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教材系列之二--ISO14000标准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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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規範及使用指南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政策與目標。它適用於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考量面。但它本身並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水準。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實施、保持並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全所聲明的環境政策;
c.向外界展示這种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鑑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準備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適用程度取決於組織的環境政策、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本規範的使用提供了提示性指南。
對於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範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規範”部份和附錄A中的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小節和A.3.3小節都是敘述環境目標和標
的,4.5.4小節和A.5.4小節都是敘述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2.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持續改進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政策,改進整體環境績效。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2環境
組織運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注:在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環境考量面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考量面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考量面。
3.4環境影響
全部或部份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
有益的變化。
3.5環境管理體系
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份,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政策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客觀地獲取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該組織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系統化,並形成文件的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環境目標
一個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環境績效
一個組織基於其環境政策、目標和標的,控制其環境考量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成效。
3.9環境方針
一個組織對其全部環境績效的意圖與原則的陳述,它為建立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標的提供了一下框架。
3.10環境標的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是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並滿足的具體的環境績效要求,它們適用於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3.11相關方
關注組織的環境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組織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業、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或是上述單位的部份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
一個組織。
3.13污染預防
采用防止、減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
本標準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
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整個第4節敘述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4.2環境政策(主導總經室)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政策並確保它:
a.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審查環境目標和標的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並傳達到全體員工;
f.可為公眾獲取。
4.3規劃
4.3.1環境考量面(主導/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以及可以期望它施加影響的環境考量面,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考量面。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考慮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考量面。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與其他要求(主導/總經室法務)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考量面的適用法律,以及它所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目標和指標(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環境目標和標的並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審查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考量面、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標的應符合環境政策,並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3.4環境管理方案 (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制定並保持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標的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標的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標的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4實施與運行(主導部門﹕
4.4.1機構和職責
為便於有效的環境管理,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並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實施與控制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