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政策问答(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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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开始缴费集中参保期至年底报销比例和待遇进一步提高

合肥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开始缴费集中参保期至年底报销比例和待遇进一步提高

合肥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开始缴费集中参保期至年底报销比例和待遇进一步提高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唐萌9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医保局获悉,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开始,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集中参保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据介绍,参保对象包括: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城乡居民;各类在校学生;非合肥市户籍,持有合肥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非合肥市户籍,随在合肥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在合肥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合肥市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市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

个人缴费方面,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其中,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需缴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每人只需缴纳38元;返贫致贫人口每人只需缴纳76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每人只需缴纳190元。

对于不少市民发出的“城乡居民医保为何涨价了呢”这一疑问,合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是筹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联动调整;第二是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提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就诊人次逐年增加,看病就医的花费不断增长,大大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缴费涨了的同时,报销比例和待遇也在涨,保障也更有力度。

“虽然个人缴费在上涨,但这些年来在普通门诊、住院报销、慢特病门诊以及纳入报销的药品种类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均有大幅调整和提高。

”合肥市医保局介绍,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9.18%,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政秘〔2019〕8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秘〔201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26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9.01【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66号)在肥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及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

为做好今年在肥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落实在校大学生实现应保尽保,现将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2014-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2014-2015年度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元/人,由各大学生所属高校代收代缴。

二、时间安排(一)参保登记时间登记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

逾期不予登记。

因招生等原因推迟入学的可在学生入学时办理参保登记,具体参保工作可直接与市征缴中心联系。

(二)参保工作安排1、9月1日至9月5日,各高等院校可到其主管的地税部门领取安徽省城镇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

2、9月1日至9月24日,各高等院校为续保大学生和新参保大学生做好参保登记,同时开具城镇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并代收参保学生个人应缴医保费。

3、9月26日之前,各高等院校将大学生参保数据报到市征缴中心,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将代收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缴入国库手续。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目录1. 医保制度概述 (2)1.1 医保制度发展历程 (2)1.2 医保基本制度架构 (4)1.3 医保类型及特点 (4)1.3.1 城镇职工医保 (5)1.3.2 农村居民医保 (6)1.3.3 城乡居民医保 (8)1.4 医保政策法规 (9)2. 医保基金运行及管理 (11)2.1 医保基金来源及构成 (12)2.2 医保基金支出方式 (14)2.3 医保基金管理体制 (15)2.3.1 基地管理机构 (16)2.3.2 会计监督体系 (17)3. 医保参保流程及权益 (19)3.1 参保类型及条件 (20)3.1.1 城镇职工医保 (21)3.1.2 农村居民医保 (23)3.1.3 城乡居民医保 (24)3.2 参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25)3.3 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和义务 (26)4. 医保定点医疗服务 (27)4.1 定点医院选择及服务范围 (28)4.2 医保报销流程及费用报销 (29)4.3 医保卡使用及注意事项 (30)5. 医保纠纷处理 (30)5.1 常见医保纠纷类型 (31)5.2 后台申诉及处理流程 (33)5.3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34)6. 常见问题答疑 (36)6.1 医保缴费制度 (37)6.2 医保报销范围 (38)6.3 医保卡挂失及补办 (40)6.4 医保争议处理 (41)1. 医保制度概述医保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旨在通过分散疾病风险,减轻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医保制度通常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个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保制度的核心,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共同分担医疗费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疗保障的广覆盖和可持续性。

医保制度还涉及医保管理、医保支付方式、药品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多个方面。

居民医保知识竞赛题

居民医保知识竞赛题
10.特需病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特需医疗项目费用(不可纳入)政策范围内报销。
11.部分支付类医用材料:国产材料按(20%的比例);进口材料按(50%的比例)不计入可支付费用政策范围。
12.目前巢湖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数有(56)种。
13.巢湖市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可办理转诊的医疗机构有(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A.75% B.80% C.85% D.90%
9..以下中药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是( D )
A.天麻 B.枸杞 C.党参 D.冬虫夏草
10.每年的什么时间段是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D )
A.元月1日-3月20日 B.4月1日-6月20日
C.7月1日-9月20日 D.9月1日-12月20日
3.在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4.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5.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
28.巢湖市城乡居民购买了城乡居民保险,需要额外购买大病保险才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 × )
29.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纳入大病保险。 ( × )
30.购买器官源和组织源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 )
31.参保群众一年内既在省内住院治疗,又在省外住院治疗,大病保险封顶线执行省外标准。( × )
A 18000,9000 B 15000,9000 C 18000,5000 D 15000,5000
27.2019年巢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般农户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为5万以下,补偿比例为( C )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合医保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乡村振兴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四)各类在校学生;(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问答

