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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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浙司[2012]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
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浙司〔2012〕6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档案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
根据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浙档发〔2010〕16号)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最新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和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特点,决定对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师〔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

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

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浙人社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人社部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

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经济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A.经济类B.外交类C.公安类D.军事类★2.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的,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B.科学类C.技术类D.文化类3.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 (A.没收违法所得) 。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退回C.暂时冻结D.责令返还★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调离岗位B.罚款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报批评★5.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 B.警告) 。

A.行政处分B.警告C.刑事拘留D.以上都不对★6.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 A.海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海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综合档案馆★7.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年)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年年年年★8.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A.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家档案局B.文化部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办公厅9. 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 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10.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需经(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批准。

A.公安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市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11.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 B.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 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初中级职称考试复习资料

《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初中级职称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档案与档案工作第一节档案本节概要地介绍了“档案的起源与发展”即档案的简史,“档案的概念与性质”即档案的定义,“档案的类型”即档案的种类(档案学术上的分类),“档案的价值与作用”等四个有关档案的最基本的问题。

一、档案的起源与发展(一)档案的萌芽与起源(初始形态):“助记忆时代”的结绳、刻契、图画档案起源于原­始记事即结绳、刻契、图»­等记事方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

但因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历史记录、契约、凭证、备忘等作用,可以看作是档案的萌芽,即档案起源的初始形态。

(二)档案产生的两个条件:记录符号与国家出现1.客观条件——记录符号文字作为语言记录符号产生以后,为准确地记录事实提供了条件,从而为档案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我国现存最早的文字记录档案——甲骨档案:河南安阳小屯村出土的3000多年前殷商时期刻写在龟甲、兽骨上的甲骨文字记录,是当时商王朝使用的一种文件。

2.社会条件——国家的出现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后,就产生了文书。

文字记录的产生,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逐渐形成,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定的社会需要等诸因素影响下,档案逐渐产生与发展。

(三)我国早期档案的载体形态:从甲骨档案、金石档案、简牍档案、缣帛档案到纸质档案档案是承载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历史记录,其记录方式与物质载体密不可分,我国古代社会早期先后出现了甲骨、金石、简牍、缣帛、纸张等档案物质载体形态。

金石档案:金是指青Í­器、铁器等,石是指石头,金石档案是铭文档案和石刻档案的总称,是将文字铸刻在青Í­器、铁器、石头上而形成的档案。

简牍档案:简是指竹简,牍是指木牍,是以竹简、木牍为载体形成的档案。

“册”、“典”是我国最早对文件和档案的称呼。

缣帛档案:缣帛是古时对绢类的丝织品的统称,是以丝织品为载体形成的档案。

用缣帛书写的文件称“帛书”、“卷”、“卷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浙人社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73号宁波、嘉兴、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9月11日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浙江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研究馆员为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研究馆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一)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获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浙江省档案事业临安已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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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档案事业概论》第一章档案与档案工作第一节档案一、档案的起源与发展(一)档案的萌芽与起源 (二)档案的产生与发展1.档案产生的条件2.早期档案形态二、档案的概念与性质(一)档案的概念档案概念。

档案概念含义:1.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2.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3.档案的实存形态是多种多样的4.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二)档案的性质1.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2.档案的一般属性是知识性和信息性(三)档案与相邻事物的联系与区别1.档案与图书 2.档案与文物 3.档案与资料三、档案的类型(一)按形成时间分1.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档案 2.新中国成立后的现行(当代)档案(二)按形成领域分1.文书档案 2.科学技术档案 3.专业档案(三)按所有权性质分 1.公共档案 2.私人档案(四)按载体形态分 1.纸质档案 2.非纸质档案(五)按记录表述方式分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类型档案。

