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2
仪器配备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扣1分;仪器配备没有使用、维护记录的扣1分。
2、水质检测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持证上岗情况。
2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未达到100%的扣2分。
水
质
检
测
水
质
自
检
3、水质检测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水质检测相关制度及检测记录。原始记录、报表规范填写,信息量充足。
水质
保护
(3分)
1、清水库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使用各种肥料,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杂物。
检查清水库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巡查记录;水质验收报告。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没有巡查记录扣1分;清水池顶部通气孔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扣1分;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扣1分。
二、水质
检测
(19分)
水质
自检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评价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
(20分)
供水
质量
(17分)
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质量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性。
35供水服务要求。
35.1用户申请35.2供水合同。
35.3供水定价。
45.4供水质量。
45.5供水量。
55.6供水压力。
55.7供水稳定性。
55.8供水安全。
65.9供水应急。
65.10供水信息公开。
6 6服务管理。
76.1服务机构。
76.2服务人员。
76.3服务流程。
86.4服务标准。
86.5服务评价。
86.6服务投诉处理。
9 7监督检查。
107.1监督检查职责。
107.2监督检查内容。
107.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1附录。
11附录A规范性)供水服务流程图。
11附录B规范性)供水服务评价指标。
12前言为规范城镇供水服务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需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各项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4总则4.1安全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用户用水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2及时性城镇供水服务应及时响应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4.3便利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为用户提供便利的用水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4.4准确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准确的用水信息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给用户带来损失。
4.5透明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息,接受用户监督,保障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
5供水服务要求5.1用户申请用户申请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供水合同城镇供水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3供水定价城镇供水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供水定价,公开供水定价标准。
5.4供水质量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价成[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8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ICS备案号:26714-2009 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Customer service for public of city water supply2009-10-19 发布 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CJ/T 316-2009目次前言 ................................................................. (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总则.................................................................. . (2)4.1 安全性.................................................................. (2)4.2 及时性 ................................................................. . (2)4.3 便利性.................................................................. (2)4.4 准确性 ................................................................. . (2)4.5 透明性 .................................................................. (2)5 水质.................................................................. . (2)6 水压.................................................................. . (2)7 新装服务.................................................................. (3)8 管道施工.................................................................. (3)9 抄表收费.................................................................. (3)10 售后服务.................................................................. .. (3)11 信息服务.................................................................. .. (4)12 服务形象.................................................................. .. (4)13 投诉处理.................................................................. .. (4)14 应急服务.................................................................. .. (5)15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515.1 企业内部评价体系 ................................................................515.2 社会评价体系 ................................................................. (5)15.3 指标评价 ................................................................. .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指标计算方式详解 (6)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压力合格率 .................................................................6电话接通率.................................................................. (6)售后服务及时率 .................................................................6投诉处理及时率 .................................................................6条文说明7- I -CJ/T 316-2009前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津政发[1993]45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6日津政发〔199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津发改价检〔2017〕98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980号各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
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
检查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具体实施。
市价监局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市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检查。
市价监局将视各区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或重点督办的方式,推动重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检查重点如下,(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