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问答

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问答一、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也是医保制度减轻群众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必备条件。

城乡居民只有每年按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普通门诊以及住院、门诊慢特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医保报销政策。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且放开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三、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额筹资。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四、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全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集中缴费期从2023年9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六、新生儿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何享受医保待遇?1.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 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办理次年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3. 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报销。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发布)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合政[2018]96号【适用区域】合肥市【发布时间】2018-08-30【生效时间】2018-08-30【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3]24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24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区、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民生工程年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任务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6%。

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1)。

二、参保工作安排及工作步骤(一)参保时间普通居民参保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0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9月20日。

逾期不予登记。

(二)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5年9月30日后出生)、A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以及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三)工作安排1、6月24日起,各参保单位可到其主管的地税部门领取安徽省城镇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

其中:省、部属单位到省地税直属局领取,市属、区属单位到所在区市地税分局领取。

2、7月1日至9月20日,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同时代收个人应缴金额并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

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根据省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的总体部署,另行布置。

市社保经办机构赋予各社居委和村委会相应的业务操作权限,在市人社局信息管理平台中直接为续保人员登记和为新参保人员录入个人基本信息。

2023年合肥医保新政策

2023年合肥医保新政策

2022年合肥医保新政策居民医保方面明确法定参保义务。

本市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等未参与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当参与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增等待期的规定。

连续两年以上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方面明确保障对象。

参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待遇时间与其根本医保待遇起止时间全都。

明确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根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局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明确不设置支付限额。

为了防止医保移民,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三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设置三十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对困难群体进展倾斜。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别人群的年度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适当倾斜。

就医结算治理方面建立医保基金支付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障基金中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5. 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6.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安康体检;7. 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023年合肥医保新政策2合肥医保报销比例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合肥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

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根底上再提高10%。

特别病门诊: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一般门诊: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

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工程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别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报销条件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头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与(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目录一、医保政策概述 (2)1.1 医保的定义与目的 (3)1.2 医保政策的类型与特点 (4)1.3 医保政策的发展历程 (6)二、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7)2.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8)2.2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0)2.3 医疗保障的其他相关政策 (11)三、医保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13)3.1 医保政策的实施主体 (14)3.2 医保政策的实施流程 (15)3.3 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 (16)四、医保政策与个人权益 (18)4.1 医保个人账户的建立与使用 (18)4.2 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与标准 (20)4.3 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与防范 (20)五、医保政策与医疗机构 (21)5.1 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中的角色与责任 (22)5.2 医疗机构如何参与医保政策的实施 (24)5.3 医疗机构与医保政策的互动关系 (25)六、医保政策的社会影响与挑战 (26)6.1 医保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28)6.2 医保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29)6.3 如何提升医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30)七、医保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32)7.1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33)7.2 医疗保险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34)7.3 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的影响分析 (35)一、医保政策概述医保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医保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控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9月16日起将迎来首轮政策调整参保缴费在家便可移动支付完成居民个人医保缴费提高至220元支付限额提高新增“大额普通门诊”……参保缴费可移动支付从本周日(9月16日)起,合肥市将开通医保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并将开通参保缴费移动支付功能,居民在家就可完成参保缴费。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再造健康服务流程,与支付宝和微信联合打造合肥医保在线移动支付平台,实现和推广一键完成挂号和诊间费用医保支付。

合肥市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唐世金介绍,该市在推进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试点中,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创新“互联网+健康服务”,除了即将可以移动缴费、支付之外,还将推动合肥市异地就医网络备案和跨省联网结算,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

此外,合肥市将加快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建设,建成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电子病历、远程心电图和远程医学影像等应用,为居民提高健康医疗在线服务。

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最近,合肥市刚刚出台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暂行办法、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三项新政策,创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居民保障待遇。

根据最新的政策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相较之前的标准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创设了“大额普通门诊”,居民大额普通门诊年最高可报销1500元;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比2017年降低了5000元,唐世金介绍,合肥市还在推广高年资护士下基层,创新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通过撬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医、护、技、药“捆绑式”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

创新药品带量采购第三方支付方式,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根据2005年1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6年12月1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以县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医药、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对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三)各类在校学生。

最新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最新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最新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

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

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

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门诊单次报销比例涨30%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

