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旧钢材管理细则200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钢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废钢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废钢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废钢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社会化”原则,促进废钢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废钢收集和运输第四条废钢的收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废钢的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废钢的安全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废钢的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载,不得在城区、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地区进行运输。
第三章废钢的存储和处理第七条废钢的存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废钢进行分类、分堆、储存,确保安全、整洁。
第八条废钢的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废钢的处理和利用,不得进行乱倾倒、乱堆放。
第九条废钢的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排放达标,保护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废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废钢生产、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废钢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废钢的合法、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废钢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全民知情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后果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废钢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便是《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的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环境,推动废钢资源的循环利用。
废钢管理制度
废钢管理制度废钢是指废旧钢铁制品或者废旧钢铁材料,包括废旧钢材、废钢铁构件、工业废钢、废钢渣等。
废钢资源丰富,经过适当处理和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程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废钢资源,建立废钢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废钢收集与分类1. 废钢收集要求废钢的收集应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规范的收集系统,确保各种废钢能够及时、高效地被收集起来。
收集点应设在易于操作和管理的地方,以减少工人的运输成本和安全风险。
收集设施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如防漏、防火等。
2. 废钢分类管理根据废钢的类型和性质,应进行相应的分类管理。
可以根据成分、形状、用途等方面将废钢分为多个类别,并分别进行标识和存放。
同时,对于有特殊处理要求的废钢,如含有有毒物质的废钢,应进行专门管理和处理。
二、废钢贮存与运输1. 废钢贮存要求废钢的贮存应按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区,并建立相应的存储场所。
废钢的贮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干燥,并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同时,为了减少废钢堆放对环境的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废钢腐蚀和渗漏。
2. 废钢运输要求废钢的运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要求进行。
运输工具应符合运输要求,运输中应注意稳固和防止散落。
运输途中应及时清理和修复可能引起意外的障碍物,并保持车厢的干净整洁。
三、废钢利用与处置1. 废钢资源化利用废钢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应积极推动废钢的资源化利用。
可以通过废钢回收加工、废钢炼钢等方式将废钢转化为新材料或者再生钢材。
同时,鼓励对废钢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原始资源的依赖。
2. 废钢处置与环境保护对于无法有效利用的废钢,应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废钢对环境的污染。
可以通过合理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废钢的处置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通过监测和评估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四、废钢管理监督与责任1. 废钢管理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钢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废钢管理制度
废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废钢管理,确保废钢安全处理,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健康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废钢收集1.废钢收集点必须设立在指定位置,并配备专门的储存容器,以确保废钢的分类、分拣和储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废钢收集点由专人负责日常收集和记录工作,确保废钢的及时收集和处理。
(二)废钢分类1.对于不同种类的废钢,应根据其材质和特性进行分类,确保其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2.废钢分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将有害、有毒的废钢混放于普通废钢之中。
(三)废钢储存1.废钢必须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储存,确保其不受损坏和交叉污染。
2.废钢储存区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严禁乱堆乱放或者与易燃物品接触。
(四)废钢运输1.废钢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运输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废钢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或伤害。
2.废钢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五)废钢处理1.废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包括回收、再利用、焚烧等。
2.废钢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严禁将废钢随意倾倒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三、安全检查(一)废钢收集点和储存区的安全检查1.定期对废钢收集点和储存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设施和环境的安全性和整洁度。
2.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废钢运输过程的安全检查1.对废钢运输工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符合运输要求。
2.废钢运输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废钢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无污染。
四、附则本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部门、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根据标题生成的废钢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废钢收集、废钢分类、废钢储存、废钢运输、废钢处理等内容,以确保废钢安全管理和处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报废钢材管理办法
引言:报废钢材是指使用寿命已过,无法再继续使用的钢材。
报废钢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钢材利用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报废钢材管理办法。
一、报废钢材分类管理1.不同种类的报废钢材应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废旧钢铁、废钢板和废钢管等。
2.分类管理有利于更好地鉴别和评估报废钢材的真实状况,进而选择合适的回收方式。
3.分类管理能够提高报废钢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报废钢材回收与利用1.建立专门的回收机构和回收系统,对废钢材进行回收。
2.加强废钢材回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报废钢材回收的认识和意识。
