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分等级、分档次确定,其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评定原则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本办法坚持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学院自主,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导师的自主作用,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
二、评定范围与额度1.评定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不含MBA、MPA、软件工程、定向及委托培养(含单考生)、强军计划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2.评定等级评定等级及比例如下表:占学生总人数奖励标准学生类别等级百分比一等20%15400元/年博士生二等80%12400元/年一等20%7500元/年硕士生二等60%5000元/年三等20%0元/年三、评定时间和业绩认定1.硕士研究生评选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硕士研究生新生于当年9月初前,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第二阶段,第一学年结束后,研究生院每年7月初将参评基数通知各学院。
9月初前,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
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最后半年按第二阶段确定等级相应额度的一半发放学业奖学金。
2.博士研究生评选在四年内按年度评定,在各自规定学制年限内评选,即普博士在第四年不具有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但需与同届直博生统一评定。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通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通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硕士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研究生;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习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成绩参加奖学金评定。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档案不到校的除外)。
第二章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造假和科研不端行为;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二、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行为不端者;三、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者;四、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五、在各类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内容者;六、其他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第一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硕士研究生9000元/生的标准平均发放。
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其他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类别等级标准(元)比例博士一1800020%二1500060%三1200020%硕士一1200020%二800050%三60003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研究生教育在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激励和奖励优秀研究生,北京邮电大学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科研创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向研究生教育倾斜。
为了保证奖学金评定公正、公开、科学和合理,北邮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评定标准。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业成绩反映了其在学术能力、专业知识掌握等方面的水平。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对学生的学术成绩进行全面考核,包括课程成绩、论文成绩、综合考核等,通过综合评定学生在学术上的表现。
二、科研能力科研能力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表现和成果反映了其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将重点考察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包括科研成果数量、质量、科研能力等方面,通过对科研能力的评估来评定奖学金。
三、学术活动参与学术活动参与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竞赛等,能够展现其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对学生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参与予以重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是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最终环节。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以上述指标为基础,综合考量学生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活动参与等方面的表现,通过专家评审和学院审核等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在综合评定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保证评定的公正公平。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全面考察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旨在激励和奖励那些在学业和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评定标准的公开和透明性也将保证评定过程的公正和公开,为研究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
希望北邮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促进研究生教育和科研创新水平的提升,为培养更多高端科研人才做出贡献。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XXXX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且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品学兼优;(四)踊跃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60%、15%。
第五条奖学金评审时间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一、二学年奖学金于研究生下一学年的9月初启动,11月底完成评审;毕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应届毕业当年的4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者;(二)个人档案、人事关系从我校转出者;(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拖欠学费者;(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七)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八)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九)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十)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三章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
基本素质测评(G1)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研究生辅导员牵头负责;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和科研创新能力(G3)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研究生教育秘书牵头负责。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一、总则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是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激励和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同时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评定对象北邮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校注册并已修完学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评定标准(一)学业成绩1. 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在同年级同专业中名列前茅。
2. 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二)科研成果1. 包括科研论文、专利、科研项目成果等。
2. 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或者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将被优先考虑。
(三)学术活动1. 学术交流、学术赛事、科技项目等方面的参与和表现。
2. 在学术领域取得的突出成果、担任学术职务等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实践1. 社会工作、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2. 在社会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将被充分考虑。
(五)其他1. 如有特殊情况或特殊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评定程序(一)自评研究生根据评定标准,填写个人自评材料,陈述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成绩和表现。
(二)推荐导师或院系推荐,并提供学术评价和推荐意见。
(三)评定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教授、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成绩进行评定。
(四)公示对获奖学金的研究生成绩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五、奖学金级别根据研究生成绩,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从高到低排列。
六、奖学金管理获奖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认真对待奖学金,并按规定使用。
七、奖学金终止对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研究生成绩,奖学金将被终止,并可能被追回。
八、其他对于特殊情况,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以上即是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希望这一标准能够鼓励研究生们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全面发展,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和表现。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硕士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研究生;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习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成绩参加奖学金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一、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
专业学位研究生另有规定。
三、资助基本条件:12.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四、评审机构1.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23.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4.各院系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备5.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经费分配12.各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经费预算进行评定,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由院系统筹并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报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评定办法1.新生学业奖学金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确定资助资格和等级。
新生学业奖学金2.院系发放研究生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须通知新生本人是否获得学业奖学金以及奖学34.研究生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下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3)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45.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6.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北京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奖学金管
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北京大学文件
校发﹝﹞90号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本部: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经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6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一、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以及其它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
专业学位研究生另有规定。
三、资助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四、评审机构
1.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2.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
2020年4月19日。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精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助学金共分2等,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应是我校注册的经济困难本科生。
