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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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某法学院在《合同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则优秀的教学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出卖方)与乙(买受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证瑕疵问题,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证瑕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瑕疵?2. 甲是否构成违约?3.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并尝试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3. 小组展示:各小组派代表展示讨论成果,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点评。

4. 案例解析:教师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实际,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解析,引导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5.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6. 总结与反思: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反思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效果通过引入该案例,学生不仅掌握了《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纠纷。

以下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1. 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提高;2. 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强;4. 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学教学案例(黄京平教授)

法学教学案例(黄京平教授)

黄京平教授教学案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如何进行并罚?一、案情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

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

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暂且搁置不论。

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

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仍有一定的争议。

三、研讨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即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案例(3篇)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律师,男,35岁,法学本科毕业,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李律师在业务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深受客户信赖。

然而,在一次案件代理过程中,李律师面临着一场严峻的伦理考验。

2019年,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要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张某声称王某在其房屋扩建过程中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王某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损失。

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件有胜诉的可能,于是接受了张某的委托。

然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李律师发现王某的代理律师正是他的大学同学张律师。

张律师在大学期间与李律师关系较好,但自从毕业后,两人鲜有联系。

此次案件代理,使得两人再次走到了一起。

二、案例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意识到自己与张律师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一方面,作为律师,他需要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与大学同学产生矛盾。

面对这一困境,李律师陷入了沉思。

首先,李律师考虑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主动退出案件,将张某委托给其他律师代理。

这样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但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代理张某的机会。

2. 保持与张律师的友好关系,私下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做可以维护同学关系,但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3. 私下与张律师协商,要求其退出案件。

这样做可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但可能会破坏与张律师的友谊。

4. 采取诉讼策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避免与张律师产生正面冲突。

这样做可以平衡利益冲突,但可能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

经过深思熟虑,李律师决定采取第四种方案。

他认为,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

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原则,尽量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为张某提供法律意见。

同时,他也尽量避免与张律师正面冲突,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某高校学生被告:某高校案由:侵害受教育权原告李某于2019年考入被告某高校,攻读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李某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然而,由于被告某高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李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1. 教学设施不完善:被告某高校部分教室设施陈旧,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导致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师资源不足:被告某高校部分课程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影响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3. 实习机会受限:被告某高校未能为李某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影响其就业竞争力。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被告某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高校是否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高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被告某高校未能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2. 被告某高校的教师资源不足,影响原告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法律案例教学法实例(3篇)

法律案例教学法实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教学方法。

它通过分析、讨论、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背景,探讨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盗窃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住所查获大量赃物。

经调查,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学教育界对法律案例教学法的探讨。

三、案例教学过程1. 案例导入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关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然后,提出以下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2. 案例分析学生分组讨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累犯的认定(3)刑罚的适用(4)预防犯罪的措施3. 案例辩论各小组选出代表进行辩论,就上述问题阐述观点。

教师对各小组的观点进行点评,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要点。

4. 案例总结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案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学生进行以下指导:(1)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2)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3)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四、案例教学效果1. 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学生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案例教学强调学生自主思考、合作交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在辩论环节,学生学会了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高了逻辑思维能力。

3.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以实际案例为载体,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案例教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公民,本课件旨在通过生动、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课程目标1. 帮助公众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

2.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2. 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诉讼法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义务1. 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 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2. 公民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 依法纳税- 参与公共事务第三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3. 违约责任- 违约的定义-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四部分:劳动法1. 劳动法的定义与作用- 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的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3.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调解、仲裁、诉讼第五部分:婚姻法1.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的作用: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2.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 离婚条件- 家庭财产关系3.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离婚纠纷- 家庭财产纠纷四、教学方式1. 课堂讲授: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

2.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法庭、情景剧等形式,让公众亲身感受法律实践。

3. 互动讨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提高法律意识。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学中的法律案例(3篇)

教学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初二学生小王,因家境贫寒,在学校里经常受到其他同学的嘲笑和欺负。

一天,小王在放学路上被一群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腿部骨折。

小王家长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及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霸凌事件,导致小王受到伤害。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施暴者故意殴打小王,造成小王身体受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家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王家长在发现孩子受伤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

但在整个事件中,家长并未直接参与校园霸凌,因此,家长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教学中的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严格校园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对校园霸凌等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及时发现和制止,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加强家校沟通学校与家长应加强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孩子在学校受到欺负的情况,并与学校共同解决问题。

4. 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学会在遇到危险时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教育学生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四、结语校园霸凌事件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反思,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校园管理,提高家长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案例编号:1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郭力,女,二十二岁,××市郊区人民法院干部。

