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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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一、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例如:小明捡到隔壁村小军的狗,帮忙养了一个月,则小明构成无因管理。

其中小明为管理人,小军为本人。

二、深入分析无因管理的的构成要件通过上述概念,可以得知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指的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如:小美下班回家,看到邻居家孩子在池塘中呼救,小美立马跳进水里将小孩救出来。

而小美跟邻居家孩子之间无法律或约定义务,则小美可构成无因管理。

若该案例改为是小美的儿子在池塘呼救,小美对自家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保护等义务,小美救自家孩子履行法定义务,小美不构成无因管理。

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利益”。

指的是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利益增加。

例如:小刘在街边摆摊卖菜,突然家中有事,急忙赶回家后。

有路人咨询摊上蔬菜价格,隔壁小哥热心的帮小刘进行卖菜,最终以高于小刘售价的价格卖出蔬菜。

隔壁小哥帮小刘卖出,而且高价卖出,使得小刘利益增加,属于为他人谋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需注意,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利益避免遭受损失,也属于为他人谋利益。

例如:小红看到邻居家着火,帮忙救火。

虽然邻居家没有利益增加,但是救火避免了房屋的损失,也是可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中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人。

例如上述提到的案例,小明帮小军养狗,小美救邻居家孩子、隔壁小哥帮小刘卖菜,小红帮邻居家救火,都是为了特定的人。

若为的是不特定的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小李帮扫马路上的雪,因为马路一般是全部人都可经过,没有特定的人,小李不是为特定的他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除了通过这三个构成要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还需掌握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情况。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常识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物权法之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一直是比较重要的考点,对于民法其组成较为广泛,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对于其中物权法在每次的考试中都有着一定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个制度为无因管理制度,要想拿到无因管理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无因管理是债法生的原因之一,债发生的原因除了无因管理还包括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合同。

在无因管理里面除了把握构成要件,还要知道无因管理的后果,在概念中也有所提及。

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必要支出费用,例如张三帮李四修房子,符合无因管理要件,那么后果就是请求受益人李四返还因为修房子的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而对于其他的费用责任请求权,例如误工费、劳动报酬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要有所掌握。

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何翁在路上拾得一块手表,立即寻找主人,但无人认领,便拿回家中暂行存放。

该行为属于( )?A.有权占有B.善意占有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本题答案为C。

原因就是何翁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看管手表的义务,同时看管手表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尽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无因管理的命题基本以概念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唯心主义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唯心主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 甲正在市场卖鱼,打了个盹,睡着了一小会儿,邻摊菜贩乙见状遂偷偷地,以比 甲原每斤10元 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斤,所得300元收入自己囊中,甲醒来 后感觉鱼少了些,乙故作镇静,……。(2007年卷三第53题变换2)——不法管 理:没有为他人利益意思。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2
二、无因管理(第979条) & 见义勇为规定(第183 条)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 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 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 法定义务) (2)主观上为他人利益/有管理他人事务意思/将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利他兼利己:可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之承担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法条第979条 第2款用语:。——例外(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A为救助本人人 身,B为本人履行应尽(主要是家庭)道德义务或公益义务。 (5)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须本人实际得利。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 02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3 不适法无因管理与善管义务 04 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法管理与委托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01
一、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 因 管 理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第980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 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 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的诸多制度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产生的基础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管理人的道德义务和善良风俗。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实施的对他人事务的干预。

这种干预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代为处理、代为保管、代为偿还债务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阻止他人事务的损害、防止他人事务的扩大等。

2.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等;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3. 管理人具有管理目的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

这里的他人利益包括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4. 管理行为不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

如果被管理人明确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得实施管理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3.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和问题。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一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致的行为,即违反了与对方相应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责任和权益返还。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被管理人因违反财产管理原则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被管理人所受损失的权益,应当通过返还的方式予以补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无因管理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无因管理责任的主体,即违反财产管理原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在确定被管理人的损失和返还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当的赔偿或者不予返还。

最后,在无因管理的评估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得判断更加准确和公正。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不应当享受的利益。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防范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它的核心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一方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违反了财产权益的平等和保护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中,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关系,即追索权和归属问题。

追索权是被损失方追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而归属问题则是确定返还的具体对象和方式。

在界定不当得利的范围和程度时,需要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不当得利的适用和管辖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判断的准确和公正。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交叉适用的情况。

无因管理往往伴随着不当得利的产生,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了一方的损失和另一方的获取利益。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民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其考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学法、守法的热潮。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考查要点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

出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义考查,结合定义选出案例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选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识详解(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张三误将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帮忙饲养,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如误将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即使客观上进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观要件,也不属于无因管理。

比如:“甲误将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帮忙饲养,则同样不属于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比如:“父亲看到儿子受伤,即使将儿子送去医院,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倒计时正式开始。

而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和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特点无因管理,即在没有合同、法律、法规等因素约束的情况下,为他人的权益进行管理。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管理行为通常是受约束的,如公司的经理、监事会成员等专门的法定代表人。

而无因管理的特点则在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相对自由而灵活。

无因管理较为常见的情形包括:在他人缺席或不适于行使权利时,代为管理他人的财产;在社区内进行自发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家庭中,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日常照料等等。

这些管理行为往往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感的驱使,而非法定的法律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虽然无因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1. 民法典第3编“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者如果因管理活动造成了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无因管理行为中,如存在管理不善或者过失导致损失,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7编“物权”和第10编“家庭继承”:无因管理行为往往涉及到财产管理和继承问题。

