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获得三次级部门以上表彰退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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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阿府办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州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攻坚办〔2006〕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川教〔2005〕190号)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所有全日制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对寄宿制学校实施的学校安全、师生行为、设备设施、校舍、校园环境、小农(牧)场等管理。

第四条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是: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寄宿制学校的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设备设施、学校后勤、学校安全、体育卫生、教育教学、师生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实施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与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易地育人”相结合,与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阿坝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重大决策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推动全州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广大家庭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

1.政策支撑。

按照《阿坝州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统筹推动全州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健全完善覆盖城乡、适应社会发展、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突出民族地区特色的养老育幼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提升功能”的原则,分步实施,先行试点,建立与两项改革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育幼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阿府办发〔2020〕13号),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逐级试点、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分明、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四川老教师退出机制

四川老教师退出机制

四川老教师退出机制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老教师退出机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四川省,政府和教育部门也开始逐步建立完善老教师退出机制,以保障老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老教师退出机制的意义老教师退出机制,是指针对老教师的退休、离岗、转岗等问题,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

这个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老教师退出机制,可以保障老教师的合法权益。

老教师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因此,在老教师退出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

其次,建立老教师退出机制,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老教师在工作中的经验和知识,是其他教师所不具备的。

因此,在老教师退出时,必须对他们进行合理的安排,充分利用他们的经验和知识,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做出贡献。

最后,建立老教师退出机制,可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引进新的力量,同时也需要充分利用老教师的经验和知识,将他们的经验和知识传承下去。

因此,老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能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四川老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在四川省,政府和教育部门已经开始逐步建立完善老教师退出机制。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安排老教师的退休、离岗和转岗等问题。

政府和教育部门将根据老教师的工作年限、职称等情况,合理安排他们的退休、离岗和转岗等问题,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老教师的培训和交流。

政府和教育部门将加强老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使他们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完善老教师的福利待遇。

政府和教育部门将完善老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阿委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的通知阿委办发〔2014〕5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已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6日阿坝州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加强基层教育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解决当前基层教育卫生人才缺乏、保障不足的现实需要和长远之策,是确保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的重大举措。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州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除按规定考核招聘人员和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外,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从具有3年及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聘。

州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从基层调入管理人员应参照公务员遴选办法进行,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组织采取试讲、实际操作等方式竞争性选拔调入。

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除高中、中职教师外,原则上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乡镇及以下)工作经历。

严格执行城镇初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规定。

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一定期限的基层工作经历。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29号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29号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正文:----------------------------------------------------------------------------------------------------------------------------------------------------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29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阿坝师专: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州教育发展实现新跨越,现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一)进一步深化对促进教育跨越发展的认识“十一五”时期,全州教育紧紧抓住国家“两基”攻坚、“省十年行动计划”、“易地育人”工程、灾后教育恢复重建等项目实施的有利时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师资建设明显加强,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站在新的起点,务必深刻认识教育在实现我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重大作用,牢固树立强州先强教、教育是“强州固本”根本举措的观念,切实增强抓教育就是抓发展、抓民生、抓稳定的意识,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进一步落实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县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把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定期召开教育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实行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主动为教育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强化党委(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阿府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发〔2004〕3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州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推进“两基”攻坚进程,巩固、提高我州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建设全国藏区第一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到2007年,我州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

按照积极进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我州义务教育现状及“两基”攻坚计划,其具体目标是: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6%,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5%;5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尚未实现“普九”的县,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20%,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0%;3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阿府函[2010]197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阿府函[2010]197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阿府函〔2010〕197号)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你们《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实施意见的请示》(阿州人社〔2010〕25号)收悉。

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坚持“同一类区,同一标准”的原则,按照今年公务员提高津补贴水平的幅度(人均每月提高3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根据岗位设置和不同的职务(岗位)适当拉开差距。

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仍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70%,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两项。

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级人民政府人事、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30%,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同意各县在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同意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按同职务在职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

四、同意农村退养民师的生活费按当地同职务层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三分之二执行。

五、同意国有企业办义务教育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参照执行,经费渠道不变。

阿坝州退休政策

阿坝州退休政策

阿坝州退休政策近年来,阿坝州一直致力于完善并提升退休政策,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保障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阿坝州的退休政策,并探讨其对于退休人员的积极影响。

一、退休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根据阿坝州的退休政策,退休人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1. 养老金待遇:阿坝州对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了大幅度提高,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并且,养老金的发放方式也更加便捷,大部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直接领取养老金,极大地方便了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

2. 医疗保障:阿坝州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免费的常见疾病治疗、药品补贴等福利,大大减轻了退休人员因医疗支出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3. 社会保险:阿坝州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仍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有效提高了退休人员的保障水平。

二、退休政策的改革与创新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阿坝州不断改革与创新退休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更为便利和多样化的服务。

1. 引入个人账户制度:阿坝州推行个人账户制度,让每位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待遇更具个性化和灵活性。

