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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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发展定位和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一节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第四条支持对象- 1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支持条件(一)申报资金支持的绿色生态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施地点须在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2.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3.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的生态建设项目,须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以下领域中5个领域: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4.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且申报当年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不少于3个,涉及上述领域不少于2个。

(二)对已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项目,免除申报条件(一)中1、2的审核。

(三)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第六条支持金额对申报当年绿色生态园区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中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支持,对每家申报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我们研究制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落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备案同意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工作组织
成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由中关村管委会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

工作组主要负责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服务、落实和事中事后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7•【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0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先后召开了5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部分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部分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以及科技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将《条例(草案)》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十八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自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吴世雄、柳纪纲两位副主任多次组织研究立法有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参与了立法前期的相关工作。

其间,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已被《条例(草案)》吸收和采纳。

5月6日,市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其市场化、国际化和富有前瞻性、创新性的规定,构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法制环境基础,是园区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对园区的创新创业活动和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国际高科技产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新变化,《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释放创新活力的法制保障——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释放创新活力的法制保障——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作为 中关 村示范 区的 “ 基本 法”《 , 示范 区条 例 》 首先提 出
新形 势 下中关村 的发展 目标和 功能定 位 : 以科学 发展观 为指
二 、 动科 技 研 发 、 果 转 化和 知 识 产 权保护 推 成
《 示范 区条 例 》 加大对创新创业 主体科技研发 以及 创新 在
导, 服务国家 自主创新战略 , 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 推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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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莲绺 冀 ; 照 、
三、 聚集 人 才 资源

支 持创 新 创 业主体 的设 立和 发 展
《 示范区条例 》 对人 才发展 、 创新创 业 、 日申报 、 项 科研条件 《 示范区条例》 在企业设立和社会组织登记等方面做出规定。 保障 、 股权激励等方面做 L 了规 定 , 乜 统筹示范区 的人 才发展 , 进 支 持企 业设 立。企业可 以申请筹建登记 , 可以选择是否具
立 旱
提高 创新 主体创 造 、 用、 理和 保护 知识产 权 的能 力。 运 管
和实施商标战略 , 培育驰名商标 、午 幸 名商杯 ; 支持 创新 创业 主体
和原 《 中关村科技 园区条例 》 比 , 示范区条例 》 相 《 有哪些 参与创制标准 、 成立标准联盟 , 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推
1t# 。 t t ,
条例 j 。毋 。。 为 《 》( 示范区条例 》 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 常委 织的名称 可以冠以 “ ) 中关村 ” 字样 ; = 对 F符合条件 的产业联盟 , 以下简称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 白公布之 日起施行 , 《 原 中关 村科 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等 。 技园区条例 》 同时废止。
改革 与机制创新 , 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 、 开放创新 引领 区 、 主体创造 、 运用 、 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 的能 力等方 向做出规定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119【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3]5号【发布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3〕5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6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

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6]2号【发布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6]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6年8月18日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在创新型国家和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中心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分园实现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分园与所在区实现协调发展的共同期待和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6+1支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6+1支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6+1”支持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多年来,中关村科技园区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国最重要的科技创新区域,是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以及两院院士、高端人才最为密集的地区,创新发展的潜力巨大。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继续发挥中关村的独特优势和龙头作用,高端引领、创新驱动,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近期,国务院同意中关村“1+6”的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将于2011年初正式实施。

“1”——搭建首都创新资源服务平台即“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现已落户海淀裕惠大厦,是全国首个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跨层级、跨部门行政资源的创新服务平台,不仅有全市25个部门、中关村10个分园的47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还有来自19个国家部委的37名负责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

该平台由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政府的有关行政机构共同组成,目的是更快捷地出台一些适合中关村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

首都创新资源平台下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金融工作组、人才工作组、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组、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规划建设工作组等6个具体办事机构。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需求受理等;科技金融工作组主要负责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资格申请受理等;人才工作组主要负责中央“千人计划”申报受理等;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组主要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申报受理等;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主要负责税收试点政策咨询等;规划建设工作组主要负责示范区重大项目落地和规划建设咨询与协调。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

要深刻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在中关村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中关村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

要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试点。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

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高地,其发展与进步对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为中关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它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旨在打造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在这个过程中,中关村将聚焦前沿科技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在创新主体方面,《条例》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在中关村将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例如,对于创新型企业,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在《条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

它们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此外,个人的创新活力也得到了充分激发。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服务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高度重视。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鼓励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关村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

科技金融创新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关村将积极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例如,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有效对接。

此外,还将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创新型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在人才发展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以改革理念和法治精神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致力于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极大地释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八条具体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0年5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有3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

大家认为,《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总结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经验,适应示范区发展的新要求,在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创新主体的发展、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新、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等方面做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对于提高首都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框架基本合理。

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会同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草案修改工作:1.认真落实领导批示,对示范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按照总书记关于“中关村的发展,关键是要搭建平台,把资源整合好”的重要指示,认真分析了国家科技部和外省市的相关资料、听取了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等部门意见,对自主创新平台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现有的平台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德印主任专门听取了研究情况的汇报,并作出指示。

根据市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研究了台湾产业创新条例、武汉东湖条例草案以及中关村行动计划、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题资料,还召开了部门座谈会,专题研究“借鉴鸟巢机制、以需求带动创新”指示,并在修改中吸收相关内容。

中关村示范区条例表决通过

中关村示范区条例表决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
区 ,带动 首都 走上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道 路
市政府统筹示范 区建设发展
有 市 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 应
提供制度基础 和法律保 障。市人大常 村 国 家 自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发 展 规 划 纲
神 开展 这 项立 法 工 作 。

市人大法制委在 条例 》 表 进 一步 加强 市政 府对 示范 区建 设 和 ( 委 会 协 同 市政 府 相 关部 门 ,用 创 新 精 要 精神 , 决稿)中 ,将 条例》 ( 草案修改稿 ) 发展 的 整体 统筹 ,推 动创 新资 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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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区“1+6”政策和“新四条”政策一览表
“1+6”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股权激励,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新四条”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等四项政策)
第一部分:“1+6”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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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介绍二○一一年二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简介2010年12月23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

作为示范区的“基本法”,《条例》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关村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在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从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科技金融,土地利用,政府服务和管理,核心区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在法律层面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4月,完成《条例》的条文释义工作;5月,发布第一批配套实施政策文件。

《条例》的创新性规定参见附件1。

《条例》全文参见附件2。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创新性规定一、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条例》在企业设立和社会组织登记等方面做出规定。

支持企业设立。

企业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可以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科技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简化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

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设立。

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关村”字样;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等。

二、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以及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等方面做出规定。

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

提高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政府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创制标准、成立标准联盟,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三、聚集人才资源《条例》对人才发展、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统筹示范区的人才发展,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四、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条例》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面做出了规定,积极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撑力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

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求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并为上述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

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支持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五、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条例》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方面做出规定。

明确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

明确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在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等。

六、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条例》在优化示范区软环境建设,统筹整合资源,提高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做出规定。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

在简化程序、缩短期限、科学民主决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等方面做出规定。

附件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全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四章人才资源第五章科技金融第六章土地利用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第八章核心区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七条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

第十七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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