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

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门诊特殊病可报销90%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

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

目前,合肥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

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

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80%不等,统一提高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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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政策问答(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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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11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问答
1、2011年合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是什么时间?
答:居民参保为7月1日至9月20日;在校学生参保为8月25日至9月20日。

逾期不予登记。

2、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1)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2)其他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

其中,A证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3、18周岁以下居民的年龄是怎么计算的?
答:18周岁以下居民是指1993年10月1日(包括10月1日)以后出生的,截至2011年9月30日未满18周岁的居民。

4、重症残疾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重症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鉴定的二级以上(包含二级)肢残;二级以上(包含二级)听力、语言残;二级以上(包含二级)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多重残等,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残疾人员。

5、A证低保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A证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A证,按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6、市辖区农村“五保户”是否属于“A证低保人员”?
答:市辖区农村“五保户”可按“A证低保人员”缴费标准每年30元缴纳。

7、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开发区组织医保的居民可否参保?
答:按不重复参保原则,由本人自愿选择,或继续按原方式参保,或参加合肥居民医保。

8、新参保居民如何登记?
答:携带《户口本》和一吋彩色照片1张(学龄前儿童暂不
提供),到户籍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参保,缴纳参保费并办医保卡。

9、已参保居民今年如何续保?
答:携带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续保登记,同时缴纳本年度参保费即可。

持有A证低保人员或重症残疾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0、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未带《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保可否按30元标准缴费?
答:不行。

没携带证件的必须按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

10月1日后补证也不再退还缴费差额部分。

11、在校学生指哪些学校学生?
答:包括:①小学;②普通中学;③特殊教育学校;④工读学校;⑤职业初中;⑥普通中专;⑦技工学校;⑧职业高中;
⑨成人中专。

12、部、省、市属学校在校学生在哪里参保?
答:部、省、市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到学校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新参保学生如何办理登记?
答:携带《户口本》和一吋彩色照片1张,到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缴纳30元参保费并办理医保卡。

14、已参保学生如何续保?
答:携带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到就读学校办理续保登记,同时缴纳参保费。

15、本市在校学生参保是否受户籍限制?
答: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本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外地户口,都可在就读学校参保。

16、本市户口的学生在外地上学可否参保?
答:可以,按居民参保的办法到社居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17、借读生是在就读学校,还是学籍所在学校参保?
答:在就读学校参保。

18、复读生如何参保?
答:复读生按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参保。

19、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可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保,不受规定参保时间限制,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

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同等待遇。

其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的,其先天性疾病的治疗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0、参保人员姓名有生僻字的如何处理?
答:可参保。

参保单位在信息录入时先不录入生僻字,照片暂不贴在《社保卡信息采集表》上,做好记录,待10月份统一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处理。

21、医保卡作用是什么?
答:医保卡是识别持卡者在居民医保中的合法身份的一种电子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结算。

22、医保卡内有哪些信息?
答:主要信息有: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个人状态(居民、学生、低保、残疾等);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等。

23、办理医保卡的照片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障采集的照片能清晰地输入居民医保数据库,应提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一吋照片1张。

24、办理医保卡是否收费?
答:居民医保参保对象首次办理医保卡不收费。

25、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卡?
答: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在第一次参加居民医保时提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一吋照片1张(学龄前儿童暂不提供),即可办理医保卡。

26、学龄前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不需提供照片是否发医保卡?
答:发医保卡。

学龄前儿童医保卡上虽没照片信息,但不影响使用。

27、去年已办理医保卡,今年续保是否需重新办理?
答:不需要。

原医保卡继续使用。

28、去年已办医保卡,今年未续保,以后再参保是否需重办医保卡?
答:不需要。

如果参保居民今年不续保,从10月1日起就
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但卡仍要妥善保管再次参保时可继续使用。

29、原随单位参加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持有社会保障卡,现参加居民医保是否需办医保卡?
答: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医保卡。

社会保障卡包含居民医保的有关信息。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直接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0、参保后又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办社保卡吗?
答:需办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不再使用。

医保卡内只有居民医保信息,不含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失业等保险信息。

31、参保人员医保卡信息有错怎办?
答: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错误,由参保单位到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更正;医保卡因本人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等需重办医保卡的,须缴工本费18元。

32、医保卡丢失了怎补办?
答:参保居民一旦遗失医保卡,可直接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补卡工本费18元/张,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2号窗口(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办理补卡手续。

33、未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看病就医?
答: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均可作为居民的参保凭证,未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院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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