四、档案的价值与作用(一)档案价值与作用的概念 1.档案价值 2.档案作用(二)档案价值的形态 1.第一价值与第二价值 2.现实价值与长远价值3.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 4.利用价值与保存价值(三)档案作用的主要表现 1.工作查考的主要依据 2.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3.经济建设的宝贵资源 4.科学研究的可靠依据 5.政治斗争的有力武器6.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四)档案发挥作用的规律 1.档案作用范围的递增律 2.档案机密程度的递减律3.档案作用的转移律4.档案发挥作用的条件律第二节档案工作一、档案工作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一)档案工作的内容档案收集工作。

档案整理工作。

档案保管工作。

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统计工作。

档案编目与检索工作。

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档案编研工作。

(二)档案工作各业务环节的关系二、档案工作的性质(一)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二)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机要性的工作(三)档案工作是一项科学管理性的工作三、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1.维护档案完整2.维护档案安全(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四、档案工作标准化与现代化(一)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概念。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浙人才〔1996〕194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1996〕19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人事处(干部处):现将《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步伐,积极稳妥地发展人事代理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

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浙人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二OO九年二月五日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

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文件精神,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从2014年度开始,档案职称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市、区)。

参加2014年度档案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包括新老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后资格审查方能获得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合格证书,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得资格证书。

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工作日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考生统一到杭州市档案局审核,市直单位考生统一到所在市档案局。

一、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杭州市为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资格审查材料(一)《2014年度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14年度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学历(位)证(取得在职学历的还应提供最高的全日制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三)单位出具的从事档案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

(四)对符合报考中级资格第六、七条的考生还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符合报考副研究馆员的需提供档案馆员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资料中涉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证件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以上申报。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1、本科或专业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 4 年以上;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条件是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资格1、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 (合格) ,可认定为具备助理馆员职称 ; (1)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2)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

2、中专毕业或取得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管理员职称并从事员级工作 4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职称 ;3、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管理员职称;4、取得专业对口的中专以上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可申报评审管理员职称 ;5、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助理馆员 :(1)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取得管理员职称并从事员级工作 5 年以上;(2)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表彰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3)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的主要贡献者。

6、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连续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 5 年,做出一定的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管理员 :(1)获得县局级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他相应奖励者;(2)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级或达苏州市三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经县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群众公认的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突出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3〕6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12月9日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宁波档案类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全文)

宁波档案类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全文)
(七)所需表格可通过“浙江档案”下载。
破格申报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能超过1年。
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申报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执行。
3、职称外语要求。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下推荐评审高级档案专业职务的档案专业人员,须通过职称外语相应等级的考试。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以上;
(4)职称英语B级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5)计算机四个模块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6)任现职以来的著作、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及会上发表或交流2篇以上。
2、破格申报: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本职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档案专业人才,符合相关破格条件,均可破格申报。
二、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计算到2022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推荐评审范围(除已按规定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外)。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高级职务(副研究馆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2、破格申报者,需在《综合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写明“破格推荐”,并注明所符合的破格条件。

关于《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

关于《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

关于《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
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
张弘
【期刊名称】《浙江档案》
【年(卷),期】2009(0)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工作领域也不断扩展,对外交流日益增多,社会各界对档案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有利于稳定和发展档案专业技术队伍。

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档案专业先行实施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制度,并制定《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总页数】1页(P28-28)
【关键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档案工作领域;职务聘任;浙江省;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队伍
【作者】张弘
【作者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F23-4
【相关文献】
1.再议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影响——由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引发的思考 [J], 李彩丽
2.2010年度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已经启动 [J], 张弘
3.我省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程序介绍 [J], 张弘
4.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J],
5.省档案局积极部署全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工作 [J], 李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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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档案局:为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将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20号)精神,经商省人力社保厅同意,现将我省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一)推荐范围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省级、副省级档案部门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地级市、县级档案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基层一线的单位。

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推荐。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全省各级档案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副厅级(含)以上个人不参加推荐,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推荐。

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二)推荐名额各市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如无合适对象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条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20号)要求把握。

三、推荐程序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1.推荐和公示。

8月16日前,各市档案部门按照评选条件,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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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
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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