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地区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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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地区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与意义
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破坏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惩办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初步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形象。然而,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打击犯罪方面仍有大量的执法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上述现实情况和问题,我们期望通过本次调究,认真分析我国某些城市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找出目前治理知识犯罪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及时制定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防治对策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新的更大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二、鞍山地区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先来看一组鞍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及种类的大体数据,2002年及之前,鞍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尚未呈捕及立案起诉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而2004年已上升到9宗12人。
2005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继续有上升的势头,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等新类型犯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仍有发生。
大体看来,鞍山地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
在全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都占了绝大多数,全国公安机关1998年至2003年所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甚至占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1,这主要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投入成本低、阻力小、获利大,尤其是假冒世界名牌、驰名商标等,更成了一个明显趋势。侵犯商业秘密方面,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有些企业人员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有的企业不惜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已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应聘方式窃取核心商业秘密以便另起炉灶等,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急剧增长。
鞍山地区2002年及之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为零,2003年为4宗6人,2004年上升到9宗12人;并且,2004年受理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出现了新的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05年成功起诉一宗侵犯著作权案。这一方面也与鞍山地区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很大关系。
(三)作案手法较隐弊,并带有一定的计划性。
主体方面,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在同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的技术人员,犯罪手段技术含量较高,不容易被发现和提取证据;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从事加工生产的工厂负责人,有的已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2004年办理的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就属于该种情况。
二、当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
通过鞍山地区近两年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和其它地区的处境,笔者认为: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难的主要原因除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打击方面的难度。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侵权易而取证难,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方面,核心秘密往往可以很方便地拷在一张磁盘上,甚至通过网络邮件等泄露,同时这些证
1见新华网《公安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七大特点》
/chinese/law/730358.htm
据的隐蔽性、极易销毁性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也造成了司法机关的取证极其困难。另外,无形财产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常难以计算,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的难度。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面广,并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并已出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相对来说,打击这些专业性强又涉及面广的犯罪是目前司法机关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作案手法比较诡秘,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跨地域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比较广,侵权地又大都不是被害企业所在地,受立案管辖的制约,办案难度大。尤其是高科技犯罪,常涉及国内很多城市,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出差到外地取证,取证时间比较紧,任务重,同时由于环境不熟等原因取证难度也相对较大。在王某、刘某、秦某三人侵犯鞍山市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中,是由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王某、刘某、秦某拘留,最后在公安部的协调沟通下,该案最终被移交至鞍山司法机关,而鞍山的司法机关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切实的证据才最终使三名被告得以刑事处罚。
(二)我国目前机关体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实行的是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面。
工商、专利、版权、质监、海关、商标、文化、公安等部门都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享有管理权,这一方面固然形成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打击的法网,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缺乏沟通协调与部门保护主义,也造成了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得不到妥善、公正的处理。由于刑事制裁门槛较高,很多被害方往往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于向公安报案,行政执法单位由于与公安部门的缺乏沟通而常贻误了最佳的破案时机,甚至还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仅仅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或避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后还需承担作证义务的麻烦,而仅予以罚款处理,从而使侵权行为人只停留在“行罚”阶段,真正具有社会后盾作用和威慑力的刑法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法律宣传工作未做足。
很多被害企业自身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被侵权后不能及时发现,又不注重保存相关证据以提供给司法机关,甚至更愿意选择民事途径与行政途径而不知道或不愿意选择打击力度最大的刑事途径。从公安机关自身来说,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