《民法典》对于财产权益的规定予以明确,并且具体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益的分配等问题,为无因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3. 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因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28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在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的互助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和影响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道义伦理上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近期关于事业单位的公告相继出来,而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内容基本都包含了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学、科技、文史、法律等知识。

法律常识系统庞杂,内容复杂,考察方式灵活,尤其是民法,那么我们就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再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如,甲误认为乙的牛是自家的牛,带回家照顾,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其中,他人系指定的人。

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还有: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民法学无因管理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无因管理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无因管理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无因管理名词解释
1. 民法学
•指的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的学科领域。

•例:民法学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研究。

2. 无因管理
•是指处理无因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因关系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A公司在没有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了B公司的产品并支付了对应金额。

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无因管理的关系。

3. 名词解释
•是为了明确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术语,防止产生歧义而进行的定义和解释。

•例:在民法学中,对于“无因管理”这一术语的含义进行了名词解释,以便在法律适用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

4. 民事主体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5. 民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都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

6. 民事权利义务
•法律上对民事主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买方享有货物质量保证的权利,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以上是关于“民法学无因管理名词解释”的相关名词及解释。


民事法律领域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名词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确
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考生们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问题】
2012年,7月3日下午,湖南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时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过的小伙邓锦杰闻讯下水救人。

在三名救人者的帮助下,一家三口获救,但救人者邓锦杰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

据岸边围观的市民称,一家三口获救上岸后马上离开,有群众阻拦,获救者之一竟称“关我屁事”。

对于以上事项,是否是无因管理,施救者的近亲属可否向获救者请求无因管理之债。

如果可以,是叫作赔偿还是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界限是什么?有可能一方是无因管理行为,对方获得是不当得利吗?
【答案】
首先,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小伙的行为更符合见义勇为的概念,而不是无因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伙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获救的人,给予适当补偿的。

其次,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一、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二、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三、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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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无因管理, 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 比如说捐助, 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 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 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 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 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 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 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 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 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 所以, 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 它不是法律行为, 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则在所不问,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 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 如为本人饲养牲畜, 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 还是法律行为, 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 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如打扫街道卫生, 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 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 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 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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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负有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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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 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 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代理中, 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 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

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 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 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

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 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 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民法典如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典如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典如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

而《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行为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因管理。

简单来说,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比如说,邻居出门旅游,他家的水管突然破裂,水不停地往外冒,你发现后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理,避免了水淹房屋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你修理邻居水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那么,《民法典》是如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条件的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二是管理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如果管理人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那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维修小区公共设施,这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不属于无因管理。

对于第二个条件,管理人主观上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至关重要。

这意味着管理人的出发点是为了让他人受益,而不是为了自己谋取私利。

比如,你捡到他人丢失的钱包,不是为了占有里面的财物,而是想尽快归还给失主,这就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第三个条件要求管理行为客观上对本人有利,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假如有人病重急需送医,而其家属不在身边,你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这显然对病人有利。

但如果病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某种治疗,而你强行安排这种治疗,那就可能违反了本人的意思。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规定。

一方面,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包括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如维修费用、交通费用等。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c9d9f85c-715f-11ec-a021-7cb59b590d7d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义务是指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无故管理的管理者没有管理的义务,但由于无故管理的建立,管理者也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他自己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义务:1、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者的基本义务是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并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妥善管理。

所谓不违背我的意思,是指管理者的管理没有违背我的意思或我的真正利益。

我的意思包括明示或推断的意思。

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其根本利益进行管理。

所谓有利于自己的方法,是指经理管理事务的方法、手段和结果,这些方法、手段和结果既有利于自己,又不损害我的利益。

这种管理方法对我是否有益,应该取决于管理者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管理者的主观意识。

为了鼓励无缘无故的管理行为,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不应该太高,管理者应该像关注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自己管理的事务。

我认为确定合理的管理方式应该有利于我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更可行、更有效。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经知道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

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报告和结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

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

二、我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五

无因管理——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五

无因管理——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有管理他人(本人)事务的行为(1)“事务” ;凡任何适于为债的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

(2)须管理“他人”事务;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3)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4)本人可为多数人。

(5)目的是否达成与无因管理之成立无关。

2、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了他人利益)。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误信管理: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

(2)兼为自己利益。

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若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成立无因管理;如甲失恋欲跳崖自杀,乙见状救甲,乙因此扭伤。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1、发生法定之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

如甲房屋失火,乙破门入内救火,虽侵害甲的所有权,仍不成立侵权。

2、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为乙修理遭台风毁损的房屋,乙虽受有利益,致甲受损害,但以无因管理为其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管理人的权利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给付:(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2)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3)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无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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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法之无因管理2017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贵州中公政法干警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各个科目的知识点,帮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民法其组成较为广泛,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对于其中物权法在每次的考试中都有着一定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个制度为无因管理制度,要想拿到无因管理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无因管理是债法生的原因之一,债发生的原因除了无因管理还包括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合同。

在无因管理里面除了把握构成要件,还要知道无因管理的后果,在概念中也有所提及。

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必要支出费用,例如张三帮李四修房子,符合无因管理要件,那么后果就是请求受益人李四返还因为修房子的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而对于其他的费用责任请求权,例如误工费、劳动报酬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要有所掌握。

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何翁在路上拾得一块手表,立即寻找主人,但无人认领,便拿回家中暂行存放。

该行为属于( )?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本题答案为C。

原因就是何翁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看管手表的义务,同时看管手表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尽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无因管理的命题基本以概念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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