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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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9日,原告作为其母亲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案中,已经获取该批复及作出该批复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即已知悉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批复依据的政府信息,又于2015年9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该信息,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申请存在恶意,申请目的并非为获取所需信息,而是借此表达对被告批复行为的不满,滋扰被告正常开展工作。因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但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的恶意申请,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本案原告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向被告申请公开早已知悉的政府信息,应认定不属于其合法权益,依法不予保护。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函虽有不当,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启示:
目前,我局亦有相关的申请人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案例。其中,城南街道纪某,先后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地块的用地批文。省厅与我局均已将查询途径进行了告知。此后,纪某仍以其丈夫佘某的名义提出同一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与联系电话均与此前的申请一致。经查询户籍信息并走访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局了解到其夫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且具有相互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其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带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故意。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职能机关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逼迫地方政府满足其利益诉求。
对于此种案例,无论申请人想实现的是否是其合法的利益诉求,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已经背离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为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对此类申请人应当收集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证据,并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并制作笔录,作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