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安措费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日期:2014/7/23 | 文章点击数:1218 | 字号:[+] [-] |视力保护色: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监管账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管理,建设部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施工单位在实施安全文明措施时的费用来源和使用原则,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费用来源1. 施工单位应自行承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政府拨款或其他渠道为施工单位提供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
三、费用使用原则1.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相关费用。
2. 费用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3.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费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相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费用使用的相关资料和报表。
五、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费用使用不当、挪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建设部将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文明管理水平。
2. 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以上为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的来源和使用管理,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抢检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后附表。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以及《建筑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中所列项目清单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四、项目责任目标书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安措费总费用由生产部确定,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照临时设施管理程序确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经营部、财务部备案。
五、产部建立各项目部安措费台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措施费进度款。
六、项目成立后,生产部根据工程特点,首月预付项目部安措总费用的20—30%,项目部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业环境和公司制定的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水、临电的布置,场地围档、五牌一图及施工大门、施工道路的布置,提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生产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来实施,确保责任目标书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七、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安全员每月20 日前将下月根据工程进度拟采取的安措费计划报生产部,生产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八、每月18 日,项目部安全员将本月实际发生安措费的项目明细及汇总情况报生产部,生产部予以审核认可(外部项目部由其分公司安全员行使生产部的权利予以审核认可),生产部于20 前将审核值报经营部,财务部按审核值拨付进度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如果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所发生费用也应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
其中,安全施工费包括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施工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项目详见《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中的措施费。
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另行计取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专项用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搭设、防护设施搭设以及防护用具购置等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证措施。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当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挪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之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示安全文明施工费存款凭证原件和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在监督机构监管下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规定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章费用收取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进行收取。
第五条基本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成本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特殊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租赁、封闭施工区域的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收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对使用费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材料,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保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停工整改,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督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失职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参与其他建筑工程的资格。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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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抢检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后附表。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以及《建筑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所列项目清单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四、项目责任目标书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安措费总费用由生产部确定,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照临时设施管理程序确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经营部、财务部备案。
五、产部建立各项目部安措费台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措施费进度款。
六、项目成立后,生产部根据工程特点,首月预付项目部安措总费用的20—30%,项目部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业环境和公司制定的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水、临电的布置,场地围档、五牌一图及施工大门、施工道路的布置,提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生产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来实施,确保责任目标书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七、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安全员每月20日前将下月根据工程进度拟采取的安措费计划报生产部,生产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八、每月18日,项目部安全员将本月实际发生安措费的项目明细及汇总情况报生产部,生产部予以审核认可(外部项目部由其分公司安全员行使生产部的权利予以审核认可),生产部于20前将审核值报经营部,财务部按审核值拨付进度款。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支付计划书》(附件1),并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
第七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并报监理单位核验。
《使用计划书》中应依照投标文件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门卫室、现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及其他措施的金额,并列出各细项金额的阶段性投入安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核算,并在项目部单独建档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清单,作为监理单位核验及监督机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依据。
安措费试行办法
安措费试行办法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来源:本站|作者:|发布日期:2014/7/23|文章点击数:1218|字号:|视力保护色: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监管账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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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
保费支付计划书》(附件1),并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
第七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并报监理单位核验。
《使用计划书》中应依照投标文件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门卫室、现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及其他措施的金额,并列出各细项金额的阶段性投入安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核算,并在项目部单独建档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清单,作为监理单位核验及监督机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或其工程项目部)按以下四个阶段申请核拨:
第一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合格或基本合
格)至工程开工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0%;
第二阶段:工程主体施工至二层结构板,开始搭设外脚手架时,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
第三阶段:工程主体完工经结构验收合格至工程装修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
第四阶段:工程外装修完成,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余额(不含扣减额)。
项目有多幢单位工程且施工进度不平衡的,根据工程总形象进度实际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与核拨程序:
1、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分的四个施工阶段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评价标准见附件2),自评符合标准后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书》(附件3),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及其费用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使用计划书》投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提出核拨意见。
3、经建设单位同意核拨后,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提交《申请书》,监督员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拨意见(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按程序上报批准。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核拨费用后,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办结转帐支付手续;不同意核拨费用的,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予以奖罚,奖罚款项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中列支(列增)。
1、对获得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施工单位,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荣誉的,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等级标准。
2、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达不到要求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根据情况暂停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经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每次给予扣减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额5%--10%的处罚,累计处罚不超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5%。
3、施工单位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自检并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扣减相应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0%后,直接予以核拨该阶段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各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支付计划书》
2.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拨评价标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书》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