个人账户制度允许退休人员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投资组合,提高了个人养老金的收益和稳定性。

2. 提供再就业支持:阿坝州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并提供再就业支持。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雇佣退休人员,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也丰富了退休人员的生活。

3. 加强社区服务:阿坝州加强了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社区活动和社交机会。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成为退休人员交流、享受服务和共度晚年的重要场所。

三、退休政策的影响与意义阿坝州退休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对退休人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1. 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通过提升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阿坝州的退休政策有效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退休人员可以更加安心地享受退休生活,减轻经济负担,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阿府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办发〔2013〕5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敬业乐教,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29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在州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工作的教师、教育工作者。

二、奖励金额及条件(一)连续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教师,退休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各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州直属学校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所在县标准执行。

(二)从教期间,获得三次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并保持荣誉且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充分考虑学校所在的地区类别、海拔高度、艰苦程度等因素,设立100-500元/人·月的工作奖励资金。

同时,还应考虑同类区县际之间的平衡因素,在综合考虑城乡教师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适当向高中教师倾斜。

具体奖励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参考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州直属学校的奖励标准按所在县县城学校的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奖励资金参考标准为: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理县、茂县、松潘、九寨沟、黑水县:县城学校200-400元,农村学校100-300元。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阿府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3〕5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的教育及其相关活动,是指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校外教育、教育科研等机构开展的涉及教育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教育条例中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工负责是指在同一级政府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教育行政权的主体,其他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职能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十五年义务教育是指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基本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和三年高中阶段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十五年义务教育分步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等。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按照“分步实施、合理推进、均衡发展”的要求制定实施十五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五条实行州对县、县对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建立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学条件均衡。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阿委[2011]30号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阿委[2011]30号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阿委〔2011〕30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阿坝师专:近年来,全州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兢兢业业、默默耕耘,以身立教、教书育人,为我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人物。

为进一步树立榜样,表彰先进,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州委、州政府决定,授予杨馨等82位同志“阿坝州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石应杰等20位同志“阿坝州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州教育事业的发展再立新功。

州委、州政府号召,全州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刻苦勤学、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学习他们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的高尚情操。

在不断推进我州教育事业新跨越中,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做学生爱戴的教师,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促进我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2011年5月30日附件全州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一、优秀教师(共82名)杨馨汶川县七一映秀中学杨军汶川县第一中学校梅碧琼汶川县第一中学校邓小刚汶川县水磨初级中学校孙蓉汶川县龙溪乡中心小学校梁英汶川县克枯小学校谢菊汶川县第一幼儿园任小琼汶川县漩口小学校祁彩霞理县薛城初级中学校张世龙理县米亚罗九年一贯制学校杨孝清理县中学校付永红理县营盘街小学校杨发茂茂县中学校邓庆辉茂县东风本田励志小学校文付勇茂县雅都乡小学校蒋永芳茂县凤仪镇小学校曾生翠茂县民族中学校王兵茂县光明乡小学校杨云花茂县河西小学戴军茂县八一中学付真勇松潘县城关第二小学校李华林松潘县城关第一小学校李庭国松潘县中学校洛伍松潘县藏文中学校熊天桥松潘县热务中小学校马小荣松潘县小河九年一贯制学校郭术贵九寨沟县中学校常永桓九寨沟县中学校陈导九寨沟县南坪中学王君九寨沟县南坪中学李季梅九寨沟县第一小学校杜建吉九寨沟县漳扎镇小学严木学黑水县知木林寄宿制小学校仁真古黑水县红岩寄宿制小学校何金生黑水县木苏乡中心小学校张曼春黑水县中学校罗英金川县安宁中学校毛方熔金川县第二中学校唐秀文金川县东方红小学校韩兴鹏金川县河西中心小学校王俊蓉金川县集沐乡中心校刘太荣金川县沙耳乡园艺场村小学校董意贵小金县中学毛德慧小金县中学高发明小金县美兴中学张晓英小金县日尔乡小学罗顺英小金县美沃小学杨金花小金县新桥乡小学索朗卓玛马尔康县第三小学校杨均碧马尔康县沙尔宗九年一贯制学校杨尚华马尔康县第二小学校林松马尔康县中学校张家齐马尔康县松岗镇中心校泽郎斯基马尔康县木尔宗乡中心小学校汤蓉阿坝县城关第二小学校扎木姐阿坝县麦昆乡中心校娜杰卓玛阿坝县民族寄宿制小学校云巴阿坝县藏文中学校李凤兵若尔盖县中学校旦正王杰阿坝州藏文中学校泽旺足若尔盖县唐克九年一贯制学校旦平若尔盖县麦溪乡中心校马琴若尔盖县机关幼儿园扎西卓玛若尔盖县求吉乡中心校色尔措红原县瓦切乡小学校杨炯红原县邛溪易地育人寄宿制学校麦洛夺基红原县麦洼乡小学校李布丹红原县寄宿制藏文中学彭勇壤塘县伊里中小学尚姆壤塘县上杜柯乡中心小学校桑甲壤塘县茸木达乡中心小学校刘光玉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卧龙镇中心小学校叶志福马尔康中学校张学建马尔康民族师范学校、阿坝州民族高级中学董苏梅阿坝卫生学校肖兴文阿坝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思建威州民族师范学校赵英阿坝广播电视大学王红阿坝州外国语实验学校吴桂花威州民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刘文玉阿坝州州级机关幼儿园杨兴江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先进教育工作者(共20名)石应杰汶川县第一小学校马道川汶川县绵虒中学校王学军理县木卡小学刘卜源茂县教育局周玄芝茂县松坪沟乡小学校牛跃勋松潘县中学校高恺衡九寨沟县教育局唐勇黑水县教育局李德清金川县沙耳乡中心校刘正富小金县崇德小学校石旦洛马尔康县教育局刘小霞阿坝县教育局范先富若尔盖县教育局班玛罗日红原县江茸乡小学校李斯才壤塘县教育局曾平凤阿坝州教育科学研究所汪强马尔康中学王军利马尔康民族师范学校、阿坝州民族高级中学朱成代阿坝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马洪江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束——。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1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12年12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实施教育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育工作。

