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车船税专项培训
保险代收车船税培训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纳税额计算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有权或 者管理权的当月。
• 特殊规定:过户车原车主当年已缴全年税款的, 对原车主不退税,新车主当年不另纳税。
六(一)购置的新车船
•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 计算,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 月为准。
九、减免税规定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 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的车船。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2017年前免税)
6.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 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 车船。(2017年前免税)
九、减免税规定
7.公共交通车船。 8.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
谢 谢!
471
——整备质量每吨96元
五(三)挂车
• 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 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 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 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和专项作业。
——整备质量每吨48元
五(四)专用作业车
• 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专项作业,并装置 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 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 、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 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 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 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 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应按乘用车或客车计征。
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9.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财务培训-车船使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 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 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 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 义务发生时间。 减税、免税。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 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 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 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 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 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 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的当月。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 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 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 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 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 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 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 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 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 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1-10]
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1/10]车船税新政策业务解读一,车船税历史沿革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前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于1986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又重新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从而形成了内外不统一的两套车船税税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着税制老化,内外不统一,税额严重偏低等诸多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多年调研,于202X年12月27日终于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自202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新车船税条例发生的主要变化条例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外企和外籍个人,实现了内外统一.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财产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同时明确规定了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使用人代缴.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大中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标准给予了明确划分;对载货汽车实行按车辆自重(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作为计税依据.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幅度.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不再征税,充分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明确了只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根据国际条约,对外交使领馆的外交人员车船给予免税;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征车船税 .只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再无其他减免税管理权限,这也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三,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四,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门.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五,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条例规定了车辆的税额幅度,细则规定了船舶的税额标准和车辆的子目及税额幅度.(详见条例,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授权,经省政府确定我省车辆的税额标准为:1.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每年每辆54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每年每辆 3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240元.2.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60元.(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特殊车辆说明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3.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4.船舶(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2X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六,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七,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车辆自重尾数在吨以下(含吨)的,按照吨计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吨以下(含吨)的不予计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八,车辆自重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九,车船税的减免规定(法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外交车船(地方政府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2X〕42号)规定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2X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自202X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十,各类车船的划分1.非机动车的划分细则第五条对非机动车船给予了明确解释: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2.拖拉机的划分拖拉机.细则第六条。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课件
税率
车船税的税率是根据车船的类 型和使用情况来确定的,不同 类型的车船有不同的税率。
征收方式
车船税一般采用按年征收的方 式,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或
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船舶吨税的征收标准
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 有并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是船舶的净吨位 和用途,不同用途的船舶有不同的计 税依据。
。
征税范围广泛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车 辆和船舶,覆盖面广。
税收负担较轻
车船税的税率相对较低,税收 负担较轻,有利于促进汽车和
船舶行业的发展。
调节收入分配
通过征收车船税,可以调节社 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01
02
03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 辆,如汽车、摩托车、拖 拉机等。
船舶吨税的特点
•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拖船;
• 养殖船;
船舶吨税的特点
01
• 工程船;
02
• 港作船;
03
04
• 采油平台及其辅助设施;
• 其他按照规定免税的船舶 。
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
01
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 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 国籍船舶;
02
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 方租用的船舶;
税率
船舶吨税的税率是根据船舶的净吨位 和使用情况来确定的,不同吨位的船 舶有不同的税率。
征收方式
船舶吨税一般采用按年征收的方式, 由海事局负责征收,或者由纳税人自 行申报缴纳。
CHAPTER 04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的优惠政 策
车船税的优惠政策
车船税基础知识课件
900
1800 3000 4500 1200 960 96元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96元 96元 36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商用车
挂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
不包括拖拉机
车船税基本知识
车船税基本知识讲解
2019年3月
车船税基本知识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 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及中、外籍个人。 • 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管理人:虽不拥有车船的所有权,但具有管理使用权,长 期管理和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 代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车船税的车船使用人,不是 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履行的只是代为缴税的约定,最终承 担税款的还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基本知识
• 减免税的申请和办理
• (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情况: • 1、对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和农村居民拥 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的减免税,由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环节审核并确认。 • 2、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减免税车辆,由保险公司依据 《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共七批)规定,在代收车船税环 节审核并确认。 • (二)对于其他类别的减免税车船: • 由纳税人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车船税减免税备案,并取得税务 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这类车辆在投保交强 险时,保险公司应按其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办理。
车船税基本知识
• (三)扣缴义务人 •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 (四)纳税地点 • 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办 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 地。 • 凡车船登记地在大连的车辆,选择自行缴税方式的,可以 在大连任意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培训
300元
420元 480元 每辆 900元 1800元 3000元 4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三、税目税额
税目 大型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1200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 上20人以下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客车
商用车 货车 中型
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所有人 是指 。 2、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人 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每辆
960元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挂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照货车税 额的50%计算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每辆 36元
整备质量每吨
三、税目税额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拖船按照发 动机功率每1 千瓦折合净 吨位0.67吨 计算征收车 船税。
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的征收管理 1、代收代缴——保险公司——联网征收
2、自行申报
★船舶的征收管理
1、委托代征——海事部门——由直属局委托
2、自行申报
主题
Thank you….
