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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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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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宪法限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实现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宪政制度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的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宪政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它也可以促进民主和社会稳定。
在宪政制度下,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文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必须在宪法的规定下行使。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宪政还强调了法治原则,即所有人,包括政府机构和官员,都必须遵守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宪政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它通过制定宪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制度还实现了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同样,英国、德国等国家也建立了宪政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民主和社会稳定。
总之,宪政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通过实践和不断发展,宪政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宪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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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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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宪政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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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https://img.taocdn.com/s3/m/27786356f01dc281e53af0ac.png)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第十章 宪政
![第十章 宪政](https://img.taocdn.com/s3/m/5e2d7d0da8114431b90dd83c.png)
第十章宪政1、宪政的定义:○1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或者说,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既包括西方式的宪政,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2、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1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2宪政不等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不一定有宪政;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在缺乏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民主政治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甚至走向专制;(2)宪政与法治法治的定义: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确立的保护;○1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宪法和法律在轨道上有序的运行;○2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3法治以宪法和宪政为依托;(3)宪政与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做的一种选择和确认。
○1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2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保障人权;★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联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1从逻辑上看,宪法是宪政的起点;○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2)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1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包括内容正当和程序正当。
第一章 宪法概论-宪政
![第一章 宪法概论-宪政](https://img.taocdn.com/s3/m/74d921f04693daef5ef73d72.png)
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 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1、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建立起来的政治运行状况, 无宪法则无宪政,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一种成 文宪法 即便存在一部成文宪法,也可上宪法,在宪法文本 落后的情况下,宪政实践可以促进宪法的发展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 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 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 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 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 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 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 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 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 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 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 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 权力。 结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 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米兰达告诫的影响: “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 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 率已跌落到 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 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 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2、宪政与民主
宪政建立在民主政治之上,其核心就是对权力进 行限制和对人权进行保障,没有民主政治谈不上 宪政。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政治不等于宪政, 宪政所要实现的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平衡。
论宪政的基本内涵以及建设条件
![论宪政的基本内涵以及建设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de526ef8d15abe23482f4df7.png)
论宪政的基本内涵以及建设条件作者:葛成文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03期摘要:宪政是衡量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
宪政最关键的是承认法律的地位高于一切,承认宪法处于至高无上的根本法地位。
为了防止法律被任意解释和更改,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是宪政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不能够做到向人民群众公开法律,法律只为小部分人所持有和解释,那么就不能建设宪政。
关键词:宪政;基本内涵;定义;建设条件一、宪政的基本内涵(一)宪政的定义宪政,又称立宪主义,即根据宪法的政治,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政治制度。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公共权力,是宪政的两个核心内容。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对我国全体公民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本任务、根本制度都是由宪法规定的。
有学者认为,有宪法就有宪政,宪法是宪政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正在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就是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
但是在西方国家并不认为我国的宪政属于宪政的范畴,西方国家并不注重该国家是否拥有成文宪法,他们注重的是国家制度的性质,如果是资本主义国家,那么它们的国家就属于宪政国家,而如果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它们们的国家就不属于宪政国家。
宪法与宪政密切关联,不可分割。
首先,宪法是宪政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而宪政则是宪法的具体实现状态,二者相互依存。
其次,宪法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侧重于静态领域的调整,而宪政是具体的实施过程,故其侧重于动态领域的调整。
然后,宪法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要依赖宪政来得以实现,宪法权威的树立也有赖于宪政的动作。
最后,宪法是根本法,故其内容所规定的是一般的规则,而宪政是一个过程,是全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宪政的建设条件(一)确保宪法有效实施。
即便宪政以宪法存在为前提,但有宪法却也不一定就有宪政。
(本) 第五章宪政
![(本) 第五章宪政](https://img.taocdn.com/s3/m/19b5db8ad4d8d15abe234ec4.png)
(一)全面修改
所谓宪法的全面修改指的是在原有宪法的 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即以一部新宪法取代旧 的宪法。
(二)部分修改
所谓宪法的部分修改指的是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宪法修正案等 形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 活动。 二种方式:决议修改和修正案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废除、变更和增补。
第五章 宪
政
篇
内容提要
宪政的概念并阐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变迁的两种主要形式:宪法解释与宪法
修改。 宪政的实现。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宪法的实施, 而宪法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必须有 一套相关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宪法实施的 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一种稳定的宪政秩序。
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涵义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治” 或“立宪主义”。 宪政在古代和近现代具有不同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对宪政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四、宪政过程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这也就意 味着宪政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我 们称之为“宪政过程”。 所谓宪政过程就是实施宪政要求、推进宪政 状态实现的步骤和环节。 宪政过程包括三个环节:立宪——行宪—— 护宪。立宪是基础和起点,行宪是对宪法的 遵守和落实,而护宪则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 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和制裁手段,从而保证 宪法的实现和它的最高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一、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涵义 宪法修改指的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
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国家 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变更、 删除、调整、补充的活动。 一般说来,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 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a1bbcda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e.png)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https://img.taocdn.com/s3/m/4b15a718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9.png)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店铺司法考试专栏精选2016司法考试宪法和宪政考点详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①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
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①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
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司法考试报名栏目。
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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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
“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
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
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
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
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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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
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
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
