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在中国,进口木材检疫是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关于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的一些介绍。
进口木材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引入中国。这些有害生物可能会对国内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如传染病、害虫等。中国对进口的木材进行强制检疫,确保木材没有潜在的病虫害。
进口木材检疫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主要参考的标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家标准“GB 18743-2002 进口木材预防植物病虫害检疫操作规程”。在这些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木材的检验检疫工作。
目前,中国严格执行预防检疫制度。进口木材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包括来源证明、处理证明和消毒证明等。木材还需要进行病虫害检测,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如果发现有害生物,就需要进行处理或销毁。
在检验检疫技术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采样方法:根据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 检测方法:针对不同的木材和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这些方法主要包括目视观察、专业工具检测、生物学检测和分子检测等。
3. 专业设备:使用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比如使用显微镜、PCR仪器和气相色谱质谱仪等。
4.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检验检疫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比如利用远程监控、条码管理和数据分析等手段。
中国还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木材检疫工作。与重要的源国和贸易伙伴国签署了检验检疫合作协议,加强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和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合作。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补充说明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木材产品被引入各个国家和
地区。由于木材产品可能带来各种疾病和害虫,为了确保进口木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各
国都对进口木材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本文将就进口木材的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进行
探讨。
一、进口木材的检疫现状
进口木材检疫是指对进口木材产品进行疾病和害虫的检查和检测,以及进行必要的隔
离和处理,确保木材产品安全健康的过程。目前,各国都对进口木材实施严格的检疫政策,其中包括:
1. 检疫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各国通过颁布相关的检疫法规和标准,明确规定对进口
木材进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木材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2. 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机构的建立:各国建立了专门的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对进口木材进行检疫检查和测试,确保木材产品符合相关的检疫标准和要求。
3. 进口木材检疫证书的发放:对符合检疫要求的进口木材产品进行检疫合格证书的
发放,以便于木材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流通。
4. 进口木材的检疫监管:对进口木材产品进行监管和跟踪,确保木材产品在进口过
程中符合检疫要求,避免疾病和害虫的传播。
二、检验检疫技术在进口木材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检验检疫技术的不断创新,各国在进口木材检疫中采用了许多
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木材产品检疫的准确性和效率。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检验检疫技术
在进口木材中的应用:
1. 显微镜检查:通过显微镜对木材样本进行细菌、真菌和寄生虫等微生物的检测,
以发现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
2. 生物分子检测技术:利用PCR、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等生物分子检测技术,对木材样本中的特定病原物质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 适⽤范围:进境货物⽊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 受理报检
1 进境货物使⽤⽊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质包装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
1、抽查⽐例
集装箱装载货物⽊质包装的抽查⽐例
1) 以海运⽅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个收货⼈、同⼀发货⼈及来⾃同⼀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质包装件数抽查⽐例见下表。
⽊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例
5≦ 100%
6-20 50%(不少于5件)
21-50 30%
≧51 20%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了⽊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
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质包装,在检验检疫⼈员到达现场后⽅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四周有⽆活⾍,⽤射灯或强光照射⽊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的为害状,是否有天⽜、⽩蚁、蠹⾍等钻蛀性害⾍,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木材检疫现状及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
木材检疫现状及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
木材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和家具材料,但同时也是一种容易受到病虫害侵害的自然资源。为了防止病虫害通过木材传播到其他地方,各国都采取了严格的木材检疫措施。本文将重
点介绍木材检疫的现状和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
木材检疫现状
木材检疫是指对进出口木材及木材制品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管,以防止病虫害通过木
材传播到其他地方。目前,全球各国都对木材检疫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管理,以保护本国的
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在中国,木材检疫由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共同负责,实行进口木
材检疫管理制度,对从国外进口的木材进行严格检疫,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
在实际操作中,木材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木材本身的检疫。检疫人
员会对进口木材进行外观检查、取样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木材是否存在病虫害。其次是对
木材包装材料的检疫。木材包装材料中往往会隐藏有害生物,因此检疫人员需要对包装材
料进行检查和处理。最后是对木材运输工具和容器的检疫。这些工具和容器可能会带有病
虫害,因此也需要进行检查和处理。
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
为了有效地进行木材检疫工作,需要借助一些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目前,国内外已
经开发出了许多先进的木材病虫害检验检疫技术,例如高级显微镜检验、生物分子检测技术、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等。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对木材中的病虫害进行检测和鉴定,
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遏制病虫害的传播。
高级显微镜检验是一种常用的木材病虫害检验技术。通过高倍显微镜观察木材中的细菌、真菌、线虫等微小生物,可以快速鉴定木材是否受到病虫害侵害。生物分子检测技术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进出境木材检验检疫证木材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进出境木材检验检疫证木材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的通知,号召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及其进口木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入境木材检验检疫的监管,主要涉及到外来有害生物检疫、检尺、材种鉴定、除害处理、疫情监测等层面,于此同时还涉及到对木材的接卸、存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同年,江苏口岸共进口各类木材742万m3,截获各类有害生物达到393种*****种次,种次同比上升了16%,检出材积短少与品质不符达13万m3,对外提赔1752万余美元,分别同比上升10%、20%、41%,进口木材中面临的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和居高不下的检验不合格率仍然形势严峻,检验检疫监管面临的经济社会责任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1、关于靶形防疫体系构建
进口木材主要是大轮运输及集装箱运输,为此,要建立以大轮木材和集装箱木材为靶心的接触区,接卸码头、指定堆放地点的缓冲区及其堆场周围3km范围的隔离区为双层的靶形防疫范围。在这当中,接触区必须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到港后第一时间的查验,经允许后进入指定区域进行存放,进入缓冲区。