郭力在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工作期间,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本院会计谎称:检察院要求退还自己原来经手的张立也等四案的款项,并于当月三十日,凭会计原给郭出具的收据,领取了这四案案款一千一百九十四元。

二十天以后,经会计向检察院查问,并无退款之事。

在法院领导找郭谈话后,领导于六月二十三日让郭交出所保管的案款,郭即从办公桌内取出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交给领导,同时,交出郭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

分文不差。

但郭供认在六月四日至交款前曾挪用过案款三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力采用谎言欺骗方法,使本单位会计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款交给行为人,且诈骗数额达一千二百一十四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郭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取回案款只是为了取得对案款的保管权,“花用方便”,主观上不具有将案款据为已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郭将取回的这笔案款和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一起放在办公桌内,并未归为已有。

郭明知郊区检察院还存有她亲笔签名的收款手续。

因此,不可能把这笔案款归为已有。

郭虽然从中挪用过三百元,但时间只有二十天。

时间短,数量少,并在交出案款前已经补还,国家未受损失。

鉴于郭挪用之案款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十十条规定的特定的款物;亦未将挪用之款作非法使用,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问题: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编号:2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魏忠国、赵芳云的淫乱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魏忠国,男,四十四岁,新疆乌什县林业站秘书。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因殴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十天。

被告人赵芳云,女,二十九岁,陕西省扶凤县人。

一九八一年盲流到新疆。

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于一九八三年七、八月间,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营招待所和阿克苏地区第一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

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适用。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并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乙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甲方已经支付的50万元定金,乙方也应予以返还。

(二)案例二:丙丁交通事故案1.案情简介丙丁两人发生交通事故,丙车受损严重,丁车轻微。

交警部门认定丁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丙车维修费用为5万元,丁车司机拒绝赔偿。

丙车司机遂将丁车司机诉至法院。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丁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案例

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案例

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案例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重要性阐述二、教学设计案例概述1.教学目标2.教学内容3.教学方法三、案例一:以《宪法》课程为例1.教学目标2.教学内容3.教学过程设计3.1 导入环节3.2 主体环节3.3 总结环节四、案例二:以《刑法》课程为例1.教学目标2.教学内容3.教学过程设计3.1 导入环节3.2 主体环节3.3 总结环节五、案例三:以《民法学》课程为例1.教学目标2.教学内容3.教学过程设计3.1 导入环节3.2 主体环节3.3 总结环节六、总结与反思1.教学效果评价2.经验与启示正文:一、引言1.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类课程逐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中,以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学类课程——“宪法”、“刑法”和“民法学”,对其思政教学设计案例进行分析。

2.重要性阐述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案例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丰富教学手段,实现法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

通过对不同课程的教学设计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其他法学类课程的思政教学提供借鉴。

二、教学设计案例概述1.教学目标在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中,教师需要明确教学目标,将思政教育与专业知识传授相结合。

具体目标包括:培养学生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正确的法律观等。

2.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民法学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与之相结合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如宪法课程中,可以结合国家治理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教学;刑法课程中,可以针对犯罪与刑罚等问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3.教学方法法学类课程思政教学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案例分析、讨论式教学、情景模拟等,旨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以《宪法》课程为例(1)教学目标:培养学生了解宪法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权力观和法治观。

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案例(3篇)

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某高校法学专业开展了一项以“法律法规教育教学”为主题的案例教学活动。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目标1. 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3.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三、案例内容1. 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在自家花园种植了一片蔬菜,邻居李先生认为这影响了采光和通风,遂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蔬菜种植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未采取任何措施。

李先生对此不满,认为物业管理部门偏袒张先生,遂将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2. 案例分析(1)法律知识: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邻权、物权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2)法律技能:学生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件,找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法治观念:通过分析本案,使学生认识到法治观念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 案例实施(1)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负责分析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相邻权、物权保护等。

(2)课堂展示: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展示分析结果,其他学生进行提问和讨论。

(3)教师点评:教师对学生的分析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并给出改进建议。

四、案例评价1. 学生评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普遍认为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以下为部分学生评价:(1)小李:“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更加了解了物权法和相邻权的相关知识,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

”(2)小王:“这个案例教学让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

”2. 教师评价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3. 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法律教育学生的案例(3篇)

法律教育学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某高校法律教育课程为背景,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描述某高校法律教育课程中,教师选取了一则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案例进行教学。

案例内容如下: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网络科技公司,其开发的某款手机应用程序(APP)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另一款APP中使用了甲公司APP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使得乙公司APP的界面与甲公司APP极为相似。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APP中使用了甲公司APP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APP中使用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3.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APP中使用了甲公司APP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使得消费者容易混淆,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启示1. 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教师应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培养法律思维教师应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善于从法律角度看待社会现象,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教育法律法规教学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具备法治素养的教育人才,我国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了教育教学体系。

