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卫生、稳定,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用水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小区二次供水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更新;(3)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4)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水质检测;(5)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具备一定的供水设施管理经验;(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余氯等。

第十三条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二次供水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水质污染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次供水房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房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房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二次供水房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二次供水房管理机构1. 二次供水房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房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 管理机构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对二次供水房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管理机构应制定二次供水房的运行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三、二次供水房设施1. 二次供水房应配备完善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泵、储水箱、管道等。

2. 二次供水房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二次供水房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改装、拆除设施。

四、水质监测1. 二次供水房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符合相关标准。

2.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3. 对于水质不合格的供水,应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处置,直至水质符合标准再次供水。

五、供水安全1. 二次供水房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供水安全。

2. 二次供水房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3. 二次供水房应建立健全的供水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等。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停供水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 严禁有意或无意的疏忽大意导致供水问题的发生,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二次供水房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二次供水房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二次供水房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

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居民安全用水,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

第三条二次供水工程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合格;(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施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三)对供水管网、水箱和水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在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改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和生态安全;第九条建设和改建二次供水工程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建设和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包括供水计划、供水调度、供水管网的监测等。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水质问题。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监测和控制供水的水质,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高层住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计算)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单建、独立设置,包括供水管网及阀门、计量水表、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建。

对于商住高层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设计同时应当符合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六条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组合供水方式。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无负压增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1、适用于高层住宅生活供水,非住宅高层建筑禁止使用。

2、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300,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55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五)×××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制度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制度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1.1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1.2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1.3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更新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监测与保障
2.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质量。

2.2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完善的水质保障措施,包括水处理、消毒、监测等方面。

2.3若发生水质异常或污染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维护
3.1二次供水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2设备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档案,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3.3若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

四、二次供水应急处置
4.1应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机制。

4.2若发生二次供水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援。

4.3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

五、用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5.1应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5.2若用户对二次供水有投诉或建议,应及时进行受理和处理。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绪论二次供水是指市政供水进入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后,经过水箱等设施的处理后再进行供水的一种形式,常见于多层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物。

二次供水在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等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水质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居民和使用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产安全,制定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对于预防水源污染、减少卫生风险、维护供水质量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机构1.1 负责人由小区、物业、建筑物等建管委员会任命负责二次供水安全管理的人员担任。

该负责人应该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1.2 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并制定有关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3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包括小区、物业、建管委员会,监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向领导机构反映管理情况。

二、水源治理2.1 水源要求为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对市政供水水源的选取和对水源的监测要求如下:1.市政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处理水源的水质应符合《水质分类标准及其适用范围》(GB3838-2002)等标准及相关法规规定。

3.市政供水水源的选取应考虑附近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周边环境影响因素。

2.2 水质检测1.对市政供水原水质量和水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并在进入二次供水前进行水质检验。

2.水库、水井、水泵房、管网等关键环节进行定期水质检测。

2.3 处理措施实行协调措施,增加水源和改善处理设施来改善水质。

三、水箱管理3.1 水箱选址水箱选址应该考虑到以下要素:1.与不良水源、污染源、粪便的污染距离不小于300米。

2.选用有效隔离设施,建议使用室内设备。

3.2 消毒1.对新水箱的首次投入使用前,须进行消毒,采用氯化钙或过氧化氢等进行消毒。

2.水箱及周围区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3.3 安全措施1.水箱梯子应该固定牢固,每个水箱设有安全防护设施,避免人员跌落或坠落。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管理责任主体3、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费用承担方式6、应急处理机制1、总则11 为加强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区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2、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1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2 包括泵房、水箱(水池)、水泵、电机、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3、管理责任主体31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311 新建高层住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2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决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3 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4、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

43 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当出现水质异常或接到用户投诉时,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

5、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1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2 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3 对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54 及时更换易损件和老化设备,保证设施的性能和安全性。

6、费用承担方式61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611 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相关费用纳入供水成本,通过水费价格调整或政府补贴等方式解决。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规划局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筑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分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2024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2024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2024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2024年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的便利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2024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的详细讨论。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在2024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需要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所属单位、权责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重点要明确的是设施的责任方,以及设施所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由政府主导,参与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供水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单位、用户等。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二次供水设施,2024年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个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情况。

同时,这个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及时处理各种设施运营中的问题和紧急情况。

此外,这个管理机构还应当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紧密的合作,共同推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完善。

三、加强设施运营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2024年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检查。

这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水质监测、维护保养等。

同时,还应当设立一个投诉举报渠道,让用户可以随时向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供水设施的安全性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重中之重。

2024年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细化检查指标和要求。

这些安全标准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和供水水质的安全。

五、加强科技创新应用2024年应当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的应用。

这包括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和运行效率。

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预警,提前发现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并进行及时处理。

六、加强用户意识和参与为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有效性,2024年还应当加强用户的意识和参与。

##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

##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

###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城市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高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卫生等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水池、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泵房应实施封闭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规定需要建设高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方案设计、施工,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图审机构图审时应邀请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图的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已开工的,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建设。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

移交时,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建设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55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
的有效证件等。

(五)×××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
(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要求。

经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3.供水企业制订供水设施设备品牌推荐名录库,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选择名录库中品牌。

三、资金筹措
(七)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

四、运维管理
(八)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修、保养、更新;
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九)二次供水水费实行同网同价,日常运行电费统一由供水企业支付,并实行居民电价。

(十)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十一)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
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十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五、其他
(十五)其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待具备条件时再逐步实施。

(十六)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