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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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九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早在2020年2月23日就发布了《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其明确了我国2019年度汽车拥有的相关数据,指出:① 在2019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6150万辆(涵盖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762万辆),这个数据比2018年的24028万辆增加了2122万辆(增长率8.8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了22635万辆,比2018年的20730万辆增加了1905万辆(增长率9.18%)。

② 而民用轿车保有量14644万辆,比2018年的13451万辆增加了1193万辆(增长率8.86%),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又有13701万辆,与2018年的12589万辆相比增加1112万辆(增长率8.83%)。

(图片来源于网络)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建设在长足进步,但是汽车的增长速度实在是太快,这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

结合过去三年的《公报》统计数据,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数据被公布如下:① 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2.06人;② 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93人;③ 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80人。

2019年度,如果以26150万辆汽车为总数计算,以2019《公报》中公布的数据,:每万车死亡人数为1.80人,则2019年,我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共导致大约14527人死亡。

对于上述的死亡数据,网络上存在较大争议,如网络上就有相关统计,在2018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次数达244937起,导致死亡人数是63194人,这个数据远远大于根据上述国家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后得出的死亡数据。

(某网站数据图片)当然,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对数据的关心是其次的,更多的是关心由此带来的事故处理,因为很多当事人咨询我们时都是问事故的处理或赔偿问题。

目前,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主要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与交强险有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这些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行的基本规则、原则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存在违章行为而造成的,而此时如果造成的事故比较严重的话,则很有可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追究的责任自然也就严重的。

而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要求。

小编带来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且严峻的问题,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交通事故问题,以下是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参考文献:一、《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

这本书是国内权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材,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类、处理程序、现场勘查、事故认定、赔偿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剖析。

作者运用大量实际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读者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使得本书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二、《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年出版。

该书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为交通事故鉴定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指导。

该规范从交通事故鉴定的基础概念、基本原则、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提高交通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有力保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本书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概念、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遵法守法意识。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该书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立法沿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作者在书中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从法律、伦理、社会等角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本书对于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

该规定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效率。

本书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与受理、现场处置、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事故认定与复核、赔偿调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事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车祸,通常发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造成人员的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此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究竟车祸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杨永虎【当事人-公司】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新月【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永虎【被告】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六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三中对营运的分类包括货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确凿罚款警告一般程序行政强制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六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三中对营运的分类包括货运。

案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号码:冀F×××××,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

故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交警队将杨永虎驾驶冀F×××××车辆认定为营运车辆,并无不当。

上诉人杨永虎主张该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令强制保险单记载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因当事人在投保时具有一定选择性及保险的特殊性质,该保险单的证明效力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效力。

2019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条例_条例_

2019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条例_条例_

2019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安徽省道路安全条例全文,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赵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建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当事人】赵建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当事人-个人】赵建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建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本院观点】本案系赵建强要求大兴交通支队对×××车辆驾驶人和车主履行行政处罚职权的履责案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重复处理行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赵某要求大兴交通支队对×××车辆驾驶人和车主履行行政处罚职权的履责案件。

从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可知,×××号车辆系为躲避前车而采取紧急制动及躲避措施,并未实施并线行为。

该车采取紧急制动后,赵某系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失控倒地,期间并未与×××号车辆发生碰撞,故×××号车辆并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情形。

此外,赵某主张×××号车辆张贴深色车膜系违法,但此项主张缺少法律依据。

综上,赵某所持×××号车辆事发当时存在违法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赵某所提对×××号车辆驾驶人或车主进行处罚的请求缺少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交通法律题目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题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地点位于该市一条繁忙的十字路口。

事故涉及两辆机动车,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货车。

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正在路口左转的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以下违法事实:(1)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

(2)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1)关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车辆、道路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 责任认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案中,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川高法〔2019〕215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理 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条款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理解:一、“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上下班途中 (情形分类) 1、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情形的限定条件1)合理时间 2、临时上下班时间的途中2)合理路线 3、加班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要素 1、车辆1)机动车之间2)非机动车之间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5)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交通事故的后果:(一)人身伤亡(二)财产损失1)过错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2、道路上1)公路2)城市道路3)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意外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依据 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依据: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五、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伤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报警电话:122、110)如员工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未在受伤时及时报警,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的责任无法界定,导致举证不能,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2019新交规

2019新交规

2019新交规引言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出行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适应城市道路规划和交通流量的变化,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颁布了新的交通规则。

本文将介绍2019新交规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驾驶证制度的变化1.增加了驾驶证审验制度:驾驶证有效期满一年后,需要进行审验,以确保驾驶人的身体素质和驾驶技能仍然合格。

2.重新划分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将原来的A1和A2驾照合并为A照,新增的准驾车型有B1、B2、C1、C2、D、E等,以适应新型车辆的驾驶需求。

二、道路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的变化1.新增倒车提示标志:在无人工指挥的交叉路口,当车辆需要倒车时,可以设置倒车提示标志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

2.调整部分道路标线的规格:根据道路通行情况的变化,对一些道路标线的规格进行了调整,以提高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三、机动车行驶的限制和禁止规定1.增加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如果发现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进行投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2.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在城市中心区域或特定区域,对某些车辆进行了限行措施,以减少道路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

四、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1.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自行车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并安装电动车辆识别标识。

2.限速要求的提升: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限速进行规定,以提高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性。

五、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变化1.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逆行、超速等,将加大处罚力度,并且可能会吊销驾驶证。

2.强化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引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积分管理,达到一定累计积分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1.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并加强对追逐赛、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2.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建立快速赔偿机制,推行快处快赔,提高效率,减少纠纷。

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18页

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18页

【颁布日期】2005-03-08【实施日期】2005-05-01【有效性】有效【全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2019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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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9年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时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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