第三章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第四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开学初将具体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评审步骤为: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和辅导员推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全校范围内公示,向教育部上报。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相关领导和年级辅导员负责对全院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把关,进行最终审定。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每年评审一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评价时,可适当参考其招生考试、复试阶段等成绩和科研潜力。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含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
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北邮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实施细则
北京邮电大学导师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导师管理,实施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责任制和科研项目资助制,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导师应按相应标准给研究生按月发放助研津贴。
具体办法如下:1.助研津贴应通过学校财务代发系统发放给学生,其它形式发放的助研津贴将不纳入统计核查范畴,兼职导师可由学校联系人通过学校财务代发系统为其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导师每年上报录取库时,应将用于发放助研津贴的经费卡号同时上报研究生院,并确保卡内有足额经费备查。
2.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基本学制内博士生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二年级和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3.考虑学科特性,对部分人文、艺术和数理学科导师招收的每级第一个硕士研究生不做助研津贴发放的要求,第二个及以后的研究生应按标准发放。
4.每年研究生助研津贴统计核查时间为上一年的六月份至当年的五月份, 每个导师名下的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分开统计:1)博士研究生统计每个导师名下基本学制内所有在校博士生的助研津贴发放总额后,按照导师名下的博士生总数进行平均后核算发放情况;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统计每个导师名下基本学制内所有在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总额后,按照该导师名下硕士生总数的1/2进行平均后核算发放情况;同一招生方向下的导师可合并核算;3)休学、出国交流两个月以上(已在研究生院备案)及定向(含委培)研究生,不统计在内。
5.对发放助研津贴不足的导师将采取如下措施:1)助研津贴发放率(实发金额/应发金额)低于70%的导师,取消下一年度招生名额的基础数;对助研津贴发放率在70%以上且不足100%的导师给予通报提示;2)连续两年发放率均低于70%的导师取消招生资格,如需再次招生应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6. 研究生院通过网上“研究生毕业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助研津贴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通报给相应的学院(研究院)。
基础教学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基础教学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根据研究生教育中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成立以主任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团委书记、研究生秘书等为成员的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实施细则,由各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细则的制定及实施。
二、中心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全部转到学校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比例中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各系为单位进行评定,比例以学校文件为准四、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评定原则1、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应符合《实施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综合评定。
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奖学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3、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4、中期考核不通过者;5、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6、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天(因公请假和寒暑假除外);7、评选学年内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者;8、其他不能申请奖学金的情况。
(二)各评选项评定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
各项标准评定比例建议为:二年级学年课程成绩占70%,学术与科研活动20%,社会活动占10%;三年级学年课程成绩占10%,学术与科研活动80%,社会活动占10%;1、思想品德评定思想品德的评定为定性评价,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导师共同评定并报中心党团委审核。
2、课程成绩评定(1)、此处“课程”指按教学计划要求在本学年开设的课程,不包含实践类、公共选修课以及前沿讲座等课程且必须是本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英语免修者英语成绩按85分计算,不及格课程只按照第一次成绩计算。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引言:北邮研究生奖学金是北邮为了激励、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而设立的一项奖励制度。
其评定标准是对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以选拔出优秀的研究生并给予相应的资助和荣誉。
在制定评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考虑到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潜力及社会责任感等因素,使评定标准能够全面、公正地评价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评定应综合考虑学生所修课程难易程度、学分绩点、课程考试成绩等因素,具体包括:1.1 课程学分绩点:对于各专业的研究生,应以其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作为评定的重要指标。
绩点高的学生代表其在学业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应得到适当的奖学金资助。
1.2 课程考试成绩:课程考试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考试成绩良好的学生在奖学金评定中应得到相应的认可和资助。
1.3 学术论文和科研报告: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报告也应作为评定的依据之一。
具有一定水平和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应得到肯定和奖励。
二、科研成果除了学业成绩外,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也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具体包括:2.1 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发表是研究生科研成果的重要体现,其在核心期刊、国际会议上的发表情况应视为重要的评定标准之一。
学生在学术上有所突破、在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应得到重点关注和资助。
2.2 科研项目参与:研究生能否积极参与并完成科研项目也是评定的重要指标。
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应当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2.3 科研成果转化:研究生能否将科研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研成果向产业领域转化也是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学术素养、科研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具体包括:3.1 学术素养: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意识等是评定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志,这反映在平时的科研报告、学术讨论、学术交流等方面。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优秀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
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激励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实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重点从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分类、评定指标和标准权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制定提供一些建议。
一、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分类1. 学业成绩类学业成绩是研究生能力的重要体现,学业成绩类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标准之一。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学位论文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学业成绩类的评定标准应该包括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表现,并采用量化的指标进行评定,以客观地反映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 科研实践类科研实践是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重要表现,也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科研实践包括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成果发表、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表现。
评定标准应该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实践方面的表现,具体包括科研项目的参与情况、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指标,以客观地反映研究生在科研实践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3. 综合素质类综合素质类评定标准是对研究生在学术道德、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综合素质包括学术道德、创新意识、学术交流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评定标准应该考虑到研究生在综合素质方面的表现,具体包括学术道德、创新意识、学术交流能力等指标,以客观地评价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水平。
二、评定标准的指标和权重1. 学业成绩类指标和权重(1)课程成绩:根据研究生的课程成绩排名进行评定,课程成绩的权重为30%;(2)学位论文成绩:根据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学位论文成绩的权重为40%;(3)科研成果: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评定,科研成果的权重为30%。
2. 科研实践类指标和权重(1)科研项目参与情况: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定,科研项目参与情况的权重为40%;(2)科研成果发表:根据研究生在学术期刊上的发表情况进行评定,科研成果发表的权重为30%;(3)科研能力提升: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实践中的能力提升情况进行评定,科研能力提升的权重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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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MEM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
注:2.5年学制的学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半年的金额发放。
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热心班级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参评当年无故不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的研究生;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4.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为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新生除
外)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可兼得,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
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
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
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开始正式学习的
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
与评定;
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当年的情况
予以评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含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和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评定细则和名额组织本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经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与课程成绩一起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回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1.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在获得当年学业奖学金后退学的,按照实际在读月份核算,不在校月份的学业奖学金需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2017年9月12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