谢谢!
车;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 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 条例》;船税暂
纳税实务—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与印花税
6
01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一) 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 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 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 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 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 电车,挂车,农用运输 车。
(三)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 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10%。
7
01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四)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1.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 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 用的车辆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免税。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 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4)
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 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 税或者减税。
8
01 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三) 纳税地点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 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 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 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 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 和复印件。
(四) 纳税申报
12
01 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置的车辆应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 成本中。企业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借记 “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 交车辆购置税”账户;企业在缴纳车辆购置 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 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3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6
02 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税教案
本节共五节: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减免税优惠★ 申报和缴纳★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 2022 年底颁布, 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12 月 29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 482 号国务院令: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废止了 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 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车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也应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再也不列入征税范围,过去人力三轮 车一年 5 元钱税)三、合用税额—— 固定税额车船税对车辆实行的是有幅度的分类定额税率;对船舶实行的是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年基准税额 税 目计税单位 备 注1.0 升(含)以下的1.0 升以上至 1.6 升(含)的60 元至 360 元300 元至 540 元1.6 升以上至2.0 升(含)的乘用车〔按发动2.0 升以上至 2.5 升机汽缸容量(排(含)的气量)分档〕2.5 升以上至3.0 升(含)的3.0 升以上至4.0 升(含)的4.0 升以上的360 元至 660 元核定载客人数 9 每辆 660 元至 1200 元人(含)以下1200 元至 2400 元2400 元至 3600 元3600 元至 5400 元客车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每辆整备质量每吨整备质量1每吨整备质量每吨480 元至 1440 元16 元至 120 元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16 元至 120 元16 元至 120 元核定载客人数 9人以上,包括电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不包括拖拉机1 亦即我们以前惯称的“空车分量”或者自重。
车船税管理制度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
包括各类机动车辆,如客车、货车、专用车、特种车等。
船舶
包括各类水上交通工具,如客船、货船、拖船、渡船等。
车船税的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
个人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02
车船税征收管理
车船税的征收方式
从量征收
根据车船的种类和吨位数量, 按固定税率征收。
03
车船税使用管理
车船税的用途
公共交通建设
环保项目
车船税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改善和扩展公共交 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 围。
车船税可以用于资助环保项目,如减少尾气 排放、推广清洁能源等,以促进环境保护。
道路维护与建设
交通事故预防
车船税可以用于道路的维护和建设,包括高 速公路、桥梁、隧道等,以提高道路通行能 力和安全性。
车船税管理制度
2023-10-29
目录
• 车船税基本制度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车船税使用管理 • 车船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01
车船税基本制度
车船税的定义与特点
车船税的定义
车船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缴纳车辆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 税。
车船税的特点
车船税具有普遍征收、年度性、一次征收等特点。
车船税制度的改革方向
优化税制结构
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 接税比重,实现税收制度的公
平性和可持续性。
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将环保理念融入税收制度中,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节能 技术,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税收征管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 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车船税业务知识(精)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缴纳车船税。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 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 使用人代缴。
二、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未按时缴纳税应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 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 税款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 ×0.5‰ 2010年以前年度欠税的,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2010年1月1 日起到纳税人缴纳税款当日止。 2010年及以后年度欠税的,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 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 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例子2:
某人拥有一辆5座轿车,其“交强险”到期日为 2011年5月9日24点,其一直到6月10日才进行续保, 应如何计算其车船税滞纳金? 2011年车船税滞纳金=420 × 32 × 0.05%
八、车船税的减免税
(一)法定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有关 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 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 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例子1:
某人拥有一辆5座轿车,其车船税到期日为2009年 12月31日24点,其一直到2010年1月10日才购买 “交强险”,应如何计算其车船税滞纳金? 2009年车船税滞纳金=420 × 1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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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
•二、车船税的立法原则
•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 2.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前言
有缴纳车船税义务
境内2征税范围《车船税税目税
额表》规定的车船
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时符合1纳税人
【解释】所称“管
理人”是指对车船
具有管理权或者使
用权,不具有所有
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征车船税4税收优惠5税额计算3税率6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点纳税地点
纳税时限
纳税
人
税率
应税
范围
税收
优惠
税额
计算
征收
管理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应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