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货物交易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
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运用和适用。
案例一,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
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然而,货物交付后,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了一些无理
要求,导致卖方无法收到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权要求
买方支付货款,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依法向买方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某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这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合格的货物。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ﻫ(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
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双方
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
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
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
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
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
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
同解除条款。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根据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
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
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
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一)
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
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美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依中国法结果又如何?
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0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传真。5月8日,纺织厂发回传真,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传真后,回电:同意,请按时送货。电报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
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传真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
出口一批商品。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然而,
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题目: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背景:A公司是中国一家电子产品生产商,B公司是美国一家电子产品经销商。双方曾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出售5000台电视机,总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货物交付地点为A 公司所在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到达目的地后。
合同约定,在货物交付前,B公司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目的地后,B公司应支付剩余金额。合同规定,如未按时支付尾款,B公司应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完成了5000台电视机的生产,并通过国际航运将货物发运至美国。然而,B公司未按时支付预付款。A公司通过律师函提醒B公司支付预付款,但B公司未予以回应。
双方抱持着不同的意见,纠纷进一步发展。
法律问题1:预付款的支付期限和未支付预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规定,B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然而,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因此,可以认定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预付款的支付期限一般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的。合同明确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即货物交付前。双方在签订合同
时就明确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和期限。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意味着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法律问题2: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B公司未按时支付尾款,则应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在前述情况下,B公司未按时支付预付款,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992年律师考试法学综合知识试卷简答第3题)
参考答案
1.法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拖拉机的合同。
2.理由:(1)法国甲公司给乙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2)中国乙公司对法国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装船时间做出了修改,而这一修改构成实质性修改。(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在受要约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才达成立。因此,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乙公司对此并未做出有效的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分析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规定的理解。应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中国乙公司是否对要约人法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
2.是否存在要约。公约第14条至第17条对要约做出了具体规定。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第17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A将从公司B购买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万美元,并规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运方式为海运,货物将从美国港口发货至中国港口。
然而,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封锁措施,导致航运和物流运输遭到严重影响。因此,货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到达中国。
在双方协商之下,公司B同意延迟交货日期,并通过邮件与公司A进行书面确认。邮件中明确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疫情)的原因,双方同意将交货日期推迟至2024年4月1日,并商定双方将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然而,到了2024年4月1日,货物仍未到达中国。公司A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公司B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公司B则辩称,延迟交货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况,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延迟交货日期。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CISG)第79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书面协议,公司B已经与公司A就延迟交货达成协议,因此公司B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CISG第83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在2024年4月1日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争议。公司B可以提议解除合同,
并退还公司A已支付的款项。双方可以重新洽谈并签订新的合同,以适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法院。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2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 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年3月1 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 ,CFR 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 —88 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 -2827-88 标准;数量, 2 000 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 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 2 000 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 -2827-88;数量,2 000MT+ /-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 , CHINA (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 —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
2003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 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 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 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 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 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 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 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 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试问:根据公约,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2010年司法考试第86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 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 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 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 案例2: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 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 将数量增至300吨。 •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 每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 装。 • 随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我方将货物售出。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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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 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 •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 已中标的消息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 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 美国生产商B辩称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 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案例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
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 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 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 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 立即退回信用证。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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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人民币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吨,价格每吨鹿特丹减至人民币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月日。荷兰于月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题:()如果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年月日,德国公司向香港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月日。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公司发给香港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公司于月日向香港公司发出撤销月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月日,公司收到了香港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后因公司末履约,香港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要约已于月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公司月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公司月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公司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
年月,美国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了购迸“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每吨美金,于年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公亩向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公司拒绝。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公司要求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月前,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倍。月日,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于月初补进的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