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产 测 量 规 范
房产测量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96.1—2000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 房产调查6 房产要素测量7 房产图绘制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地产实测实量评判标准及规范出处
裂缝
无裂缝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第10.1.5涂饰工程》
表面及粘结
表面无泛碱、咬色、流坠、疙瘩、砂
眼、刷纹;涂饰均匀、粘结牢固,无漏
涂、透底、起皮、掉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涂饰工程》
提高交付品质此项实测。
腻子未打磨为[0,4]mm
墙面垂直度
腻子已打磨或已上面漆为[0,3]m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第4.2.11高级抹灰的允许
偏差和检验方法》抹灰中已实测,行业标准,
提高交付品质此项实测。
腻子未打磨为[0,4]mm
阴阳角方正
腻子已打磨或已上面漆为[0,3]m
空鼓
无空鼓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第4.2.5一般抹灰工程》
裂缝
无裂缝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第4.2.5一般抹灰工程》
墙面起砂
强度不足,起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一般抹灰工程》
外露钢筋头、
度≥100mm,每边入墙内≥100mm,且
不允许后浇。(不足100mm通长设置)。
(4)现浇构造柱:底部、顶部各预
留4根钢筋,砼一次浇注至梁板底,
构造柱遗漏扣分。
(5)洞口(大于300MM)的过梁:
同墙宽,入墙不少于250mm;因平面
限制,入墙小于150mm时,采用植筋
及现浇。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泗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网·(2007-8-21 19:57:36)·泗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建筑物、土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尺寸、位置、形状等方面的测量活动。
2.2 产权界线:指房地产所涉及的权益界线。
三、测量范围3.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3.1.1 房屋建筑物的外部尺寸测量3.1.2 房屋建筑物的内部尺寸测量3.2 土地测量3.2.1 基础测量3.2.2 界址测量四、测量方法和要求4.1 测量设备和仪器4.2 测量基准4.3 测量精度要求4.4 测量记录和报告五、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注意事项5.2 土地测量注意事项六、附件6.1 测量示意图样本6.2 测量记录表样本6.3 测量报告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指保障不动产权益,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7.2 土地管理法:指土地属性、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8.2 土地界址存在争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测量机构进行界址测量,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附件】1、测量示意图样本2、测量记录表样本3、测量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确立和确认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便于市场交易、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对不动产的权利、权属、限制等情况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活动。
2、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属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房产测量规范》讲解释义
房地产测绘的特殊性
房地产面积测算的重要性
02
03
04
05
06
*
*
二、房产面积测算
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面积测算的要求
*
*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1米;面积以 平方米为单位,最后结果凑整至0.01平方米。 楼层高度:指下层地面或楼面至上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 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大厅1
大厅2
回廊
观光梯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地产面积计算举例
有一栋三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各边尺寸丈量结果已注记在图中,试计算该栋房屋的用地面积,建基面积及总建筑面积。
*
*
计算: A4:5.81x9.01=52.3481 A3:4.53x9.12=41.3136 骑楼A3:3.12x9.12=28.4544 飘楼A3:2.13x9.01=19.1913 阳台2:1.41x3.41=4.8081 余地:3.31x9.01=29.8231 用地面积: 52.3481+41.3136+28.4544 +29.8231=151.9392 建筑基地面积: 151.9392-29.8231=122.1161 总建筑面积: 52.3481x4+41.3136x3+28.4544x2+19.1913x3+(4.8081x2)x0.5=452.6240 单位:长度m,面积m2。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word精品文档3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政策法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5、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所指房屋层高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都包括2.2m本身,其含意是层高在2.2m或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这里说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这里的多层房屋系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
单层房屋层高高于2.2m也只能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低于2.2m的房屋都不能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梯间、电梯间是指进出楼梯或电梯的房间,还包括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永久性的、层高不低于2.2m的、供上升屋顶顶层维修房屋或安全出口的房间,或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的房间。
夹层、插层、技术层也称附层,是指建筑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是安插于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中间的房屋。
从外表看不出来,这些增加的房屋层,有的是结构层,即属于整个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有的是技术层,是加插进去的。