第四条自治州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教育为本、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的战略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阿府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办发〔2009〕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事厅批复和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象及原则1.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我州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阿府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7〕2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保护、规划、勘探、开发、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矿产、江河、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物质性资源和功能性资源。

第四条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一)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资源的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源利用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二)资源有偿使用、民生为本的原则。

坚持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所有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着眼于让当地群众长期受益,建立资源开发主体与当地群众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三)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的原则。

坚持按规划开发资源,着眼于资源就地转化增值,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五)党委政府主导、集体决策、从严管理的原则。

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获得三次级部门以上表彰退休一次

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获得三次级部门以上表彰退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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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获得三次省级部门以上表彰退休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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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阿府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11〕1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评定工作,促进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科协、州社科联等部门共同组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带头人的评定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评定日常事务。

第三条带头人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四)有利于激励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带头人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阿坝州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学术作风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前沿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本专业保持在州内领先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年龄: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州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是阿坝州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州级以上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表彰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工作,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责任感、荣誉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规定: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的是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包括在其他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1、从在教育系统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在非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调来教育系统后,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否则,只能从调入教育系统之日起计算。

3、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脱产进修、学习,或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且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个人辞职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或停薪留职去从事非教育工作,现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辞职、留职的时间不得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

5、曾因冤假错案受到处分、株连调离教育系统,平反后又调回教育系统工作的,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6、“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正常调离教育系统,随后又回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7、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现又回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应从其重新回教育系统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无论在何系统,曾受过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表彰的人员,不再重复予以表彰。

四、表彰人员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以前未受过此项表彰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五、申报时间: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结束。

六、申报与审定:由职工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登记表》,经部门工会初步审核后,由校人事处会同校工会审定。

七、表彰:在纪念建校一百年活动期间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最终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工会二OO九年九月十日。

2023年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中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教育事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选拔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学校管理队伍,强力打造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团队,辐射带动全州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推动全州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以下简称“三名人才”)是指经州教育局会同有关方面选拔,经州“三名人才”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州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纳入州级管理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在岗校长(包含院长、校长、园长)和专任教师。

第三条“三名人才”评选工作在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坚持“民主公开、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教科研能力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三名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其中名校长10名、名班主任20名、名师20名。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名校长须具有先进的学校管理理念,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有系统研究,在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州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须具备以下条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理念先进,办学质量较高,教育教学改革、教师培训等方面在本地区起辐射和示范作用。

学校在省、州督导评估检查中得到好评,年度综合考评成绩优异,其中任校长以来,学校至少有2次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的荣誉称号。

个人近5年来至少获得1次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二)校长符合任职资格标准。

现任正职校长,任正职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备高级教师职称,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教育研究能力,能对学校各环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工作量达到既定标准。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9〕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9〕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日阿坝州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为建设民族地区教育典范区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1号)等精神,结合全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直属学校(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由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激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县(市)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教育经费、项目建设、学校安全稳定、民生工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等教育重点工作实施考核。

第六条州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城关小学毕业检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考。

按照《阿坝州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对小学和初中进行综合评价、对小学非毕业年级的抽测特别是数学学科抽测、对高考硬上线人数和升学率实施考核。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的决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的决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川教[2011]12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的决定(川教〔2011〕124号)各市(州)教育局: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是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国家为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工作,制定了教育规划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战略重点和目标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高度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立足实际,着眼未来,制定了若干重大政策,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为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创造了良好条件。

多年来,广大幼儿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团结奋进,锐意改革,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杭岱等101名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具体名单见附表)予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在开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广大幼儿教师和保育工作者要以优秀教师为榜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遵循保育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探索幼儿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大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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