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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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国土资源前言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国土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依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质量评定;——附录;——条文说明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用表。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次1 总则 (4)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3.1 工程划分 (7)3.2 工程质量检验 (9)4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 (9)4.1 一般规定 (9)4.2 单元(工序)施工质量评定程序 (10)4.3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0)5 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1)5.1 土地平整推平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1)5.2 土壤改良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2)5.3 修筑田埂(坎)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2)5.4 路基开挖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3)5.5 路基土石方填筑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3)5.6 碎石(砾料)路面铺设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4)5.7 泥结碎石路面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5)5.8 石块(拳石、弹石)路面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5)5.9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5)5.10 沥青路面铺设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6)5.11 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设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6)5.12 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7)5.13 护坡与截水沟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7)5.14 路缘石埋设、路肩铺设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8)5.15 土方、石方(挖、填)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18)5.16 填筑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21)5.17 强夯法地基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22)5.18 混凝土防渗墙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22)5.19 基础排水工序施工质量标准 (23)5.20 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处理施工质量标准 (24)5.21 井、洞(管井)施工质量标准 (24)5.22 土工材料铺设施工质量标准 (25)5.23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26)5.24 伸缩缝、止水片(带)预埋安装施工质量标准 (29)5.25 砌体施工质量标准 (30)5.26 抹灰施工质量标准 (32)5.27 金属构件安装施工质量标准 (32)5.28 管道安装施工质量标准 (35)5.29 水泵机组安装施工质量标准 (38)5.30 输配电施工质量标准 (38)5.31 植物种植施工质量标准 (42)6 附录:施工用表 (44)附表6-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4)附表6-2 工序质量验收记录表 (45)附表6-3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及中间产品质量检验评定表 (46)附表6-4 混凝土及砂浆质量检验 (47)附表6-5 单元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表 (48)附表6-6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表 (49)附表6-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51)附表6-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52)附表6-9 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53)附表6-10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 (54)附表6-11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表 (56)条文说明 (72)1 总则 (56)2 术语 (56)3 基本规定 (56)4 工程质量评定 (57)1 总则1.1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和标准,使工程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 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范性表样。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4)3 验收条件 (4)3.1 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2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4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3.5 项目建设自检自查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5)3.6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3.7 竣工终验应具备的条件 (5)4 工程中间验收 (5)4.1 验收依据 (5)4.2 验收组织 (6)4.3 验收工作内容 (6)4.4 验收工作程序 (7)4.5 验收成果 (8)5 项目竣工验收 (8)5.1 竣工验收依据 (8)5.2 初步验收 (8)5.3 竣工终验 (9)6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10)6.1 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10)6.2 对参建单位进行评价 (10)6.3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1)附录A: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表 (12)附录B: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14)附录C: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6)附录D: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8)附录E:土地整治项目自检自查报告 (20)附录F: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格式 (34)附录G: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37)附录H: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40)附录I: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51)附录J: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52)附录K:土地整治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53)附录L: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 (54)条文说明 (55)1 总则 (55)2 术语 (55)3 验收条件 (55)4 工程中间验收 (56)5 项目竣工验收 (58)6、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60)1 总则1.1 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重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风险防控等因素。

第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前期策划、中期实施、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

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社会公平等因素。

第八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项目中期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相关规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港口劳务合同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劳动者):[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者身份证号码]住址:[劳动者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从事港口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港口范围内从事以下工作:1. 码头装卸作业;2. 船舶货物装卸;3. 其他与港口劳务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工作时间和休息1. 工作时间: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安排工作,每周工作[具体天数]天,每天工作[具体小时数]小时。

2. 休息时间: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工资待遇1. 乙方工资按月支付,具体工资标准为:[工资数额]元/月。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3. 乙方工资的计算和发放时间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保护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2. 乙方在工作中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甲方有权依法处理。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期限]年。

第八条合同解除1.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限内,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

2.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自-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2.16•【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7年2月16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一、前言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四、验收组织(一)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管理等方面。

初验合格的,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

(三)市级复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验。

复验内容与初验基本相同,但重点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复验合格的,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复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复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验。

(四)省级终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终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终验。

终验主要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效益发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终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终验。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试行)》2011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试行)》2011
图3指北针
5.3.4图例
图例应排列在图上适当位置。图例的大小以能与图上的内容相协调,图例应与图上要素相对应.
图例表示样式与附录A表示样式一致。
5.4
现状图、规划图的图内注记应按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项目区边界
项目区边界应着色,色带内侧为项目区边界,所着颜色应不压盖地物地貌要素。边界线图式见附录B。
图2图签样式
5。3。2图廓整饰
图上每隔10厘米展绘一直角坐标网线交叉点.内、外图廓间靠近图廓角和整百公里数的坐标线,应注出完整的公里数,横坐标数字前应加注该图所在的投影带号,其余坐标线只注出以公里为单位的小数点前二位和小数点后一位,图廓角应标注经纬度。
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图名采用黑体,字体大小与图面相协调,位置置于图廓正上方。
前 言
为加强对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化,特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农田保护工程1农田防护林项目特性表723建设内容7231土地平整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平整工程在图面上清晰反映土地平整区域标示田块编号田块编规划设计阶段土地平整工程清晰标示出平整区与非平整区标示平整区的田块编号平整坎高平整面积平整方量田块编号以t后带数字表示如第一田块表示为t1如有土方调配要反映平整区之间的土方调配情况用箭头体现土方调配的方向箭头上部标注调配距离下部标注土方数量并绘制土方量调配表
5。6 项目区缩略图
规划设计阶段,现状图和规划图必须提供项目区缩略图,可研阶段可根据项目区情况,必要的时候提供。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TD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范性表样。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1 总则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2当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规程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适用范围1.2.1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项目按四级划分:即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项目建设工作评价:1.4.1土地整治项目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

1.4.2对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及项目参建单位工作评价为:优良、一般、差。

验收阶段1.5.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划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5.2中间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包括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5.3 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自检自查。

1.5.4竣工验收是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分为初步验收和终验二个验收阶段。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广大市民朋友: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说明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保护处财务处土规划整理中心二00七年九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7]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说明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保护处财务处土规划整理中心二00七年九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7]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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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

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

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

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

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

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

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

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 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 项目工程设计。

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 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

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

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

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

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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