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九章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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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一、银行的表外业务

(一)表外业务的含义

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简称OBS)是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或不直接形成资产或负债,但能改变银行损益状况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业务,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业务。

表外金融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利用人力、设施等资源对客户提供转帐结算、事务代理、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出售劳务、信息以获取手续费。由于银行只是单纯提供金融服务,基本不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或有资产(contingenciesreceived)和或有负债(contingenciesgiven)是银行从事的一类特殊业务或交易,当其业务或交易发生时,并不必然形成资产和负债,因此不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内反映。然而,这些或有事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从而可能未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具有潜在的风险,应在银行财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与商业银行从事的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最突出的特点是提供非资金的金融服务,资金与服务相分离;(2)表外业务形式多样;

(3)表外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的金融杠杆性极高;

(4)表外业务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

(二)表外业务的发展与现状

(1)随着表外业务的大量增加,非利息收入也迅速增长。

(2)在西方发达国家,表外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很高;

(3)表外业务所提供的服务种类迅速增加。

(三)表外业务发展的原因

表外业务具备“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是商业银行积极发展表外业务的内在因素。

推动银行拓展表外业务的客观因素归纳如下:

1.全球金融环境动荡、风险加剧;

2.对银行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3.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4.金融市场竞争加剧;

5.科技进步的推动。

(四)表外业务的主要种类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相关界定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业同业协会的建议,一般将表外业务分为以下几类:担保、承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等。

1.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即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申请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虽不占用银行的资金,但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银行为此要收取一定费用。银行开办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函、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形式(1)银行保函也称银行担保书(letterofguarantee,简称L/G),是银行应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向受益人保证履行某项义务,并承诺在申请人违约时由银行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出具的书面担保

(2)商业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指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上就是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做出的保证。

从银行角度来看,商业信用证业务是一种重要的表外业务,是银行获取收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1.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业务一切都以单据为准,而不以货物为准。

2.商业信用证的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

对出口商来说,

对开证行来说,

(3)备用信用证(standbycreditletter,简称SCL)也是开证行的一种书面付款承诺,当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不能履行对第三方所作的承诺时,由开证行承担赔付责任。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与银行保函类同,在形式上与商业信用证相似

(4)票据承兑是一种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汇票金额。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是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经过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就成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担保,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故应向出票人(承兑申请人)按票面金额收取手续费

(3)备用信用证(standbycreditletter,简称SCL)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以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规定的义务。在申请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间内所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文件或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相比,适用范围受到的限制较少,付款条件比较宽,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义务,但是二者都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同属银行信用。

1)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PaperLetterofCredit)、担保信用证(GuaranteedLetterof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申请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

金融保证意义上的备用信用证,主要指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向借款人(申请人)收取一定佣金而开立的一种特殊信用证。其实质是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并不在开证人或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一般来讲,备用信用证涉及三方当事人:

(1)开证人(Issuer,通常是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

(2)申请人(AccountParty,即借款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放款人或其他投资者)。

2)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1.对于借款人来说,利用备用信用证可使其由较低的信用等级上升到一个较高的信用等级,在融资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

2.对于开证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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