(详见附件)市内六区仅考核用水效率红线,不设置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城市供水系统绩效评估技术导则-条文说明
城市供水系统绩效评估技术导则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4 评估方法4.2.1 导则中的标准化函数,根据行业基准值、专家讨论和课题验证结果确定。
设定各个指标的基准值时,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规范、政策法规的规定设定,如无规定的,则根据行业统计数据或经验值设定。
行业基准值在标准化函数中对应的分数为60分或80分。
4.2.2 计算绩效评估定量指标得分时,应首先验证所填报数据的质量。
如果根据变量计算出的指标值与基准值偏差较大,应和评估供水企业确认变量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4.2.4 计算指标定量得分时,应采用指标组成变量的置信度系数平均值进行计算。
以指标ZY2自用水率为例,该指标值由变量A6水厂进水量和A8自产供水量计算得到。
如果变量A6水厂进水量的置信度级别为“进水口流量计至少每季度读取一次”,对应的置信度系数为0.6,而变量A8资产供水量的置信度级别为“出厂水流量计至少每月读取一次”,对应的置信度系数为0.9,则该指标定量得分计算所用的置信度系数平均值应为0.75。
4.3.1 在专家组或评估机构成员,进行定性评估的判断和打分时,若成员意见不一致,应针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小组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
4.3.2 要素定性评估得分的算例:若客户投诉要素的专家打分情况如下图所示,该要素下判断为“是”的问题的置信度系数之和为2.2(1.0+0.7+0.5),总问题数量为4,要素定性评估得分为2.2/4 100=55分。
5 指标体系5.03 对于采用重力流配水的供水企业(单位),指标YX3配水单位电耗不适用,应将运行类定量指标附注:水质合格率由五个二级指标组成,权重平均分配。
6 工作流程6.2.2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协会相关分支机构可考虑建立绩效评估专家库,每次评估从专家库中选择单数的成员,组成评估专家小组。
7 结果应用7.0.1 供水绩效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水务行业整体水平,帮助供水企业(单位)提升管理水平。
DBT29-98-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98-2010备案号J10465-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2010-10-12 发布 2010-12-01 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DB/T 29-98-2010J10465-2010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2010 天津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供水质量、供水压力、抢修与维护、营业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热线与投诉、应急预案、评价体系等。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编:300070)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自来水公司、大港水务局、武清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迎五、王惠民、马信、陈军、张岩、朱红、安丽荣、盛勇、王秀丽、常志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于亚舟、孙曼迪、马仲藩、陈德强、郝宝坤、史德茂、王复齐1.总则 (1)2.术语 (2)3.供水质量 (3)4.供水压力 (4)5.抢修与维护 (5)5.1抢修与维修 (5)5.2设施维护 (5)6.营业服务 (6)7.信息服务 (7)8.服务形象 (8)9.热线与投诉 (9)9.1热线服务 (9)9.2投诉处理 (9)10.应急预案 (10)附录A (12)附录B (13)附录C (15)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条文说明 (18)Contents1. Principle (1)2. Terms (2)3. Water quality (3)4. Water pressure (4)5.Repair and maintenance (5)5.1 Repair and service (5)5.2 Facilities maintenance (5)6.Business service (6)rmation Service (7)8.Service image (8)9. Hotline and complaint (9)9.1 Hotline services (9)9.2 complaint processing (9)10.Emergency response plan (10)11.Evaluation system (11)Appendix A (12)Appendix B (13)Appendix C (15)Statement of Standard terms (16)List of reference No. (17)Article statement (18)1 总则1.0.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燃气管网设施监护和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燃气管网设施监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18•【字号】建公用〔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燃气管网设施监护和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一时期,供水、燃气管网连续发生主干管道的跑漏事故,使管网安全和正常运行受到很大影响,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事故的发生,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一些施工单位疏于管理,用施工机械铲、砸、推,造成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造成的。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维护供水、燃气管网设施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各行业管理执法检查单位;各供水、燃气经营单位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做好供水、燃气管网维护和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要件和时限,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示的要求规范操作。
三、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供气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津人发[1997]39号)的有关规定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经批准以后,方可施工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和市建委文明施工的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前,主动与各供水、燃气经营单位做好沟通联系工作,提供行政许可批准手续,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的水气设施情况,并向施工操作人员交清施工现场地下各种设施的现状和操作要领。
施工中,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要确保措施到位,防止对地下管网设施的人为破坏。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津水规范〔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三章改造与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水质管理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设施日常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天津供水系统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
天津供水系统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1. 引言在当今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低碳经济已成为各国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供水系统的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天津供水系统,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探索该系统的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天津供水系统概况(1)供水系统规模天津供水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涵盖了水源、输水管网、水厂、配水管网等多个环节,为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居民和工业提供生活和生产所需的优质水资源。
(2)碳排放情况天津供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主要包括能源消耗、化学药剂使用和设备运转等方面。
在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量的如何降低碳排放,提高供水系统的环保性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 碳排放核算标准(1)能源消耗计算在供水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是主要的碳排放来源之一。
通过对水泵、净化设备、输水管网等设备的能耗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对能源消耗进行精确的计算,并将其转化为碳排放数据。
(2)化学药剂使用情况统计供水系统需要使用一定量的化学药剂来净化水质,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化学药剂的浪费和碳排放的增加。
