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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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项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项全
十一、内部监督与审计
11.1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内部监督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11.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1.3定期向高层管理人员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确保管理层的关注与支持。
十二、法律法规遵守与更新
12.1定期对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确保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18.2建立国际食品安全合规体系,对出口产品进行严格审查和认证。
18.3与国际食品安全组织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采纳国际食品安全最佳实践。
十九、供应链风险管理
19.1建立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控。
19.2实施供应链追溯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迅速定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十一、食品安全绩效评价
21.1建立食品安全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标,全面评估食品安全管理效果。
21.2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绩效报告,向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展示食品安全管理成果。
21.3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食品安全管理策略,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二、未来展望与战略规划
22.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
2.2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3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储存管理
3.1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和储存要求。
3.2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3对过期、变质食品进行及时处理,防止不良食品流入市场。
(本方案仅展示前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省略。)
七、食品销售与配送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项一、食品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1.1 采购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及相关物品时,必须选择具备合格资质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对于进口食品,需查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

1.2 验收制度验收食品原料、辅料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

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2.1 储存条件食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性质和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适宜的环境中,确保食品质量不受影响。

2.2 储存设施储存食品的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等功能。

三、食品加工管理制度3.1 加工场所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加工设备、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3.2 加工过程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的温度、时间、加工工艺等,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食品卫生管理制度4.1 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2 员工卫生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食品检验管理制度5.1 检验计划制定并实施食品检验计划,确保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5.2 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对不合格品进行追溯、隔离和处理。

六、食品销售与消费管理制度6.1 销售环节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受到污染。

6.2 消费提示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正确食用食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七、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7.1 培训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7.2 教育宣传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1 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流程等。

8.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9.1 追溯系统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10篇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10篇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10篇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篇1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十、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十二、协助食品安全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把工作抓实、抓好,特制定如下责任制度。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切实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做到定人、定岗,明确责任。

2、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力度。

学校直接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各方面工作,确保达标。

3、加大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食品十大制度(三篇)

食品十大制度(三篇)

食品十大制度1.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方法等。

2.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包括对食品原材料的选择、加工工艺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3.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测,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卫生操作规范等。

4.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信息真实、准确、明示,包括对食品标签的内容、标识的规范等进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 食品溯源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溯源管理,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以便追溯和溯源。

6.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使用、标识等进行管理,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7. 食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确保进口和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包括对食品进出口企业的资质审批、检验检疫、标识要求等进行管理。

8.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包括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9. 食品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反馈等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 食品宣传教育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包括对消费者、食品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大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食品十大制度(二)以下是食品十大制度范本:1. 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质量监测和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控制等,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标签制度:规定食品标签应包含的必要信息,如产品名称、成分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3.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活动,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4. 食品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追溯系统,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以追溯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监管效力,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下面是一份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样例,大家可以参考或进行适当修改。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监管效力。

制定此制度,就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有序、协调、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

三、工作原则1.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第一原则;2.坚持创新、高效、合作的原则;3.坚持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法行政;4.坚持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5.坚持优先预防,强化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1.食品安全协调协作机制的职责分工(1)制定食品安全协调协作工作方针和计划;(2)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机构间的协调沟通;(3)加强行业自律,并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和措施;(4)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及协调协作机制的改革;(5)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6)指导专家组开展食品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2.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的职责分工(1)制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方案;(2)明确各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3)联合开展市场监督执法;(4)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5)制订和执行联合执法协议;(6)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

五、工作程序1.食品安全协调协作机制的工作程序(1)召开会议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工作;(2)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执行;(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预警机制;(4)加强协调、沟通;(5)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调查;(6)做好协作单位反馈意见的处理;2.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的工作程序(1)召开会议制定联合执法方案;(2)组织各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执法行动;(3)协调各执法部门展开市场监管执法;(4)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联合执法协议;(5)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6)影响食品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

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宣传培训制度(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刘洪达副主任: 程悦委员:刘宝军张在营段希运牛雍马继艳吴琳璘郝长城杜正磊牛庆军石立宝韩国窦伟谭洋张玉霞张波于然龙孟海鹏铁新泉王磊王迪田成友段培公公丽萍王文田王伟闵祥东孔令军韩燕八、、武玉波李秀杰庄宿顺江海洋武善勇罗兴文魏光照公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办,程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九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九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九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九项)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

2.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包括食品安全专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

3.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档案,保存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

三、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1. 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的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2. 确保所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来源可追溯,质量合格。

3. 建立食品采购档案,保存相关票据和合格证明。

四、食品储存管理制度1.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2. 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施,确保其良好运行。

3. 对储存条件不适宜的食品及时处理。

五、食品加工操作规程1. 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2. 加工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

3. 对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1.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2. 包括食品原料来源、加工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3. 定期更新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八、食品安全培训制度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新员工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 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员工考核情况。

九、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流程。

2. 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要及时响应,认真调查处理。

3. 建立投诉档案,记录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

以上九项制度构成了一个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解决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食品安全执法活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当及时提出协助请求,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时间、地点等;(二)各级相关部门接到联合执法方案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三)联合执法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等;(四)联合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五)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六)执法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联合执法情况,形成执法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法需要企业建立的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需要企业建立的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需要企业建立的十项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一项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

