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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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摘要: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概述
二、会议主要内容与结论
三、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正文: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概述】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是对于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争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的会议纪要。

该会议由重庆高院组织,旨在通过集中讨论和研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明确和科学的指导。

【二、会议主要内容与结论】
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以及执行等环节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主要内容和结论包括: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或者拖延受理。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4.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应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三、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该会议纪要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和背景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对于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会议邀请了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劳动者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更加准确、公正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会议内容讨论及意见征求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作为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加强对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2. 薪酬和福利问题会议就劳动者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呼吁加强对薪酬拖欠和福利待遇不公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提出了对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公正评估和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会人员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估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建议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劳动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劳动法律教育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形势下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和解答。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讨论结果和与会人员的意见,我们将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一份正式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篇一:简析《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新法速读】简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法条释义】与《纪要一》第28条规定基本一致。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 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Summary document of 2020 labor dispute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2、篇章2: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章3: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摘要: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
三、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
四、对于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建议
正文: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是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由重庆高院六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研讨后形成的。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旨在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会议纪要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议纪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五) 的背景和目的
2.会议主要讨论的内容和结论
3.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重庆市高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以及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等六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劳动关系的确认。

会议认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证据,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是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

会议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且不得以实物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同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

三是工伤保险的认定和赔偿。

会议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会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此次会议形成的共识和结论,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篇一:简析《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新法速读】简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法条释义】与《纪要一》第28条规定基本一致。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劳动争议这档事儿。

说实话,谁在工作中没碰到过点小摩擦呢?这就像在厨房做饭,难免会切到手指头,磕着碰着的事儿总是会发生。

毕竟,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这些劳动争议是怎么处理的,如何让大家在职场上和谐共处。

2. 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2.1 薪资问题先说说最常见的薪资问题吧。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了一田的瓜,却发现最后只收到了一个半的西瓜,这心里可不痛快。

很多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工资没发全、拖欠工资,甚至是加班不算加班费的情况。

这样一来,心里自然不爽啊。

记得有个朋友就因为工资的问题,跟老板争了个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人社局,结果大家都没好过。

2.2 合同争议再来看看合同争议,大家都知道,合同就像是工作的“护身符”,一旦出问题,纠纷就来了。

比方说,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约定了薪水和工作内容,但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事儿跟约的不一样,这时候心里肯定是有点儿不爽的。

咱们得明白,签了字的事情就要讲信用,然而有时候公司也可能会出尔反尔,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3.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3.1 协商解决那么,遇到这些争议,咱们该咋办呢?首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协商解决。

就像跟朋友之间的吵架,坐下来聊一聊,总比冷战强。

公司和员工之间也应该多沟通,像是打个小麻将,和和气气总是能找到折中的办法。

如果双方都能大方一点,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谁都不想把事情搞得复杂,咱们都想过得开心点,对吧?3.2 诉讼途径不过,有时候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虽然诉讼听起来很正式,但这也是保护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

就像打篮球,最后实在没法打了,只能上法庭,公正地解决问题。

当然了,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繁琐,还得准备材料,找律师,真是耗时耗力,谁也不想经历,但如果是非走不可,那就得坚持到底。

4. 结论说到底,劳动争议就像生活中的小插曲,虽然有时候会让人觉得烦心,但解决起来也是有办法的。

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纪要

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纪要

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纪要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纪要1. 介绍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的纪要。

上海劳动解释会议是一个重要的会议,旨在解决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

在此会议上,专家和学者齐聚一堂,共同讨论和解释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2. 背景上海劳动解释会议是由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主办的一次高水平学术交流会议。

会议汇集了来自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学术界的专业人士。

在会议上,与会人员就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为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意见。

3. 会议纪要3.1 会议主题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的主题旨在解决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中的争议问题,提供各方面的解释和指导。

此次会议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劳务派遣、职工安全等。

3.2 劳动合同解释会议就劳动合同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专家提出了一些新的解释观点和实践经验,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约束力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问题也得到了广泛讨论。

3.3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会议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和诉讼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解释。

与会专家强调了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些解决争议的实践案例以供参考。

3.4 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

会议对劳务派遣的定义、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讨论。

专家们提出了一些完善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工人权益的建议,以促进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3.5 职工安全问题职工安全是劳动关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事关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会议上,专家们对职工安全的法律规定、企业的责任和职工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解读。

他们提出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等方面的建议。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上海劳动解释会议的纪要对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探讨。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一、会议背景及目的二、会议主要内容三、会议达成的共识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正文:【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近日,重庆高院召开了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会议就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一、会议背景及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庆高院组织了这次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

会议旨在梳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和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

二、会议主要内容会议就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2.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3.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争议;4.职工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5.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

三、会议达成的共识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合力;3.定期召开劳动争议会议,共同研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4.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5.加大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此次会议的召开,对重庆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形成的共识,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会议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重庆高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努力为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重庆高院会议室与会人员:XXX(主持人)、XXX(参会人员一)、XXX(参会人员二)、XXX(参会人员三)、XXX(参会人员四)、XXX(参会人员五)一、主持人开场发言1. 主持人首先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主持人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参会人员发言1. 参会人员一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有关,提出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

2. 参会人员二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矛盾和难点,并对解决办法提出了建议。

3. 参会人员三分享了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验和心得,强调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4. 参会人员四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加强司法工作、形成更加规范的裁判标准的建议。

5. 参会人员五提出了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化管理和研究的意见,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出了建议。

三、讨论和总结1. 与会人员就各自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共识。

2.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3. 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的建议。

4.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和预防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1. 主持人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并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进展。

2. 主持人要求各部门做好相关的统计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会议记录人:XXX(会议记录人)会议结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目的2.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的讨论和决定3.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4.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建议5.会议的结论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正文:近日,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次会议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会议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决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案件的受理、审查、开庭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和要求,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会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补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中,会议也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会议强调,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此,会议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包括上海、江苏省和浙江省。

在这个地区,劳动争议会议纪要通常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和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基本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通常包括对劳动争议的调查和分析、双方意见陈述、证据呈现、讨论和协商解决方案等内容。

3.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会详细记录会议过程中双方的陈述、讨论的重点、提出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4. 解决方案,会议纪要中会详细记录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的解决方案,包括赔偿金、调整工作岗位、改善工作条件等具体措施。

5. 后续跟进,会议纪要中通常还会包括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后的后续跟进措施,以确保解决方案的落实和执行。

在长三角地区,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文件,它不仅记录了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还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的协商和沟通,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和谐稳定关系
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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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 弘法七天 - 网易博客网易博客| 找朋友| 圈子| 拍拍| 搜索注册| 登录我的博客法海无边首页日志相册音乐收藏好友关于我日志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字号:大大中中小小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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