本案例以某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探讨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描述1. 教学内容本案例所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课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掌握相关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素养。

2. 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2)小组讨论法: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针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3)角色扮演法:让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体验不同角色的法律责任,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3. 案例分析(1)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案例案例: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导致部分学生无法按时入学。

分析:本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学校违反了该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案例案例:某教师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评选过程中,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导致该教师未能获得应有的荣誉。

分析:本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的权利。

”学校在评选优秀教师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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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刑法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1、防止以偏盖全2、防止感情用事3、防止匆忙定论4、防止缺乏认真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一、傅盛萌放火案【案情介绍】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

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

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

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法理分析】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

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

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

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

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

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案情介绍】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

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

吕杰荣表示同意。

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

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

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

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法理分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

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因而不影响二被告人犯罪的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汽车面临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犯罪已达既遂状态。

综上,卢毅伟、吕杰荣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中美盈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凌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案情介绍】中美盈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1996年7月5日开业的内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

为了利用国家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中美盈”在澳大利亚先后注册成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SEAM有限责任公司和CB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公司的注册费仅2澳元。

这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于某及其妻子陈某。

两个公司在“中美盈”的授意下,寻机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

1997年1月27日,“中美盈”与澳大利亚的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

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1997年9月29日,“中美盈”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找到凌美进出口有限公司,商定由“凌美”与SEAM签订134529吨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凌美”再根据“中美盈”的指示,与梅山冶金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凌美”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1998年1月,根据“中美盈”的指示,“凌美”将加工好的生铁共1万吨出售给某市保税区恰瑞得公司。

海关在对134529吨铁矿砂来料加工的核查中发现“凌美”私自在境内销售来料加工铁矿砂的制成品。

后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恰瑞得公司已付货款490万元,并且已有5000吨生铁从“梅山”启运。

在随后展开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中美盈”在1996年至1997年间采取同样的手段走私铁矿砂30万吨,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

【法律问题】“中美盈”与“凌美”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法理分析】“中美盈”与“凌美”两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两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刑法第154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情况。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从境外提供原料,委托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加工,再由外商将制成品出口销售。

境内的加工企业只负责承揽加工并收取加工费。

由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和零件等在加工完成之后要出口,其制成品最终不会在境内销售,为了鼓励境内企业赚取加工费,降低加工企业成本,经海关批准,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可以在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情况下进境。

这就形成了“保税货物”。

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和制成品等保税货物一般不能直接在国内销售;如果必须在国内销售的,要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具体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由于保税货物可以在不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款进境,行为人就可以利用这项制度,将本应复运出口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后的制成品)私自在境内销售牟利,从而偷逃税款。

这就是第154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走私。

本案中,“中美盈”为利用来料加工的原材料是保税货物,进境时可以不缴税款的优点,在澳大利亚设立全资子公司冒充外商,串通“凌美”签订虚假来料加工合同,将进口的铁矿砂谎称是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申报成为保税货物,在境内加工成生铁后私自在境内销售,偷逃税款。

两公司实际上是以“来料加工”之名,行“进口”之实,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处理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偷逃的税款不仅包括关税,还包括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其他税款,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在计算偷税数额的时候要行为人偷逃的关税和海关所代征的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进去。

(2)要审慎处理利用加工贸易偷税款的罪与非罪。

行为人有时出于委托方违约等商业风险或是赚取更高额利润等原因,可能会将加工贸易的原材料、制成品等货物在境内销售。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先在境内销售,后到海关补办手续,补缴税款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财务制度的原因,其补缴税款的时间晚于法定时间,在海关人员检查时其还没有补缴。

这些情况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后长时间不补缴税款;伪造出口合同,伪造假报关单核销应纳税款;向海关人员行贿、许以好处以逃避审核等手段偷逃税款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四、李某故意杀人案【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27岁,汉族,原系某保险公司驾驶员。

2000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交通干道陈海公路设置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A-2132的桑塔纳轿车沿陈海公路自东向西高速驶向高石桥路段。

站在该路段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李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

由于二位民警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后,李某又以同样的速度继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继续向西行驶。

在建设路口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得知此情况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路障准备拦截李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挡处。

其中,民警吕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值勤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人员。

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驾车冲向路障,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致使汽车撞到吕某并将吕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碎。

李某撞人后先踩一脚急刹车,但未停车救人,反而立即加速逃离现场。

吕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车至新村乡界河码头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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