不论是结构层还是技术层,只要其层高不低于2.2m都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凡层高低于2.2m的部位,均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年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加执行。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第单元:房产图图式-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总则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部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2 术语2.0.1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质检局房屋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住宅产品实测实量技术规范(在建工程)
实测实量实施细则根据项目实测实量管理办法编制此细则,目的是加强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质量管理的数据性、真实性、可追溯性。
用真实的数据监督现场质量管理,让质量的整改有理可依。
一、取样原则随机原则:各实测取样的楼栋、楼层、房间、测点等,必须结合当前各标段的施工进度,通过图纸或随机抽样事前确定;可追溯原则:对实测实量的各项目标段结构层或房间的具体楼栋号、房号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完整原则:同一检验批工程内所有分项实测指标,根据现场情况具备条件的必须全部进行实测,不能有遗漏;效率原则:在选取实测套房时,要充分考虑各检验批分项的实测指标的可测性,使一套房包括尽可能多的实测指标,以提高实测效率;真实原则:测量数据应反映项目的真实质量,避免为了片面提高实测指标,过度修补或做表面文章,实测取点时应规避相应部位,并对修补方案合理性进行检查。
二、实测实量具体实施混凝土结构A.截面尺寸偏差(砼结构)1.1指标说明:反映层高范围内剪力墙、砼柱施工尺寸与设计图尺寸的偏差。
1.2合格标准:截面尺寸偏差[-5,8]mm。
(-5,4)1.3测量工具:5m钢卷尺。
(所有实测实量工具参考附录A)1.4测量方法和数据记录:a)以钢卷尺测量同一面墙/柱截面尺寸,精确至毫米。
b)同一墙/柱面作为 1 个实测区,累计实测实量 8 个实测区、16 个测点。
每个实测区从地面向上300mm和1500mm各测量截面尺寸1次,选取其中与设计尺寸偏差最大的数,作为判断该实测指标合格率的1个计算点。
1.5墙柱截面尺寸测量示意图图1 墙柱截面尺寸测量示意图B.表面平整度(砼结构)2.1指标说明:反映层高范围内剪力墙、砼柱表面平整程度。
2.2合格标准:[0,8]mm。
(0,3)2.3测量工具:2m靠尺、楔形塞尺。
2.4测量方法和数据记录:a)剪力墙/暗柱:选取长边墙,任选长边墙两面中的一面作为 1 个实测区。
累计实测实量8个实测区、32个测点进行计算。
b)当所选墙长度小于 3m 时,同一面墙 4 个角(顶部及根部)中取左上及右下 2 个角。
房产测量规范T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计算结果。
表1界址点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限差中误差一±0.04 ±0.02二±0.10 ±0.05三±0.20 ±0.10ΔD=(±m j+0.02m jD) (1)式中:m 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Δ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3.2.5 房脚点的精度要求需要测定房脚点的坐标时,房脚点坐标的精度登记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脚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3.2.6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结果。
表2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一0.02√s+0.0006s 0.01√s+0.0003s二0.04√s+0.002s 0.02√s+0.001s三0.08+√s0.06s 0.04√s+0.003s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平方米)√s为开根号3.3 测量基准3.3.1 房产测量的坐标系统房产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3.3.2 房产测量平面投影房产测量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3.3.3 高程测量基准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 房产调查5.1 一般规定5. 1. 1 房产调查的内容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 1. 2 房产调查表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 房产单元的分类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 丘与丘号5.3.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 2丘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5.3.3 丘的编号5.3.3.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5.3.3.2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房地产管理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5.3.3.3 丘以房产分区为单元划分。
5.3.3.4 编号方法:市、市辖区(县)的代码采用GB/T2260规定的代码。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2位)(2位)(2位)(2位)(4位)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5.4 幢与幢号5.4.1 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层数的房屋。
5.4.2 幢号的编立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
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5.4.3 房产权号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5.4.4 房屋共有权号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5.6 房屋调查5.6.1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6.2 房屋的座落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5.6.3 房屋产权人5.6.3.1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的姓名。
5.6.3.2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5.6.3.3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 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卖、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5.6.8 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5.7 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调查5.7.1 行政境界调查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
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
5.7.2 地理名称调查5.7.2.1 地理名称调查(以下简称地名调查)包括居民点、道路、河流、广场等自然名称。
5.7.2.2 自然名称应根据各地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公布的标准名或公安机关编定的地名进行。
凡在测区范围内的所有地名及重要的名胜古迹,均应调查。
5.7.3 行政机构名称调注行政机构名称只对镇以上行政机构进行调查。
5.7.4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注应调查实际使用该房屋及其用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