3.鼓励企业采用废钢材进行生产制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研究开发废钢材再生利用技术,改善回收效果和质量。
三、报废钢材环境管理1.加强对报废钢材处理场所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推行现代化的处理设备和工艺,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3.加强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和控制,妥善处理有害材料。
四、报废钢材监管与法律法规1.建立健全报废钢材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报废钢材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打击非法采购和销售行为。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度。
五、报废钢材国际合作与交流1.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分享报废钢材管理的经验和技术。
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报废钢材管理的国际化。
3.加强国际间的联合研究,推动废钢材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总结:报废钢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钢材利用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环境管理、监管法规和国际合作,可以有效提高报废钢材的回收利用效率,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报废钢材管理体系,推动报废钢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废钢进口标准
中国的废钢进口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环保标准: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我国对进口废钢的环保要求较高。
进口废钢需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废钢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物质含量等环保指标。
2. 质量标准:进口废钢需要符合《废钢铁》等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废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尺寸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3. 检疫标准:进口废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会携带疫情疫病、有害生物等。
4. 法规标准:进口废钢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废旧金属的管理规定》等法规,涉及进口许可、报关手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5. 贸易合同标准:在进口废钢时,企业需与出口方签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贸易合同,明确废钢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相关事项。
废钢材管理制度
废钢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废钢材管理,维护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提高废钢材的再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废钢材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钢材的收集、分类、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三、废钢材收集1.废旧钢材的收集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危险品和其他垃圾的分开收集。
2.废旧钢材收集点应当设立明显标识,标注收集钢材种类和旧钢材的使用规则。
3.收集的废旧钢材应按照种类、规格、数量进行登记和管理,并随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废钢材分类1.废钢材应按照金属种类、质量和形状进行分类,分别设置相应的堆放区域,保持清晰有序。
2.各种废钢材不得混放在一起,应严格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堆放。
3.对于大件或者特殊形状的废钢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摆放场所,确保占地面积合理利用。
五、废钢材储存1.废钢材的储存地点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周围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废钢材堆放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杂物、积水、垃圾等及时清理,确保储存区域清洁无异味。
3.废钢材应当遵守统一堆放原则,并确保堆放的数量和高度符合规定,防止发生物料滑落等事故。
六、废钢材运输1.对于废钢材的运输,应当保证运输工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废钢材及时准确送达目的地。
2.废钢材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滑、防溅、防坠落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对于大型或者特殊形状的废钢材,应当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和稳定。
七、废钢材销售1.对于通过分类、处理、质检等程序达到再利用标准的废钢材,应当及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销售。
2.废钢材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合同和票据齐全、合法,购买方必须出具合格采购凭证。
3.对于未经处理或者不符合再利用标准的废钢材,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不得擅自销售。
八、废钢材的再利用1.废钢材的再利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确保再利用的钢材质量符合要求。
2.在废钢材再利用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废钢质检管理制度
废钢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钢的质检管理工作,提高废钢质量,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废钢质检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是质检部门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对废钢质检全过程的规范。
第四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的执行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废钢入库、检测、分类、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废钢质检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完善,确保其适用性、科学性和适时性。
第九条废钢质检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应当得到重视。
第二章废钢入库管理第十条废钢入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成品质量。
第十一条废钢入库前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货物质量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废钢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及编号。
第十三条废钢质检员在废钢入库时,应当全程跟进,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废钢入库后,应当立即进行样品取证,并送检验中心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废钢入库后,应当分类存放,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三章废钢质量检测第十六条废钢质检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十七条废钢质检员应当随时准备进行废钢的质量检测工作,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废钢质检员应当熟悉废钢质量标准,确保检测结果与标准一致。
第十九条废钢质检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得进行无资质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废钢质检员在检测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私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废钢质检员在检测完毕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检测结果,并进行检测报告的填写。
第四章废钢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废钢质量管理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进行。
废钢企业管理制度
废钢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钢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废钢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生产、质量、安全、环保、财务等方面。
