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债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A.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B. 合同标的C. 合同履行地点D. 合同履行方式答案:D2. 在债法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强制执行B. 放弃债权C. 债务转移D. 债务免除答案:A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债务人违约?A. 延迟履行债务B.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C.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D.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C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解除后,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A.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B. 合同尚未履行C. 合同部分履行D. 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答案:A5.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强制执行B. 放弃履行C. 债务转移D. 债务免除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6. 以下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A. 债务已经到期B. 债务尚未到期C. 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D. 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A 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A.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B. 债务人违约C. 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D.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答案:A B C D8.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债务人违约?A. 延迟履行债务B.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C.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D.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A B D9. 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 请求继续履行B. 请求赔偿损失C. 请求解除合同D. 请求债务转移答案:A B C10.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A.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 债权人违约C. 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D.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债务人违约的法律后果。
答案:债务人违约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请求赔偿损失、请求解除合同等。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一、债的概念与分类1.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侵权之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3)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
(4)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5. 履行费用:合同约定的履行费用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责任1.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马工程债与合同法涉及的知识点广泛且复杂,掌握上述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8分,共24分)1.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哪些区别?【评分说明】以下6个要点中,答出一个要点并作简要解释即给2分(不要求字面一样,表达该意思即可),答出其中4个要点即可给满分8分。
【参考答案要点】(1)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的行使仍然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持其清偿力。
(3)权利的行使主体及事由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五种情形;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时,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三种情形。
(4)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全的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5)行使权利的撤销对象不同保全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之间的行为;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的是其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
(6)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同两种权利均可以在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行使时间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法期末复习之真题及答案解析三
债法期末考试真题《民法学原理二·债法》(302010115)期末考试试题(A卷)考试对象:法学本科及选修法学的学生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甲向乙借款1万元,清偿期尚未届至前,乙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
在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履行期届至,甲向他人借款并对乙进行了清偿,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债务消灭 B.乙与丙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发生任何效力C.甲对乙的债务未消灭 D.丙无权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2.某大学因兴建国际交流中心向银行贷款7千万元,银行要求该大学提供担保。
下列能够作为担保的保证人是()。
A.学校创收项目 B.兄弟院校 C.上级主管部门 D.担任校长的自然人3.下列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胁迫订立之合同 B.股权买卖 C.合伙合同 D.婚后夫妻约定4.下列可以视为承诺的是()。
A.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一个月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诺,乙未理睬B.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的要价C.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经过考虑后向丁作出按甲的要约的表示D.甲依乙在广告上刊登的价格,向乙汇款,乙向甲汇出指定的产品5.甲公司因无力清偿银行借款,下列属于消灭该债务的清偿方式是()。
A.延长还款期 B.将出租的门面房交由银行收租金冲抵本金利息C.银行免除其债务D.公司歇业注销6.甲公司推出一款新手机,称试用十天后满意的再付全款。
乙交了5百元押金后拿回去试用,只用了三天,就觉得该手机质量不咋地,就送回手机,取回押金。
甲乙之间买卖没做成是因()。
A.乙按约定解除买卖合同 B.买卖合同未成立 C.买卖合同未生效 D.乙违约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是()。
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docx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1 概念: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5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四、相邻权利和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区别: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3、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
马工程民法学 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是一个涵盖了许多重要知识点的学科,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1. 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
它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3. 物权: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4. 合同:这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手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5. 侵权责任: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民事权利的保护: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提供了多种保护方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以上知识点只是民法学中的一部分,要全面掌握民法学还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债法期末考试试题
债法期末考试试题债法期末考试试题债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
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验,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债法期末考试试题,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复习和应对考试。
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债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债法是指对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B.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围绕债权和债务展开。
C. 债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有偿履行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D. 债法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2. 下列属于债权的是:A. 借款权B. 承包权C. 继承权D. 用益权3. 下列属于债务的是:A. 借款义务B. 继承义务C. 购买义务D. 赠与义务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债权的内容和特点。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主张权利,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进行其他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点包括:债权是相对权利,即债权人的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债务人的存在;债权是权利的集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多种义务;债权是可转让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2. 请简要解释债务的内容和特点。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或者进行其他行为。
债务的特点包括:债务是相对义务,即债务人的义务存在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存在;债务是具体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具体的行为或者给予具体的物品;债务是不可转让的,债务人不能将债务转让给他人。
三、案例分析题小明是一家餐厅的老板,他在去年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根据双方的约定,小明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将借款归还给李先生,并支付5%的年利息。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小明无法按时归还借款。
李先生对此感到非常焦虑,他希望能够尽快收回借款。