目录1简介2含义3代表私有4与宪法的关系1简介宪政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的手段把已经达成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和根本原则。
周叶中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2005年第二版)第十章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是一个政治过程或一种政治形态。
[1]2含义中文含义:民主的政治。
[1]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2],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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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身条件
制定完备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1、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应体现公认的平等、 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现达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2、外在结构的正当性。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 等方面应合理、准确 3、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 解释制度 修改制 度 诉讼制度 责任制度 4、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部门法的完备
本章思考题: 1、衡量一国有无宪政的标准是什
么? 2、如何实现我条件(一)外在条件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 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本质是权利经济(经济条件)计划经济→权力 经济 2、政治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与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 合理权利一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1)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 关系(2)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个人意志服从宪法。(3)建立正 确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人民的权利 支配 人大的权力人大的权力 支 配 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扩大人民权利,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1)正确 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西方公 共权力→ 法律为主→法律至上的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古中国家族权力 →道德为主→道德至上→法为工具,应将法与权利、正义相联、理解信 任宪法和法。(2)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 契约精神等现代法概念。中国古代法精神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现代化学 元素精神,平等社会+契约法律,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西方:自然演进型。由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并由社会力量推动,国家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政府推进型。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 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由政府推动,即通过 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政府起主导作用, 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主导作用体现在:1、 宪政观念的启蒙:宣教(普法)2、总体设计 设计目标、组织实施、积极推进3、实施保障 立法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完善监督机制并 加大监督力度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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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
1,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2,宪政包含三个要素:民主、法制、人 权 3,宪政就是限政 4,通过对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实际关系 的辩析来认识宪政。 5,从宪政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
思考宪政要考虑以下几点
1,宪政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在于限制 公共权利而保障公民权利 2,宪政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3,宪政的研究既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也 属于宪法学的范畴 4,宪法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相互联系 的
第四,是对“法律万能论”和僵死的法 律的有力冲击,可能促进重新审视和修 改法律和政策 第五,即使是民主国家,公民不服从也 是必要的,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宽容 宽容温和反抗并非鼓励人们违法。
参考书目
பைடு நூலகம்
(美)罗森斯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 店 (美)埃尔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 社 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 版社
法律必须“应当意味着能够”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 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一切法律都要接受违宪审查
司法必须独立 越权无效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 不溯既往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法治之下的法律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必须是主权者制定的 2,法律必须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3,宪政与法治
法治最充分地体现了宪政的“限政”精 神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标志,也 是法治的核心与首要要求。
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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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一、宪政的概念分析: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
在英语中,宪政为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一词constitution存在同一辞源,这说明了二者的不解之缘。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等著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
在他看来,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国家机构的形式,规范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
到了近代,宪法与宪政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近代以来的宪政一词,也有多种含义,我们大致可归为二类: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已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1‚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2这一论述对我们理解宪政的内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就这样阐述过宪政的内涵:宪政运动‚狭义地说,它是争取民主政治的运动;广义地说,它不仅是争取,而且是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的运动。
‛‚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3他这一论述也是基于民主政治的角度而言的。
当代中国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了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4这种观点大体代表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意见,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的根本法形式将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它,发展它。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从国外宪政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的涵义与法治紧紧联系在一起。
‚宪政就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行政府授权。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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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
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
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微。
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
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
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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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有宪法的政治,规定这个国家的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是宪政?首先是有宪法的政治。
通俗来讲就是有一个规章与条条,这个规章和条条规定这个国家的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尤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这由宪法规定。
我们国家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进行我们各种各样的活动,这是有宪法的政治。
但有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必须是所有公民特别是国家的领导人、有权有势的人要按照宪法规定做事,不能超越宪法。
当然宪政体制中还有其它,比如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个权力不能放到任何一个个人或者由任何一个机构同时掌握。
在宪政体制下,负责国家实际政务的领导人必须是彻底结束了终身制更是绝对结束世袭制。
关于宪法、宪政的学说很复杂,我了解不并不多,只能简单说这点。
实现宪政有什么好处?用现在的眼光来观察我觉得至少有:第一,宪法的体制、宪政的政制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所说的“公民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组织各种团体的自由,有信仰的自由,我们居住的地方和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这些自由在一个宪政国家里必须得到保证,宪政就是保证这个自由。
第二,在宪政真正实现的国家里,能够相对保证这个国家政治的平稳。
宪政制度是一个容忍反对派、容忍不同意见的一种体制。
在没有宪政国家里,比如中国古代,作为君主不但权力不能有任何人跟他分享,“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甚至思想也绝对不能容忍别人跟他分享,必须由君主来把思想定义、权力定义。
但任何一个朝代,都是时间久后变得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丛生,无法解决就会有一次暴力起义或者政变、社会动乱。
相反宪政体制国家,国家领导人或者领导国家的政党是互相轮换的,搞五年、八年你下去了,另外一个政党上来,也就是说一定要容许、认可在野的政党有发言权,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在朝政党没有做好,在野的可以选上,在朝的可以变成在野。
通过这种政党轮替或者政治势力集团轮替的形式保证国家政治权力有序的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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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
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
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
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
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
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
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
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
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
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制度。
人民的监督权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与人民的选举权和代表制度并立,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法治是我国宪政的第二个基本要素。
它以民主为基础,以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力为重要特征。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以宪法为基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些宪法和法律必须按民主程序制定和实施,并能保障民主制度和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保护和惩罚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领袖人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三是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大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宪法监督机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第三个基本要素。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身权利等,但最基本的是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相对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权来说,民主和法治都是手段,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
但是,目的和手段这对范畴是具有两重性的。
就民主而言,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民主方法是手段,而民主权利则是目的。
就法治而言,作为治理国家的法治原则和方法是手段。
而法治体现的社会正义作为人们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则是目的。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从任何意义上说,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