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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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的缴纳

诉讼费用的缴纳

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而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的缴纳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诉讼费用的概念、缴纳方式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需要缴纳给国家机关的费用,包括审判费、鉴定费、公告费、送达费等。

诉讼费用的缴纳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诉讼主体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方式1. 预交方式在一些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前缴纳部分费用,即预交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一些涉及大额诉讼费用的案件,如购房纠纷、财产侵权等。

预交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恶意诉讼的发生。

2. 分期缴纳方式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或涉及多个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可以分期缴纳。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按照规定的金额进行缴纳,这样能够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便于案件的展开。

3. 特殊补偿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需要特殊补偿的情况。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被害人提起公益诉讼,则由被告方对被害人的诉讼费用进行特殊补偿。

这种方式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三、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1. 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金额、诉讼程序等因素确定的。

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2. 优惠政策的适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诉讼费用或分期缴纳;对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则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司法公正更加普惠。

3. 诉讼费用的追偿诉讼费用缴纳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而未缴纳诉讼费用将导致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法[司]发[1989]14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宣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由于参与诉讼,而交纳给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费用。

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法律调节诉讼费用支付的规定,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依据。

有确定了诉讼费用的有效支付,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的浪费,保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法律对诉讼费用的交纳予以明确的规定,强制力强,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一)诉讼费用的构成与支付方式:一般来说,诉讼费用包括起诉费、庭审费、调解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等,具体金额以法院文书为准。

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担保支付、信贷支付等方式。

(二)诉讼费用的计算:诉讼费用的计算要求受诉事项的重要程度而定。

一般而言,诉讼费用计算应当遵循法院规定,即按照公正审理金额的正常程度来计算,事实上以法院文书为准。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一)诉讼费用的交纳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诉讼费用在先行付款之前需要交纳,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费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交纳,一般而言,可以采用现金、汇款、担保支付、信贷支付等方式。

对于一般诉讼案件,一般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确切的交纳方式以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准。

(三)法院可以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如果前述方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准予其采取其他适当的交纳方式。

四、诉讼费用的减免(一)当事人经济实力薄弱或者为困难群体时,可以申请诉讼费用减免。

减免诉讼费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部分减免、全额减免或者其他减免措施。

(二)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具体程序为: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申请原因及减免的金额。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减免诉讼费用费。

五、总结从上文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法律调节诉讼费用支付的规定,强制力强,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支付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18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38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8300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是指诉讼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支付方式和管理规定。

诉讼费用是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对于当事人来说,掌握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种类1、诉讼费: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缴纳的款项,包括起诉费、答辩费、上诉费、申请执行费、再审手续费以及执行异议之后的诉讼费等。

诉讼费的缴纳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之一。

2、律师费:指当事人为雇佣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的缴纳方式一般是由当事人与律师签订代理合同,规定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

对于资金状况不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由国家承担代理费用。

3、鉴定费: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鉴定、检验、鉴证等方面的费用。

鉴定费用的缴纳一般是由需要寻求鉴定的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预缴,待鉴定结论出炉后,则由法院统一支付。

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管理规定1、各项费用缴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费用的缴纳时间一般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至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缴纳,将面临预结诉、驳回起诉等后果。

2、缴纳方式有多种:缴费方式有现金、银行汇款、支票、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但是要按时缴纳,缴费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便与法院核对。

3、不得拖欠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缴纳诉讼费用时,必须准确、及时地完成缴纳工作。

如果出现拖欠情况,法院可以采取限期缴纳、加倍罚款等措施进行追缴,甚至可以强制执行。

4、资金状况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诉讼费用缴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法院将会对其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适当的减免。

5、律师费和鉴定费的支付要求:对于律师费和鉴定费,因为这些费用往往是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因此需要当事人在与律师或鉴定机构签订合同时,详细的规定缴费方式、缴费周期和金额,以及发生异议时的解决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若⼲意见》的通知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若⼲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95号市第⼀、第⼆中级⼈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庭;各区、县⼈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案庭:《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1⽇起施⾏,为准确适⽤该《办法》,⾼院⽴案庭制定了《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若⼲意见》,在国务院、市政府或最⾼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或解释前,请各院遵照该《意见》进⾏⽴案。

另,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提⾼⽴案⼯作效率,我庭制作了《诉讼费⽤交纳告知书》,各院可根据本院⽴案⼯作情况参照适⽤。

当事⼈签收后,《诉讼费⽤交纳告知书》应作为卷宗材料⼊卷。

附件:1、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若⼲意见2、诉讼费⽤交纳告知书⼆○○七年三⽉三⼗⽇附件1: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若⼲意见⼀、⼏类案件的收费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关于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1、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审民商事案件,⽴案时按照案件适⽤普通程序审理⽽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2、基层法院受理的⼀审知识产权案件,⽴案时按照案件适⽤普通程序审理⽽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01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交纳办法(完整全⽂)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付令的,⽐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的,每件交纳1000元⾄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条 以调解⽅式结案或者当事⼈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交纳和退还 第⼆⼗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法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

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西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西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西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的程序按现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编制,案件标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收费为人民币元。

诉讼费交纳标准一、财产民事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一)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夫妻离婚后的婚前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按照离婚案件诉讼费收取规定交纳。

(二)人格权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其中,稿酬纠纷属于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申请费交纳标准(一)申请支付令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司法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立案费、开庭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为了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和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受理费和立案费受理费是指在案件受理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

立案费是指在案件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

受理费和立案费的具体标准和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并公布。

一般情况下,受理费和立案费应当在提交诉状或者申请书时一并缴纳,并按照规定的金额标准交纳。

二、开庭费开庭费是指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用于支付开庭所需的费用,包括庭审场地的租用费、法庭设备的维护费、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

开庭费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并公布。

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应当按照规定的金额标准交纳开庭费。

三、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在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的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并公布。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金额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

四、鉴定费鉴定费是指当事人需要支付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费用。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鉴定机构规定的鉴定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鉴定费用的具体标准和交纳办法由鉴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五、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用。

律师费的具体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并在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费用交纳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费用的交纳。

具体交纳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通知当事人。

七、免交和减交诉讼费用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审查符合免交或减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享受免交或减交诉讼费用的待遇。

总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规范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司法公正。

诉讼费收取办法

诉讼费收取办法

诉讼费收取办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活动中,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标准支付给法院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收取办法如下:
1. 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
(1) 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比例一般为千分之一到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2) 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如立案费、调解费、审判费、执行费等。

2. 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
(1) 行政诉讼费用较低,一般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包括行政案件的受理费、案件审理费等。

(2) 一些行政案件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还包括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 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
(1) 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较低,主要包括诉讼文书印刷费、开庭传票费等。

(2)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费用由犯罪被害人承担的情况比较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者免收,如贫困家庭、列管人员、被害人等,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

此外,不同地区的诉讼费用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的法院或者相关部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篇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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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的程序按现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编制,案件标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收费为人民币元。

诉讼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民事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夫妻离婚后的婚前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按照离婚案件诉讼费收取规定交纳。

(二)人格权案件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
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其中,稿酬纠纷属于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申请支付令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公示催告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五)申请破产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行政案件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

七、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受理费,每件交纳70元。

八、诉讼费用速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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