请回答以下问题:1. 李先生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2. 小明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 如果小明无力偿还借款,李先生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追回借款吗?四、论述题请论述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解释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1、债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
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留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
2、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
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
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报告与计算义务。
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清偿债务。
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债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债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不属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a) 付款b) 提供担保c) 出借物品d)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答案:c) 出借物品2.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可以主张的防卫事由是?a) 不知道合同内容b) 债权人的消极行为c) 债权人未尽合理协助义务d) 债务人的经营困难答案:c) 债权人未尽合理协助义务3.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合法形式包括下列哪些?a) 债权的出让b) 债权的抵销c) 债权的背书d) 债权的确权答案:a) 债权的出让、c) 债权的背书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合同的无效情形?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b)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c) 违反通行的交易习惯d) 违反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原则答案:d) 违反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原则5. 当债务人为了完成债务履行需要进行行为的代位,可以适用的情形是?a) 债权人以债权行使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b)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代位c) 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d) 债务人的债务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代位答案:a) 债权人以债权行使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c) 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d) 债务人的债务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代位二、判断题1. 债法规定,将来的债权可以成为合同标的。
答案:正确2. 合同的解除可以是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协议解除。
答案:正确3. 出借人对借款的物品享有所有权。
答案:错误4.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权债务继续存在,只变更债权人的合同。
答案:错误5. 信用合同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签订的,以债务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解释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协议、一定内容、有限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律表现形式和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2. 请简述违约责任的种类及其衡量原则。
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赔偿、不履行。
衡量违约责任的原则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合同价值、损失衡量、惩罚性赔偿原则。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汇报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汇报债法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对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产生和变更日益频繁,因此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下面将对债法期末重点进行总结和汇报。
首先,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指债务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债权的内容包括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而非金钱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不涉及金钱支付的债务。
根据债务是否能够履行,可以将债权分为确定性债权和不确定性债权。
确定性债权是指借款人的债务数额已经确定且能够履行,不确定性债权则是指借款人的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或者借款人无力履行。
第三,债法还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拥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债权转让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有形债权转让和无形债权转让。
有形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物质形态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无形债权转让则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最后,债法还规定了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债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债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和损害赔偿等形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债法是对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门法律学科。
本次汇报对债权的主体、内容,以及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只有深入了解和熟悉债法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处理债权和债务关系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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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四、如何解释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规制1、定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定式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3)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4)定式合同一般出自一方当事人2、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则(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定式合同的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定式合同的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一般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3)根本违约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触犯了合同的根本内容,并且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他的要求而写入的,该免责条款应解释为对于根本违约人不具有保护力(4)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严格解释原则,即如果某项条款存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定式合同的使用者最不利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1、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六、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在契约缔结或者磋商之际),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相互保护、通知、协力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过失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500条)(2)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500条)(3)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商业秘密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501条)(4)无权代理而致相对人发生的损害(171条)(5)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157条)(6)因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500条)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法律上的兜底条款对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规则,首先适用当事人补充规则,其次参考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规则,最后适用法定补充规则。
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八、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1、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九、简述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自甘风险,即受害人自愿冒险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使发生意外损害也不追究相关他人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1、受害人适格:如果某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参加者的条件或者资格具有一定要求,受害人须是符合此等条件和资格的参加者。
2、受害人知晓风险: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者知道该活动的风险3、受害人自愿参加: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被强迫、胁迫、欺骗参加此等活动。
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受害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自己愿意承受活动的风险。
十、简述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的事由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十一、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准则,即依何种标准来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2、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以过错责任(包括一般过错与推定过错)为普遍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特殊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其中公平责任为例外情况)。
3、过错责任原则(性质上是主观归责原则)(1)含义: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2)特点①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②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③一般情况下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3)适用范围:如无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4、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本质上为过错责任原则)(1)在有损害事实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避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