第三条废钢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废钢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废钢企业应强化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废钢企业应注重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循环利用。
第七条废钢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设施、设备安全。
第八条废钢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保证企业财务安全稳健。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一节组织架构第九条废钢企业应设立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设立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
第十条废钢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环保部等专业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废钢企业应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支持部门,提供相应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废钢企业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职责分工第十三条总经理负责企业整体经营管理,制定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内部控制等工作,保证财务安全。
第十八条废钢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废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流程,规范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废钢企业应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修订优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废钢企业应加强内部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第三十二节岗位责任第二十三条废钢企业应确定各岗位的责任范围,明确工作要求,促进员工绩效。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废钢购进管理制度
废钢购进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废钢的购进活动,保证废钢的来源合法、质量稳定、价格公平、安全可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废钢进行购进的所有活动,包括废钢来源审查、质量检测、价格谈判、结算支付等内容。
第三条废钢购进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四条废钢购进管理制度的执行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废钢来源审查第五条废钢来源审查是保证废钢购进活动合法、安全的重要环节。
购进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钢管理政策,对供应商提供的废钢来源证明文件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来源合法。
第六条废钢来源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废钢来源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营规模;(三)供应商的环保和安全管理情况;(四)供应商的交易记录和历史信誉。
第七条废钢购进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档案,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质量检测第八条质量检测是保证购进废钢质量稳定的关键环节。
购进部门应建立科学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并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确保废钢的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第九条废钢的质量检测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废钢的成分、含量、形状、表面状态等物理和化学性质;(二)废钢的杂质、掺杂物、外观质量等外部检查内容;(三)废钢的包装、运输、存储情况等细节检测。
第十条购进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废钢质量检测记录和归档制度,及时记录和反馈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废钢及时下架整改,保证产品质量。
第四章价格谈判第十一条价格谈判是保证购进废钢价格公平的重要环节。
购进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废钢质量情况,与供应商进行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确保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价格谈判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废钢的市场行情和价格波动情况;(二)废钢的质量对价格的影响;(三)供应商的价格诚信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购进部门应建立价格谈判记录和归档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谈判结果,重点关注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关于执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的通知信息来源:检验监管处发布时间:2009-8-4 16:24:5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36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鉴于此次目录的调整较大(见附件1),为保证执行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后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9年8月1日后,对未列入新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不得受理报检,不得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或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经与环境保护部协商,对目前无相应环控标准的废物原料,在未公布施行相应环控标准或强制性技术要求前,环境保护部暂不予签发该类废物原料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得受理该类废物原料的报检,不予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或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货物与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供货货物种类类别划分的对应关系,以及适用的检验检疫规程,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分类及适用标准对应表》(见附件2)执行。
四、2009年8月1日后,环境保护部将依据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签发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2009年8月1日前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其列明“商品名称”与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存在差异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的规定,履行“问答书”报批程序。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废钢在生产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废钢在购进、使用、运送等环节中处于受控状态,明确责任,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厂及物资供应部、生产部、计质计量部及各施工单位。
3、职责3.1 物资供应部每月根据生产技术部废钢、生铁购进计划采购,并严格控制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危害等废钢进厂;应当满足炼钢厂安全生产需要。
3.2 各厂的废钢在向炼钢厂送交前,严格挑选出废钢中的有色金属物、非金属物、油桶、漆桶、密闭容器、含水金属物等。
3.3 炼钢厂设专人负责废钢、生铁入库安全检查工作,凡危险物品有权拒收。
由送交单位妥善保管,经相关部门协调后方可外运处理。
3.4 各厂的废钢、生铁一律不准乱扔乱放,必须设指定地点临时存放,定期送交炼钢厂,并报保卫部、安全部备案。
3.5 各施工现场弃用的废钢应当定期清理,定期回收,严禁乱扔乱放。
3.6 公司内发现的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及时与保卫部联系并与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后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3.7 计质计量部应对供销部外购废钢、生铁质量制定相应标准。
3.8 安全部是废钢安全管理归口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3.9 生产部总调度室应当合理组织废钢调用。
4、规定4.1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入库的废钢日常管理工作。
