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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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保监发[1999]55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1999年3月26日)各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我们对原保险监管报表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

为了统一保险监管报表,现将修订后的表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修订的保险监管报表使用保监会的新编号;二、上报保监会的报表应依法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三、各保险公司可设计本公司的报表封面。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外资保险公司应加注英文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年、半年、季、月报)、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四、保险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五、上报保监会的正式报表为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装订成册的,另一份为未装订的;六、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监管报表仍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份。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联系。

特此通知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填报单位:年月单位:万元────────────────────────┬────┬──────指标项目│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一、保费收入││────────────────────────┼────┼──────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二、各项赔款和给付││────────────────────────┼────┼──────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三、退保金││────────────────────────┼────┼──────四、手续费支出││────────────────────────┼────┼──────五、佣金支出││────────────────────────┼────┼──────六、营业费用││────────────────────────┼────┼──────七、预计利润(税前)││────────────────────────┼────┼──────八、银行存款││────────────────────────┼────┼──────其中:活期││────────────────────────┼────┼──────定期││────────────────────────┼────┼──────九、应收保费││────────────────────────┼────┼──────十、贷款││────────────────────────┼────┼──────十一、投资││────────────────────────┼────┼──────其中:国债││────────────────────────┼────┼──────金融债券││────────────────────────┼────┼──────其他证券││────────────────────────┼────┼──────房地产││────────────────────────┼────┼──────三产投资││────────────────────────┼────┼──────十二、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十三、在建工程││────────────────────────┼────┼──────十四、保户储金││────────────────────────┴────┴──────总经理:复核:制表:填报日期:注:1.指标项目一至七在本期金额栏本年累计发生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累计发生额;2.指标项目八至十四在本期金额栏填期末余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期末余额;3.本表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填报保监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填报同级保监会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保监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

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2号解释》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5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知识之中国保险的发展史

保险知识之中国保险的发展史

保险知识之中国保险的发展史现在买保险越来越普遍,但是你知道我国的保险是怎么发展的吗?你知道中国的保险历史吗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保险的发展史,希望对大家有用。

中国保险的发展史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4月28日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保险新国十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日发布的一系列保险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水平。

以下是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的原文内容。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防范销售误导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合理配置资金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处理制度,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向公众披露保险业务相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自身经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增强保险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保险新国十条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经济不稳定的背景下,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响应政策,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创新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

保险代理机构[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23
•【文号】保监国际[2007]1492号
•【施行日期】2007.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北京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492号)
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其名称为“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2号光明饭店第8层1802室。

三、该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你公司在许可证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经审查,唐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北京保监局领取该分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9.28
•【字号】鄂保监字[2009]195号
•【施行日期】2009.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鄂保监字[2009]195号)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武汉分公司的材料已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二、核准刘居一的武汉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分公司的营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阜华领秀中南1312室,经营区域为武汉市行政辖区。

四、该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以我局核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所核定的范围为准。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及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六、该分公司应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中介[2011]130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1304号)
深圳市荣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锋:
你们提交的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深圳市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其中,深圳市荣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占锋出资400万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中介[2011]73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730号)
上海铨冠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万元。

其中,上海铨冠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94.12%;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07
•【文号】保监中介[2010]149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491号)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其中,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2楼。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沈锦华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姚瑞波、许剑峰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深圳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深圳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深圳分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02
•【文号】保监国际[2012]758号
•【施行日期】2012.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深圳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2〕758号)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中怡保险经纪深圳分公司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其名称为“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1层
21E、21F单元。

三、批准该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下列业务: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

四、经审查,吴青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分公司主要负
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深圳保监局领取该分公司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修订版《保最新险公司管理规定》(doc 17)

修订版《保最新险公司管理规定》(doc 17)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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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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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中介[2010]149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491号)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其中,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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