2、关于检疫监管模式的完善
对于大轮运输及集装箱运输的原木,要分别建立表层检疫、中层检疫、场地检疫和开箱时查验、拆箱中监督、拆箱后空箱复查的几道检疫防线。对原木堆放场地实行专用堆场制度,要求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船名、抵港时间、堆号和放行时间等。大轮原木卸货及原木放行实行凭单准卸及凭单放行制度,且建立了原木流向台帐,有效地杜绝了未经检疫私自发货的现象。
木材检验检疫流程和注意事项
木材检验检疫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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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培训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管理要求 -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 *热处理 *溴甲烷熏蒸处理 -加施专用标识 -不带树皮、虫孔、泥土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 办法
• 谁来实施处理 -取得木质包装标识使用资格的企 业 • 如何取得资格 -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考 核合格,授予专用代号,取得除 害处理和标识加施资格。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 办法
• 木质包装出口时是否需要报检 -使用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出境时不 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检疫,口岸、企 业 -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2005年4号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 告 2005年第4号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 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 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 处理。 •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 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 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 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 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 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 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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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木材及其制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安全和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发2001 年第2 号公告(以下简称2 号公告)、国质检[2001]4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各种原木、方材、板材、树瘤、木雕及其它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制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口岸通道从境外输入的木材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云南局植检处负责云南口岸进境木材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并具体负责昆明地区及不设分支局(办事处)的口岸通道进境木材的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支局(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境木材的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进境木材的产地、防疫措施、除害处理等情况,将进境木材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有害生物
防控体系完善、已进行有效除害处理国家和地区的进境木材。
(二)中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对有害生物有防控措施,已进行除害处理的进境木材。
(三)高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没有防控措施和除害处理措施,且危险性有害生物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材。
第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木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实申报输入木材的种类、数量、
规格、货值及加工、存放地点,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出具的现
汇贸易核准证和输出国出具的有关证书、合同、码单等单证。
第七条进境木材报检后,根据木材进境情况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确定检验检疫实施方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依据对进境木材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进口国签定的植物检疫协议;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境木材的检疫规定;
(三)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
(四)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联发2 号公告的要求。
第八条货主或代理人在木材进境时,应按照云南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
验检疫,包括对木材品种、品质、数量、规格进行检验鉴
定,检查是否有病害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
蛀性害虫,对发现的腐烂变质木材及查获的病虫害进行实验
室检验。
第九条检验检疫对进境木材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检的比例和抽检的数量,一般抽检比例为5-30% ,按照检验检疫结果,确定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进境带皮原木和中、高风险木材,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中低风险进口木材,在境外未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原木,
或除害处理不彻底的、不及时的,必须整批在入境口岸进行
有效除害处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
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条对进境木材的除害处理方法,参照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和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境木材,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监管单(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预检单或入境货物除害处理证明,货主凭检验检疫机关签发单证办理报关、调运手续。
第十二条为方便和推动边境贸易,对同一批进境木材,可自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合格之日起在检疫有效期内多次签单核销放行。未加工调运的,以检验检疫的实际数量放行;经加工后调运的,按加工出材率核定数量放行。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关对进境木材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木材加工厂、贮木场实行注册登记,每年对已注册的加工厂、贮木场进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加工企业是否配备有消毒、杀虫器械及药品等设施,有健全、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是否带有病虫害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病虫害,能否及时有效进行熏蒸等除害处理,防止病虫
害的传播、蔓延。从事木材加工、存储的外边贸企业应认真
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货物堆放有序,堆垛
整齐,已加工的和未加工的木材分类堆放或分仓存放,室外
场地基本硬化。
(三)边角废料是否及时有效处理,防止病虫害滋生蔓延。
(四)木材调入加工厂前是否经过熏蒸等有效的除害处理,调离贮木场时不带有活虫。
第十五条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填写《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记录》或《年度审验记录表》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和防疫措施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境木材产地、种类、季节和
除害处理情况,对贮木场加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贮木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防止有害生物在贮木场内发生交叉感染,造成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建立进境木材加工企业、贮木场的检疫管理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到木材加工厂、存放地进行检验检疫、疫情调查和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从事木材加工、存储的外边贸企业应指定
2-3 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协检员,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检验检疫监管、卫生除害处理等工作,同时做好加工
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厂登记、自检记录,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
构提供月报表。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