4.2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入库的废钢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含水金属物、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物品,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4.3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废钢的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选料堆料时高度不能超过1.5米。
4.4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密闭容器进行安全确认或安全评价后,确认无误方可切割处理,否则一律不准切割。
4.5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潮湿废钢摊开晾晒,待废钢干燥后方可使用,严禁潮湿废钢入炉。
4.6 炼钢厂废钢卸料作业的天车电磁盘下禁止有人,司机启动天车时应发出蜂鸣、声光报警信号;天车司机应有良好视线,能清楚观察到废钢作业区。
废钢采购管理制度
废钢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钢采购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废钢采购活动,包括各部门废钢采购。
第三条废钢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规、规范。
第四条公司废钢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废钢采购档案,对采购资料进行规范归档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公司废钢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废钢采购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废钢采购管理制度必须公示,员工应当熟悉并遵守。
第二章废钢采购程序第七条废钢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申报、废钢供应商选择、采购谈判、签订合同、执行交易,收付款等环节。
第八条废钢采购部门负责收集公司内各部门的废钢需求,做出综合评估,制定采购计划。
第九条废钢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与废钢供应商进行洽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废钢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废钢质量标准、交付方式、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废钢采购部门应对废钢供应商的信誉度、资质、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十二条废钢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废钢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活动合规、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如变相回扣、贿赂等行为。
第三章废钢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废钢采购部门负责对废钢供应商提供的废钢质量进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的废钢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废钢质量检验应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对于废钢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废钢采购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供应商,并要求退货、换货或调整价格。
第十七条废钢采购部门应对废钢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废钢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废钢采购部门应建立废钢质量档案,对废钢的质量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以备查证。
第四章废钢价格管理第十九条废钢采购部门应关注国内外废钢市场行情,及时跟踪价格变化,做出合理的价格预估。
废钢回收管理管理制度
废钢回收管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废钢回收管理,促进废钢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1.为加强废钢回收管理,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废钢回收管理工作。
2.本制度所称废钢包括废铁,废钢铁,废金属等任何废钢及其加工废料。
第二条废钢回收责任主体1.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参与废钢回收工作,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废钢回收和管理工作。
2.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废钢的收集、分类、运输和销售工作,并且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废钢回收流程1.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根据公司废钢回收计划,组织废钢的收集工作,确保废钢的结构和质量符合要求。
2.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对收集的废钢进行分类,确定废钢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并且制定和实施废钢的回收方案。
3.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对废钢进行统一计量,记录废钢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废钢回收运输1.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保证废钢的安全运输。
2.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制定废钢运输计划,确保废钢的准时到达目的地。
3.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对运输途中的废钢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废钢的安全及其避免废钢材料的损坏。
第五条废钢回收销售1.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展废钢的销售工作,确保废钢的合理利用。
2.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对销售的废钢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废钢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3.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统计废钢的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废钢回收管理1.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废钢回收档案,确保废钢的来源、去向及其相关信息真实可靠。
2.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废钢回收检测机制,对废钢进行定期的抽样检测,并且对检测结果进行妥善保存。
3.废钢回收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偷运废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七条废钢回收监督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废钢回收监督制度,对废钢回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废钢回收工作的有效运行。
废钢的安全管理制度
废钢的安全管理制度1.前言废钢是指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钢铁制品,如废旧的钢材、钢结构、废弃的机械设备等。
废钢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废钢的回收、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废钢的危险性废钢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危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尖锐物伤害:废钢中常常带有尖锐的边角,易造成工人受伤。
(2)火灾爆炸:废钢中有些是易燃易爆的材料,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3)有害气体:在废钢的加工和焊接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对工人健康造成危害。
(4)坠落伤害: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废钢易造成工人坠落受伤。
综上所述,废钢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较高,必须加强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废钢的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培训:对从事废钢回收、加工、储存和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等内容。
(2)安全设施:在废钢回收站、加工厂、储存场和运输车辆上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紧急停车装置等。
(3)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废钢作业流程和作业规程,规范相关操作步骤,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4)定期检查:定期对废钢回收、加工、储存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头盔、安全鞋、护目镜等,以提高工作安全性。