对化学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算,有助于评估其对碳排放的影响。
(3)设备运转数据分析水泵、净化设备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碳排放,对其运转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准确地核算出这部分碳排放的量。
4. 碳排放评价标准(1)碳排放强度评价通过对供水系统的总碳排放量与供水量的比值进行评价,可以得出碳排放强度,用以评估供水系统的碳排放效率。
(2)碳排放减量潜力评估分析供水系统中每个环节的碳排放情况,包括能源消耗、化学药剂使用和设备运转等,评估出各个环节的碳排放减量潜力,为制定减排措施提供依据。
(3)碳排放控制效果评估对已经实施的碳排放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化学药剂使用量和设备更新等,分析其对碳排放的控制效果,为制定未来的环保政策提供参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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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市水务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市内六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3元调整为1.53元。
二、调整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税。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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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临时供水措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投诉的 扣1分;紧急降压或停水,未做好解释,造成社会反映 的扣1分。
三井维 护与换 表
(6分)
1、表井零活、户表维修4小时修复完毕,特 殊情况除外。
表井和户表维修情况。
2
表井、户表维修超时扣0.5分;户表漏水40分钟 内未到现场抢修,造成用户投诉或媒体批评扣1分;台 帐、工单不完善扣0.5分。
6、水质检测点应按规定布点,每两万人设置1个取水点。(10万人口以上的酌减)
采样点设置或分布图
1
未按规定设置扣1分。
水质 资料 保管(7分)
1、水质检测所涉及的化验记录、数据分析、 报告及相关水质管理资料应准确完整,字迹 清晰,真实有效。水质资料应归档保存。
水质管理相关资料归档 保存,重要资料保存期5年以 上。
换表及时情况。
2
坏表、冻表更换不及时扣1分;造成用户财产损失 或社会反映的扣1分。
设施 防护与
管理
(10分)
1、应对输配水管道、闸门进行周期性养护, 保证闸门启闭灵活,便于漏水抢修。
供水管道设施养护情况。
2
供水管道设施养护制度或计划未落实扣0.5分;养 护不善,影响漏水抢修扣1分;设施养护记录内容包括: 维护时间、口径、长度、运行状况、工作人员等,记录 不齐全扣0.5分。
水质 自检(12分)
1、水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日检项目 的需求。
仪器设备维护
2
仪器配备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扣1分;仪器配备没有 使用、维护记录的扣1分。
2、水质检测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资 格,方可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持证上岗情况。
2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未 达到100%的扣2分。
3
资料不齐全扣1分,未归档保存扣2分。
3、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档,夜间 摆放警示灯。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档或夜间警示灯扣
0.5分,造成伤害事故的扣0.5分。
4、管网设施漏水抢修应做到小漏不超过24小时,大漏连续干。
漏水抢修情况
4
一般管网漏水抢修未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的扣2分; 擅自延误抢修时限的扣1分;大漏未连续抢袖扣1分, 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抢修应有情况说明,。
水质
(3分)
1、清水库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使用各种肥 料,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 杂物。
检査清水库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环境巡査记录;水质验收 报告。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没有巡査记录扣1分;淸 水池顶部通气孔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扣1分;保护范 围内堆放杂物扣1分。
二、水质 检测
(19分)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原水、供 水水质、设备设施、有無有害化学品重大事 故和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突 发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6
未制定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扣3分。
供水水质、设备设施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扣3分。
3、入冬前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 施,保证安全使用。冬季保证对漏水造成的 结冰问题应及时清除。
2、按公示时间恢复供水;降压或停水延时, 应再次公示。
检看施工单及停水 延时公示资料
1
没有按公示时间恢复供水的扣0.5分;计划性降压 或停水延时,没有再次公示扣0.5分。
3、降压或停水超过24小时,应向用户提供 临时用水服务。紧急降压、停水时要边抢修 边告知用户,并向用户做好解释。
临时供水措施落实情况
管网 抢修 与维 护
降压 停水(7分)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停水, 应在事前48小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 会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原因、范围、所需 时间及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
12小时以上或以下的计划性 降压停水的审批、报告及公告 情况
4
计划性降压、停水12小时以上,未办理行政审批, 擅自施工的扣2分;计划性降压.停水12小时以内未 供水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施工的扣1分;计划性降压、停 水未向社会公示、发放停水通知或受到媒体及领导批评 的扣1分。
检査年度防寒、防冻计划和 措施及落实情况。
2
没有防寒防冻工作计划或落实不到位,影响正常供水 的扣1分。施工现场清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3、水质检测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水质检测相关制度及检 测记录。原始记录、报表规范 填写,信息量充足。
2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0.5分;未按照统一表 格要求填写水质自检记录、报表或填写不规范扣1分; 没有化学药品配制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0.5分。
4、对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强检
仪器强检和检定标识
1
仪器设备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强检、校正扣0.5分; 没有检定标示扣0.5分。
5、水质自检上报及检测的项目和频率符合规 定要求
水质检测、上报情况及外 委检测报告
4
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常规指标(全分析)检测频率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外委检测不能提供检测报告 的扣1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自检项目、频率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评价 类别
评价项
耳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20分)来自供水 质量(17分)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一一2005《城 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 到95%以上.
质畳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 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 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 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管
网 抢 修 与 维 护
2、闸井、表井、消防井井盖丢失、损坏4小 时进行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检査补配制度及记录。
2
三井井盖补、配不及时,造成用户反映或媒体曝光 的扣1分;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补配,未采取防范措施 或造成伤害事故的1分。
3、坏表、冻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 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 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 后方可并网供水。
检査冲洗消毒管理制度;工程 记录台帐;水质验收报告。
6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2分;没有工程台帐或 记录扣1分;未按标准清洗消毒、检测并网供水的扣2分;检测报告不齐全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