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doc 31页)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我国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对于确保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要点1.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向的是具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和农村户口的居民。
2.缴费标准与缴费期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确定,缴费期限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的。
3.缴费基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的60%。
4.养老金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5.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按月发放给参保人员或其委托的亲属。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1.报名登记:城乡居民可以向所在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报名登记参加养老保险。
2.缴费登记:参保人员需要到所在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登记。
3.缴费缴费:参保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或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4.养老金申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到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
5.养老金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和核定结果,及时发放养老金给参保人员。
6.其他业务办理:参保人员可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如账户变更、养老金调整等。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及参保人的权益,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的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加强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及经办流程应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和知晓度。
2.加强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经办流程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背景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湖北省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如覆盖面不广、待遇水平较低等。
因此,湖北省需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全覆盖、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地位。
2.原则:公平、可持续、快捷、高效。
三、制度设计1.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2.待遇水平:依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既兼顾公平性又考虑到个体差异。
3.养老金发放方式:养老金可用于生活费、医疗费、养老机构费用等用途,个人可自主支配。
4.综合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传递快捷,方便参保人查询和享受待遇。
5.多元化投资运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合理运营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四、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
2.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提高城乡居民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确保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合规运行,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5.加强养老服务和机构建设,完善养老照料体系,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机构和个人的权责及衔接机制。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3.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传递准确、快捷。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合规运行的监管制度,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缴费证明。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缴纳的合规、准确。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待遇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待遇支付的合规、准确。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我国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将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1.缴费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制度,居民需在当地社保局进行缴费登记。
具体流程如下:b.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并交至社保局进行登记。
c.社保局审核材料后,开始核定个人缴费金额。
2.缴费办理:缴费登记完成后,居民需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具体流程如下:a.按照核定的缴费金额,居民到指定银行或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b.缴费完成后,银行或社保局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社保局进行记录。
3.待遇核定:城乡居民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后,需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b.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并交至社保局进行申请。
c.社保局核定申请材料后,开始计算个人的养老金待遇。
4.待遇领取:待遇核定通过后,居民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具体流程如下:b.领取养老金时,需经过办理人员的核对和操作。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1.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制定。
2.享受待遇的条件:城乡居民需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3.待遇计算: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有多种,包括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月缴费工资等因素。
4.养老金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每年都有可能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来确定。
5.多地养老保险转移:城乡居民在不同地区居住、就业或迁移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性。
6.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在职和无业居民,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的参保政策。
7.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式: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导读: 7月13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15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提出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将不低于60元。
湖北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
2021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21年全省县市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截止2021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意见》内容,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湖北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吴丽华介绍,此次缴费档次的调整,体现了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可以激发符合条件的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窗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参保登记与缴费第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第十条参保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参保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分为多个档次,缴费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缴费人可以选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分次缴纳。
第十四条缴费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情况及利息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利息收益等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九条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0•【字号】鄂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
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湖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首先,在覆盖范围上进一步扩大。
过去,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可能没有被充分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新政策则打破了传统的参保限制,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福利。
比如,快递小哥、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群体,如今也能够更加便捷地参加养老保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缴费标准和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以往,缴费标准较为固定,可能对一些收入不稳定的人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新政策则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设置了多个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同时,缴费方式也更加便捷,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如手机 APP、银行柜台等,都可以轻松完成缴费,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
在养老金待遇方面,新政策也做出了积极的调整。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这意味着,长期稳定缴费、缴费金额较高的人员,在退休后将能够获得更丰厚的养老金待遇,更好地保障晚年生活的质量。
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保,新政策还推出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
对于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对于连续多年参保且缴费记录良好的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适当倾斜。
这些激励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参保积极性。
在养老保险的管理和服务方面,湖北省也下了大力气。
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建立了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自己的参保信息、缴费记录以及养老金发放情况,让养老保险的管理更加透明、高效。
同时,加大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严格防范基金的跑冒滴漏,确保每一分养老金都用在刀刃上。
加强了对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此外,新政策还注重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比如,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湖北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新政解读
湖北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新政解读2015湖北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新政解读湖北出台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新政惠及2217万人近日志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当局已出台《关于完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着眼全包围、保根基、有弹性、可一连,进一步完美全省垣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是世界率先成立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
2011年7月,省当局出台了《关于实验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至2012年全省县市区已实现了制度全包围。
截至2015年6月尾,全省垣乡住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个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职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使命方针、参保范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报酬计发及调解、领取前提、丧葬补贴金、转移接续、制度跟尾、基金打点监视、包办处事等作了明晰划定。
《意见》明晰,个人缴费再增进1500元和2000元两个尺度,缴费档次到达12个。
对参保职员采纳“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缴费鼓励机制,缴费津贴由省和处所当局按2:1承担。
《意见》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验。
新政“新”在哪?新出台的《意见》对政策完美的重点内容表此刻哪几个方面?克日,记者就这个题目采访了省人社厅的相干认真人。
问:《意见》在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调解?答:缴费档次有了增进。
《意见》明晰,个人缴费尺度在原本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 (每100元一档)的基本上再增进1500元和2000元两个尺度。
并授权处所人民当局可按照现实环境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高出内地城镇机动就业职员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为勉励宽大城乡住民参保缴费,成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鼓励机制。
“多缴多补”首要表此刻当局津贴方面:对参保职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尺度的,津贴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尺度缴费的,津贴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尺度缴费的,津贴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范本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及时支付。
第四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互联互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第七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章登记和缴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第九条个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核查,确保缴费的准确性。
第四章待遇核定和支付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补助金等。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待遇支付的准确、及时。
第五章经办服务和管理第十五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查询、待遇查询、权益证明等。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七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
最近,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大了行政推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现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保险费交纳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
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
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第八条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交纳两类。
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
第九条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分类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
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
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以下是关于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湖北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湖北实际提出9条细则,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如果因办理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意见》明确了延长缴费办法,以引导、激励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意见》明确,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2011年7月1日前)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可以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无论本地是否属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参保人员咨询,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鄂人社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关于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人社发〔201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5月7日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三条省社保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政策,制定全省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编报口径,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统计报表;负责对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市(州)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对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市、州和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武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介绍(法律原文)下面为您介绍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第三条养老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设置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对象与组织投保单位第五条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有本市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口(以下称投保人)。
第六条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由村委会组织投保。
乡镇(含农场,下同)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乡镇管理的民办教师和招聘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纽织投保。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七条养老保险费月缴纳额为2-20元,分设不同档次,由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以及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确定。
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投保人是生育两个女孩后做结扎手术者、烈士家属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体补助的比例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投保人可按月、季、年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自身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一)组织投保单位是村委会的,在集体积累或公益金中支付;其中投保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支付办法;(二)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企业的,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在税前列支;(三)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中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更多资料请访问.(.....)
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
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
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与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
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
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