(6)应急预案:制定废钢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7)安全督导: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废钢回收、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4.总结废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管理和监控,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和环境的安全。
废钢存货管理制度
废钢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废钢是指从废旧设备、建筑物、工程结构中拆除下来或在生产过程中弃置的钢铁制品、零碎钢材等。
废钢存货管理是指对企业所持有的废钢进行合理的存放、管理、使用和销售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科学合理的废钢存货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废钢的利用率和降低资源浪费,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废钢存货管理流程(一)入库管理1. 废钢进入企业后,应经过称重、计量等程序,由专人对废钢的类型、数量、来源等进行记录和登记。
2. 废钢在入库后应尽快存放到指定的区域并经过分类,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3. 废钢进入库房后,应立即进行质量检验,对于损坏或者严重腐蚀的废钢应及时进行淘汰和处理,确保废钢库存的品质。
(二)存储管理1. 废钢库房内应按照不同类型和规格对废钢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存储有序,便于后续的使用和监管。
2. 废钢的存放位置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的设施,并要求有专人对库房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废钢的安全和完整。
3. 废钢的存储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对于超期的废钢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使用管理1. 废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对于废钢的使用申请应经过审核和批准,并按照使用用途、规格等进行登记和追踪。
2. 废钢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废钢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使用的规范和安全,避免废钢的浪费和损失。
3. 废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统计和结算,并对废钢的残留部分进行重新的存放和管理,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销售管理1. 废钢的销售应经过审核和审批,并由专人负责进行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 废钢的销售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废钢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认真的检验,确保废钢的质量合格。
3. 废钢的销售收入应及时进行统计和追踪,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和使用。
三、废钢存货管理注意事项1. 废钢库房应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施,确保库房内的废钢安全和质量。
2. 废钢库房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避免废钢的腐蚀和污染。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标准化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现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
《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 0947-2000)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海关总署2021年6月18日附件《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 SN/T 5353-2021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2021/7/12 SN/T 0947-2021 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 0947-2000 2022/1/13 SN/T 1589.7-2021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SN/T1589.7-2013 2022/1/14 SN/T 1705-2021 国境口岸森林脑炎检验方法SN/T 1705-2006 2022/1/15 SN/T 1795.2-202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装运前检验2022/1/16 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2022/1/17 SN/T 2031-2021 桔小实蝇检疫鉴定方法SN/T 2031-2007 2022/1/18 SN/T 2389.1-2021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SN/T2389.1-2012 2022/1/19 SN/T 2389.2-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2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SN/T 2389.2-2009 2022/1/110 SN/T 2389.17-2021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7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SN/T3023.1-2011 2022/1/1 11 SN/T 2389.10-2021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0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SN/T 2389.10-2012 2022/1/112 SN/T 2389.11-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1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SN/T2389.11-2012 2022/1/113 SN/T 2419.1-2021进口家具检验规程第1部分:一般家具SN/T 2419.1-2016 2022/1/1 14 SN/T 2419.2-2021进口家具检验规程第2部分:儿童家具SN/T 2419.2-2015 2022/1/1 15 SN/T 3023.2-2021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SN/T3023.2-2012 2022/1/116 SN/T 3306.16-2021 国境口岸环介导恒温扩增(LAMP)检测方法第16部分:寨卡病毒2022/1/117 SN/T 3306.17-2021 国境口岸环介导等温扩增(LAMP)检测方法第17部分:包虫2022/1/118 SN/T 3559-2021 国境口岸裂谷热病毒检测方法SN/T 3559-2013 2022/1/119 SN/T 4037-2021 进口木制品检验规程SN/T 4037-2014 2022/1/120 SN/T 4246.3-2021 维修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3部分:维修企业能力评估要求2022/1/121 SN/T 4624.18-2021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第18部分:短短芽孢杆菌2022/1/122 SN/T 4624.20-2021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方法第20部分:泛养副球菌2022/1/1 23 SN/T 5172-202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病媒生物控制水平2022/1/1 24 SN/T 5173-2021国境口岸蜱传腹地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2022/1/1 25 SN/T 5174-2021国境口岸蜱传立克次体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2022/1/1 26 SN/T 5175-2021国境口岸蚊类DNA条形码鉴定规程2022/1/1 27 SN/T 5176-2021国境口岸传染病快速检测技术规范2022/1/1 28 SN/T 5177-2021国境口岸寨卡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2022/1/129 SN/T 5178-2021 按蚊属分子鉴定方法2022/1/130 SN/T 5179-2021二代测序法检测蜚蠊携带细菌性样品制备方法2022/1/1 31 SN/T 5180-2021微小病媒生物无损伤制备基因组DNA方法2022/1/1 32 SN/T 5296-2021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设及配置指南2022/1/133 SN/T 5297-2021 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材料中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裂解-气相色谱-质谱定性筛选法2022/1/134 SN/T 5298-2021 进口粗甘油检验规程2022/1/135 SN/T 5299-2021 进口复合橡胶检验规程2022/1/136 SN/T 5300-2021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2022/1/137 SN/T 5301-2021 进口钢轨钢检验规程2022/1/138 SN/T 