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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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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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及工作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流转适用于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及装置;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闲置、报废、账销案存类资产;国有资产出租业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实用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额债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其他可通过公开市场处置、转让的资产。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入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交易,其中存置在云南省以外的资产处置,可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复核登记后,选择当地相应的产权市场、专业有形市场挂牌转让;企业名下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专门市场公开交易。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包括大额账销案存资产,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处置工作程序。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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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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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26号)有关规定,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
单位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配置。
对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二、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
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
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执行。
五、专用设备配置标准
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各领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另行制定。
六、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5430c175a45177232f60a23d.png)
在 财务 部 门 之 外单 独 设 帐 核 算
、
逃避检查监
甚至投人的资金
,
其 中大 部 分 用 于 餐 费
。
厅机关职工 福利和 奖励
。
一 方 面 由 于 缺 乏 经 营管 理 人 才
,
不谙
开支
;
另 一 方 面 由于 经 营 无 压 力
无经济考核
六 严 ,
。
、
资产 损 耗得 不到 补偿
非转经
”
,
吃 老本 现 象
“
,
,
、
但 一 个 时期 以 来
,
国 有资产管理 一手硬
,
“
,
一手
资 产权 益 受 到 , 害
,
。
“
非 转经 资产的
。
”
”
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管 理
, “
轻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
。
帐 面 价 值 绝 大 部分 是 当 初 投 资 的 原值 行资产评估和 重估 面 价值低于 现值
。
多年没 有进
产管理 特别是对
非转经 资产的 管理相对薄弱
、
”
资产 价 值 不 实
。
大 部 分 资产 帐
在审计 及审 计调 查 时 发 现如下 普遍性 题
:
倾 向性问
国务 院 9 1 号 令 ( 国 有 资 产评 估 管
“
理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明 文 规 定
国 家 行政 事 业 单 位
,
一
、
非 经 营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后
。
, “ ” ,
,
占有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按 照 规 定 转 为生 产 经 营 时 须依 法进行评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8ae6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2d.png)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国资事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国资事发[1995]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330e006529647d272852c6.png)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a57f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9.png)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外〔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际,现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使用预算经费用于非盈利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级财政部门对购汇人民币额度(以下简称购汇人民币额度)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不再逐笔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审核及核销手续。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四、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核销及退汇手续由用汇(组团)单位办理。
各用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确定的涉外支出,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具体项目购汇数额,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按核定的用汇项目和数额使用外汇,并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https://img.taocdn.com/s3/m/2e1eb94e866fb84ae45c8dc1.png)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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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fccbfe0a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30.png)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云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2008年4月21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的各项改革,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1.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推动我省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取得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境安宁,人民生活总体实现小康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完全正确,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当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云南改革开放进入了深化和攻坚阶段,要解决发展不够、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魄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用创新的举措突破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改革,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45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8d22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1.png)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国资法规发〔199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自觉地转变职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转机条例》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干预企业经营权,违反《转机条例》规定的现象,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干预企业的资产处置权。
《转机条例》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
”而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直接干预企业资产的处置。
有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企业不得自行处理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一律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所处理”。
有的甚至还规定:“企业闲置资产不及时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
这些规定损害了企业处置资产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资产流动的健康发展。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上述问题,对本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转机条例》的文件,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绝不能任其发展,损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形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推动企业闲置资产流动,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尊重企业自主权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抓好这件事。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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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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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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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云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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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计继续教育答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计继续教育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1c25f7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c.png)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选择题1、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多少个工作日〔5〕。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什么样的机构进展〔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利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四〕大原那么。
5、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规定,有以下哪项行为的,要依据规定依法予以处置〔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进展土地出借活动〕。
6、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7、以下哪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记录的内容〔单位主管部门〕。
8、以下情况中,事业单位需要办理注销产权记录的是〔整体改制〕。
9、以下哪项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那么〔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10、事业单位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记录证书的是〔法人年检〕。
1一、事业单位在进展产权记录申请时,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本级财政部门〕。
1二、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那么上由〔主管部门〕进展调剂。
13、对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需要办理〔占有国有资产产权记录〕。
14、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视管理〕。
1五、财政部门监视、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六、〔主管部门〕部门监视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17、〔财政部门〕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那么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
1八、用非经营性资产不可对外〔销售〕。
1九、国有资产监视应当坚持什么原那么〔日常监视与专项坚持相结合的原那么〕。
20、经批准举行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依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买〕〞的原那么进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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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帐务处理的通知
【标 签】征收帐务处理通知,经营性资产占用费,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360号
【发文日期】1998-07-27
【实施时间】1998-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事
字[1997]58号)文精神。
我们制定了地税部门代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帐务处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代征国有资产占用费核算单位的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
(一)科目的设置类别总帐科目二级科目应征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户”设资金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按所属级次设多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户”设国有资产占用费暂存户存款按“征收单位”设资金占用类国有资产占用费财政预算外专户存款按所属级次待处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损失按“户”设
(二)帐务处理
1.“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计帐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以“权责发生制”为计帐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2.具体的帐务处理
①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来“缴款通知书”时:借:应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贷: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如“州级”)
②单位申报缴费时:转帐缴费借:国有资产占用费暂存户存款――××(如“州级”)贷:应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用现金缴费时:借:国有资产占用费现金――××单位贷:应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将现金存入暂存户时:借:国有资产占用费暂存户存款――××(如“州级”)贷:国有资产占用费现金――××单位
③划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借:国有资产占用费财政预算外专户存款――××(如“州级”)贷:国有资产占用费暂存户存款――××(如“州级”)
④发生多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借: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如“州级”)贷:多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退还占用费时:借:多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贷:国有资产占用费暂存户存款――××(如“州级”)
⑤发生国有资产占用费损失时:借:待处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损失贷:应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单位核销时:借: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如“州级”)贷:待处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损失
(三)帐簿设置备核算单位必须根据总帐科目设置总分类帐,根据二级科目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