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生产中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聚合、浆料处理、离心、干燥、包装及其装置的设计、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企

业。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动火作业work with flame

指在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内,一切能产生明火、火花、强烈热辐射和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及探伤的

各种作业。

3.2 清釜作业cleaning caldron work

指在聚合釜内进行清除粘釜物和防粘釜涂布的作业。

4 基本规定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

4.1.2 氯乙烯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工厂(车间)的卫生和环境条件符合TJ 36

的规定。

4.1.3 氯乙烯属于Ⅰ级(极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乙烯生产、贮运、回收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经考试取得岗位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操作。

4.1.4 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能指挥事故处理。

4.1.5 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跑、

冒、滴、漏。

4.1.6 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

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1.7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维护检修应符合《化工中、低压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

4.1.8 贮运氯乙烯,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

4.2 消防设施

4.2.1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防火应按GB J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并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见

附录A(补充件)。

4.2.2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

防火自动报警装置。

4.3 电气安全

4.3.1 氯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机、按钮、仪表、照明灯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按Ⅰ级区域场所要求选

用防爆型。

4.3.2 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水系统等应

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4.4 防雷、防静电

4.4.1 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 J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

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4.4.2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

范围之内。

4.4.3 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100Ω。

4.4.4 液体氯乙烯流速不宜超过5m/s,气体氯乙烯流

速不宜超过15m/s。

4.4.5 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三角皮带。

4.5 通风设施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

6次。

4.6 管道的颜色及标志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的规定。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4.7 个人防护

4.7.1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

措施,主要操作人员应备有一套有效的防毒面具。

4.7.2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

长管式面具和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4.8 气体浓度的测定

4.8.1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最高允许浓度

为30mg/m3。

4.8.2 在特殊场所(如聚合釜、沉析槽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5 生产安全

5.1 设计要求

5.1.1 区域布置

a. 新建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与

环境评价;

b. 氯乙烯合成、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活服务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c. 氯乙烯净制、压缩、精馏、浆料处理、离心及干燥系统的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d. 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

通讯装置。

5.1.2 厂房结构

a. 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装置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2m;各装置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10m,与次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5m;

b. 氯乙烯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必须采用墙不承重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 的非燃烧体墙;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厂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楼梯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5.2 设备与零部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