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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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

保费支付计划书》(附件1),并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

第七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并报监理单位核验。《使用计划书》中应依照投标文件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门卫室、现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及其他措施的金额,并列出各细项金额的阶段性投入安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核算,并在项目部单独建档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清单,作为监理单位核验及监督机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或其工程项目部)按以下四个阶段申请核拨:

第一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合格或基本合

格)至工程开工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0%;

第二阶段:工程主体施工至二层结构板,开始搭设外脚手架时,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

第三阶段:工程主体完工经结构验收合格至工程装修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

第四阶段:工程外装修完成,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余额(不含扣减额)。

项目有多幢单位工程且施工进度不平衡的,根据工程总形象进度实际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与核拨程序:

1、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分的四个施工阶段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评价标准见附件2),自评符合标准后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书》(附件3),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及其费用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使用计划书》投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提出核拨意见。

3、经建设单位同意核拨后,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提交《申请书》,监督员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拨意见(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按程序上报批准。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核拨费用后,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办结转帐支付手续;不同意核拨费用的,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予以奖罚,奖罚款项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中列支(列增)。

1、对获得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施工单位,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荣誉的,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等级标准。

2、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达不到要求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根据情况暂停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每次给予扣减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额5%--10%的处罚,累计处罚不超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5%。

3、施工单位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自检并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扣减相应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0%后,直接予以核拨该阶段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各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支付计划书》

2.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拨评价标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书》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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