学习和提高的积极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

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旨在强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促进企业形成科学、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消除,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如果企业或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____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____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安全生产责任是全体员工的义务,员工应当自发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护本身和他人的安全;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以事故发生为纽带,依法追究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和对象的全都;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事故负责人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负重要责任的管理模式;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采取防备优先、综合整治、隐患整改和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范围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范围包含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场合及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面;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含事故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包含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惩罚决议和整改落实等环节;2.事故调查应当及时打开,全面搜集相关的证据料子,并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研判;3.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结合部门或班组工作职责、相关的操作规程等进行推断;4.惩罚决议应当依据责任人员的违规情况、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权衡,并依法进行;5.整改落实应当由责任人员负责,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出、整改到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1.事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重要对象,负有保障生产安全的总体责任;2.事故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3.事故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4.事故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部门责任1.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紧要对象,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2.部门负责人应当订立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严格遵守;3.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4.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及时除去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合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劳务派遣人员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1. 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2. 工人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触碰安全红线,并有权利提出安全隐患和建议。

二、追究原则1. 实行主体责任制,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追究;2. 追究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各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责任;3. 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4. 追究责任不以人数众少少责之,要坚持谁责任谁追究的原则。

三、追究程序1. 发生事故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2.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责任人,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责任人;3. 对责任人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进行事实核实;4. 根据听证结果和事实核实,确定责任人的责任程度;5. 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解聘等。

四、奖惩制度1. 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安全生产违章操作、不履行安全责任、监管不力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3. 对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停职、降职、解聘等处罚。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内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2. 员工有权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保护;3. 领导干部和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的落实。

该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原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望广大员工遵守并执行。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签署单位:日期: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绪论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生产力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其责任范围,确保责任层层压实;2. 追究与惩罚结合原则: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责任人的处罚,要注重教育和改正错误,帮助其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4. 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原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5. 公开与透明原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要公开透明,接受内外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1. 企业法人或管理者责任企业法人或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相关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承担事故责任,并对事故发生与否承担法律责任;2. 部门负责人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3. 生产责任人责任生产责任人是生产现场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应在生产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执行相关安全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隐患,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4. 监督检查责任人责任监督检查责任人是企业的监督管理人员,他们应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5. 员工责任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他们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关心他人的安全,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司社会信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

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履行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不动摇;把安全生产列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首要组成部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控及综合治理不动摇。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副总兼任;成员由各副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领导兼任。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定,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二)分析研究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商部署具体解决办法,批准落实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结论或批复;(四)研究批准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和工程创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位责任;(二)负责年初审定工作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项审核并提出决策性意见;(三)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经理层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及其决定性事项汇报;(四)负责代表企业同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将安全责任状目标指标分解后,代表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五)督促检____理层全面实现公司控制目标;(六)督促经理层确保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资____障制度;(七)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布置实施,下达各部门(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____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追究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各级管理人员;2. 项目经理;3. 安全生产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4. 其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员工。

三、职责与义务1. 企业领导层1.1.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1.2. 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1.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1.4. 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和技术支持;1.5. 审查并批准安全生产预案;1.6.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2. 项目经理2.1.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2.2. 制定并执行项目安全生产方案;2.3. 组织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2.4. 随时监督和检查项目现场安全;2.5. 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2.6.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 安全生产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3.1. 制定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2.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3.3.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4. 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保护安全设备;3.5. 整理并报送安全事故和隐患报告。

4. 其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员工4.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2. 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4. 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和演练;4.5. 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四、追究责任机制1. 企业领导层1.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将追究领导层相关责任;1.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层将承担主要责任;1.3. 未及时纠正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领导层将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公司、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在施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一旦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反映,对不听劝告者要追究其责任。

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损失。

并要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不必要伤亡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的辖区负责人,除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1)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未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虽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理。

(3)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或单位被当地清出建筑市场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处理。

1.2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范集团公司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及财产安全。

依据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凡在本企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它包括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定目标实施计划、监督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问责规定和机制。

它包括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范围、规定责任追究程序和强化责任追究措施等内容。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目标指标。

2. 落实目标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和分解。

3. 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项措施和时间节点,并分配相关资源和人力。

4. 监督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考核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或超额完成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未达到目标的人员进行处罚或追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等。

2. 界定责任范围: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范围,包括资源配置、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

3. 规定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责任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追究等环节。

4. 强化责任追究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瞒或推诿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罚和追责。

以上是针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应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二)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社会责任之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紧要构成部分。

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员工和企业生产安全的前提,也是企业可持续进展的基础。

订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削减和避开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紧要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

要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必需遵从以下原则:(一)上下贯穿原则。

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上级领导应当始终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以示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同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加强与下属单位和员工的沟通,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适时发觉问题并进行矫正。

(二)责任明确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必需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各种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和流程。

(三)惩罚与嘉奖并重原则。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程序、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实行不同等级的惩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带来贡献的责任主体,应当予以表扬和嘉奖,以激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参加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

(四)重点查处原则。

企业应当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持续存在的、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重点问题实行有力措施,适时进行整改。

三、安全生产追究制度的构建(一)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等。

他们各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也会由于本身的失职、疏忽、错误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责任人,应当为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订立安全生产政策、目标、计划,搭配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时,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点:
1.明确责任主体:制度指明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明确责任范围: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

3.明确责任内容: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具体履行的责任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安全制度的执行、事故隐患的整改等。

4.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制度明确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责任人被发现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后的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罚等程序。

5.明确责任追究的承担方式: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承担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开除等。

6.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包括刑法、行政法规、工作制度等。

通过明确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本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

三、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2.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3.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上报危险情况和隐患问题。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 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未按照规定操作机器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不按照培训内容执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5.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究1. 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员工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而直接引起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对于企业与外部单位合作中,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引起事故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奖惩措施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有效防范事故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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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医院患者、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保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医院办公室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院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若某科室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某科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科室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科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积极抢救;六、全院广大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科室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

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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