5302-2021 进口钢筋混凝土用钢检验规程2022/1/139 SN/T 5303-2021 进口钢丝绳检验规程2022/1/140 SN/T 5304-2021煤中全硫、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2/1/1 41 SN/T 5305-2021铅精矿中氟和氯含量的测定离子色谱法2022/1/1 42 SN/T 5306-2021石脑油中铅、砷、汞、锑、铜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2/1/1 43 SN/T 5307-2021石油产品氟、氯和硫的测定直接燃烧-离子色谱法2022/1/1 44 SN/T 5312-2021自贸区进口再制造机械零部件用毛坯件检验一般要求2022/1/1 45 SN/T 5313.1-2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1部分:通则2022/1/146 SN/T 5313.2-2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2部分:水尺计重2022/1/147 SN/T 5313.4-2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4部分:衡器鉴重2022/1/148 SN/T 5313.5-2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5部分:残损鉴定2022/1/149 SN/T 5313.6-2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6部分:装运技术条件鉴定2022/1/150 SN/T 5314-2021 无人机在水尺计重中的应用规程2022/1/151 SN/T 5318-2021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核磁共振法2022/1/1 52 SN/T 5331-2021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工作规程2022/1/1 53 SN/T 5332-2021国境口岸恙虫病东方体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2022/1/1 54 SN/T 5337-2021动物疫病传播媒介蜱种类鉴定技术规范2022/1/155 SN/T 5338-2021 虎物种鉴定实时荧光PCR方法2022/1/156 SN/T 5371-2021国境口岸血吸虫PCR和荧光PCR检测方法2022/1/1 57 SN/T 5372.1-202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2022/1/158 SN/T 5372.2-202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采样和送样规程2022/1/159 SN/T 5373-2021 大灰蛞蝓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0 SN/T 5374-2021 菲律宾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1 SN/T 5375-2021 谷拟叩甲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2 SN/T 5376-2021 杰克贝尔氏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3 SN/T 5377-2021 仙人掌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4 SN/T 5378-2021 线型湿螺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5 SN/T 5379-2021 墨西哥假齿小蠹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6 SN/T 5381-2021 膨果苋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7 SN/T 5382-2021 金毛狗鉴定方法2022/1/168 SN/T 5383-2021 印度大麻检疫鉴定方法2022/1/169 SN/T 5384-2021 辣椒脉斑驳病毒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0 SN/T 5385-2021 蓝莓焦枯病毒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1 SN/T 5386-2021 葡萄灰皮诺病毒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2 SN/T 5387-2021 莴苣花叶病毒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3 SN/T 5388-2021 烟草线条病毒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4 SN/T 5389-2021 香蕉黄条叶斑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5 SN/T 5391-2021 苹果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2/1/176 SN/T 5392-2021 苹果牛眼果腐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2/1/1。
废旧钢铁管理办法
废旧钢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公司废旧钢铁的管理程序,增加效益,调动各单位管理使用废旧钢铁的积极性,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公司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部是废旧钢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监察部对废钢铁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废旧钢铁的界定第五条不能再次作为施工材料重复使用的残缺钢铁及无解体价值的异型构件为废钢铁。
第六条经使用折旧后还有使用价值的钢铁、钢结构或长期库存积压的钢材为旧钢铁。
第三章废旧钢铁的管理第七条废旧钢铁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工程部、监察部、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本埠及周边地区各基层单位保有的废钢铁处理:(一)由XX处统一进行处理;(二)由基层单位填写并申报“废钢铁报废处理鉴定表”(见附表1),公司XX部、监察部、财务部、质量监督部负责鉴定;(三)物资处处理后填写“废钢铁处理单”(见附表2,负责处理单位经理及经办人必须签字)。
第九条远离基地的各基层单位保有的废钢铁处理:(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如何处理;(二)由基层单位填写并申报“废钢铁报废处理鉴定表”,经公司审批。
如基层单位自行处理,则由本单位物资、财务人员就地处理,处理后填写“废钢铁处理单”。
(三)必要情况下公司工程部、监察部、财务部、质量监督部负责鉴定第十条全公司范围内的废钢铁处理,单批次处理量≥20吨的必须组织招标处理。
(一)公司本埠及周边地区的废钢铁处理招标由物资处负责组织,公司工程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加招标会;(二)远离基地的的废钢铁处理招标由公司决定如何组织。
第十一条废钢铁的招标处理必须先定出标底,然后本着即投即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全公司范围内的废钢铁处理,单批次处理量<20吨的,必须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的买方进行比价,择高价处理。
第十三条除公司授权外,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处理废钢铁,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旧钢铁严禁按废钢铁处理,能周转使用的部分必须登记周转材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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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评审和批准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国内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由2~5人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参加,必要时可根据申请人进口废物原料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系统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
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6),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
第十五条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8)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
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六条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
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9)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0),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监管管理中,发现其在本辖区已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1)通报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查实国内收货人确有违法事实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国内收货人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的,由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四)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