为了确保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有效向客户传递合格的食品,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下面列举的是食品安全法需要企业建立的十项管理制度。

一、生产工艺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对食品原料采购、接收及入库管理,仓储、生产加工过程、包装、包装材料管理,餐饮加工、存储方式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并制定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表。

二、原料、材料库房管理制度作为食品加工的重要基础,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房管理制度,包括原料、材料质量检测标准、验收标准、存放要求及管理程序等,并要建立个案资料,对每个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及管理,确保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全面严格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对食品的各个指标和成分的检测标准、采样方法、检测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处理等,以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

四、生产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制订设备检验维护计划,设立检测机构并定期检测,对同时设备及设施加强管理,保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五、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企业生产场所及设备应保持洁净 hygienic,清爽 comfortable,干燥 dry 和通风ventilated,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确保空气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正常流通,达到卫生要求。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制度企业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及管理,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涉及食品安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进行岗位培训,在岗位培训考试后,实行岗前岗后培训制度。

七、消费者热线、客户投诉、售后服务制度企业应设立消费者热线、客户投诉或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工作评估,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品质,确保消费者的点对点保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项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模板,包含十项基本制度:1.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 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 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制度:- 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和批准机制。

- 对进货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制定详细的加工操作规程,包括温度、时间、卫生等关键控制点。

- 确保所有操作人员遵守规程。

6.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规定食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

-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7. 食品追溯与召回制度:-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流向。

- 制定食品召回计划,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迅速召回。

8.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生产环境、设备、工具等进行卫生检查。

-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9.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0.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查结果等信息向消费者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以上制度应根据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条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条: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 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3.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食品采购及保管制度1. 食品采购应选择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

2. 食品验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过期及标识不全的食品。

3. 食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储存,并按照物资类别决定储存方式及摆放位置。

4. 食品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控制温度和湿度。

三、食品加工制度1. 食品加工工具应保持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3. 食品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食品销售制度1. 食品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

2. 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3. 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次的原则进行销售。

五、食品留样制度1. 食品留样应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进行。

2. 食品留样应存放于专用容器,并标明品种、日期等信息。

3. 食品留样应保持密封、避光、防潮,确保留样质量。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

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食品安全风险。

2.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调整。

八、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1. 定期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公告等。

食品安全_综合协调制度

食品安全_综合协调制度

一、前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的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的内容1. 组织架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2. 职责分工(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监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保障食品安全。

(3)相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风险监测: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监测结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食品中危害因素的潜在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4. 食品安全监管(1)生产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

(2)监督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抽检监测:对食品进行抽检监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事故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信息 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信息 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摘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合执法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综合合执法行动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合执法方案要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具有行政执法格人员参加综合合执法活动乡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合执法工作制总则条进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难问题整合执法建立统协调、相协作食品安全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规定制定制二条制适用全乡围涉及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合执法工作三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乡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合执法工作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合执法工作二工作职责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责起草上级交办综合执法、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综合、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程问题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五条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法定职责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综合合执法行动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三人员管理七条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活动前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合执法方案要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合执法工作队伍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合执法方案要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具有行政执法格人员参加综合合执法活动九条综合合执法人员执法程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明执法四执法管理十条综合合执法主要容包括()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重、难、热问题以及重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综合合执法行动;(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涉及食品安全要综合合执法工作任;(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要申请开展综合合执法事项十条综合合执法启动机制()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要开展全市性、重综合合执法以及上级要开展综合合执法行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合执法行动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相关部门可将综合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行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十二条实施食品安全“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并依法进行处理十三条实施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超出部门处职能围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系申请协调相关执法部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应及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十四条综合合执法行动结束参加行动各有关部门应对次执法活动处理情况作面整理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五保障制十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从综合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工作并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辖区围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十七条综合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局出发遵守综合合执法制六附则十八条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责释印发日起实施乡人民政府 08年月3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餐饮服务质量。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3. 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食品安全组织架构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确保采购的食品安全、卫生。

2.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合理规划储存区域,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

2. 加强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管理,保持加工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

3. 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4. 做好食品制作过程中的个人卫生管理,加强员工健康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五、餐饮服务与环境管理1. 提供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确保顾客用餐安全。

2. 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3. 建立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餐饮服务质量。

4.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 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持续改进与监督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9、食品采购管理制度10、食品仓贮要求1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一条: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状况所进行和全面检查,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重要手段,为严把本公司产品质量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每批成品加工完成后 ,品管部派人按产品标准或者成品检验规范进行抽样,并留存出厂检验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 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三条:检验员应按产品标准或者产品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检验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乡镇所综合协调制度

乡镇所综合协调制度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
一、在乡镇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局、县食安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辖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档案。

四、及时完成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综合、报送。

五、定期向县食安办汇报工作。

六、做好基层食品安全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对村协管员定期开展培训。

七、抓好食品相关单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食品相关单位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落实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八、受理群众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投诉,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九、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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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区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自治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区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区统一抽检结果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第五条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九)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形式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新闻发言人职责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自治区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因素报告制度(讨论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风险因素的调查处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第八条报告要求(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

第九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

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十二条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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